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学习资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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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拟委任乙方为本次发行的承销商,负责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期债券,乙方同意接受此项委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办法(【上】交所)》(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释义

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

“承销商”

“私募债”

“本期债券”

“承销费用”

“余额包销”

“募集款项”

“划款日”

【上】交所

“登记公司”

指【上海祥意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即甲方

指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即乙方

指由符合《工信部通知》条件的发行人,根据《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指发行人拟非公开发行的不超过【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作为承销商向发行人提供承销本期债券服务的对价,即发行人同意向承销商支付的费用

指投资者申请认购本期债券总额及支付的本期债券认购款总额低于发行人拟发行的本期债券总额及拟筹集的债券资金总额时,由承销商负责认购差额部分的本期债券及支付差额债券资金的承销方式。

指本期债券发行所募集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根据上下文确定)

指乙方将募集资金款项划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2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规定:

(1)凡提到条、款、项及附件,均指本协议的条、款、项及附件;

(2)本协议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3)凡提到书面形式,均指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明示写入本协议的条款具有同等的效力及效果,凡提到本协议均应包括各附件。

第二条承销商的委任

2.1甲方委任乙方为本次发行的承销商,乙方按本协议规定全面负责甲方本次发行的承销工作。

乙方特接受此委任。

2.2甲方承诺: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再聘任其他任何公司或机构担任与乙方在本协议下相同或类似的角色。

第三条先决条件

承销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销义务均以下列先决条件的全部满足为前提。

在该等先决条件未获全部满足之前,承销商有权决定是否开始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承销义务。

该等先决条件的全部满足是承销商履行承销义务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

3.1【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3.2发行人和承销商就本期债券的发行方式、利率和期限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

3.3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债券发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项下应当取得的所有批准、决议、承诺、担保、确认和授权等文件均已适当做出,并为发行人实际取得,且发行人取得该等文件后已向主承销商及时提供了经发行人签章确认的该等文件;

3.4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发行;

3.5发行人与承销商已就本期债券的其他承销要件协商一致;

3.6法律、法规及债券发行主管机关规定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的其他必备条件已经具备。

第四条本期债券

4.1债券名称:

【上海祥意钢铁物资】有限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简称“12【上海祥意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债”)。

4.2发行总额:

本期债券的种类为实名制记帐式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公开发行数量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接受备案通知书》载明的额度为准)。

4.3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4.4发行利率:

本次发行的发行利率由发行人与承销商根据市场询价结果协商一致后确定。

4.5发行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符合【上】交所确认条件的私募债券合格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债券合格个人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4.6增信措施:

本期债券由【中民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7信用评级:

本期债券未进行信用评级。

担保人【中民担保】有限公司经【】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为【】级。

4.8募集资金用途:

本期募集资金主要用【流动资金】。

4.9流动性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就本期债券向上交所提出,按照《试点办法》第【】章的有关规定在【上】交所【】平台进行转让。

4.10信息披露:

本期债券发行期间及存续期间,发行人按照《试点办法》第【】章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承销方式与承销责任

5.1本次发行的承销方式为余额包销,承销期结束后未获认购的本期债券余额由乙方以发行价格(即确定的发行利率)全数认购,风险自担。

5.2甲方特此确认,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发行人划付了本期债券所募集的全部款项且甲方实际已收到了全部募集款项,并且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了承销费用发票之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作为承销商的承销义务和责任即告终止,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并不因此而终止。

第六条承销费用

6.1作为对承销商向发行人提供承销本期债券及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服务的对价,发行人应向承销商支付承销费用。

发行人应支付的承销费用为本期债券发行规模的【】%/年,共计人民币【】万元整(¥【】),由乙方从募集资金总额中一次性抵扣。

6.2承销费用包括以下项目的开支:

(1)发行人备案材料的编制费;

(2)承销佣金。

6.3承销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的开支,下列各项开支由甲方另行支付:

(1)乙方在甲方现场开展工作、制作有关材料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2)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

(3)甲方按照监管规定进行的推介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4)未在本协议中列示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所规费、交易所系统手续费、登记公司登记结算费、路演推介费等费用。

