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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应实行竞选,而且是真实的竞选。

因为只有“差额”和“竞选”才更符合“选举”的本意,才使得选举更有悬念,更具活力,更能增加公民参与政治的兴趣和热情,才更能体现民主的价值。

现行人大代表选举尽管每次都有统计数字上的高参选率,但数量不等于质量,不可否认有相当数量的选民对选举是冷漠和应付的。

冷漠和应付不可能产生高质量的选举。

选民的政治参与水平和质量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

如果社会上“沉默的大多数”太庞大,改革就会失去民间推动力,就会动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就会严重影响我国政治现代化的进程。

选举的质量与参选选民的数量并不直接相关,但是与“竞选”是直接相关的,“竞选”,有助于提高选举的透明度,增强选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直观感,赢得选民对民主的信任,激发基层群众参与民主政治的热情。

选票在我手里,这是一种非常强烈的权利意识和权利自觉。

尤其是在竞争激烈的选举中,自己手中的票投给谁有可能影响选举结果,就更能体会到民主的分量,更会珍惜自己的权利。

可是,我国现行的选举法中并没有“竞选”这个概念。

这不能不是严重的缺憾

竞选对制度和程序的要求更为复杂,通过竞选这种规范化、程序化的民主操练,可以让选民熟悉并尊重民主的游戏规则,锻炼选民参与民主政治的技能。

技能的提高又会相应激发公民对民主参政的热情。

选民素质会随着竞选而不断提高,这种提高又会相应推动候选人素质乃至整个选举质量的提高。

并为将来更高层次的民主政治创造条件。

竞选是个系统工程,民主的核心是选举权。

选举权是一种参与权,但这种参与权是以知情权为前提的,如果对候选人的背景、主张一无所知,选民凭什么要投票给他?

又怎么会有兴趣去投票呢?

选举冷漠由此而生。

而要满足公民对候选人的知情权,就必须设立竞选权。

竞选权既是参与权,又是表达权。

要让候选人的背景和主张为选民所知,又需要用制度规定表达的正式渠道和表达的规范。

候选人怎么宣传自己?

他不可能和每一个选民都直接交谈,其背景、主张只能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广告等媒体公诸于众,这就要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有实现的具体制度。

等等。

因此,竞选是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这些改革内容如果付诸实施,思想解放就不是空洞的号召,而有了实在的内容。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就确实是碎步前进了。

二、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人大代表是人民选出的人民利益的代表,但“怎样让人大代表代表你”?

目前看来似乎是个难题。

我们的制度并没有在人大代表跟选民之间设计什么有实际意义的联系制度和有效的沟通渠道。

普通公民不知道人大代表都有谁,甚至不知道自己所在区的代表是谁。

当他有问题需要找人大代表时,实在不知在哪里找。

这种现象的存在,既阻塞了民意的反映渠道,又削弱了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为何人民选出的民意代表人民很少知道?

为何有事找代表却会关山阻隔、困难重重?

这种代表跟选民的关系问题,既反映了代表的困境,又反映了作为人大代表权力来源的公民的困境。

为何会如此?

我认为,是人大代表的现有产生方式和途径使代表跟民众之间产生了隔膜。

从选民的角度看代表,他们“不知道代表都有谁”?

从代表的角度看选民,一些代表也不愿、不想、甚至不敢去了解选民有些什么样的想法,这必然会造成代表对民意的漠视。

这种理论上不正常的现象在现实中已普遍到让人习焉不察、熟视无睹的程度。

尽管有一些代表在努力贴近群众,但能这样做的代表实在不多。

选举期间常见的两句话:

“人大代表人民选,选好代表为人民”。

现实生活中给人的感觉远非那么真实。

这种不真实反映了我们的制度出了毛病。

代表是选民选出的利益代言人,理应反映、维护选民的利益。

为此,他们需要时刻保持与公众的近距离接触,能贴身倾听并为之鼓与呼。

毕竟,民意才是代表问政的根基所在。

代表对民意的不愿、不想、甚至不敢去了解,是一种不尽责、不履职的行为。

但是,代表为什么不愿了解民情民意?

