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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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常熟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社医〔2007〕6号)、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建筑〔2008〕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建筑企业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应按照《建筑法》的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包括本地企业和外地进市建筑企业。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包括非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离开农村居住地,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类别、工程总造价、工伤保险费费率综合确定,具体为:

房屋建筑施工工程=工程总造价×1‰;

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其他施工工程=工程总造价×0.6‰。

根据苏州市造价管理处《关于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计取办法的通知》苏建价便(2008)7号文精神,以上所称工程总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组成。

(见附件一,工程造价计价程序)。

第四条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为不可竞争的专用款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

各单位在计算工程造价时,应将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列入造价。

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中须明确工

程项目类型及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

第五条  新开工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发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承包企业”)须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由建设单位代承包企业缴纳相关工伤保险费用,劳动保障窗口出具相关收费凭证给承包企业,再由承包企业开具发票给建设单位。

办理时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或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见附件二);

劳动保障窗口查验上述资料,确认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缴费率、缴费额以及工程项目保险编号。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的《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以此作为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第七条  建筑企业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准,即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

如果建设工程项目延长工期、追加工程造价的,承包企业应于本项目保险期终止前30天内至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后的《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补充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

2、原已登记缴费的《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变更登记表》(见附件三);

劳动保障窗口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对追加工程造价的项目还需办理工伤保险费补缴手续。

第八条建筑企业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承包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办理参保名册申报手续。

申报时应提供《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花名册》(见附件四,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随带花名册的电子文档文件,Excel表格式);

施工过程中参保人数发生变化的(如应急施工雇人等),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申报增减花名册。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为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在施工现场“告建筑民工书”上标明参保项目、参保人员花名册、参保日期和投诉、举报的渠道等内容。

“告建筑民工书”应设置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接受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有关各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建筑企业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农民工可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投诉、举报。

对于经查实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建筑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参保,并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治,并按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并提供经工程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确认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五)。

因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并提交临时增加或调用农民工参保花名册(同附件四)。

 

    第十二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由于建筑企业变动性大,为确保其利益,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持《农民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门诊病历与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农民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工生待遇支付科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结付手续。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上岗培训,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积极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00八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

工程造价计价程序

附件二:

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附件三:

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变更登记表

附件四:

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花名册

附件五:

建筑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一

工程造价计价程序(包工包料)

序号

费用名称

计算公式

备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

综合单价×工程量

按《计价表》

措施项目清单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费×费率或综合单价×工程量

按《计价表》或费用计算规则

其它项目费用

 

双方约定

规费

 

 

其中

1、工程定额测定费

(一+二+三)×费率

按规定计取

2、安全生产监督费

按规定计取

3、劳动保险费

按各市规定计取

4、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按各市规定计取

税金

(一+二+三+四)×费率

按各市规定计取

工程造价

一+二+三+四+五

 

注: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即为实际应缴纳的保险费。

附件二:

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参保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月日

参保单位(全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号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注册地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保险编号

项目经办人

 

联系电话

 

项目所在地

 

所属镇区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项目参保人数

 

工程总造价(万元)

 

缴费费率

 

缴费金额

(小写)¥

结算单号

(大写)

社保经办机构

意见

该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已按规定缴纳。

经办人:

年月日(盖章)

备注:

1、办理参保登记时应附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及复印件;

2、本表一式三份,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3、建设单位凭本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附件三:

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变更登记表

参保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月日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保险编号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经办人

 

联系电话

 

原竣工日期

 年月日

延期后的竣工日期

 年月日

原工程造价(万元)

 

追加工程造价(万元)

工程总造价(万元)

 

缴费费率

 

追加缴费金额(万元)

(小写)¥

结算单号

(大写)

延期原因

社保经办机构

意见

该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已按规定缴纳。

经办人:

年月日(盖章)

注:

1、办理参保变更登记时应附带变更后的《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补充协议等材料及复印件;

2、本表一式二份,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附件四:

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花名册

施工单位名称(盖章)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保险编号

上报时间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种

备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五

建筑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名称

(实际用人单位)

单位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保险编号

受伤害职工姓名

性别

保险编号(劳动保障部门填)

身份证号码

职业、工种

或工作岗位

参加工作

时间

申请工伤或视同工伤

事故时间

诊断

医院

诊断

时间

伤害部位或

疾病名称

接触职业病

危险时间

接触职业病

危险岗位

职业病名称

受伤害职工现居住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此表一式四份(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职工或直系亲属)填表日期年月日

开户行银行帐号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实际用人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项目总承包方意见: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监理方意见: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建设方意见: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意见:

印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实际用人单位,并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

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性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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