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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项目过程确量47

一、涉税重要事项47

二、毛利表修改48

第二节项目结算管理48

一、涉税重要事项48

二、项目考核49

总纲

本手册主要涉及项目具体业务,从项目承接至项目竣工结算,分析全流程“营改增”影响,结合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或“贵公司”)实际情况,落实各项税改工作;

协助中建三局顺利从营业税过渡至增值税。

针对项目具体业务税务管理,本手册共分为三章进行说明,第一章项目承接,第二章成本管理,第三章项目结算。

第一章项目承接

第一节投标报价

一、“营改增”后报价原则

2016年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件发布,文件中规定:

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

(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2014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了《关于征求<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

等三个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标造〔2014〕51号,以下简称“建标造[2014]51号文件”),该征求意见函中所包含的三个文件分别为,《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新计价规则》)、《建设工程定额体系》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体系》。

(一)总体原则

1.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下报价原则

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即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

税金即销项税额=销售额(税前造价)×

增值税税率11%。

同时参考此金额计算出应纳增值税税额,计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税金和附加税的计取原则上与营业税下相同,只是计税基础产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不含营业税变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造价。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报价原则

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对于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工程项目,建筑企业无需进行“价税分离”,税前造价的估算与营业税下基本相同,应包含增值税。

因为简易计税方法下材料、租赁等涉及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仅分包款可进行差额纳税。

税金即增值税额=销售额(税前造价)×

增值税征收率3%。

附加税的计取原则上与营业税下相同。

(二)主要要素调整原则

1.人工单价

人工单价的组成内容是工资,一般没有进项税额,不需要调整。

2.材料价格

材料价格组成内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

〔1+运输损耗率(%)〕]×

[1+采购保管费率(%)]

材料单价各项组成调整方法见下表:

序号

材料单价

组成内容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1

“两票制”材料

材料原价、运杂费及运输损耗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1.1

材料原价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13%)或征收率(6%、3%)扣减。

1.2

运杂费

以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11%扣减。

1.3

运输损耗费

运输过程所发生损耗增加费,以运输损耗率计算,随材料原价和运杂费扣减而扣减。

2

“一票制”材料

材料原价和运杂费、运输损耗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2.1

材料原价+运杂费

2.2

3

采购及保管费

主要包括材料的采购、供应和保管部门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及材料仓库存储损耗费等。

以费用水平(发生额)“营改增”前后无变化为前提,参照本方案现行企业管理费调整分析,测定可扣除费用比例和扣减系数,调整采购及保管费,调整后费率一般适当调增。

表中“两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业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的材料;

“一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材料。

调整基本公式(参考)

式中:

—营业税下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下材料价格;

—扣减进项税额材料价格;

—材料适用的平均税率;

—材料扣减系数。

【调整举例】

以“两票制”的32.5级水泥价格扣减进项税额为例,材料价格调整过程见下表。

其中采购及保管费费用考虑了30%的可扣除费用,费率则由“2.2%”变化为“2.5%”。

材料

名称

价格

形式

单价

原价

采购及

保管费

平均税率

32.5级水泥

含税

319.48

285.93

25

1.55

7

(319.48

-274.90)

÷

274.90

=16.22

不含税价格

285.93/1.17

=244.38

25/1.11

=22.52

1.55/1.17

=1.33

7.00×

(70%

+30%/1.17)

=6.69

3.施工机具台班单价

施工机具包括施工机械和仪器仪表。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台班折旧费+台班大修费+台班经常修理费+台班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台班人工费+台班燃料动力费+台班车船税费

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工程使用的仪器仪表摊销费+维修费

施工机具台班单价的具体调整方法见下表:

施工机具台班单价

机械台班单价

各组成内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扣减平均税率小于租赁有形动产适用税率17%

台班折旧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扣减

台班大修费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扣减

台班经常修理费

考虑部分外修和购买零配件费用,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和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扣减

