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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规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

二、违规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一是没有经过评级授信或是省程序、逆程序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鄂农信发[2009]21号)第十条明确规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程序按照“普查筛选、调查初评、评级授信、颁发贷款证、凭证放贷、贷后管理”的程序进行(存在当天评级授信发证当天贷款)。

二是超授信权限,或者超过《贷款证》核定额度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将授信额度扩大)。

三是农户出借身份证、贷款证,信用社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名义发放累大户信用贷款,逃避审批监督。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鄂农信发〔2009〕17号)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不准发放冒名贷款或采取化整为零等各种形式发放垒大户贷款。

四是未按规定用途发放贷款,贷款的用途超出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所规定的范围。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鄂农信发[2009]21号)第六条明确规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

1、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范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没有第二还款来源,加之农户抗风险能力弱,其他用途的贷款借款人无法准确预测风险状况,贷款风险增大。

2、程序简化,随意性较大,为其他类型违规贷款,如垒大户贷款,冒名贷款提供了温床。

3、损害了农信社的声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评级授信,省程序,逆程序,给外界造成了不认识信用社的人不好贷款,给了好处好放款,不给好处不放款。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鄂农信发[2009]21号)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过程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理。

1、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徇私舞弊、故意抬高信用等级的。

2、违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程序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

3、未按规定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和年检的。

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对非农信社服务辖区内的农户或其他自然人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有关责任给予撤职至开除或辞退处理。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八十八条:

单项信贷产品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理;

其中第一款明确规定:

“随意扩大单项信贷产品的客户服务范围或贷款资金用途的”,“未按照信贷产品管理制度的规定确定的贷款额度、担保方式、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

(四)我行对此类违规的处罚

违规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直接责任人按50元/笔扣绩效工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按期收回并不得展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展期的,必须增加保证或抵押以降低风险。

严格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程序六个环节操作“普查筛选、调查初评、评级授信、颁发贷款证、凭证放贷、贷后管理”进行操作。

1、普查筛选建档:

(一)普查并收集农户资料→

(二)建立农户档案。

2、调查初评:

(三)入户调查→(四)初评信用等级→(五)社会公示。

3、评级授信:

(六)成立资信评定小组→(七)确定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风险提示:

调查初评是防范贷款风险的最重要的环节。

应深入、仔细、认真开展摸底调查。

调查主责任人是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承担调查不实、导致贷款失误和资金损失的主要责任;

贷款调查由两人以上进行,涉及到关系人的,必须回避。

程序

单位

岗位

流程

管理要素

客户

经理

(一)调查并收集农户资料

警示:

普查工作可从农户户籍资料、村委会资料入手实行集中普查和入村普查,建档面应达到100%!

管户信贷员对辖内所有农户进行普查,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生产经营状况、家庭年收入、资金需求情况等。

(二)建立农户档案

客户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农户应在调查表上签字!

管户信贷员根据普查摸底时登记的信息资料,按村组建立《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基本情况普查表》,并从中筛选出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

贷审组

(三)

入户调查

调查初评应实行双人负责制,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经县级联社批准,可实行包片客户经理负责制!

农村信用社管片客户经理根据普查建档情况,对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进行入户调查,逐户填写《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经济调查表》。

(四)

初评信用

等级

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一级农户、二级农户、三级农户、级外农户!

包片客户经理对照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实际资金需求,对农户资信情况进行评定,填写《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评级授信表》,拟定农户信用等级和最高授信额度,签署初评意见。

(五)

社会公示

初评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客户经理就将初步评级结果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

成立资信评定小组

资信评定小组成员必须有外部社员代表参加!

信用社成立资信评定小组,农信社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分管信贷副主任、管户信贷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

资信评

定小组

(七)

确定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县级联社可根据信贷管理水平、贷款到期收回率等情况,要求基层信用社将农户评级授信情况报联社审查或备案!

