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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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校产字[2006]8号

为落实国家住房补贴有关政策,努力促进教职工住房条件改善,根据教育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北京市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国家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条件

根据国家规定,国家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为北京语言大学在编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具体条件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含)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教职工为无房新职工,发放月住房补贴。

(二)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教职工为无房老职工,发放无房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月住房补贴;校外调入的,须将无房补贴由原单位转入学校后,从调入之日起发放月住房补贴。

(三)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核定后的现住房面积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教职工为住房未达标老职工,发放差额补贴;发放差额补贴后职务职称有变动的,发放级差补贴。

(四)1999年1月1日以后调入且符合发放条件的教职工,从正式调入之日起开始发放国家住房补贴。

(五)下列人员不发放国家住房补贴:

1.住房已达标的教职工;

2.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经自动离职、调离、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的教职工;

3.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者;

4.1999年8月16日前已去世的教职工;

5.本规定发布之日前,本人已向学校正式提出调离或辞职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尚未正式办理手续的教职工。

(六)下列人员暂不发放国家住房补贴:

1.因公、因私出国逾期未归的在编教职工;

2.教职工及其配偶承租军产房的,暂不发放国家住房补贴,待其腾退军产房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3.现住房有权利纠纷、无法核定住房面积的教职工;

4.本人住房尚有遗留问题未处理完的教职工;

5.强占学校公有房屋或他人已购房屋者;

6.借调至外单位且停发工资者。

二、国家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

(一)无房老职工国家一次性补贴=(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二)无房新老职工2004年12月31日(含)前国家月住房补贴=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当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2005年1月1日(含)后无房新老职工国家月住房补贴,职务科级以下、职称初级(含)以下、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职务副科级、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职务正科级、职称中级、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职务副处级、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职务正处级、职称副高级1200元,职务副司(局)级、职称正高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

(三)住房未达标老职工国家差额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差额面积=职工住房建筑标准面积-职工现住房核定建筑面积。

(四)晋升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的有房老职工国家级差补贴=(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前的工龄)×级差面积,级差面积=晋升后该职工享受的住房标准面积-晋升前该职工享受的住房标准面积。

(五)1999年至2004年年度国家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2005年度国家基准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2005年度国家工龄补贴额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5元。

三、学校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和条件

(一) 学校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分为在编无房老职工和住房未达标在编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

1.1998年12月31日(含)前在北京语言大学工作的无房教职工为在编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含)前在北京语言大学工作的,现住房面积未达“标准面积”的教职工为住房未达标在编老职工。

(二)下列人员不发放学校住房补贴:

1.住房已达标准面积的校内老教职工;

2.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经自动离职、调离、辞职、除名、开除的教职工;

3.2006年4月1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本细则之日)前去世的教职工;

4.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者;

5.本规定发布之日前,本人已向学校正式提出调离或辞职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尚未正式办理手续的教职工。

(三)下列人员暂不发放学校住房补贴:

1.因公、因私出国逾期未归的在编教职工;

2.教职工及其配偶承租军产房的,暂不发放学校住房补贴,待其腾退军产房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学校住房补贴;

3.现住房有权利纠纷、无法核定住房面积的教职工;

4.本人住房尚有遗留问题未处理完的教职工;

5.强占学校公有房屋或他人已购房屋者;

6.现未在校内岗位工作或人才交流中心未上岗人员;

7.借调至外单位且停发工资者。

四、学校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

(一)在编无房老职工学校一次性住房补贴=学校住房基准补贴额(2000元)×控制面积;

校内无房老教职工(双教职工)配偶学校一次性住房补贴=学校住房基准补贴额(2000元)×0.5×控制面积。

(二)住房未达标在编老职工学校一次性住房补贴=学校住房基准补贴额(2000元)×(控制面积-现住房核定面积);

住房未达标老教职工(双教职工)配偶学校一次性住房补贴=学校住房基准补贴额(2000元)×0.5×(控制面积-现住房核定面积)。

五、学校住房补贴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本细则之日教职工的职务、职级一次核定发放,此后教职工职务、职级发生变化,不再另行核定发放。

六、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我校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参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标准执行:

(一)专业技术职务为初级以下的教师和教辅人员,技术等级为初、中级的技术工人,以及工龄不满25年的普通工人,住房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住房控制面积70平方米。

(二)专业技术职务为中级的教师和教辅人员,技术等级为技师、高级工,以及工龄满25年的普通工人,住房面积标准为70平方米,住房控制面积80平方米。

(三)技术等级为高级技师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住房控制面积90平方米。

(四)专业技术职务为副高级的教师和教辅人员,住房面积标准为90平方米,住房控制面积105平方米。

(五)专业技术职务为正高级的教师和教辅人员,住房面积标准为105平方米,住房控制面积120平方米。

(六)行政职务的住房面积标准参照专业技术职务标准执行。

七、教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教职工住房面积根据核定后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承租住房的,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教职工的住房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职工住房核定建筑面积=职工住房总建筑面积(含阳台)-职工住房阳台面积×0.5

