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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公安司法机关开展的活动当中的哪一部分有诉讼参加的人参加,那么这一部分是刑事诉讼。

就第二个特征讲,这一部分可以算是没有诉讼参与人的肯定不是刑事诉讼诉讼活动。

这里要注意出现的新名词“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的概念不用掌握了,它的范围在刑诉法82条有明确规定,指的是7种人。

书中专门有一章,标题就叫“诉讼参与人”,到时候我们再具体讲。

那么在这里,没有诉讼参与人参加的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绝对不是刑事诉讼活动。

在书中它把诉讼参与人分成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那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在一起就是诉讼参与人,我们学习时为了便于记忆就不把他们分开了,合在一起记。

  有了第二个特征,还不能把刑事诉讼活动同其他活动完全区别开来,因为根据我国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也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他们既是司法机关的活动同时也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因此仅有以上两个特征是不够。

那么再加上第三个特征,即刑事诉讼活动是专门惩罚犯罪的活动,也就是说刑事诉讼的内容是专门解决犯罪问题。

那么要惩罚犯罪就要证实犯罪,要证实犯罪就要发现犯罪。

总体上讲刑事诉讼活动是一个发现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过程。

这样就把刑事诉讼和其他两个诉讼区别开了。

因为我们这个诉讼不是一个民间的活动,它是受国家法律直接调整的活动。

那么我们还要强调这个活动的法律性,因此又给这个定义加上了第四个特征。

  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活动。

第四个特征主要体现了这种活动的法律性。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随意的民间活动,而是接受法律的调整的。

那么把这四个特征按照中国的语言的一定习惯顺序排列起来,就是刑事诉讼的概念或者刑事诉讼的定义。

这是需要我们掌握的第一个要点。

  第二个大问题是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这里掌握的唯一重点是:

什么是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什么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教科书中第一页最后一段第一行告诉我们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就是我国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因为只有这部法律是专门规定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程序。

这是最基本的一部刑事诉讼法律。

光掌握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不够的,还应掌握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教科书在第一页最后一段倒数第二行说了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法有关的法律规范。

意思是我国所有我们要遵守的法律里面(法律包括宪法、权利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还包括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统统在内),但凡有刑事诉讼内容的,那么都属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

从这个角度来讲,我国很多的的法律可以搬到刑事诉讼法里。

首先,宪法就搬进来了,因为宪法规定了相当多的关于刑事诉讼的精神和最基本原则。

那么显然宪法既然有刑事诉讼的内容,则宪法就属于这里讲的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那么我国的刑法、律师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这些法律都有一些刑事诉讼的内容,因而这些法律都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除此以外,还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所作的一些司法解释,都可以算作在内。

这还不算,还要包括一点,教科书中点到了,最后还包括我国签字加入的一些国际公约、国际条约。

如果这些公约、条约中有刑事诉讼内容的,那么这个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一旦在我国生效也就成为我们广义的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

尤其最后一条,大家注意一下,教科书中第二页第一段最后一行,讲的就是这一点。

那么由此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在第二个问题里我们就掌握狭义、广义刑事诉讼法的含义就可以了。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新的刑事诉讼法就是这么规定的。

至于为什么是宪法,宪法有哪些内容是刑事诉讼给贯彻下来,这些内容考的可能性都不大,只要记住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就行了。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条里,教科书也全文引用了。

善于这个任务除了教科书中谈到的以外,我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提醒大家注意一下,根据我国开诉法第的规定,任务是可以分成四项的。

其中有三项具体任务,一项总任务。

具体任务是把教科书中的黑体字,大家看第二页第三节下面的黑体字,可以拆成两个,就是把最后一名话单独作一个具体任务;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算第二项任务;

后面那个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就变成第三任务;

最后还有一项总任务,也就是第二页的最后一名话:

“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那么这是一项总任务。

我给大家这么说是指如果有这方面的选择题,比如一项多选题,它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由下面ABCD四项哪些组成?