6.4承销商应及时开具与实收承销报酬数额相等、抬头为发行人的发票,在发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该等发票送至发行人处。

第七条承销费用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7.1若本次发行的本期债券在发行期限内全部售出,则乙方应在发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划款凭证传真给甲方。

7.2若本次发行的本期债券在发行期限满后未被全部认购,则由乙方承担包销责任。

乙方应在发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款项净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划款凭证传真给甲方。

7.3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约定,未按时支付应划转的款项或者未足额支付到期款项的,即构成对协议对方的违约。

违约方除应补足未付款项外,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向对方支付该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八条付息和本金兑付

8.1在本期债券发行之后,本期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将通过登记公司办理。

8.2发行人应根据与登记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将有关的本金或利息款项按期足额划至登记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九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9.1甲、乙双方的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被视为依据本协议签署日存在的事实情况而作出,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恪守。

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结束前的任何时候,若协议任何一方了解到任何使其声明、保证和承诺不真实、不确定或有误导性的事实情况,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商对策,以防止损失扩大,并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果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或披露。

对于业已发生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9.2甲方向乙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符合《工信部通知》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甲方公司治理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所规定的要求,本次发行不与甲方承担的任何合同义务相冲突,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

(3)甲方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与甲方依据其他协议或文件而承担的义务不相冲突,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抵触。

(4)甲方将及时向乙方、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提供本期债券发行工作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证明等,保证该等文件、资料、证明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确保本期债券的《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不会因引用该等资料而产生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甲方保证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a)已包括有关甲方的全部实质性问题;

(b)所有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c)所述及的意见、意向、期望等均建立在诚信、公平的基础上,并是在认真、适当地考虑了所有相关情况后才作出的,反映了合理的预期。

(6)除债券募集说明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对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未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和重大合同。

(7)据甲方所知,不存在对甲方声誉、业务活动、经营成果、财务状况、未来前景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者有被提起上述诉讼、仲裁的可能或威胁,甲方的自然人控股股东(若有)、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刑事诉讼或涉及较大金额给付义务的民事诉讼或者有受到该等诉讼的可能或威胁。

(8)自律师法律意见书签署以来:

(a)甲方未通过签订合同或其他方式承担反常的法律义务;

(b)甲方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生产经营没有发生实质性的不利变化。

(9)甲方进一步承诺:

(a)除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另有规定外,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承销期结束之日止,甲方在事先未与承销商就内容、形式和时机进行协商并认可的情况下,将不以新闻发布或散发文件等形式,向公众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之外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成功的信息。

(b)将根据本协议双方的合理要求,采取必要的行动和措施,以保障本协议的目的得以实现。

9.3乙方向甲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从事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本期债券发行的承销业务资格,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与乙方依据其他协议或文件而承担的义务不相冲突,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抵触。

(3)乙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行政规章、政策及本协议的规定,勤勉尽责,尽最大努力协助甲方完成本次发行工作。

(4)除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另有规定外,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承销期结束之日止,乙方不得以新闻发布或散发文件等形式,向公众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之外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成功的信息。

(5)乙方将依据甲方向其提供的、与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制作有关的全部信息,尽快完成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起草,以便由甲方及时审定并公布。

9.4由于违背上述声明、保证和承诺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及受损失方的索赔权,不因本次发行完成而受到任何影响。

第一十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甲方有责任按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一切资料、数据和文件,并对该等资料、数据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10.2甲方应指定专人配合乙方工作,为乙方的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根据乙方的工作计划安排与合理请求,及时给予全面支持和配合。

10.3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本期债券的成功发行出发,积极认真地为甲方提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套服务工作,包括合理设计和确定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期限、票面利率及安排以及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工作的协调等,并积极协助甲方向主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等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手续。

10.4甲、乙双方对本次发行工作中涉及的内幕信息、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或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披露外,双方在任何时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

第一十一条协议的承受和转让

11.1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及其承受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11.2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一十二条协议的终止

