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0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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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六)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和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七)应急预案体系

  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统管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县、城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辖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县(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或城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据本预案,并结合各自辖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报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所设的派出机构批准后实施。

  3、对各地质灾害危险区(隐患点)制定群众安全转移的专项应急预案。

  县国土资源局或城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要针对具体地质灾害危险区(隐患点)的实际情况制订群众安全转移的专项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设的派出机构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

  1、按照“精干、统一、高效”原则,成立×

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指挥长:

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

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应急联动中心主任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

市发改委、建委、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民政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广电局、农业局、林业局、商业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旅游局、地震局、气象局、应急联动中心,各县、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

供电局、×

电信局、×

警备区、武警×

市支队、广西×

地质环境监测站、市自来水公司的负责人。

  2、市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

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进行紧急援救;

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检查、指导县(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处理其他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有关的重要事项。

  

(二)办事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是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性灾害事件的应急指挥平台和信息平台。

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研究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

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对突发性事件的监测、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联动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

  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汇集、上报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险情灾情情况;

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

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

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机构

  1、市应急联动中心和市国土资源局。

  2、工作职责

  市应急联动中心:

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汇集应急处置与救灾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建议并组织实施;

协调有关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地质灾害成因和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指导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县(区)、乡(镇)应急防治机构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五)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

  成立市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内设应急专家小组和专业队伍,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

负责对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

  三、运行机制

  

(一)预测和预警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本辖区的地质灾害分布特点、易发程度,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加强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预测预警系统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设并发挥本级应急联动中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的骨干和枢纽作用,同时要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建立由县(城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社区、企事业单位)等为一体的,按行政领导负责制指定专门负责人、联络人,确定联络报告方式,以及由危险区范围的单位、村民(居民)作为监测信息报告员而形成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水文、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市有关部门、县(区)的地区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共享。

  3、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预警。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性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Ⅰ级(红色):

预计将要发生特大型(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地质灾害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Ⅱ级(橙色):

预计将要发生大型(Ⅱ级)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Ⅲ级(黄色):

预计将要发生中型(Ⅲ级)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即将发生,事态有扩大趋势;

  Ⅳ级(蓝色):

预计将要发生小型(Ⅳ级)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国土资源局、广西×

地质环境监测站要对×

市地质灾害重点地区进行抽查,指导各县(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的建立。

  各县国土资源局、各城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对选定的避险点和撤离路线要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紧急避险万无一失。

  3、预报预警发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发放“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县国土资源局、各城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对危险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及时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告知有关灾害的基本情况、监测预报方法、应急避险的撤离路线和安置地,以及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的汇报联系方式。

并按要求做好防灾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和影响范围及采取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己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要增加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时限要求

  各县国土资源局、各城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接到当地出现地质灾害报告并核实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所设的派出机构(管委会),同时报市国土资源局。

  出现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县(区)人民政府,在速报市政府的同时可直接如实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出现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县(区)人民政府,在速报市政府后,经市政府同意,可越级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

  3、速报电话

  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地质灾害的报告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通过110、119、120、122等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

  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报告电话为:

5527988、5863551。

  4、地质灾害速报要与国务院有关规定相对应。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和小型(Ⅳ级)等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Ⅰ)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市人民政府及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

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

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市指挥部具体指挥、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防治工作。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

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并在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防治工作。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对出现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中型地质灾害时,应迅速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告,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紧急支援,接受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本县(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具体指挥、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五)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己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同时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批准应急结束的主体:

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中型(Ⅲ级)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小型(Ⅳ级)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

  六、部门职责

  

(一)紧急抢险救灾

  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灾方案,协调和监督成员单位及相互间的应急工作,及时汇集应急处置和救灾情况。

  ×

市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支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

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建委、自来水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供电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险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

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环保局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二)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三)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和流行。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四)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规划局负责就近划定和清理临时安置地点。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航道或者水域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行进行。

  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道路畅通;

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市电信局、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五)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进行政府救济、社会救济,并做好对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商业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保险监督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六)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

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

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对策并向市指挥部报告。

  (七)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

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队伍、乡镇(村、企业、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市人民政府所需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由市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

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对受中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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