它如果把第二条拆成刚才这样,则四个备选答案都要选上。

书上虽然没有这四项,那是教科书没有这么去解释。

但最后还是在第三页最后一段点到了。

他讲的不是很明确,但题要真这么出,我们四项都选上是绝对没错的。

除非这四个选项中有一个不属于第二条中讲的内容,如果不属于第二条中内容,当然不选。

只要是第二条中讲到的内容,都要选进去。

  第三章诉讼参与人

  它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82条中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规定,但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并没有对其它的内容在82条中规定,那么教科书中是把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规定给它相对的集中起来,在这一章中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我们围绕教科书中的内容掌握一下:

  第一节诉讼参与概述

  这一节主要说诉讼参与人的一些共性共有的一些东西,那么在第一节中主要掌握两个要点:

第一,诉讼参与人的内涵,什么是诉讼参与人?

这个有所掌握,有可能在这个地方出题教科书中第一段。

诉讼参与人是指办案人员以外的人,这是诉讼参与人的内涵必备(两个)必除(一个)(详见教材);

第二,诉讼参与人的外延包括实际的诉讼参与人和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在此请大家记住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一共有7种,82条第二项是这样规定的: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这样七种人,我们估计考试时,如果要考诉讼参与人的范围,那么它是要考法的规定,以后的考可能性不大这是这一节中要掌握的要点。

第三还有一个重点是教科中考到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这其中较重要的是第二个权利和第四个权利,第一、第五个权利这是所有的当事人都享有的权利,那么第三个权利是第二个权利的延伸,第六个权利不但是当事人有,其它人也享有,这里我们不作为重点问题,那么一、二、四、五权利我们重点掌握一下。

  第二节当事人

  当事人是最主要的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概念当中第二、三个特征教科书中讲它是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开展的活动,这个就是说把当事人独立出来就是想说明一下当事人是最主要的诉讼成员,所以我们教科书中专门列了一节来介绍当事人,那么当事人的概念在教科书中我们一般掌握一下这个概念,考的可能性不大,关于当事人的第一个要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范围六种人也在82条中规定的,这六种人按照顺序教科书中也作了明确规定,首先介绍了被害人关于被害人有以下几个地方能够去理解它:

  第一,被害人的概念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指合法权益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那么这个概念告诉我们刑事诉讼当事的被害人它有三个条件组成:

1.它要受害,它是受到直接侵害的人;

2.它必须是受犯嫌人的侵害,它不是受到其它人的侵害;

3.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如果某个人表面上是被害人,仔细考察一下,他没有什么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受伤害。

刚才讲到的广义上的。

诉讼人我们刑诉当中实际上不用,我们刑事诉讼当中用的被害人是狭义上的,狭义上的被害当然他也需要刚才讲过的这三个条件,但是我们只是在公诉程序当中用的。

被害人这个概念也就是说广义上的被害人在不同的刑事诉讼当中它有不同的叫法,如果刑事诉讼当中的自诉,那么被害人就不叫被害人了它叫自诉人在刑事诉讼当中的附节,民事诉讼被害人就叫做原告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当中还叫被害人的只是存在于公诉程序,也就是在公诉程序当中被害人叫被害人,那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从程序上来讲指的是公诉案件。

我们教科书指的是这一点。

作为区分的原因是因这三种在享有的权利上是不一样的。

公诉案件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和自诉程序当中自诉人享有的权利有很大不同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它虽然也是当事人,但是他两个权利都没有,第一他没有起诉权,那么公诉案件只能由检察院来起诉,案件在特定的案件中检察院不起诉才能由被害人起诉,也就是说公诉案件也是等检察院表态,只要检察院起诉被害人就不能起诉,那么只能以被害人的身份参加这次公诉案件的活动不能够起诉,当检察院不起诉的因被害人起诉那么被害人一旦起诉他就不叫被害人,他就叫做自诉人,所以得一个结论是被害人没有起诉,既然没有起诉权因此对公诉案件也就不可能享有撤诉权也不可能享有和被害人的合解权很多有误解。

因其是伤害案件,认为只要被害人和被告人达成协议,这个案子司法机关就无法干涉是不对的,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被害人是刑事诉讼当中的被害人也不享有上诉权,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被害人是刑诉当中的被害人指的是那个阶段那个部分的这是第一,第二为什么要明确被害人就是被害人不能够和自诉人说就在于地位不同,被害人除了不同的介绍这个一般掌握,你只要掌握住被害人不享有当事人的那些权利就够了,那么被害人有的权利当事人都有。