代表又怎么去贴近群众,反映民情?

代表不尽责选民怎么问责?

这一系列问题,现有的制度并没有提供有效的方法。

代表能否真正履责、能否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决定因素在于代表的权力是否真正的“权为民所授”。

在现有代表产生的途径下把贴近群众、反映民情、恪尽职守作为对代表的普遍要求是不现实的,无论是选民在媒体上发表“请你代表我”之类的呼吁,还是尖锐的批评,都不一定管用,不尽责的代表仍然照当不误。

还有,我们的代表大多是兼职的,自身工作很忙,倾听民情、反映民意的工作只能利用闲暇,谁是“本职”,谁是“业余”?

谁是“主业”,谁是“副业”?

不光选民搞不清,代表也搞不清。

然而,如果代表去留的决定权掌握在选民手中,那这个问题是很容易搞清的。

作为人民群众选出的代表,本身就是选民选出的利益代言人。

反映、维护选民的利益理应责无旁贷。

因此,代表和选民联系和沟通的渠道必须是通畅的。

正因为如此,代表应公布自己的联系方式,并应当制度化、法定化,不能变成代表的一项随意决定,想公布就公布,不想公布就不公布。

与选民的联系情况和反映、维护选民利益的情况应作为选民考核代表的重要内容。

这种做法符合我国的人大制度理念——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替人民行使主权。

从这种意义来讲,人大代表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增强与选民的日常性联系,反映选民的利益诉求,解决他们的问题。

三、人大代表专职制度

长期以来,人大代表兼职被认为是我国人大代表制度的一大优势。

但我以为,人大代表兼职化有很多弊端且日益凸显。

应尽快改革。

第一,代表兼职不利于代表意识的加强。

既是“兼职”,其“本职”就不是代表。

很多代表只是在参加人大会议时能够履行代表职责,会后则很少以代表身份参加活动,被群众称为“会议代表”。

尽管代表在产生时照顾了方方面面,似乎有广泛的代表性,但兼职使其丧失了代表本身最应具有的实质的代表性。

第二,代表兼职不利于代表素质的提高。

人大代表的素质是指其履行代表职责所必须具有的内在品质和能力,其核心内容包括知政、参政和督政等方面的能力。

代表“兼职”,必然会产生了代表到会率低、发言水平低、参加视察、检查活动以及联系选民少的现象。

第三,代表兼职使得人大开会的时间和次数受到限制。

人大决定的事都是大事,必须具有一定的时间保证,代表兼职使这个矛盾难解。

让一群外行代表在一两天时间内审查政府的财政预算,无法不走过场。

代表的兼职使得代表人数过多,只能以代表团和小组的形式开会,而代表团和小组的召集人又多为当地党政主要领导,这种会议形式强化了地区党政领导对人大代表的影响和约束,人大不可避免地变成为“橡皮图章”。

代表专职化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可以使代表把议政作为职业,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去履行职责,执行职务。

专职化可以按以下步骤次第推进。

首先,推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同时担任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

但并没有限制在这些机关中担任职务的人兼任人大代表。

实际情况也如此。

在人大代表中,各级“一府两院”的工作人员占有相当比例。

这种政治机构的内在矛盾就使得人大的监督处于矛盾与尴尬之中。

相当一部分“一府两院”的领导兼任了人大代表。

这就使得人大和“一府两院”之间的监督和被监督关系弄得说不清道不明了。

这也是人大监督不力的原因所在。

我们在考虑代表专职化的时候,更有必要的是推进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

他们以参政议政为职业,是职业的政治家。

专职化也可以保证他们的工作时间。

而充分的工作时间是职业政治家履行职责的最起码、最必须的条件

第二,逐步实现人大代表专职化。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需要代表投入很大精力和很多的间,深入人民群众了解民情,开展大量代表活动,这就要求代表必须专职化。