资信评定小组根据调查初评意见和公示结果,对照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农户资金需求情况和农户偿还能力,进行评审,核定农户的信用等级和最高授信额度。

资信评定小组有70%(含)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小组成员实行记名投票方式对农户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进行表决,70%(含)以上与会人员同意的方为通过。

与会人员应在资信评定会议记录上签字,留档备查。

4、颁发贷款证:

(八)向农户颁发贷款证。

5、凭证放贷:

(九)贷款发放→(十)出帐审查。

6、贷后管理:

(十一)贷款证年审→(十二)监测与管理→(十三)档案管理→(十四)贷款展期→(十五)风险资产管理→(十六)贷款核销。

风险提示:

授信审查并颁证是对贷款调查的监督,是贷款决策的依据。

审查的重点是对基本要素、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以及信贷风险的审查;

审查责任人承担审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而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

贷后管理责任人一般为贷款调查主责任人。

要防止因贷后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档案丢失,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不能按期归还,从而引起贷款风险,形成资金损失;

应注意保全诉讼时效。

资信评定小组

(八)

向农户

颁发

贷款证

《农户贷款证》必须由农户本人签收,不得由其他人员代送代领,一个农户家庭只允许办理一个《农户贷款证》!

基层农信社根据县联社审查通过的农户评级授信情况,填写或打印《农户贷款证》,作好登记后将《农户贷款证》发放到农户手中。

客户经理

(九)

贷款

发放

借款申请书应由户主及配偶签字!

对已颁发贷款证的农户,在核定的贷款额度和有效期内,农户凭贷款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和私章到农信社办理贷款。

办理贷款时应填写借款申请书、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

会计

(十)

出账

审查

贷款资金必须转入借款人的结算账户上,不得支取现金或转入他人账户上!

会计出口监控人员应认真对借款经办人与身份证、档案照片、预留印鉴进行核对,确保借款手续由《农户贷款证》户主本人办理,并按规定办理贷款出账手续。

登记《贷款出口监控登记簿》,将贷款转入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账户。

资信评定小组、贷款审查中心

(十一)

年审

《农户贷款证》的年审情况应在《农户贷款证》上做相应记载,加盖年审专用章,并由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农村信用社每年要对《农户贷款证》进行年审,填写《农户评级授信年审表》,按照等级评定和从事项目资金需求情况及时调升或调低农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农户贷款证》年审后,农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发生变动的,应报县级联社贷款审查中心审查确认。

管户信贷员

(十二)监测与管理

对已认定为免责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信社仍应指定专人进行清收,防止信贷资产损失!

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贷款本息按期收回。

(1)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四包一挂”制度。

(2)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免责制度。

(3)实行问责制度,对违反“六不准六严禁”的严格追究责任。

(4)建立定期稽查制度。

(5)建立系统监测制度。

(6)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权限适时调整制度。

档案管理员

(十三)档案管理

农户信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统一编号,按村组管理!

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要求收集、整理信贷档案,指定专人保管,人员变动要做好移交工作。

档案内容应做到“六必有”:

有户主近期登记照片,有农户基本情况调查表,有评级授信表,有贷款证复印件,有户主及配偶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预留印鉴,有贷款证年审情况表。

有借贷关系的,档案中还应包括借款申请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借据副本、贷后检查表、包村客户经理责任书、五级分类认定表、贷款催收通知书(询证函)、收贷凭条存联和其他信贷档案资料。

信用社及上一级联社

(十四)贷款展期

贷款只能展期一次。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提超过原期限的一半!

借款人因某种原因,确实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承贷社提交借款展期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

借款展期的理由、金额和期限等。

信用社对展期的原因、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报信用社贷审组审批通过后,农信社与农户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并办理展期手续。

信用社及上级联社

管户信贷及风险部门

(十五)风险资产管理

高度谨惕,及时起诉,有力催收,保证时效,尽力避免资金损失!

