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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的主要任务Word格式.docx

以有效履行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农垦的历史使命和工作职责为重点,以推动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以加快实施联合联盟联营战略、培育打造农垦国际大粮商为目标,做强做优做大农垦经济,全面提高中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联盟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各项法律法规,尊重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实行行业自律,坚持为联盟成员服务。

第二章联盟的主要任务

第七条工作思路。

通过整合农场优势资源资产资本,降低联盟成员生产交易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主体的质量与效率,平抑市场价格波动;

合理共享配置市场各种要素,抱团发展提高持续盈利能力,实现模式转型升级,最终提升农场整体综合竞争力。

第八条成立分联盟。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分联盟,在秘书处统一指导下按照联盟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条创办中国农垦农场发展论坛。

旨在为垦区农场场长和农垦企业家提供一个交流农垦改革发展新思想、新理念、新机遇、新政策的互联互通平台。

论坛以海南农垦南田农场为长期会址,每年举办一次年会,后期会址、会期变化需要经过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

中国农垦农场发展论坛将邀请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企业家和金融家参与,研究农垦改革发展大计、研判农业产业发展态势、分享市场先进发展理念,同时根据联盟成员的集中需求,搭建商贸洽谈、产品展示、品牌宣传、市场销售、产融对接以及国际合作等服务平台。

可根据需要设立不同产业领域或产业链关键环节的分论坛。

第十条成立中国农垦教育培训联盟作为中国农垦农场联盟的分联盟。

整合垦区内外部优势教育培训资源,以培养农业职业经理人、农业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农工为重点,以提供市场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教育培训服务为核心,通过学历教育及专业培训为成员以及外部提供定制式人才培养和问题解决方案,建立独具特色的中国农垦教育培训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评价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探索成立中国农垦开放大学(中国农垦商学院)。

第十一条搭建中国农垦品牌服务性平台。

以推动农垦企业品牌建设为核心,逐步建立和完善农垦企业和产品品牌的规范标准体系,提升成员的品牌经营意识和建设管理水平,加快构建全国农垦的母子品牌体系,积极培育打造中国农垦公共品牌,严格执行品牌的准入和退出制度,通过有效整合和商业推广,形成具有强大影响力、社会认可度和市场辨识度的中国农垦品牌资产。

第十二条成立中国农垦电商联盟,作为中国农垦农场联盟的分联盟。

以构建基于物联网、互联网、信息化的开放式产业生态系统为核心,以实现农垦农产品优质优价和有效销售为重点,通过外部合作和自主开发,不断创新商业模式,积极探索培育适合农垦发展特点,特别是以大宗农产品和生鲜农产品电商为重点的、实现全国化布局和区域化供应的发展格局,切实帮助成员拓展市场渠道、扩大销售规模。

第十三条搭建农业前沿技术转化交易平台。

针对农业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和实际需求,充分依托农垦的企业化和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优势,在整合农垦优势教育科研资源的基础上,加大与科研院所、大学、技术推广机构、创新型农业企业的合作,建立健全中国农垦农场联盟内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孵化一批产业急需、市场看好、经济实用的生产模式和技术成果,推动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发挥农垦农业科技对周边农村的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搭建中国农垦融资租赁保险服务平台。

致力于解决农场发展现代农业融资难、风险大等问题,积极推动成立以服务垦区为主的专业性金融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手段构建利益共同体,发挥各自优势,逐步构建功能互补、有序竞争、广泛覆盖、持续发展的全产业链金融保险服务体系,为农场开展股份化改革、优化资源配置、便利清算支付、分散经营风险提供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搭建国家现代农业庄园建设平台。

充分利用农垦系统沿海、沿江、沿湖、沿边、临山等自然生态环境优美的独特优势,挖掘农垦特有的农耕、知青、军垦、边疆、红色等深度融合的历史文化底蕴,以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重点,以农场为主体,依托现代农业产业大力发展集教育科普、健康养老、休闲度假和旅游地产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产业,建设中国农垦数字博物馆,不断满足日益庞大的中等收入阶层各方面的体验式消费需求,培育农垦新的经济增长极。

第十六条搭建农垦农业社会化服务云平台。

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挥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带动作用为核心,联合开展代耕代种代收、土地托管、农资统一供应、产品统一回收等业务,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农垦经济大数据,搭建全国统一的云服务平台,为成员采购农资、引进农业技术、发展仓储物流、销售农产品等提供一揽子咨询服务;

