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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部门

②管理内容:

任课教师资格/课程教学模式/课程体系

③课堂教学模式课程体系的系统讲解/实践环节置于毕业之后

3教学模式:

理论体系的系统讲解,实践环节(在本科生毕业以后)

4学位体系:

学士,硕士,博士

四大陆法系法律职业

1从业资格考试:

①司法考试②律师资格考试2%-3%法官检察官

2法官(地位不高)

①地位等同于一般公务员

②委任制议会委任由任期限制

③人数众多

3检察官(地位高)类似于法官,享有侦讯权

4律师大多为私人开业律师

5公务员

6流动性差

五中国法学教育

1清末修律与近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兴起

a1905废除科举制度

b1904直隶法政学堂设立至1919年全国共设立法政学堂47所,人数12202,以日本法学教育模式形成最初法学教育体系,聘用日本教师

2北洋政府时期,法学教育泛滥于法律教育的形成

a原因:

文官任职资格与法律学位相联系

b表现:

50%的在校生为法律专业

c1919年朝阳大学(大陆模式)1917年苏州东吴大学(英美模式)法学教育

模式的形成:

朝阳大学——司法务实为主:

东吴——理论体系构建为主

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正规化法学教育与六法全书教育体系

①司法院决定法学院设备,招生人数,年度教学计划,审核并颁发毕业证书

②考试院决定教师资格,课程体系,教学考核

③形成两大类型教育体系

——北大,武大,朝阳大学为主的与法律务实为主

——中央大学,湖南大学,东吴大学为主的以法律理论研究为主(产生一批学贯中西的专家)

4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的建立

①1949年废除“六法全书”,成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为唯一开展法学教育的机构,学习苏联社会主义法律模式,29名苏联专家系统讲授

②1953年,建立11所法律院系,初步形成以干部培训为目标的教育体系

51959年,“反右”扩大化,法学家成为“重灾区”,法学教育停滞,1970——1978法学教育取消。

至文革以前,只有北京大学,吉林大学,湖北大学保留法律系

61978年,法学教育恢复与发展时期

①1978——1990恢复发展时期,39所法律院系

②1990——至今,法学跨越式发展

六中国法律职业

1特征: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阻隔

2律师

①解放前,私人执业律师

②1959——1985空白期

③1986律师职业正规化

a司法局律师——事业编制

b国有律师事务所——企业

c合伙律师事务所——私营

d私人开业律师

④2002年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从业资格正规化

第二讲法系

一法系概述

1法系含义: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因为具有某种共同点特征而统称为一种法系,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统称为某一法系。

2含义辨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①法系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总称

②法系的共同特征的标准不同

3法系成因

①共同的历史渊源关系

②殖民入侵,宗主国将自己的法律制度转移到殖民地

③落后国家对先进国家法律的学习

④宗教传播

二英美法系

1含义:

以中世纪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判例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总称

2分布范围:

香港,印度,孟加拉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部非洲,加拿大(除魁北克),美国

3形成和发展历程

①1066年,诺曼征服,王室巡回,法官制度建立,令状制度形成→使法律专业化

a中央集权政权形成,全国分为6个郡以及王国领地,每个领地三个法官(相当长时间内只有25名法官)

b令状制度

令状:

国王队疑难案件作出的指示

令状的内容:

每一种诉讼请求相对应的诉讼手续,附带诉讼请求,证据,诉讼,规则,审批仪式,判决方式以及执行方式

c令状类别

对人的诉讼对物的诉讼混合诉讼

②亨利二世司法改革

a令状司法化,令状由王室大法官发出而不是由国王发出-----司法独立的传统确立

b陪审团制度的确立

c证据检验规则的确立

d重罪制度建立

③爱德华一世(1272-1307)对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

三个《威斯敏斯特条例》(威英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建立了英国国会

a确认了遵循先例原则→类似条件相同处理,判例含义穷尽,创造新例

b模范国会设立,制定达陆续产生

c律师学院设立,法官世俗化,设立林肯,格莱,内殿,中殿,四座律师学院,以师徒相授方式培养职业人才

d土地反封制度取消,土地自由流转

④衡平法(判例法)的兴起14C----类似于直诉制度

a原因:

普通法的刻板,机械,僵化

b当事人难以获得及时救济直接向英王提起诉讼,英王任命王室大法官采取简易程序审理而形成的判例。

⑤美国判例传统的形成

a1607年,詹姆斯城建立,北美开始殖民时代,实施当地习惯法。

17C习惯法时代

b18C上半叶,判例法传统引入,英国法律人才的引进与殖民地留学人才的回归,北美开始建立英国法律制度

c18C末19C初,判例法最终在美国确立

d南北战争以后,美国法成为英美法系(判例法)代表

4英美法系的基本特征

⑴判例法传统

1判例法含义:

某一个法院法官在一个判决中确立的原则或规则对以后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说服力,说服力大小取决于法院地位和法官声誉。

2遵循先例原则:

说服法院审判活动应遵循先例,不应扰乱已定秩序,只有先例用尽,才可以在先例的原则基础上创造新例。

3判例法的成文化)——法律要述

4判例法适用技术:

区别技术。

先例中包括有约束先例和由说服力先例,其中涉及事实认定和法律规则确立,探讨先例重负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法律规则与原则与本案的异同

5判例的形成:

判决依据,附带说明

⑵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与联系

①联系:

衡平追随法律(普通法),衡平法基本原理原则和概念体系与普通法一致,只是适用技术存在差异

②区别

a衡平不允许有损害而无救济

b请求衡平救济的人必须自己清白

c在双方互惠行为中,请求衡平救济的人,自己须为衡平行为

d衡平重意思轻行为

e衡平可以对人有一定的强制行为

f衡平将履行义务归结为义务人的意愿

g衡平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的人

h同时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救济,普通法优先

⑶法官是法律机构运行的中心角色

1法官是判例的创造者,而判例是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2法官是社会重大疑难问题的裁决者(见例)

3法官的司法经验是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

⑷抗辩式诉讼方式为主要形式

①抗辩式诉讼:

诉讼双方在法官的支持下充分辩论,产生判决结果的方式

②抗辩式诉讼程序——庭审中心主义(以刑事诉为例)

a登记(执行逮捕人的信息,逮捕时间,罪行指控)

b初审:

有罪答辩,无罪答辩,不争辩

c预审听证:

可以指控公诉人证据不足,不必进入庭审阶段(由律师选定陪审团,10人有利否决,20个无理否决)

d审前动议

e开场陈述:

双方律师向法官和陪审团陈述其基本观点

f公诉人公诉

g撤销主指控主诉

h法庭调查,证据直论——交叉询问;

全部证人证据出来

i最后陈述

j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

k陪审团合议裁决

l法官根据庭审和当事人具体情况做出宣告

三大陆法系

以古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经过中世纪教会改造,以法国民法典和的国民法典代表的一些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总称。

欧陆,英格兰,苏格兰,伊斯安娜州(美国),加拿大,魁北克,西班牙,葡萄牙,西非,北部非洲,南美,日本台湾,中国,较多受法德国法的影响

3历史沿革

1罗马法的形成

1《十二年同表法》的产生

aBC462年,护民官阿尔萨提出限制,执行官治权的立法被否定

bBC454年,建立起单有利于贵族与平民和谐相处的立法

cBC452年,派遣特使团去希腊学习

dBC451年,成立十人委员会起草十表法

eBC450年,第二个十年委员会起草二表法

fBC449年,贞女事件(为宗教服务的女性)后,十人委员会被推翻,执政官公布十二表法

2《十二表法产生的意义》

a法律的成文化

b司法权从执政统治权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专门的国家权力

c司法转变习惯法。

法的发展成为人们自觉的习惯产物,法学家阶层

2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Ⅰ人法

1人的概念生物学homo(奴隶+自由人)法律上homo+caput(人格)persona(有人格的人)

2人的分类

a自由人生来自由人(从母原则)

解放自由人市民解放自由人(四种仪式):

执杖式(最隆重,单独为一个奴隶)注册式寺庙解放遗嘱式

拉丁解放自由人:

略式(简单的仪式)

b非自由人来源:

出生战俘被判决

地位:

无姓名,婚约,财产,契约,诉讼权(由主人支配)

c半自由人:

人格权受限制的人,限制因素被消除即成为自由人

种类:

债务奴隶,被裁定者(正在被审判的人),角斗士(受雇),赎回的战俘,误信为奴隶,处于买主权下的家属

3人格权

a自由权:

行动不受限制的权利

b市民权公权:

选举权,荣誉权,服兵役权,被选举权

私权:

婚姻权,财产权,遗嘱权,诉讼权

c家族权家父权(最子女),夫权(对妻子),买主权(对物)