对逾期没有收回的贷款,逾期当月必须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催收回执单要有借款人签字。

为保证诉讼时效,《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应在两年以内重新发送;

贷款逾期没有及时收回的,应及时按信贷资产分类要求,次月初调整贷款形态,转入不良资产;

对一些还款意愿差的不良贷款客户,应及时进入诉讼程序,依法保护债权,依法进行清收。

上级有权部门

(十六)贷款核销

贷款核销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有权部门批准!

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贷款,经有权部门批准后,进行贷款核销程序。

已核销的贷款实行内销外挂,视同表内不良贷款管理,积极清收和保全资产。

三、保证不合规

一是借款人以套取贷款为目的或者超出承债能力,借款人与保证人互为一笔贷款或者多笔贷款的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农户小额担保贷款严禁一人为多人提供担保、借款人与保证人互为担保);

二是与借款人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实际无任何保证人。

保证人完全不具有代偿能力或只是对部分贷款债务具有代偿能力;

如:

内外勾结伪造资料,用根本不存在的人来进行保证;

三是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代为签字进行保证;

四是保证人没有保证资格,即属于法律禁止作保证人的单位。

如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组;

五是变更贷款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常见的是在办理贷款借新还旧或展期时,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六是未执行保证合同其他相关条件;

七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保证未取得法人书面授权;

八是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保证。

1、破坏了制度。

无论是哪家银行都发放信用、保证贷款,但对贷款对象、条件、程序、额度等都有严格的规定。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保证人不能为多人做担保,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保证担保管理办法鄂农信发(2009)18号第二十二条中农信社不得接受以下自然人作为保证人“通过相互保证在农信社获取贷款的”第十九条:

农信社接到保证人的有关资料后,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和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符合金融监管机关和省联社的有关业务规定。

未严格执行行业规定使省联社各项规章制度流于形式,造成的危害是极大的,甚至会给农信社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2、扩大了风险。

向借款人发放的保证贷款,主要是依据借款人或保证人当时的生产经营、信誉状况等条件而发放的,然而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具体情况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即生产经营、信誉、财务等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当借款人经营亏损或发生财务危机时,风险将转嫁到农信社,农信社面临贷款损失的不确定性。

因为所办理的保证贷款存在不合规的情况,致使贷款风险加大,有的因保证无效甚至无法追溯担保人,而且还出现贷款一到期,部分借款人就要求转据,或要求还了再贷;

部分贷款责任人为了图方便,也或多或少地有这种心理,甚至帮借款人说话。

对本身不合规的保证贷款再次违规办理借新还旧,致使贷款风险潜伏,到一定时间肯定会积聚爆发,将危及到农合行资金安全。

3、损害了声誉。

不合规的保证贷款到期后,如果借款人不主动归还贷款,农信社对借款人或保证人难以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一般都束手无策。

即使依法起诉,真正能强制收回的却很少,多数被“悬空”。

借款人因农信社将其推向法庭而心怀不满,不愿积极归还贷款;

法院以已判决而一推了之,依法清收工作陷入尴尬境地。

有的借款人同农信社打交道多年,认为贷款只要拖得久,就能或多或少地减点利息,或许还会连本带利全部赖掉。

有的借款人一旦将信用、保证贷款弄到手,只想长期占用,确实逼迫无奈,也只支付部分利息了事。

有的借款人与农信社讨价还价,提出信用、保证贷款偿还可以,但要农信社承诺马上再贷,造成借款人不但不积极偿还贷款,还相互通气、相互攀比。

不良贷款增多,资产质量下降,会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农信社信心不足。

4、腐蚀了队伍。

保证贷款手续相应简单,正是因为我们的贷款不合规,使一些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假借他人名义、虚构借款人和编造虚假借款理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诈骗贷款。

为了达到目的,借款人拼命找门路、托关系,用百般花招予以拉拢、腐蚀农信社工作人员。

有的信贷人员本身思想不纯,经不住诱惑,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故意夸大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效益,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度。

