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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2日-2005年末:

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

2006年1月4日起至今: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开市前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价的中间价。

人民币汇率形成演示图

2005年7月21日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我国外汇市场迅速发展,银行间外汇市场已经成为初步具备价格发现、管理风险和配置资源功能的场所,市场化程度大为提高。

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持续快速发展为人民币汇率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创造了条件。

一、交易品种

银行间外汇市场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四类人民币外汇产品,共有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5个本外币交易货币对。

2008年,银行间外汇市场一个月的交易量已经超过汇改前2004年一年的交易量。

此外,银行间外汇市场还包括欧元/美元、澳元/美元、英镑/美元、美元/日元、美元/加元、美元/瑞士法郎、美元/港币和欧元/日元8个外币对外币的即期交易。

(一)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FXSpot)

人民币即期外汇交易是现期人民币对外汇的买与卖,即按当天汇率达成的一种现货交易,是一种最基本、最简单的外汇交易。

买卖双方约定成交后,通常在两个营业日之内完成资金收付交割。

如果交割的那一天恰逢节假日,就按期顺延。

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

非金融企业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25亿美元或者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20亿美元以上;

(2)具有2名以上从事外汇交易的专业人员;

(3)具备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联网的电子交易系统;

(4)自申请日起前两年内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2)具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3)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4)具有2名以上从事外汇交易的专业人员;

(5)具备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联网的电子交易系统;

(6)自申请日起前两年内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须先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FXForward)

人民币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非即期起息日)交割的外汇交易。

远期合约包含的要素主要有:

未来交割外汇的币种、数量、价格、交割日期等,交易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避险保值需求,对这些要素自由协商。

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参与主体须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会员。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会员参与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须获得其监管部门的批准;

非金融企业会员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实行法人备案管理。

符合条件的交易中心会员持规定的文件,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三)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FXSwap)

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指交易双方约定在一前一后两个不同的起息日进行方向相反的人民币与外汇两次交换。

在第一次货币交换中,一方按照约定的汇率用人民币交换某种外汇;

在第二次货币交换中,该方再按照另一约定的汇率用该种外汇交换人民币。

外汇掉期是目前国内外汇市场最常用的金融衍生工具。

取得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6个月后,可自动取得外汇掉期市场会员资格。

(四)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CurrencySwap)

人民币货币掉期交易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

本金交换的形式包括:

(1)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的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

(2)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利息交换指交易双方定期向对方支付以换入货币计算的利息金额,交易双方可以按照固定利率计算利息,也可以按照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具备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境内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实行备案制管理。

(五)外币对外币交易(tradingofforeigncurrenciesagainstforeigncurrencies)

2005年5月18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了银行间外币对外币买卖业务,建立了境内金融机构参与国际市场外汇交易的直接通道,为其外币与外币的交易和清算提供了便利,降低了其外汇资产币种转换的成本,加快了转换速度。

现阶段共推出欧元/美元、澳元/美元、英镑/美元、美元/日元、美元/加拿大元、美元/瑞士法郎、美元/港币和欧元/日元的买卖业务。

二、市场主体

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参与主体以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同时包括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

截至2009年6月末,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总数达到268家,其中取得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交易资格的会员总数分别为75家、73家和20家,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数为7家,做市商24家。

银行间外币对市场共有会员银行62家(不包括做市商)和做市商银行16家。

三、交易机制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包括竞价和询价两类交易模式

竞价交易是也称撮合交易,是指银行间外汇市场采用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组织交易,会员通过现场或远程交易终端自主报价,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撮合成交。

询价交易是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以双边授信为基础,通过自主双边询价、双边清算进行的即期外汇交易。

询价交易是场外外汇市场的主流交易方式,场外外汇市场具有灵活、成本低、信用风险分散等优点,更好地适应了外汇市场主体多元、需求多样的特点,因而在国际外汇市场上得到了迅猛发展。

询价交易与撮合交易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一是信用基础不同,询价交易以交易双方的信用为基础,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信用风险,需要建立双边授信后才可进行交易,而撮合交易中各交易主体均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为交易对手方,交易中心集中承担了市场交易者的信用风险;

二是价格形成机制不同,询价交易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而撮合交易通过计算机撮合成交形成交易价格;

三是清算安排不同,询价交易由交易双方自行安排资金清算,而撮合交易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负责集中清算。

目前询价交易已经成为市场上的主导模式。

(二)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

为提高和保障市场流动性,银行间外汇市场建立了做市商制度。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是指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成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通过自身的买卖行为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成员。

做市商制度是国际外汇市场的基本市场制度。

做市商通过自身的连续报价和交易,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平滑市场价格波动,提高交易效率、分散风险,并通过买卖价差盈利。

同时,做市商也集中了市场供求信息,成为重要的定价中心。

2009年上半年,做市商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量同比增速略高于整个市场的增长,市场比重接近90%,对维护市场流动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金融机构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在提交申请的前两年内,无结售汇业务和外汇市场交易违法、违规记录;

