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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8日,由于该公司再拖欠民工工资,引发200人余集体罢工.这真是道不尽红尘奢恋,说不完人间恩怨,世世代代都有"

冤"

是冤家的冤(唱词).近五年来,农民工劳动权利受愈演愈烈,劳资关系的对抗愈来激烈,但受伤害人总是农民工.这主要原因是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却往往不知道该如何寻求法律的帮助,或者说他们根本不知道应该如何去通过一些组织去寻求援助。

因此,如何维权?

如何提高我们农民的法律素质?

无论是从我们个人,还是从国家、社会的角度,提升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加强农民工的维权能力都已经是迫在眉睫。

而这也就是县农民知识化办公室组织我们在此开展法律专题培训的出发点和目的之一。

当然,举行法律知识讲座,更主要的还是要提高我们农民的法律素质,让我们农民朋友能够通过培训来增长一点法律知识,树立起维权意识,改变我们以往农民工"

人在他乡、有理难申"

的现状,促进我们劳务输出由任人宰割型向积极维权型转变。

我国法律法规众多,由于时间有限,今天我们大家一起却只交流劳动法、劳动合同和法律援助这三大问题呢?

其原因主要是这些内容都是我们农民朋友平时在外出打工经常会接触到的,或者说当我们在遇有劳动争议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是能直接保护我们合法权益的利器,而法律援助则是我们有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载体之一。

而今天我讲这三项内容的目的也有三个方面:

1.希望通过讲座,让我们农民朋友了解外出务时,在工作中可能会遇到哪些侵权行为;

2.让我们了解一点平时签定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要注意的有关事项;

3.让我们外出务工人员了解外出务工后如果遇到侵权事件,应该向哪些社会力量求助。

○劳动法○

【劳动权利】下面我先来谈一下劳动法方面的内容。

对于劳动法,我们务工朋友也许并不陌生,很多务工朋友肯定知道它的一些内容,因为它是我们外出务工人员平时遇到劳动纠纷时用它来保护最多的一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主要是调整特定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维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农民工像其他劳动者一样,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等。

此外,我们不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也有休息的权利,还有得到职业培训的权利和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等等。

说道这里,可能有些人会问,我付出了劳动当然要获得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么简单的事为什么还要用法律专门去规定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又要回到我刚才给大家举列的那么多的例子,这些例子是发生泰顺县境外,去年发生在我县境内的有二例:

即58省道改建工程04标段67位民工和力德玩具厂117位民工的讨薪纠纷案,都是在快过年的时候老板跑了,使那些受害的180多个打工者的工资一下子没有了着落,身无分文,连家也回不了。

没办法之下,当时,他们就整天跑到县府大院集体上访静坐,要求政府解决工资款。

在那两个案子中,难道他们的老板都不知道要给工资吗?

那是犯法的事情,但最后那些老板还是跑了。

假设在这两个案子里,那些打工者虽然平时在没日没夜地干活,但万一辛苦干了大半年又拿不到报酬只能自认倒霉的时候,万一在工作中不小心受了伤只能拖着半只手臂回家而又得不到赔偿的时候,大家想一想,那种情形是多么悲惨?

如果真的发生这些事情又不能妥善处理的话,我们这社会还谈什么公平?

还谈什么正义?

我们还敢出去工作吗?

还好,后来那些打工者在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忙下,当时这些案子是我出面处理的.由于援助及时,基本上都得到了相应的工资。

因此,我们从上面的这两个案子可以看出,我们劳动者的权益还是随时都有可能受到侵犯的,这就需要国家制定法律作为后盾,以维护我们劳动者的权益,同时惩治违法者,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

【劳动合同】

略谈了劳动者相关权利念后,下面我们再来谈谈劳动合同。

大家或许对于合同这一概念并不陌生,为什么要签合同?

不就是几张纸吗?