提升优化经营决策、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创新社会化服务模式。

第十七条搭建农垦特色优势农产品展览展示平台。

大力发展展会和共享经济,依托全国农垦庞大的农场和企业规模,引入外部职业团队探索成立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展览公司,定期举办中国农垦优势特色农产品线上线下展览展示、产销有序对接、项目招商引资和国际商务合作等会展,不断扩大农垦优质安全农产品的品牌形象和深受消费者信赖的市场价值。

第十八条搭建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统一平台。

依托农垦多年建设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良好基础,不断完善质量监管系统和商业运行机制,突出农垦产品自然、生态、绿色、有机等显明特色,加大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二维码、无线射频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储藏、销售等所有环节的应用,建立全程可追溯、质量有保证、产品有信誉的市场形象,加大同大型超市、餐饮行业、单位食堂的对接,确保农垦农产品优质优价。

第三章联盟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九条联盟由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专业工作组、分联盟等构成。

第二十条联盟成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并监督联盟章程执行情况;

选举、变更和罢免联盟理事、常务理事;

制定和修改联盟发展战略规划和工作方针;

审议和批准联盟成员大会年度工作报告;

决定联盟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制定和修改收费标准;

理事会提请联盟成员大会表决的事项。

联盟成员大会由理事长召集,须三分之二以上的联盟成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大会的联盟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而对于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决定联盟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需要由出席大会联盟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每位成员平等地享有一票表决权。

联盟成员大会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参加人员由各成员单位自行指定。

在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联盟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成员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联盟理事会是联盟成员大会的常设议事机构,由理事会员单位组成,在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联盟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有:

通过提请联盟成员大会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解释联盟章程;

选举和罢免联盟理事长单位及人选、副理事长单位及人选、常务理事单位及人选、秘书长单位及人选、副秘书长人选、专业工作组组长单位及人选;

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决议;

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及工作方针;

拟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决定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听取和审议秘书处、专业工作组工作报告;

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通过提请联盟成员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通讯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如有紧急事项需要决议,由常务理事会进行决议,理事会会员半数及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须有理事会会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能有效。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检查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决定专家顾问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聘用;

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理事会会员由联盟成员代表的20%--25%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在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由该派出单位另行安排人选接任理事职务。

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秘书处是联盟理事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理事会日常行政工作。

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联盟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

负责理事会的筹备与召开;

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负责受理有关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审查;

联盟成员退出和除名的受理;

负责联盟成员大会的筹备和召开;

搭建联盟成员服务平台,定期与成员单位进行互动沟通,及时收集各成员单位对联盟相关工作的建议;

组织开展联盟有关活动,撰写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

提名联盟专家顾问及工作人员;

对联盟成员履行联盟章程、发展规划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完成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临时交办的任务等。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五名,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章联盟成员

第二十三条加盟条件

(一)全国各垦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农场或农场所属企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拥护联盟宗旨,遵守联盟章程、制度,执行联盟决议。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加盟程序

(一)申请单位准备入盟申请书和备案表,盖单位章后提交至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垦区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垦区主管部门对申请书和备案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盖垦区主管部门公章并提交至联盟秘书处;

(三)秘书处对申请单位的申请书和备案表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给予退回,符合规定的递交给联盟理事会进行审议;

(四)联盟理事会须召开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该成员即成为联盟正式成员,由联盟秘书处向联盟全体成员通告。

第二十五条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联盟成员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享有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对联盟工作给予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通过联盟向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六)自由退出联盟。

第二十六条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及各项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二)执行联盟决议;

(三)承担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资料;

(五)保守联盟及各成员之间的商业秘密;

(六)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二十七条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成员一年之内不参加联盟活动,不执行联盟决议,不按时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出;

符合自动退出条件的,由联盟秘书处进行确认并除名,除名通知以书面方式向被除名成员发出时,除名决定生效。

(二)成员自愿退出时,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

(三)成员退出后,由联盟秘书处负责通知联盟全体成员;

(四)已经退出的联盟成员,应在自其退出联盟之日起三年内继续保守联盟成员之间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违反联盟章程及相关规定;

(三)盗用联盟名义给联盟造成严重影响;

(四)泄露联盟机密给联盟造成重大损失;

(五)因违法或违规给联盟其他成员造成重大损失;

(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而视为自动退出的。

成员除名后由联盟秘书处负责通知联盟全体成员,除名成员应在三年内继续保守联盟成员之间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联盟经费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联盟运行所需的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国农垦农场联盟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联盟经费由秘书处专人负责管理,理事会进行监督。

联盟经费的预决算由理事会审定,秘书处执行。

秘书处应定期向理事会提交经费收支报告,并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财务审查。

第三十一条联盟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监督。

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联盟的终止

第三十三条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并提交联盟成员大会表决,经出席大会的联盟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联盟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联盟成员大会依法决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联盟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七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国农垦农场联盟成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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