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什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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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什么Word文件下载.docx

软件登记文件是证明登记主体享有软件著作权以及订立软件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的重要书面证据,但软件登记不是软件著作权产生的依据,未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或软件许可合同、转让合同仍受法律保护。

  法律责任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三)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

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

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

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

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二)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

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

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X210mm(长X宽)纸张。

  第十八条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

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一)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四章软件登记公告

  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

  第二十七条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

  (三)软件登记的撤销;

  (四)其他事项。

  第五章费用

  第二十八条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四)登记证书费;

  (五)封存保管费;

  (六)例外交存费;

  (七)查询费;

  (八)撤销登记申请费;

  (九)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

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

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登记流程

  1)您填写软件基本信息采集表:

我们会根据信息采集表内容为您整理需要盖章签字的材料;

  2)提供部分源程序(电子版):

您提供该软件的WORD电子版部分源程序(前行和后行,共计4000行,最后一页为软件退出部分代码);

  3)提供手册(电子版):

根据软件的不同类型,需要您提供WORD版软件使用操作手册或者软件设计说明书;

  4)盖章及快递:

我们将电子版需要盖章的材料发给您,您盖章签字后快递至我公司;

  5)报送审查:

收到材料后我公司将整理打印,装订后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初审;

  6)版权中心复审:

初审通过受理后审查31-35个工作日,约45-50天左右出审查结果并公告;

  7)公告发证:

公告后发放证书,我公司收到证书后扫描给您确认;

  8)确认付款:

您确认后您支付全部费用,财务核实后会给您快递证书原件和全额发票。

  著作权保护

  我国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工作起步较晚,立法经验少,加之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产业相对比较落后,给立法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

但是,也正因为我们起步晚,其他国家在计算机软件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又可供我们在制定我国软件保护法时予以借鉴,使得我们起点高,不走弯路或者少走弯路。

所以,我们一开始就把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而不是选择其他法律对计算机软件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明文把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一项。

1991年6月在此基础上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作了全面、系统且操作性强的规定,中国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正式诞生,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走向完备化。

由于我国计算机产业的相对落后,不能代表计算机软件发展的国际水平,所在在制定上述法律时,立法者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更着眼于与国际保护计算机软件同步、与国际保护接轨和一体化。

1980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修订1976年著作权法修正案,正式把计算机软件列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除原则规定为直接或间接用于计算机以取得一定结果的一组语句或指令,以此作为对计算机程序的注释,通过法院判例的补充把软件受保护的范围具体规定为:

用回标代码表达的程序、固定在相关半软件上的程序、系统程序和应用程序。

但美国著作权法第102条明文规定:

“著作权保护不能延及体现作品中的思想、步骤、过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则或者发现。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在划定软件保护范围时明文规定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都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视为同一作品。

文档则包括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统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同时规定对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

我国对软件的保护范围和美国法律对软件范围的规定基本一致,甚至还要广些。

其次,在软件著作权人所享权利的内容上,美国法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演绎权、发表权、转让权、传播权、表演权、展示权等,我国软件著作权人除享有以上财产权利之外,还享有软件开发者的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软件署名的权利。

这种差异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在立法观念上认为著作权是个人财产,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房屋、汽车等财产没有什么不同,故在美国法律中没有规定软件著作权人的身份权和软件的不可侵犯的人身权。

我国在传统中尊重软件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

在对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上,我国有关软件的法规除规定精神权利不受限制外,限制范围与美国法也大致相同。

再其次,在著作权的取得上,我国软件立法采取各国统一的登记制。

在保护期限上我国把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定为25年,可申请续展25年,但最长不超过50年,这不同于著作权的一般客体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的规定,其原因主要是考虑到软件寿命短的特点。

美国法则把软件保护期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作者难以定的,自发表之日起75年,发表日无法确定的,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00年。

  上面除了解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什么,还清晰地写出了办理方法,办理流程以及需要的材料。

不过,也提倡对自己的发明需要进行保护,所以申请著作权登记证书还有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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