(2)具备健全的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和较强的本外币融资能力;

(3)集中管理结售汇综合头寸;

(4)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两年(含)以上;

(5)上一半年期全行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与外币交易规模排名在前30名(含)以内;

(6)上一半年期全行境内代客跨境收支规模排名在前50名(含)以内;

(7)上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或外汇资本金在等值1亿美元(含)以上。

(三)货币经纪公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衍生品外汇经纪业务

为进一步提高外汇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效率,2008年10月发布实施了《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鼓励货币经纪公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为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外汇拆借和外汇对外汇交易提供经纪服务,外汇经纪业务,为市场参与者节约询价时间、便利匿名报价提供新的交易手段,在市场参与者、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货币经纪公司之间形成良性互补互动机制,丰富和完善外汇市场的交易平台。

2009年上半年先后有3家货币经纪公司开办外汇经纪业务。

货币经纪公司申请开办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经纪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并从事货币经纪业务1年以上;

第二,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三,具有5年以上金融市场从业经历、熟悉外汇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具有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道德操守规范;

第五,具有支持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报价信息的软硬件设备。

货币经纪公司申请开办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以外的外汇拆借、外汇对外汇交易等其他外汇经纪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市场从业经历、熟悉外汇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具有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道德操守规范。

四、清算方式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竞价交易实行本外币集中清算。

汇改后,本外币资金清算速度均由“T+1”改为“T+2”。

外币对外币买卖采用实行集中差额清算。

美元/加拿大元清算速度为“T+1”,其它外币对外币买卖的清算速度均为“T+2”。

2005年8月15日,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正式上线。

远期交易引入双边授信、双边清算方式。

即期外汇市场于2006年初引入了询价交易方式,询价方式交易费用大幅降低到竞价方式的三十分之一。

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可自主决定采取询价交易方式或竞价交易方式。

五、市场基础设施

(一)中国外汇市场中心新一代外汇交易系统

根据2005年汇改以来我国外汇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发了新一代外汇交易系统并于2007年4月正式上线。

新一代外汇交易系统可以同时支持人民币外汇、外币对的竞价、询价交易以及即期、远期和掉期等交易,用户界面友好,交易速度和容量大大提高,标志着我国外汇交易已具有了国际先进水平的主流交易平台。

(二)银行间外汇市场询价交易净额清算

为降低外汇交易的信用风险和清算风险,夯实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能力,促进外汇市场特别是衍生产品市场的长远发展,2009年6月1日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询价交易试点推出净额清算业务,21家做市商首批参加。

试点以来,参与银行反映良好,市场活跃度因清算风险和交易成本降低而持续提升。

净额清算业务方案的基本思路是: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作为中央对手方为外汇市场提供多边净额清算服务,并通过清算会员、净额清算、清算限额、保证金和钱钱对付等一系列风险管理制度来防范清算风险。

净额清算的流程为:

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自动代替成为清算对手方,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承继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交易中心在闭市后,对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净额清算的询价交易进行资金清算和保证金计算。

外汇资金通过境内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结算,人民币资金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结算。

(三)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时间为上午9:

30至下午5:

30

为便利市场交易,2006年1月4日引入询价交易后,询价交易收市时间从原来的15:

30延长到17:

30。

2006年10月9日起,将银行间外汇市场竞价交易收市时间由原来的15:

30调整为17:

30,与即期询价交易的收市时间保持一致。

交易时间的延长,极大地减少了交易主体持有未平盘头寸的汇率风险,为汇率弹性的增强创造了空间。

2012年,人民币外汇市场累计成交9.18万亿美元(日均成交378亿美元),较2011年增长6.2%。

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和银行间外汇市场1分别成交3.21万亿美元和5.97万亿美元。

(一)即期外汇市场交易量小幅下降。

2012年,即期外汇市场累计成交6.14万亿美元,较2011年下降1.8%。

其中银行即期结售汇(不含远期履约)累计2.8万亿美元,较2011年增长3.2%。

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累计成交3.4万亿美元(日均成交138亿美元),较2011年下降5.5%。

(二)远期外汇市场交易量大幅下降。

2012年,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累计签约3641亿美元,较2011年下降5.9%。

其中结汇1814亿美元,较2011年下降5.2%,售汇1827亿美元,较2011年下降6.7%。

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累计成交866亿美元(日均成交4亿美元),较2011年下降59.6%。

(三)外汇和货币掉期市场成交量大幅增长。

2012年,银行对客户外汇和货币掉期累计签约290亿美元,较2011年增长105.1%。

其中近端结汇/远端售汇的交易量为38亿美元,较2011年增长113.3%;

近端售汇/远端结汇的交易量为252亿美元,较2011年增长103.9%。

银行间外汇和货币掉期市场累计成交2.5

万亿美元(日均成交104亿美元),较2011年增长42.5%。

(四)外汇期权市场趋向活跃。

2012年,银行对客户市场累计成交285亿美元,较2011年增长32倍。

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累计成交名义本金合计33亿美元,较2011年增长2.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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