因此,必须对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为人大代表专职化提供法律保障。

就县级而言,专职代表应达三分之二以上。

对于专职代表的后顾之忧,可以初步试行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专门从事人大工作,任期结束后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三,减少党政机关领导“官员代表”比例。

优化代表在年龄、性别、党派等方面的构成,适当增加来自基层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和新社会阶层方面的代表,更好地体现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同时,削减现有人大代表的数量规模。

县级代表人数在100人左右,乡镇代表人数在25人左右,这样便于人大开会议事,提高人大的工作效率,又有利于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具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人大工作能力出色的代表。

从深层考虑,人大代表专职化也面临理论或理念上的难点。

人大代表专职会带来人大工作方式和制度的变革,人大权力行使会得到很大强化,就会凸显如何确保人大权力行使与坚持党的领导,与政府行政权和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司法权行使保持和谐统一的问题。

在人大代表专职化、人大权力进一步“刚化”情况下,如何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规范党委与人大的关系,也需要高度的政治智慧。

四、人大监督制度

宪法和法律直接赋予人大的监督权。

人大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最具权威的监督。

人大的监督形式既有柔性的,又有刚性的,柔性的监督包括听取和审议报告、开展调查、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审查批准有关计划和预算方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等形式。

刚性的监督包括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形式。

目前的问题主要是:

各级人大偏爱柔性,忌讳刚性。

尤其是对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更是柔性监督使用太多,刚性监督使用太少,宪法和监督法明确授权人大行使的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监督形式,在现实的监督活动中能够问津者少之又少。

正因为如此,人大是柔有余而刚不足,给人的印象是“橡皮”。

为何会产生上述现象,其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尽管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规定“一府两院”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但事实上,我国政治权力整合于党的领导中,政府首脑一般都是同级党委副书记,而人大领导不是。

人大监督权的行使不能突破党委的意图,人大对“一府两院”领导人员的任免因其只是贯彻党委的意图而成为一种事实上的形式。

政府对党委负责是实质性的,对同级人大负责则是缺乏实际内容的形式和程序。

第二,在干部配备上,很多人大工作者是被“安排”进人大工作的,相对于党委和政府而言,人大是“二线”,是“夕阳”。

“船到码头车到站”、“站好最后一班岗”、“监督就是支持”的思想普遍存在于这些“被安排”的人员的观念中,这样的人员配备和这样的思想状态,“不愿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碰硬”便成为常态,多“柔”少“刚”也就自然而然。

“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执行”这样的权力配置和监督的体制机制,由于内外条件的不具备,远未达到理想状态。

人大的监督应该刚柔相济,该“柔”则“柔”、该“刚”则“刚”,绝不能一味的“柔”,也不应盲目地提以什么为主。

“柔”之所以有效,是因为有“刚”的威慑和存在。

如果只有“柔”,没有“刚”,或者所谓的“刚”只是一种法律的虚拟,给人的感觉是永远不会运用到现实生活。

那么,我们的宪法“这张写着人民利益的纸”就会成为没有牙的老虎,对违宪违法行为就会“违法不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句话就失去了意义,真正的、科学的权力配置、权力制约、权力监督的体制机制就没法建立,人大就成为橡皮图章,其本身的存在价值就产生问题。

现实政治生活中,人大的立法作用发挥得比较好,但法律监督作用则逊色得多。

其重要原因是其监督形式的柔有余而刚不足。

改进的方法是:

第一,大幅提升刚性监督手段的重要性,增加刚性的使用、使刚性手段成为一种经常性手段而非“点缀品”。

第二,增加柔性监督的刚性成分。

如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也可以综合运用询问、质询、票决等刚性手段;

执法检查活动中若遇到重大情况,可适时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

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撤销政府不适当的文件和决定。

第三,明确刚性监督的法律后果,对于采用刚性手段后,仍未产生效果的,除启动罢免程序外,还可引进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其它责任追究制度,以强化监督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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