(三)下列住房的面积核定为教职工住房面积:

1.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2.教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3.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危改回迁的,其回迁住房中按房改成本价购得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4.教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5.单位资助教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以高于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单位自建房或安居(康居)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扣除面积=[(职工集资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四)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教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

职工住房面积=(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分摊系数为居住户数的倒数。

(五)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后,实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租赁手续的,核定为实际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六)教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教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教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七)教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优惠价购买军产房的,应核定为住房面积。

(八)教职工夫妇双方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其阳台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教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其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教职工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教职工住房面积。

(九)教职工离异的,离异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售价购买的住房核定为教职工住房面积,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要合并计算;离异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承租配偶单位的公有住房,若该住房判给教职工配偶,则该住房不核定为教职工的住房面积,若该住房判给教职工本人,则该住房核定为教职工的住房面积;离异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承租产权或使用权属于我校的公有住房,核定为教职工的住房面积。

(十)教职工婚姻状况有二次以上变化的,按第一次离异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依据第七条第九款规定核定住房面积,教职工以后在婚姻变化过程中与有房职工结婚,有房职工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教职工住房面积;教职工因其他原因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教职工住房面积。

(十一)教职工及其配偶京外已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住房所在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与北京市全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之比乘以京外住房核定面积,具体计算公式为:

职工住房面积=住房所在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北京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京外住房核定面积

(十二)下列住房不核定为教职工住房面积:

1.教职工及其配偶全额出资以市场价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2.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3.教职工及其配偶退还承租的标准租私房。

八、工龄的计算

(一)教职工的工作时间和离退休时间以人事处核定的时间为准,建立公积金时间以财务处核定的时间为准。

(二)工龄计算:

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再加1确定(如教职工1990年参加工作,1995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1995-1990+1=6年)。

(三)工作月数总和的计算:

教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按1998年12月与参加工作具体年份和月份之差再加上1确定[如教职工1990年5月参加工作,教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8年12月-1990年5月=(1998-1990)×12-5+1=92月]。

九、月标准工资的确定

(一)离退休人员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时,“教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按“教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计算,基本离退休费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各部门自行发放的各项补助。

1998年各职务月均基本离退休费标准由人事部确定,职务:

正司局级800元,副司局级700元,正处级570元,副处级510元,正科级440元,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下380元;职称:

正高级700元,副高级570元,中级440元,初级380元;工人:

高级技师480元,技师和高级工430元,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370元。

1999年1月1日后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以人事处核定的为准。

(二)在职教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以及其后的工资变动情况以人事处核定的为准。

十、教职工职务职称的核定

副处级(含)以上的教职工的职务以组织部核定的为准;其他教职工的职务及教职工的职称以人事处核定的为准。

十一、发放程序

(一)公布发放方案

国家住房补贴发放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向教职工公布。

(二)教职工申请

符合发放条件的教职工,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单位领取《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和《北京语言大学教职工领取住房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也可在北京语言大学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如实填写并按规定签字盖章后交所在单位。

(三)所在单位审核

各单位收到教职工的《登记表》和《申请表》后,须对表中的信息进行审核,签字盖章,汇总后交资产管理处。

教职工所在单位有责任审核《登记表》和《申请表》的相关信息,发现有不实之处,须马上给予指出纠正。

(四)职能部门审核

资产管理处收到各单位汇总的《登记表》和《申请表》后,须对教职工填写的住房信息进行审核;人事处负责对教职工填写的《登记表》和《申请表》中的人事信息,特别是对职务(正科以下)、职称、基本工资等进行审核;组织部负责对教职工副处级(含)以上职务进行审核。

(五)计算和公示

资产管理处根据教职工填写的《登记表》和《申请表》中提供的信息,按照第二、四条中的公式计算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十天,接受全校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六)计算结果的核定

国家住房补贴公示后,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对异议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重新计算,并将结果再次公示十天,若无异议,公示数据作为最后核定的计算结果。

(七)签订协议

住房补贴计算结果核定后,由资产管理处与领取国家住房补贴的教职工签订《北京语言大学职工领取国家住房补贴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职工须在七天内把签字完毕的《协议书》交回资产管理处。

《协议书》可到所在单位领取,也可从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

(八)发放

《协议书》签订并回收完毕后,由资产管理处通知财务处按照核定的计算结果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财务处应在接到相关通知后10天内开始发放住房补贴,30天内发放完毕。

十二、其他

(一)学校成立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组织部、纪委监察处、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离退休工作处、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学校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主任由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组织部、纪委监察处、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离退休工作处、资产管理处指定专人组成。

(二)校内各单位成立住房补贴工作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不少于三人。

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相关工作。

(三)国家住房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对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回所领住房补贴款外,根据情节轻重报有关部门给予教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本细则经2006年4月19日校长办公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北京语言大学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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