1.4

台班安拆费

按自行安拆考虑,一般不予扣减

1.5

台班场外运输费

以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11%扣减

1.6

台班人工费

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不予扣减

1.7

台班燃料动力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扣减,其中自来水税率13%或征收率6%,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征收率6%,其他燃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为17%

调整公式同材料价格的调整。

以履带式液压单斗挖掘机(1m3)台班单价扣减进项税额为例。

其中台班经常修理费考虑了70%的可扣除费用,台班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考虑了60%的可扣除费用。

机械名称

价格形式

台班单价

折旧费

大修

理费

经常

修理费

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

人工费

燃料动力费

平均

税率

履带式液压单斗挖掘机1m3

含税价格

1088

286

75

158

127

442

(1088

-955)

955

=13.9%

1.17

=244

=64

158×

(30%+70%÷

1.17)=142

(40%+60%÷

1.11)=0

=378

其余项目的调整原则详见建标造[2014]51号文件

二、“营改增”后报价计算思路

建标造[2014]51号文件将部分可抵扣成本项目视为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价税分离,并未考虑无法取得抵扣凭证的影响,按照新计价规则计算出的成本费用可能较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偏低。

因此,在估算税前造价时,要考虑实际取票情况及进项税抵扣情况,具体步骤参考如下:

(一)估算不含税的可抵扣成本(重点)

主要是在工程量不变的情况,进行综合单价的价税分离,根据历史数据或市场询价,剥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得出不含增值税的综合单价,从而估算出不含税的可抵扣成本。

1.不含增值税的综合单价计算举例

营业税下清单中楼梯间地砖综合单价为100.00元/m2,此价款中已包含地砖的材料费及交付至施工现场地面层之价格。

综合单价中主材暂估价为70.00元/m2,辅助材料如水泥,粘结剂,砂浆暂估价为10.00元/m2,除上述价款外相应人工费、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暂估价为20.00元/m2。

假设依据以前工程的历史数据,主材部分可取得17%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可推算营改增后此部分可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主材暂估价从含税70.00元/m2变为不含税59.83元/m2(计算公式70÷

(1+17%));

辅助材料部分60%可取得3%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余取得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则谨慎推算营改增后仅60%可取得3%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辅助材料从含税10.00元/m2变为不含税9.83元/m2(计算公式10*60%÷

(1+3%)+10*40%);

其余费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暂估价不变为20.00元/m2;

合计不含增值税的综合单价为89.65元/m2,具体如下表:

项目

营业税下综合单价

营改增后综合单价

备注

主材

70.00

59.83

均能取得17%专用发票

辅助材料

10.00

9.83

60%可取得3%专用发票,其余无法取得专用发票

其他

20.00

无法取得专用发票

小计

100.00

89.65

 

注:

依据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估算不含税的可抵扣成本

不含税的可抵扣成本=工程量*不含增值税的综合单价

3.市场询价注意事项

市场询价时需确定对方纳税人身份,可提供发票的类型,对应税率,含税价及不含税价等信息。

设计下列表格供参考:

询价材料名称:

供应商名称

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价

含税价

能否提供专用发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形成税前造价

(一)估算不含税的可抵扣成本外,增加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不可抵扣成本,及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等,形成税前造价。

(三)增值税下计算报价

税金=税前造价*适用税率11%

附加税=应交税金*附加税率(附加税率一般为12%—占合同额1.32%,应交税金实际计算时=销项税-进项税,投标报价时可先框算)

根据京建发〔2016〕116号规定,附加税计入企业管理费形成税前造价的一部分。

最终报价=税前造价+税金

(四)结论说明

此种情况下建筑企业报价竞争与营业税下原则相同,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

(1+11%),竞争主要集中在确定税前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越低,报价就越低。

而税前工程造价的降低,在工程量一定的情况下,主要在于综合单价的降低,即单位成本中有多少可以转为可抵扣的进项税,从含税价变为不含税价。

因此,对于材料、租赁等项目必须根据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重新确定其不含增值税价格,从而组成新的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综合单价。