12.1本协议中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条款,在乙方依据本协议规定将本次发行的债券募集资金净额划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之日起自行终止,乙方作为承销商在本协议项下的承销责任也因此终止。

12.2在本期债券划款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任何一方有权在书面通知对方后终止本协议:

(1)出现对于本次发行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且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事件(不论属于自然灾害或政治、经济、金融、法律或其他方面),并且任何一方有确凿证据证明或双方一致认为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对于甲方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或本次发行产生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2)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且该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出现任何使一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不确定或者产生误导的事实或情况,且双方无法就此经协商达成一致;

(4)甲乙双方就本期债券的发行时间或发行利率无法经协商达成一致。

上述情形下终止本协议的,甲方免于向乙方支付承销费用;

但如果乙方确已完成一定工作及发生费用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甲方是否给予乙方一定补偿。

12.3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

(1)任何双方业已形成的权利或主张;

(2)各方依其在本协议中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所需承担的责任;

(3)本协议第十三条的效力。

12.4本协议终止后,除本协议终止之前因本协议履行已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行终止,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利,亦不再承担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一十三条免责条款

甲方在委任乙方提供有关本次发行之全套服务时,对于乙方及其董事、管理人员、职员或代理人作出的所有相关、妥当及合法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准备、分发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以及任何乙方应甲方之要求,或由乙方主动提出并经甲方同意而发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甲方同意免除乙方或其董事、管理人员、职员或代理人一切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性质和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发生的行动、索赔、诉讼或仲裁及所有损失、责任、赔偿、费用及开支,并愿意赔偿乙方或其董事、管理人员、职员或代理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于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除外)。

第一十四条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

14.1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14.2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行聘请其他公司或机构担任与乙方相同或类似角色的,则甲方仍应履行本协议,并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4.3甲方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甲方违反此义务导致乙方、债券持有人或其他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4.4若甲方违反其声明、保证和承诺或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他义务,致使乙方或其董事、管理人员、职员、代理人被起诉、索赔、处罚或提出权利请求的,甲方将对乙方或其董事、管理人员、职员、代理人提供全面、充分、有效的赔偿,其中包括乙方就提出上述赔偿而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和开支。

但由于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失除外。

14.5若由于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备案材料中出现与甲方提供的真实材料严重不符情况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对因此而导致甲方的一切损失、费用和开支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中包括甲方就提出上述赔偿而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和开支。

第一十五条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责

15.1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结束之日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方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导致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全部履行,则经本协议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协议。

15.2如果发生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该方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有权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5.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15.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

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期债券的发行造成重大妨碍,自不可抗力事件放生之日起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并且本协议双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可开始终止本协议的程序。

第一十六条保密

16.1本协议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以下信息,均应严格保密: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本协议的标的;

(4)各方的商业秘密。

16.2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各方才可以披露上述信息,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场所、任何情况以任何方式公开任何上述信息:

(1)法律规定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向该方参与本期债券发行工作的专业顾问、审计师和律师披露;

(4)资料已被公开,但不是由于对方的过错;

(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第一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17.1当事人对本协议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协议所使用的词句、协议的相关条款、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17.2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调解决;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依提交仲裁之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武汉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7.3在仲裁过程中,除协议双方有争议的、正在进行仲裁的事项外,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一十八条通知及送达

1.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向本协议另一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以中文书写,以传真发出,或用快递公司递交,或专人送达。

在前述通知发出后,发出通知的一方应通过电话告知收件方。

一切通知和书面通讯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到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发行人:

【上海祥意钢铁物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承销商:

【】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10层

1.2所指书面通知或要求的收到日是指:

(1)如由专人送达,送达之日为收到日;

(2)如经快递公司传递,送达之日为付邮后二个工作日;

(3)如由传真传递,送达之日为发件人传真传送日。

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导致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无法按时送达,则相应责任由未及时通知约定联系方式变更的一方承担。

第一十九条文本和效力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条附则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作为申报材料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祥意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祥意钢铁物资】有限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签署页)

【上海祥意钢铁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祥意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祥意钢铁物资】有限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签署页)

乙方(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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