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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重点归纳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一章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不仅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领域实行招标制度,

政府采购、机电设备进口以及医疗器械药品采购、科研项目服务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面也采用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构成.(可分为1.招标投标专业法律规范;2。

相关法律规范)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令(颁布)法(一般称谓)《招标投标法》

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总理签署国务院令(颁布)条例(一般称谓)《中**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人大公告(颁布)《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部委令(颁布)办法、规定(一般称谓)《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地方人民政府令(颁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通知、意见(一般称谓)

纵向效力层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效力按情况而定)

横向效力层级:

同一制定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一般规定,新规定>旧规定

特殊情况: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

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

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就用地方法规;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时,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因为部门、政府都隶属于国务院)。

要会根据文件标题,分清属于工程、货物或是服务类招投标规定

一系列招投标综合性规定:

1.必须招标制度的规定

2。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投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

规定需要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范围:

1.中央投资项目;2.申请中央投资补助;3.转贷或贷款贴息500万以上(含本数)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4.(需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或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

3。

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4。

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

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建设部(负责认定)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国家发改委(负责认定)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商务部(负责认定)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财政部(负责认定)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省级药品监督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

科研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科技部(负责认定)

6.有关招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

7。

招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

与招投标活动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1.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所列产品

2.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通用法律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

3.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

4.投资管理方面的规定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仍继续实行审批制: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需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报告。

对企业投资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核准制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目录》外的项目备案制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5.利用外资的相关规定

主要形式:

一组建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企业(在我国注册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招标投标法》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8月30日审议通过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立法目的: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2.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

国内的各类主体,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在我国境内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设立的分支机构)

但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他规定.但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基本原则:

公开原则,信息透明

公平原则,机会均等

公正原则,程序规范,标准统一

诚实信用原则,诚信

第二章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招标人:

法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没有自然人)

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基本条件:

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二依法进行招标。

满足后才能成为招标人。

投标人:

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自然人)。

具备的条件:

一响应招标(愿意参加只是潜在投标人。

响应招标是指潜在投标人获得了招标信息,或者投标邀请书后购买招标文件,接收资格审查,并编制投标文件,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的活动);二参与投标竞争。

满足后才能成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一旦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投标人).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

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2。

(招标人根据项目本身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三章招标的规定

一、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

一)范围:

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分别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两方面进行了规定。

我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及与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

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具体规定: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例如石油、天然气、煤炭、新能源、铁路、公路、邮政、电信、防洪、道路、桥梁、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例如供水、供电、供气、科教卫、体育、旅游、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

3。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1)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

(2)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

(3)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二)机电产品项目的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3。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4。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

5.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6其他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范围:

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目录:

1。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有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2.属于地方预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

二)规模标准:

(一)工程建设项目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的标准,但是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可以进行部分调整,但不得缩小上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商务部规定:

一次性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政府采购项目

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数额标准:

单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200万元以上。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具体规定如下:

(一)建设项目:

(以下情况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交不招标申请,并说明原因)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2.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3.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4。

其他原因

(二)工程施工项目:

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以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其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5。

在建设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承包能力的;6。

其他情形。

(三)机电产品国际采购项目:

1。

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2。

共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3.旧机电产品;4.一次性采购产品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5。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的进口机电产品;6.供生产企业级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7。

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8.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价50%的机电产品;9.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10.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10。

其他情况。

二、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一)招标条件:

(手续和资金)

1.招标项目:

按规定先项目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2。

招标人:

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具体如下:

1。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1)项目本身是否按现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办理了手续,取得了批准;(审批、核准或备案)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了招标事项的核准手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可行性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a.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b.拟招标的组织形式(委托或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c.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或邀请);拟邀请的,说明理由

d.其他相关内容

2.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要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二)招标方式(公开或邀请)

(一)公开招标(在指定报刊、网络、和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不少于3家)

国家重点(国务发展计划部门)、地方重点(省级人民政府)项目都应当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的条件:

1.项目技术负责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本来涉及此部分是可不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邀请招标的审批规定:

1.重点项目:

国家重点项目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工程建设施工项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3。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应当向商务部备案。

4.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三)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或委托)

(一)委托招标

1。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和干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式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二)自行招标

1。

自行招标的能力(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工程建设项目:

a具有项目法人资格;b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c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d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e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若干意见》:

招标业务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自行招标“采购人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2.自行招标条件和和核准与管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主要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管理。

事前监督:

一招标人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具有自行招标条件的书面材料;二由主管部门对自行招标书面材料进行核准.符合条件,自行办理;不符合条件,要求委托;一次核准自行办理招标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房屋建筑……》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商务部:

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事后管理: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否则予以相应处罚。

需上报备案的书面报告内容:

(1)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2)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4)中标结果.