  第二,自诉人:

  1.实际上是自诉案件当中的被害人,但这句话也不完全准确。

如果被害人死亡的情况,那么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提起诉讼的近亲属,就是自诉讼人,这么去理解还是较附和目前的法律规定的,但是被害人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时这个时候的自诉是由法定代理人来提起(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是有一点自诉人自然还是被害人本人,也就是起诉时是由法定代理人提起的,但是自诉还是被害人本人,这是关于自诉人的范围简单说明一下,要弄清楚什么情况下由谁去起诉,被害人死亡时近亲属以自已的名益起诉这时近亲属就是自诉人,除此之外教科书中写到自诉人还有以下的特点,首先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属于原告一方的当事人,这句话就是说自诉人就是自诉案件中的原告,只不过不叫原告而已,因为它要把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区分开来,所以有两个叫法,自诉人就是原告,原告就是自诉人,自诉人属于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它就是原告,原告享有的权利自诉人统统都享有,原告享有的头一项权利是指起诉对于一审判决不附的原告可以上诉,那么自诉人这些权利都有。

  2.自诉主体可分就是说法力不强求一个刑事案件,要不同时都向法院起诉,要不谁也不准起诉,没有这个规定。

例如,有个自诉案件一共有三个被害人两人决定不能放过被告人向法院起诉,还有最后一个被害不想起诉(因为他同被告人达成了协议)可不起诉这就叫做自诉主体可分。

  3.就是自诉对象可分,这个同前面的自诉主体可分是一个道理。

例如,本案有三个加害人,一个被害人,那么这个被害人同一个加害人中的第二个达成协议了,那么这个被害人只向法院起诉,其余两个加害人,那么被害人可起诉余下的两位加害人这是他的权利,当然他起诉这两个人之后再也不能起诉那一个人。

就是这样内容重点记住他是可分的就行了。

那么至于自诉人有什么样的权利那同原告。

原告有什么样的权利,他就有什么样的权利,原告的权利有权引起诉讼,有权行使诉讼进行下去,有权行使诉讼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进入再下一个阶段(上诉)大体上就是这三个权利。

那么义务也是这样。

一般情况下考权利的可能性大一些,考义务的可能性小一些。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在一起介绍之所以放在一起介绍是因为这两种人只是叫法不同,其实指的是同一个人),那么从常识这个角度来讲先确定两点,首先犯罪嫌疑人只存在于公诉程序,自诉程序不可能有犯罪嫌疑人这个概念,因为自诉程序是从自诉人向法院起诉开始的,而一旦自诉人向法院起诉,被起诉的这个人就叫被告人,所以我们就得出结论:

自诉案件没有犯罪嫌疑人这个概念;

其次,犯罪嫌疑人这个概念只存在于公诉程序的立案以后,起诉之前根据法律规定,它只存在于这个阶段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直到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这个诉讼阶段这里面就包含了侦查、审查。

起诉这两个规定,那么在这一段里被指控有罪正在被查办的这个人就叫做犯罪嫌疑人,大体上这样去掌握。

那么到法院的这个人,一概叫做被告人,无论是以法院,还是被害人告到法院他都叫被害人,那么正常情况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一般不再加刑事两个字,在刑事诉讼当中一看到被告人这几个字那么应该把它理解成就是指刑事被告人。

如果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话,那么应该在被告人身上加上附带民事诉讼两个字这是通常的叫法。

以上是关于被告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的叫法。

那么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当中有哪些特点在教科书中18页左边的最后一段开始的一共有三个特点:

  1.表明它是一个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

从这一点看被告人是一个被选取强制的对象,因为刑事诉讼就是围绕他的刑事责任进行的,那么怎样使这个诉讼有结果顺序进行下去?

我们一定要强制他配合。

所谓强制他配合是不准他逃避,逃避我们对他的刑事诉讼,不准他进行逃避仅有可能对他实行强制措施这完全是由它的地位确定的。

他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我们整个刑事诉讼就是围绕着他有没有刑事责任,他要承担什么样的形式责任来开展的。

不能没有他的存在。

没有他,我们的刑事诉讼就没有意义了。

怎样保障有他呢?