有的信贷人员,私心作怪,与借款人串通一气,帮助其出谋划策。

有的信贷人员干脆向自己或亲属违规保证贷款,用于经商、消费等。

可以说违规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滋生冒名贷款的温床,既损失了贷款,又腐蚀了干部员工。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

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四)未按规定尽职调查,调查严重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和保证人情况,造成保证合同无效或者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条件,造成资金损失的。

保证不合规贷款,对直接责任人按50元/笔扣绩效工资,并负责在7月底前完善保证手续、确保合规合法。

1、严格审查保证人资格,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不具有的民事能力的自然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严禁对政府部门提供担保贷款以及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2、通过与保证人面谈,深入了解其真实的代偿意愿。

3、采取双人实地调查的方式,核实保证人能力,对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的,要综合考虑其担保及代偿能力。

4、审核保证人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且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

5、对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的控股股东等信息,通过个人征信系统和其他渠道进行查询了解。

6、严格审核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关系,凡属关联企业和集团客户间互相担保、企业循环担保的,必须严格禁止。

特别是防范同一实际控制人在同一之地注册多家企业,分别做账,虚增资产,互相担保,骗取信贷资金。

7、准确适用合同文本,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必须本人面签,合同中必须明确标明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身份信息,适用主从分签的合同,必须正确填写保证合同的连接条款,在相应文本的连接条款中,完整填写对应的合同编号,确保主从合同之间互相对应。

8、保证贷款发放后,要加强对保证人的监督,保证人出现影响其代偿能力的不利情形或抽逃转移资金等,应及时采取措施,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9、借款人在不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本息需要申请展期时,必须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并规范办理相关手续。

四、违规发放跨区域贷款

一是工商注册(个人户口)、担保物(人)都在外地,包括外乡、外县、外市、外省的,未按管辖权报上级相关联社批准,属跨地区贷款。

二是违反合行规定:

“各乡镇支行只能在城区发放抵押贷款”,而有的支行向城区发放风险权重大于抵押贷款的贷款,未按管辖权报上级相关联社批准,属跨地区贷款。

三是跨乡镇发放贷款的。

1、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资产,经营及风险状况无法全面真实的了解,易形成多头贷款或垒大户贷款。

2、管理成本较高。

3、不便于贷款管理,特别是各乡镇相互跨区域贷款。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鄂农信发(2009)17号第16条明确规定:

(八)不准超权限、逆程序、违反规定跨地区发放贷款;

第五十一条农信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一律给予开除或辞退处理;

(一)违规发放跨地区贷款的。

违规发放跨区域贷款,对审批责任人(未审批的经办人)按贷款本金的万分之十扣绩效工资,并确保按期收回,不得展期。

逾期不能收回的,纳入责任贷款管理。

尽职调查,严格按照信贷制度和合行规定执行,严禁跨乡镇营销贷款;

严禁更改客户信息规避地域限制发放贷款;

跨区域贷款一律按程序上报合行审批。

五、超权限发放贷款

是指各级信用社(联社)超越上级管理部门核定的贷款审批权限或审批额度而发放的贷款。

一是各级信用社对超过自身审批权限的贷款不按规定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而直接发放;

二是超过上级管理部门审批的额度发放贷款;

三是信贷人员发放贷款未经负责人同意或签字的;

三是上级管理部门已审批的贷款超过3个月后才发放的;

四是辖内分次向同一客户发放贷款,且总额超过审批权限。

1、损害了制度,使信贷制度无法落实。

2、对同一客户多次发放贷款,总额超过审批权限的,不利于贷款风险的控制。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五)对于超权限发放贷款、化整为零垒大户发放贷款的对相关责任人一律给予开除或辞退处理。

超权限发放贷款一是对违反规定发放信用贷款的,对直接责任人按20元/笔扣绩效工资,并确保按期收回或增加担保降低风险;

二是对超权限放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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