为什么国家要专门制定《合同法》,而《劳动法》里面又要强调签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举个例子:

寿宁仙峰民工范某在58省道04段务工,是受苍南一小包工头做零工的,工资约400元,因老板刑事拘留,拖欠数100人工资款,由于小包头死亡,而范某没有签订合同,再者老板不承认,我出面讨情,老板是我同学,他承认300元.......这已幸运了.还有当我们外出到外地去工作的时候,我们身处在一个陌生的环境里,你不认识我,我也不认识你,在大家都不熟悉不信任的情况下,如何合作?

我们去聘任,但是谁也不敢保证老板会如期给我们工资,甚至他可能反过来说根本不认识我们而拒绝给付工资,怎么办?

万一到时候真的有这些问题发生,我们去申诉、去告状,应该如何证明我们是这个企业的员工?

在这时候,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上面我们说的例子,只是告诉我们合同的重要性,因此下面我们着重谈谈什么是劳动合同?

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要注意那些问题?

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我们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三个问题。

首先来谈一下劳动合同的概念。

所谓劳动合同,就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用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它是建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形式。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建立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般我们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要遵循合法原则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我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既然有这么多规定,那么我们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要注意些什么呢?

一般而言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我们主要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定金、保证金,不得扣押我们的居民身份证。

(万一用人单位一定要违法收取保证金、定金,而大家又不想和单位闹矛盾,那么就要他出具相应的收条、收据,然后自己保管好收条、收据,以便日后能够追还。

2.合同里要约定相关的保险费〈比如说:

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福利待遇,工伤保险和我们平时听到的各种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之类不一样,那是自愿的,是由个人出钱的,但工伤保险呢,是国家强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费,劳动者是不用出钱的。

也正因为这样,用人单位通常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买保险,但万一出事了,比如有某个工人弄断了手,那么,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都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受伤者。

3.不得约定"

工伤概不负责"

之类的条款,如果有约定这些条款的均是无效条款。

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所以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签劳动合同比不签劳动合同好,签了劳动合同的话,虽然劳动合同里说不负责,但这个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还是有效的,并且这个劳动合同还能证明到你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他内容双方还是要遵守的。

就像一件上衣缺了一只袖子,这件上衣肯定是不完整的,但从剩余的部分还是可以看出这是一件上衣。

万一真的出了事,单位还是要负责的。

正是因为劳动合同能最有力地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所以大家一定要力求能够签定劳动合同,签了劳动合同的就更要保管好。

提醒:

签劳动合同或在工厂登记时,一定要用自己的真实身份证,这一方面当然是防止聘任童工的情况的出现,另一方面是要保障劳动合同约束主体的特定性。

对自己有利的好像关于确定发明创造奖励或者出现纠纷时,都得明确是具体哪个人发生事情。

举个例子吧,比如你家的亲戚考上了大学想让你回去喝酒,家里托人带口信或寄信给你,如果你用的假的身份证上的名字的话,那厂里的人可能就会说没有你这个人,那你就失去了这次团聚的机会了。

同时还要注意,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用身份证原件进行抵押,因为身份证是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扣押的,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甚至可以报警取回身份证。

如果真的需要,我们也能把身份证的复印件交给用人单位。

如果用假的身份证或者别人的身份证,万一出事以后,劳动保障部门还可以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一旦和单位发生纠纷,可能明明是单位的错,但因为不是你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最后吃亏的反而是你自己。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签合同,那么我们就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和用工单位之间有事实的劳动关系。

也就是证明你确实是用人单位的员工。

这些凭证包括:

工资单、工作证、工作服、出入证、收取押金的收条、出勤记录等。

上面我们谈了劳动合同的概念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注意的问题后,下面我们再来看看解除合同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解除合同,通俗说就是老板把你炒了,或者说是你把老板炒了。

解除合同也是我们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在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两大类:

一是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即在劳动合同成立以后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在规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上面我讲到解除合同也是我们劳动者的权利,但是当我们要辞职时,根据法律规定,有些情形我们必须要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书,为什么?

为什么要提前这么多天?

为什么要写辞职信?