一旦找到他之后就不能让他逃避,里面难限制他的人民自由甚至掠夺他的人身自由,强制他配合这个措施就叫做强制措施。

  2.他仅仅是一个准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么一个对象,并不等于他就是有罪,如果说在诉讼的初级阶段,一开始就已经确定他有罪,那么我们这个整个诉讼就没有必要再进行了那就直接判罪就行了,那么之所以要把诉讼进行这么长是因为他可能是一个没有罪的人,那么保障这个诉讼是否正确人们要赋予他辩护权给他一个机会说清楚自己是怎么一回事这样一个权利。

因此,我们把这个被告人看成是刑事诉讼的主体,第三个权利是:

我们对他进行追诉的人,不论他是不是这个案件的真正作案人,他都能够向我们提供能够说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从这个角度讲他又是能够帮助我们搞清楚案件证实案件究竟是什么状况的一个人,即我们作案的证据的,正确来源之一正因为他由这三个方面组成,所以我们在刑事诉讼当中要多方位的确定这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地位,我们既给他辩护权又要加以限制,因为案件的结果同他有直接利害关系,那么我们有必要对他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

  3.既然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就是案件的作案人,那么基本上他可以向我们提这个案件是一个什么状况,即使他不是作案人,他也可以向我们提供证明他身份的证据,所以我们把它看成是重要的语气来源,具体有哪些详见教材。

  第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就这个说法是从民诉中移过来的,那么在民事诉讼当中有权控告有权应答的当事人。

当事人总体分为两种:

一种是原告;

一种是被告。

那么附带民事诉讼的录事较刑事诉讼当事人交易一些。

第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他的一切权利只能在附带民事诉讼这一块行使,不能把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放到刑事诉讼当中去行使,某个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他要想参加刑事诉讼,那就要看看他在刑事诉讼当中有没有地位,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他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能带到刑事诉讼当中来。

例如,交通肇事案件除了交通肇事犯要承担责任,还有车主要承担肇事责任,这个车主不是肇事人,首先车不是他开的,人不是他撞的,肇事者与车主没有刑法当中的法律要件关系,此案的刑事被告人就是这个司机,那么车主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当事人,他享有被告一方的所有权利,他享有的权利只能在附带民事赔偿中行使,在法院审判刑事这一块车主没有发言权,在刑事诉讼当中他没有任何法律地位,什么都不是,充其量是个证人。

那这是来做证的,除了作证没有别的,他不能行使,所以刑事诉讼法是从比较高的地方来说,他的当事人有哪此?

那么这个里面就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了,在我们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地位,权利的时候,就不能跟着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去走。

一定要理解成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法律给他们的一切权利只允许他们在附带民事赔偿这个诉讼中使用,不能放到刑事部分使用。

能不能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权利,要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如在刑事诉讼中他也是被告人的地位,那他当然享有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如不是那无权利,一定要这样支理解。

那么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都有何种权利,请大家自己看教科书,那么以上是对六种当事人作了一个介绍,讲到的这些教科书中都有,最重要是搞清这种人的范围以及这种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这是最重要的,一定要掌握。

  第三节其他诉讼参与人

  在前面已经讲了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当中除了当事人便是其他诉讼参与人,那么根据教科书中的内容一一过一下:

第一是法定代理人,那么法定代理人在20页第三节下面这一段一直到这一部分的第二段都一般掌握估计在刑事诉讼中考。

我们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可能性不大,因为教科书中讲到的法定代理人的范围不是来自于《民法通则》的规定,这个范围如果要考,可能在《民法通则》中考,刑诉中考的可能性不大,所以直接看民法通则,那么我们要掌握的在20页右边这一部分,第三段开始掌握,掌握刑事诉讼当中的法定代理人的具体内容,首先掌握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的地位由三句话构成:

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法律地位,那么这个独立的法律地位体现在:

  1.还是这一段的第一句话即法定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依据法律规定而不是基于委托关系,也就是说法定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不需要任何人的委托,也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他只要是法定代理人,他就有权参加,那么这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就是说谁也约束不了他,这就是他的独立性的体现。