(五)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下报价思路

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投标时,如工程中存在甲方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均可考虑在承接工程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此方法下投标报价思路同营业税下基本相同,无法抵扣进项税,只能扣除分包部分进行差额纳税。

即税前造价与营业税下相同,无需按不含税价计算综合单价。

三、主要项目增值税税率表

依据建筑工程主要涉及项目所对应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我们编制了《03_成本费用进项税抵扣率明细表》,供各专业部门参考使用。

《03_成本费用进项税抵扣率明细表》参见配套文件。

第二节甲供工程

一、甲供工程影响分析

(一)政策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并可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影响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在投标报价环节必须考虑甲供设备、材料、动力(以下简称“甲供材”)等的影响。

因为增值税计税方法不同,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对应的税前造价及适用税率也不同,最终将会影响建筑企业项目报价。

而建筑企业选择的不同计税方法,对业主成本的影响也不同。

因此,在报价前建筑企业必须明确以下事项:

1.业主是否一定会选择甲供?

2.甲供工程项目是否选择简易征收就是最好的?

3.采用甲供材(计入工程计价),应如何应对?

二、分析甲供材方式与总承包方式区别

“营改增”后大部分业主,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主,主观上会认为供货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为17%,建筑服务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为11%,供货会比建筑多抵扣进项税。

但此观点并不完全正确,在不含税价格一定的情况下,对房地产企业(业主)而言,如选择甲供材方式,虽然可多取得6%的进项税抵扣,但也需要提前支付出此部分资金。

由于供货的增值税税率为17%,建筑业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两者相差6%。

假设建筑企业面临的业主为增值税企业,如房地产企业等,考虑上述两者的税率差,建筑企业可能会面临甲供材大幅增加的情况。

但实际两者差距并非如此,其实进项税越大,购买方需要提前支付的资金越多,而且在不含税金额一定的情况下,税率差的影响仅限附加税。

假设工程涉及材料1000万元,房地产企业附加税共计12%。

区分甲供材方式和总承包方式,具体情况见下表举例:

现金流出

抵扣进项税

对应降低附加税

甲供材方式

1,000.00

17%

1,170.00

170.00

20.40

总承包方式

11%

1,110.00

110.00

13.20

差额

-

6%

60.00

7.20

即在不含税价格一定的情况下,对房地产企业(业主)而言,如选择甲供材方式,虽然可多取得6%的进项税抵扣,但也需要提前支付出此部分资金。

不过在房地产企业自身销项税大于进项税的前提下,增加当期进项税确实可降低其当期应交增值税,从而降低应交增值税对应的12%附加税。

因此,建筑企业可与此类增值税业主协商,让利部分附加税,而业主也可以减少管理成本降低风险,从而使建筑企业获得此部分甲供材,增加项目收入规模。

三、甲供材不计入投标总价中的影响及应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存在甲供材的建筑工程,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但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不一定就对业主及总包方更有利,具体见以下分析:

(一)业主为一般纳税人且项目可抵扣进项税

1.对业主成本影响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后,增值税为价外税,对此类业主来讲,必然要求总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项目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同时使项目成本降为不含税价格;

另外还影响以应交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进项税抵扣的多少直接影响应交纳的增值税额,从而影响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金额。

因此,此类业主在项目投标时,必然关注项目工程造价的不含税报价(工程成本)及对应的可抵扣增值税,通过对比不含税报价及增值税来确定工程项目总包。

2.对总包报价影响分析

对于作为总包的建筑企业而言,此类项目必然要尽量降低不含税报价,以便增强竞争力中标项目。

如总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其项目成本相关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则其不含税报价中的各项成本项目需以含税价计入;

如总包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项目成本相关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则其不含税报价中的各项成本项目需以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价格计入。

