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简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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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简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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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简本#.docx

常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常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主要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事故应急救援。

1.4 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救助能力。

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 重大事故(Ⅱ级)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 较大事故(Ⅲ级)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4 一般事故(Ⅳ级)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3.1.1 市政府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3.2.1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3.3 辖市(区)组织机构

   各辖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一般级(Ⅳ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4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现场指挥由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委派,下设若干应急小组。

4 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1.1 全市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四个层次:

即各级重点特种设备监控点(企业)、乡镇监管员、辖市(区)质监(分)局、市质监局(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

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经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审核后及时上报。

4.1.2 企业对列入市级重点特种设备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信息、实行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上报;特种设备发现异常和事故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4.1.3 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

以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含街道、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4.1.4 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

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4.2 预警预防行动

4.2.1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接警单位,接受由群众、事故单位、县(区)质监(分)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和相关部门通报或报告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安全隐患信息,对报警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报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

4.2.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使用单位必须做到: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及时整治特种设备隐患。

4.2.3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各级政府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4.2.4 各级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4.2.5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4.2.5.1 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泄漏等事故。

4.2.5.2 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2.5.3 地震、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自然灾害。

4.2.5.4 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4.3 预警级别

4.3.1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即:

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Ⅱ级(重大,橙色)预警、Ⅲ级(较大,黄色)预警、Ⅳ级(一般,蓝色)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1.1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质监部门。

各级政府和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上报上级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

5.1.2 市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发现有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迅速向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通报。

5.2 分级响应

5.2.1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事故,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较大(Ⅲ级),辖市(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一般(IV级)事故。

发生涉外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对外协调工作按有关规定实行。

5.2.2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上级政府的有关指令或下级政府、事故发生单位请求,以及其它救援组织部门的求援要求后,报告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级别预案或立即派出相关应急救援人员。

5.3 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上报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当地政府和质监、安监、消防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5.4 现场紧急处置

5.4.1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级别事故后,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并宣布启动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领导、事故所在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应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5.4.1.1 事故危害初评。

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5.4.1.2 封锁事故现场。

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

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5.4.1.3 危险物资探测及控制危险源。

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性以及发生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监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采取特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尽可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5.4.1.4 建立工作区域。

根据事故危害、天气条件,设立现场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危险介质泄露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分为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安全区域。

5.4.1.5 抢救受害人员。

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全转移,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4.1.6 设立疏散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必要时划定危险涉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5.4.1.7 清理事故现场。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等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现场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5.4.1.8 事故调查取证。

在抢险救援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去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5.4.1.9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后,辖市(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按照预案要求,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5 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布信息。

5.6 应急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报请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6.1 死亡和失踪人员已查清;

5.6.2 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

5.6.3 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5.6.4 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6.5 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1.1 公安、消防部门和事故单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常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6.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好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6.3 物资装备保障

6.3.1 基层政府负责调配所需的救灾物资,并逐步实现救灾物资由实物储备过渡到生产储备。

6.3.2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和抢险方案,同时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建立比较完备的救援装备与物资信息库,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6.4 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医疗救护工作,医疗救护队伍接报险情后要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对伤员实行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域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

事故发生地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5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要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

事发地基层政府和单位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6.6 交通保障

6.6.1 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根据需要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

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6.7 通讯保障

6.7.1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6.8 技术保障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根据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和应急信息库。

加强先进的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有关各方应为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提供基础条件。

6.9 教育培训

6.9.1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6.10 人员防护

6.10.1 特种设备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科学的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砸伤、压伤、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

6.10.2 群众的防护措施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共同确定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

6.11 社会力量动员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地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等。

6.12 演习演练

6.12.1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

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

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6.12.2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7 后期处置

7.1 恢复重启

7.1.1 事故救援结束后,恢复重启小组要帮助事故发生单位恢复生产活动,对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或注销报废进行监督。

7.1.2 事故救援结束后,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善后工作小组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

7.2 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事故调查小组按有关规定展开调查。

调查内容主要有:

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确定事故隐患是否消除、周围环境污染、火灾隐患是否基本消除,对疏散人员能否返回提出意见,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报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7.3 工作总结

现场指挥部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8 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依有关规定报请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 特种设备:

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9.1.2 特种设备事故:

是指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特种设备爆炸、损毁、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的总称。

9.1.3 重点特种设备:

重点特种设备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特大伤亡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9.1.4 事故隐患:

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9.1.5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

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质监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定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9.3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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