  2.代理人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也就是说我参加诉讼不需要被代理人的委托这是一点,再一点我参加到诉讼当中来以后我怎样开展我的代理活动也不需要被代理人的同意,甚至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可以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去进行代理活动。

教科书中下面有。

那么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上诉权这个上诉权指的是这三种人可以各自去上诉,那么在行使上诉权时不用考虑别人是什么意见。

即使是在别人反对下上诉,也是有效的。

  例如一个未成年人17岁(一审时)那么他需要有法定代理人,那么经过商定由他的父亲来当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那么一审判决出来了,判处这个未成年人盗窃罪成立。

判处有期徒刑3年,那么这个未成年人认为这个判决对他已经是天大的照顾了,这是被告人的想法。

因此他不上诉他也反对别人上诉,他害怕上诉以后,有个不好的结果,那么被告人的父亲即法定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虽然体现了从宽,但是从宽的幅度还不大到位,希望通过二审有更大的突破。

因此决定提起上诉,那么可见他是在被告人反对的情况下提起的上诉,那么这个法定代理人的上诉完全有效,这就是他的独立性之所在那举这个例子说明一下。

  法定代理人的地位是很特殊的。

还是在这一段最后一句话在行使代理权限时无须经过被代理人同意,也就是说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那么他的诉讼权利有:

根据法律规定对他代理的被代理人有什么样的诉讼权利,那么代理人就自动取得什么样的诉讼权利,可以说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等于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也可以在这个中间划等号。

教科书中有这样的介绍。

在这一页下面这一段第四段的倒数第5行:

法定代理人有广泛的与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

这是根据民法的规定,我们给他引到这来了。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说法定代理人有哪此权利?

这个见民法就可以了。

说明这一点是为了以后更好理解诉讼代理人,这是法定代理人要明确法定代理人的地位和诉讼权利这么一个要求。

地位是独立,要能够解释出独立性表现在哪儿?

他参加诉讼不是由被代理人委托的,他如何进行代理活动,不是被代理人的意志约束,更不受其他人的意志约束。

第三个他享有的权利直接来源于法律规定和被代理人一样多。

这就是他的地位他的权利请大家掌握这一点。

  第二,诉讼代理人它的含义指经过委托产生的诉讼代理人。

因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也是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他的身份如果不参加诉讼,在日常的民事行为当中那么他是作为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定代理人、民事活动法定代理人,那么如果在刑事诉讼当中那他就由法定代理人成为诉讼代理人。

因为诉讼除了给被代理代理参加诉讼他也不能代理别的,所以诉讼代理人是一个大的概念。

在他的思想上根据这个代理人的产生原因不同,诉讼代理人分法定代理人、分委托代理人,这是仅指经过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那么专指这个。

在这个里面要掌握这个大问题。

下面的第二段、第三段的内容,这二段内容主要讲第二段讲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有什么不同(那么是反映法定代理人地位权利的三点都受诉讼参与人所有具有都是委托代理人所具有的。

委托代理人这个词就告诉我们这种人要想参加诉讼必须要有人委托。

除非委托人的要求是违法的,在非法的情况下,那也那也轮不到代理起诉。

相反的作用代理人只能够拒绝。

只要被代理也就是被委托人的要求是合法的。

那么代理人必须照办,如果不照办,那就叫做超越权限,那就不行了,不允许。

这是他和法定代理人的第二点区别。

  第三点区别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权利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那可见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等于或者小于委托人的诉讼权利,就不像法定代理人的权利等于被代理人的权利,就是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下面这一大段是代理与辩托的不同,刑事诉讼代理与刑事辩护的不同,

  第一个不同是他们的地位。

诉讼代理人指的还是委托代理人,那么委托代理人他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他必须受置于被代理人的地位,被代理人让他怎么代理就怎么代理他不能发表同被代理人一至的意见,那么辩护就不同了,辩护的地位是独立的(但它不同于法定代理人的独立)辩护人能不能参加诉讼由被辩护人委托,一旦委托成立参加诉讼,那么如何进行辩护?

辩护人不受其他人的意志约束即他可以发表和被告人的意见不一至的意见。

  第二个不同辩护人的权利来自于法律的规定,辩护人的权利浊来自于被告人的授权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因此辩护人的权利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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