4人格权变更:

人因总总过错导致人格权减少等

a人格大减等——丧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一同丧失)——奴隶

b人格中减等——丧失市民权

c人格小减等——丧失家族权

5人格瑕疵:

人因小的过错而使人格存在瑕疵

a无信用——伪证或拒绝作证,以书面形式侮辱他人(无资格作证人,也无权推荐人)

b丧廉耻——直接(不需法院判决):

逃兵役,重婚,斗兽,从事卑贱职业

间接:

破产,失职,禁治产人

c污民——行为卑劣的人

6婚姻(和人的身份相联系,所以从属于法人)

a形式:

一夫一妻制

市民法婚姻——夫权婚姻(妻子规丈夫支配)(身份)

万民法婚姻——无夫权婚姻(妻子归岳父支配)

b结婚(条件)结婚权婚姻年龄(男14女12)家长同意

一夫一妻无禁婚事由(不能是政治仇敌)eg罗密欧朱丽叶

c结婚方式:

市民法上:

共食婚(举行一个夫妻双方在一起吃饭的仪式),买卖婚(模仿买卖形式举行婚礼),时效婚(仪式丧失)

万民法上,略式婚

d夫妻关系(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丈夫对妻子的人身支配

财产权——市民法,统一制&

万民法,分别制

e婚姻终止:

离婚

7法人

A含义:

除自然人外,赋予一些社会团体的自然人的人格权,又称为扣制的人

B分类——社团法人:

以公益利益为目的设立的法人(国库,地方机关,僧侣)

财团法人:

一定的财产为现实中某种利益而设定的法人(寺院,慈善团体,医院,救济院)

营利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

C法人的人格权:

姓名权,财产权,遗产继承权,诉讼权

8人的行为能力:

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主要以生理,年龄,性别区分

a完全无行为能力:

七岁以下儿童;

精神病人;

心智不正常人;

聋哑人,久治不愈者

b限制行为能力:

7岁以上,未成年的已婚人,女性,浪费者(禁治产人)

c完全行为能力:

25岁以上成年男子

Ⅱ物法

1物的含义:

具有经济价值,能以金钱来衡量,为人所能支配的东西

2物的分类

a有体物:

人五官可以感知的物

无体物:

法律上拟定的物(用益权,债权,无形财产权)

b可动物:

移动后不改变其价值

不可动物:

移动后会改变其价值

c消费物:

使用一次后价值就减少或消失(食物)

不可消费物:

可多次反复使用

d可分物:

分开后保留原来的价值

不可分物:

e可替代物:

可用各种物品代替

不可替代物

f可有物:

人能拥有的物品

不可有物:

神法上不可有物(神用物——祭品,神像,神庙;

安魂物——尸体,坟墓;

神佑物——城墙,城门)

人法上不可有物:

国家公有物(官署,公权,图书馆,大道,广场)

g主物:

独自就能发挥作用,不依靠其他物品(门)

从物:

依附主物才能发挥作用(钥匙)

h要式物:

物的交换要举行特定仪式(曼兮怕蓄式,拟诉弃权式)

略式物

3物权的种类

a自物权:

权利人对自己拥有的物品享有的权利

典型代表——所有权(最典型,全能最齐备)

所有权三个特征:

绝对性,排他性,永读性

取得方式:

受让,无主物先占,赠与,添附(加工),孳息(自然孳息/法定孳息:

利息)买卖,继承

保护方式:

禁止妨碍之诉,返还原物之诉

b用益物权:

基于法律原因,权利人对他人物品享有一定权利

分类:

通行地役地——人马羊同喜你给他人土地的权利

用水地役地——导水,引水,饮水的权利

城市地役地——建筑物穿入邻壁权,采光权,承受权,排烟权

设定规则:

供役物的转移不影响役权存在(买卖不破租赁);

不得重复设置;

役权只能享有不能占用;

役权不能转让;

供役人没有积极作为的义务

法律保护:

确认之诉(确认他是否存在)

c担保物权(第三人物品)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他人或自己的物品上设置的物权

典质权——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典质物权即归债权人所有的担保物权

质权——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将占有的债务人的物品(动产)变卖先受偿

抵押权——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将占有的债务人的物品(不动产)变卖先受偿

确认之诉(确认它是否合法)

Ⅲ债法

1债的含义:

当事人之间一定给付的应当

2债的客体

a交付标的物:

转移所有权或物权

b作为:

为债权人所需要的一定行为(积极作为&

消极不作为)

c供给:

损害赔偿

3债的发生

交付/作为——a契约b准契约

供给——c私犯d准私犯

4债的消失:

清偿,给付不能,消灭时效界满,抵消,混同(企业兼并),

免除,变更(旧债消灭新债产生),当事人死亡,当事人人格变更,提存(保管合同),标的物灭失

5债的担保:

担保物权,定金,保证(人格担保)

6契约:

当事人之间就债的发生,变更,消失,担保,达成的协议

成立条件:

当事人具有订立契约的能力和资格;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没有意思瑕疵,胁迫,欺诈,误解;

订立契约必须具有法律上认可契约生效的原因;

契约成立必须具有债的成立的原因(标的物,数量,价款)

成立形式:

即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时效(公示);

公证(古董);

登记(买房);

批证

种类:

a要物契约:

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的契约(借贷,寄托,典质契约)

b口头契约:

以口头形式举行规定的仪式达成的契约(嫁资,解放奴)

c文书契约:

记账式契约,以载入账簿的方式表示契约的成立

d合意契约:

不需任何形式,双方合意契约成立。

行为合同——公汽

7准契约:

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契约,比照契约的规定解决双方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

捡到他人遗失物,经他人请求而未返还,经诉讼还返他人物品时,请求一定补偿的权利

无用管理:

积极管理他人失去控制的物品,主动返还财产时,要求足额补偿的权利

共有、海损、继承:

过程中财产保管

8私犯:

行为人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

财产侵犯——盗窃,强盗,损毁他人财产

人身侵犯——致残,胁迫,欺诈,侮辱,诽谤

9准私犯:

比照私犯,须经法官裁定而确认的行为(渎职行为,从屋内向公

开场所抛掷物品致人伤害,公开场所悬挂物品致人伤害,船舶旅店之客人伤害)

10债法的保护制度:

违约之诉(违契约准契约);

侵权之诉(人身,财产)

Ⅳ诉讼制度

罗马诉讼制度中的三种制度类型:

1法定诉讼:

双方到场,遵守规定仪式`术语,携带规定证据

2程式诉讼:

简易诉讼形式

3特别诉讼:

法官主导的纠问式诉讼

Ⅴ罗马法学对大陆法系的历史贡献

1树立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a区分“法”和“法律”,法是源自神的诚信,代表着一定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法律是世俗政权制定的规范,应该不断接近法;

国家政权制定的法律必须与公平正义的法一致

b确认了君主必须遵守法的传统,国家与皇帝的宪政理念,国家统治依靠军队和法律

2以权力为本位的法律制度设计方式

产生根源:

氏族社会彻底解体,家庭成为社会生活的核心单元。

家长权成为一个绝对支配权,家父之间交往过程形成社会生活习惯的主要内容

特征:

权利实现形式多样性,积极性,权力追逐利益最大化

3法的单元化设计方法:

将社会生活分为一个个共体单元。

a人法——人,婚姻,家庭,监护

b物法——物,物权,继承

c债法——债,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

4法学家是法的形成,运行,发展的主导角色

4教会对罗马法的发现与改造

1教皇革命以前的社会状况:

1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实行落后的日耳曼习惯法

2世俗政策兼容宗教职责a国王为本国基督代言人b主教是圣彼得(基督教代言人)c教士充任各级官吏,对国王效忠d教士结婚,教职世袭e教职买卖

2教会对罗马法的改造

1教皇革命以前的欧洲社会状况

②教会革命:

a“圣洁宗教生活运动”克吕尼修道院b1073年,利高皇九世宣布教皇为基督在人间的唯一代言人,1075年发布教会,教皇统辖整个教会,禁止教职买卖、教士结婚,禁止基督徒领受已婚教士圣礼。

c1122年,《沃尔姆斯》协议达成,教堂属于教皇,宫殿属于国王,两创说最终变成现实

3教皇革命后欧洲的社会变化

1教会从隶属于世俗国家,成为一个跨地区,跨地区的社会组织和群体

2教会从教义中确认负有改造世俗,社会的历史使命

3教会内部形成一个共同体,具有共同意识

4为了完成教会的使命,大学得以产生——圣经的整理与研究,“寻找上帝”,教会法律的构建,改造世俗生活

5大学的产生:

来自欧洲各地的学生在意大利北部聚集,聘请老师讲授圣经或罗马法,学生联合体以罗马法上大学法人名义申请城市特许状。

学生联合体(最早的大学是学生和老师的联合体)

4教会法律体系的形成

1教会法律体系的权利根源:

圣事管辖权

2教会创制法律的材料——古代罗马法

3教会法律内容

Ⅰ教会婚姻法

a婚姻的圣事性质:

教会对婚姻的管辖

b婚姻性质的变革:

买卖婚姻转为契约婚姻;

婚姻当事人由父母转为男女双方

c婚姻建立的原则:

男女双方合意。

包括:

△实质同意△形式同意(婚礼宣誓)

d婚姻成立的步骤:

△婚约——订婚△结婚契约△婚后同居约定

e禁婚事由变更:

异教,叛教,政治仇敌是禁婚事由,通奸,诱奸从禁婚事由中排除

f婚姻年龄,意识形态成为必要条件

g婚姻期间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忠诚义务-过错责任△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确认,私生子女不具有任何法律地位△婚姻财产制度的确立,妻子获得婚内独立财产权

土地分封制:

父亲把土地收益权分封给女婿,女儿过世后回归到长子

i司法分居:

双方仍保留夫妻名分,但分开居住,过错方负担另一发生活费及未成年子女生活费

Ⅱ遗嘱继承法

a遗嘱继承的圣事管辖权:

死者的个人财产按当时习惯,1\3归家属,1\3国王,1\3一教会,赠与教会的采取死因赠与,作为死者灵魂救赎只用

b遗产范围的确立:

罗马法上遗嘱继承是一种分产行为,教会确认遗产为死者

生前遗留财产的总和(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奴

隶,特权)

c遗嘱生效条件的改变:

由繁琐的仪式(曼兮怕蓄式)转为口头成立(6人到场,1人主持,2证人,虚拟买卖)

d遗嘱性质的改变:

四个属性——可撤销性,可更改性,遗嘱执行程序,遗嘱人意愿为目的

e1\2执行人制度的设立(教会制定):

教会为遗嘱继承人,接受,管理,分割遗产,处理遗产纠纷和诉讼

f无遗嘱财产的处理

g慈善信托制度

△死者灵魂拯救的愿望与世俗政权财政收入之间矛盾

△教会与世俗政权关于赠与的争斗

○禁止土地死因赠与

○禁止土地抛弃

○禁止土地千年租赁

△基督徒将土地委托给一个世俗的人或机构,后者的职责就是将土地的收益交给教会。

将土地的赋税交给世俗政权。

从此欧洲出现一个管理他人财产,为证明自己才华的职业经理阶层

Ⅲ教会财产法

a教会财产的性质:

名义上属于上帝,属于社会财产(每一个教区财产属于一个财团法人),教士团为教会财产的委托人

b教会财产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教士会作为一个集体管理财产,在当中遇

到如下问题

△主教未经同意作出财产处分决定效力,是仅仅征询教士会意见,还是必须

征得同意

△教士会对未经同意的主教决定如何处理

△教士会意见如何表达,教士会与主教的关系

△主教丧失行动能力,其权利如何代理(征得主教同意)

△主教职位空缺,其职责如何代理(全权负责)

△社团是否犯罪,其犯罪社团与成员的职位

△教会社团是否必须经教皇批准才可成立

△失去所有成员的教区是否存在,如村存在,如何恢复,若不存在,财产如

何清算

△教会能否制定适用于成员的法律

△教会财产能否用于其它宗教用途

Ⅳ教会契约法

a系统整理罗马契约法的分类

b重点解决契约的发生,有效与公平问题

△契约发生始于双方的承诺——要约与承诺一致,契约即成立

缔约阶段理论形成:

○要约(发出订立契约的承诺,必须具备订立契约的三要素:

标的,价金,数量)

○承诺(接受订立契约的承诺)

○反要约(对要约提出修改的)

○要约邀请(不具备上述三要素)

△契约的生效必须具备的条件: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契约具备法律好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

△契约成立的公平问题:

正当价格理论——契约双方的收益和损失要大致相

当,为此产生契约价格,市场价格,履约价格,补进价格,补出价格等一系列价格,通过一系列计算方法,计算双方合理的收益及损失.

c教会反对无耻利润

△合理利润(加上市场价差)△无耻利润(赌博性合同\射辛契约,高利贷)

④教会诉讼程序

a诉讼程序书面化:

起诉,答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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