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一)招标公告

基本内容包括:

1.招标条件(项目名称、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资金来源、技术要求、招标人名称等)

2.项目的规模、招标范围、标段或标包的划分或数量

3。

实施地点或交货或服务地点

4。

实施时间

5。

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与资格要求

6。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7。

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投标截止日期

8。

联系方式(招标人、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账号等)

二)资格预审公告

三)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

与招标公告内容基本一致,增加要求潜在投标人“确认"是否收到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注意:

政府采购项目的邀请招标,采用了公开选择邀请合格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方法: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从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

(原国家计委经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和招标网》。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

《中国日报》

建设部:

指定报刊网络或其它媒介,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商务部:

指定媒介外,同时在《中国国际招标网》

财政部:

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介: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注意:

1。

招标公告发布应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2.发布国内招标公告不收取费用,发布国际招标公告要收费;

3.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4。

拟发布公告文本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名且加盖公章

5.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指定报纸在发布的同时,应如实抄送《中国采购和招标网》

6.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内容应相同

7。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日内发布

8。

对使用国外资金的项目,资金提供方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四、资格审查(资格预审、资格后审)

一)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的项目)

(一)资格预审程序:

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3.出售资格预审文件;4。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和修改;5。

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6.对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编写资格评审报告;7。

审核评审报告,确定合格申请人;8。

向合格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向未通过人发出结果的书面通知.

(二)资格预审文件

(三)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

自发出之日至停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澄清;招标人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自行修改。

规定时间后修改的,应顺延申请截止时间。

(五)资格评审

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评审方法:

合格制、有限数量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实行资格预审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合格制,不得限制数量;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合格人数过多时,有限数量制,采取随机抽签法,特殊情况采用评分排名。

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邀请合格申请人不得少于9个;1000万元以下的,不得少于7个。

资格预审评审程序:

1。

初步审查;2.详细审查;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4.综合评议,确定和个人名单,编写审查报告;5.招标人确定合格人;6。

发出书面通知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不足3个的,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在组织直接招标。

二)资格后审

审查内容与资格预审一致。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注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后审作为“合同授予前”的审查内容放在详细评审的最后阶段进行,是对已经评出的“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价最优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的履行合同"等资格条件的审查(中标候选人的审查)。

五、招标文件的构成和编制

一)招标文件构成

(一)一般构成:

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

投标人须知;3.评标标准和方法;4。

技术条款;5.投标文件格式;6。

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7.附件和与其他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

(二)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都必须列为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

二)招标文件编制

(一)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

(二)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

(三)明确规定具体而详细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

“或相当于"字样.对确属无法精确您定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项目,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四)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五)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改变,应当公开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

(六)明确投标人是否可以提交投标备选方案以及对备选方案的处理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如允许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价格不得高于主选。

提供两个或以上,将被拒绝.

(七)规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载明招标文件最短发售期

1.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机电产品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天;

2.勘察设计、施工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停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文件也是!

(八)需要载明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九)电子招标文件(与书面文件不一致时,以书面文件为准)

(十)招标文件的售价:

可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政府采购:

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金额。

(十一)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文件范本的作用

三)招标文件的审核或备案

(一)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在发出的同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别: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是公布5日前,备案)

(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

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3天内通过招标网函复招标机构。

(三)政府采购项目

需要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四)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需要澄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注意:

1。

招标人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

2。

澄清与修改的时限: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政府采购项目:

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地点的修改,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进行,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保密要求

1.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2。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3.对设有标底的招标,标底必须保密;

4。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

5.应当保护招标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投标的规定

一、投标文件:

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对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一)投标文件的构成

(一)工程建设施工项目:

1。

投标函;2.投标报价;3.施工组织设计;4。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二)工程建设货物项目:

1。

投标函;2.投标一览表;3。

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4。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5。

投标保证金;6。

有关资格证明文件;7.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机电产品:

1.投标书、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供唱标使用的、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2。

资格证明文件;3.投标货物的证明文件,货物合格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投标保证金。

(四)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对政府或国有资金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应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五)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

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1。

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2.对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三)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进行.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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