因此,针对业主为一般纳税人且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作为总包的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更有利于其降低投标此类项目的不含税报价即降低项目成本,增加项目利润,更有降价空间便于报价谈判,争取中标此类项目。

而业主而言,此类项目会着重控制不含税报价即项目成本,必然优选不含税报价最低的建筑总包方。

3.举例说明

假设某工程项目,工程成本明细项目及可抵扣情况如下表:

明细成本项目

总包投标报价(单位:

万元)

增值税-简易计税

增值税-一般计税

对比

人工(不可抵)

400.00

材料(可抵17%)

468.00

68.00

机械(不可抵)

200.00

管理费及规费等(不可抵)

80.00

利润

52.00

-

不含税报价

1,200.00

1,132.00

68.00

适用税率

3%

增值税

36.00

124.52

-88.52

含税报价

1,236.00

1,256.52

-20.52

业主可抵扣进项税

据上表可以看出,相同利润水平下,一般计税方法下不含税报价更低,这种情况下对总包更有利于降低不含税报价。

(二)业主为非一般纳税人或虽为一般纳税人但项目不可抵扣进项税

建筑业“营改增”后,增值税虽为价外税,但对此类业主来讲无法抵扣项目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即项目成本仍为含税价格。

因此,此类业主在项目投标时,必然关注项目工程造价的含税报价(工程成本),通过对比含税报价来确定工程项目总包。

对于作为总包的建筑企业而言,此类项目必然要尽量降低含税报价,以便增强竞争力中标项目。

如总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其项目成本相关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则其不含税报价中的各项成本项目需以含税价计入,但适用征收率为3%,即含税报价═不含税报价×

3%;

如总包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项目成本相关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则其不含税报价中的各项成本项目需以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价格计入,但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即含税报价═不含税报价×

11%。

如两种计税方法下利润水平维持一致,设:

含税总价为A,不含税成本为B,可抵扣进项税额为X,可建立以下等式:

A/(1+11%)-B=A/(1+3%)-(B+X)

求解X后,可建立等式:

X=6.9973%A

即若含税总价一定,总包方需估算此项目可抵扣进项税的比例,如可抵扣进项税占合同含税总价的比例大于6.9973%,则总包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报价更有利于其降低项目成本,增加项目利润,更有降价空间便于报价谈判,争取中标此类项目;

如上述比例小于6.9973%,则总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报价更有利。

400.00

583.97

500.00

83.97

100.00

80.00

1.08

1,165.05

1,081.08

34.95

118.92

-83.97

业主不可抵扣进项税

据上表可以看出,在含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如果总包可抵扣进项税为83.97万元(1,200.00*6.9973%),则总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利润是相同的。

如果总包估算进项税大于83.97万元,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总包更有利于降低项目含税报价,增加项目利润,更有竞争力;

反之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有利。

(三)结论

对建筑企业而言,如业主为一般纳税人且项目可抵扣进项税,应优先选择一般计税投标;

如业主为非一般纳税人或虽为一般纳税人但项目不可抵扣进项税,需要估算项目可抵扣的进项税,根据进项税占含税报价的比例,确定选择投标报价的计税方法。

四、甲供材计入投标总价中的影响及应对

对于在业主招标文件中明确需要计入工程造价的甲供材,需告知业主在增值税下其自采材料等提供给总包,用于工程并计入总价的,已构成增值税下的视同销售,其需要对此缴纳增值税。

此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前,应按顺序参照以下方案与业主进行协商谈判,争取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实现甲供材进项税抵扣。

(一)将甲供材转变为甲控材

1.方案概述

甲方指定供应商的选择范围和材料的具体规格、型号及技术标准,或提出限制性条件,乙方按照甲方的具体要求选择供应商,采购相关材料。

在甲控材方式下,由乙方与供应商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并向供应商支付材料采购价款,供应商将材料运送至乙方指定地点,并向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据此抵扣进项税。

2.操作注意事项

采取甲控材方式既能满足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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