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决定书6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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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范文
5、篇章5:
6、篇章6:
决定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应用写作实践中的一种重要文体。
下面小泰给大家带来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篇章1:
(20xx)安法赔立字第00002号
赔偿请求人:
王xx,男,1952年3月29日生。
赔偿请求人王xx于20xx年5月12日以无故拘留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王xx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年五月十八日
篇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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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巴法赔立字第1号
赔偿请求人:
米xx女,汉族。
张xx女,汉族。
张xx,男,汉族。
张xx,女,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
张xx。
委托代理人:
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阿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赔偿请求人米xx、张xx、张xx、张xx、张xx于20xx年5月25日以错误判决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1981年下发《关于张德轩、阎如清xx案的批复》,1981年9月14日,焉耆xx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了
(81)焉法复刑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至今已33年。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
现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不符合立案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米xx、张xx、张xx、张xx、张xx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xx中级人民法院
年五月二十六日
篇章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20xx)川委赔19号
李xx,男,汉族,1950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xx县。
罗xx,男,汉族,1957年l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xx县。
赔偿义务机关:
四川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郭彦,该院院长。
李xx、罗xx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捏造了罗xx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实,违法对罗福元进行侮辱、诽谤的职权行为侵犯了罗福元的名誉权;
当庭口头决定不准许罗福元为李xx代理诉讼,并强制执行属于执行错误,给李兴成、罗xx造成严重损失;
申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成法赔立字第12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
李xx、罗xx的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其请求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李xx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年八月二十五日
篇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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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运合,男,1952年3月29日生。
赔偿请求人王运合于20xx年5月12日以无故拘留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五月十八日
篇章5:
刘伟,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
孙鹏,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
1、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16号商店和库房),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
2、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
3、赔偿被拆建筑内货物853000元;
4、电话安装费5000元;
5、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
6、精神伤害赔偿金20万元;
7、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停业损失每月120xx元;
8、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5793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
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20xx年11月14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
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重精神伤害,并导致我失去了唯一的收入来源和精神寄托,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20xx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刘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海淀x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经查:
赔偿请求人刘伟在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
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
赔偿请求人刘伟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淀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机关认为:
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不具强制力,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刘伟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故刘伟不具有提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2、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机关并非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对赔偿请求人刘伟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二月十五日
篇章6:
赔偿请求人王◑◑,无业。
赔偿义务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张永伟。
委托代理人方明。
委托代理人包大进。
赔偿请求人王◑◑于20xx年9月23日以被错误羁押及判决为由,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赔偿王◑◑被羁押376天的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7545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各方面损失60万元,合计人民币675459元。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xx年11月21日作出〔20xx〕金婺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认为王◑◑故意伤害案二审发回重审后撤回起诉、撤回案件、撤销案件,是因为轻伤鉴定标准发生变化,按新标准鉴定后,王◑◑的故意伤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
(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王◑◑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王◑◑不服,于20xx年12月5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要求:
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赔偿的国家赔偿决定书,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支付因错误判决导致王◑◑被羁押376天的国家赔偿金75459元及精神抚慰金和各项损失费60万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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