因为假设我们作为某企业的员工,当你在岗的时候,你的工作为企业创造了财富,但如果你悄悄地走了,那么企业就会受到一定损失,这时,老板就可以因为这个损失而要求你赔偿。

但是,当我们提前30天辞职,那就可以给老板充分的时间去另外招聘一个人来顶替你的岗位,以避免遭受损失。

话又说回来,既然我们能光明正大地去一个企业工作,为什么不能光明正大地走呢?

因此,当某些时候我们要辞职的时就必须提前30天通知老板,同样地,某些情形下,老板要解雇我们的话也要提前30天通知我们。

否则,我们受损失的话也可以要求赔偿。

那到底在那些情况下老板可以解雇我们呢?

而我们也可以直接辞职呢?

下面就说说的我们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5类: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规定如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他必须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形。

这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其中第

(1)项所指医疗期,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分别确定,期限为3个月至24个月。

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三种是用人单位因"

经济性裁员"

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在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裁减人员。

但是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如果在6个月内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种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发生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五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但也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

《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用工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在其他情形下,如调动工作、自费考入大中专院校、出国定居等,劳动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最后,再讲讲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当我们遇到劳动争议时,我们应该向那些社会力量求助。

就像我开始上面所说的,我们做为劳动者的权利随时都有可能受到侵犯,但如果你遇到劳动争议时,你会怎么做?

你会选择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还是去法院告状?

还是自认倒霉?

显然最后一种选择,都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也是我们最不愿意去选择的。

那么当我们真的遇到劳动争议时,该怎么办?

我国劳动法规定,当有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些规定很明确指出,在我国可以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同时,劳动法对具体应该如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也做出以下的规定:

即如果你提出仲裁要求的,你必须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与住所。

申请书内容有欠缺的,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指导下进行补正。

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其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六十日内作出。

劳动争议双方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如果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10月1日开始实施(解读)这个司法解释名为"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共有18条。

该解释出台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

出台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便于劳动者准确理解掌握劳动法的规定,促进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便于法官准确掌握司法尺度;

有利于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

有利于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建立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

(1)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司法解释还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7项规定方便劳动者打官司.这7项规定分别是:

--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等六类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给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引。

--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者诉讼的过程中,对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和医疗费的裁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确定了申请仲裁期限中断和中止的制度,即: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体现为互为原告和被告,切实体现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问题。

--明确经济确有困难的劳动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不提供担保。

--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

--确认了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2)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比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在法律上哪个优先适用?

10月1日起施行的"

中依法赋予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效力。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工伤赔偿案件法院应当及时受理.现阶段我国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职业病多发,由此造成的工伤事故呈上升趋势。

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用司法解释规定了工伤赔偿的救济措施。

我国正在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职业病防治的力度,但工伤事故现阶段仍然难以避免。

国家在大力推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必须使伤病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康复和必要的赔偿.(4)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段时期以来是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百姓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

为方便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10月1日起施行的"

,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有的法院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的。

这就要求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

这样一来,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

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到了年末就会出现讨要高峰,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长时间的等待容易引发恶性事件。

针对这一状况,司法解释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5)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押金.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交保证金,解除合同时不退还等现象,10月1日起施行的"

强调,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押金,因此发生的争议,法院应该受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禁止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工资档案、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

【法律援助】

说到这里,有些人也许会说,虽然法律有这种规定,但是我们如果还是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该怎么办?

其实这也不要紧,现在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机构十分健全,你如果真的不懂,你也可以直接去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由于这个业务是我们司法局的一个为民服务措施,因此,下面我将着种说说法律援助的对象,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以及我们申请法律援助的具体程序。

首先先说说法律援助的对象。

虽然,现在法律援助机构全国各地已经比较健全,但是他可以提供援助的对象并不是针对全部公民的,他所援助的对象具有一些特殊性。

到底是什么特殊性呢?

按照我们《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只有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公民,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具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

(2)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法律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同时,他还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对以下三种情形的人员必须给于提供法律援助: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辩护人的;

(2)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在了解了可以得到法律援助的对象后,那么到底那些事情才是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呢,接下来我们就讲讲第二个问题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

按照我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下面六大民事、行政事项可请求法律援助。

这6大事项是: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对此6项以外的法律援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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