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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前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7:

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

协会于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

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基本条件

(1)

第三章核准程序

(2)

第四章附则(3)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4)

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8)

附件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申请书(25)

附件4特种设备检验责任确认证明(3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第一章总则返回目录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所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的核准。

第三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四条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1。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实施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以及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证的颁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中的受理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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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特种设备检验师(或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

(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而且有效实施;

(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而且认真执行。

具体条件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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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七条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八条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附件3)。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气瓶检验机构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本;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项或者换证核准);

(四)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无损检测机构除外),应当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已落实申请核准项目范围内检验责任的见证文件(见附件4);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所申请核准的检验项目(无损检测除外),在拟开展检验业务的区域或者范围内,检验对象的检验责任已经由取得核准的其它检验机构承担;

(二)基本条件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要求;

(三)未经过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其它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而且公布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机构,约请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要求,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而且向申请机构通报鉴定评审情况。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而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

第十六条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实施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

核准实施机关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批,而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

(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而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能够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第十九条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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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准实施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其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高级检验师、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告知原核准实施机关。

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机构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以及其它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已经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第二十一条申请机构对核准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审批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3月1日起施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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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

序号

核准项目

代码

核准项目

备注

1

GJ1

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2MPa的蒸汽锅炉

监督检验

2

GD1

定期检验

3

GJ2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2MPa的蒸汽锅炉

监督检验

4

GD2

定期检验

5

GJ3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9.82MPa的蒸汽锅炉

监督检验

6

GD3

定期检验

7

GJ4

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45MPa的蒸汽锅炉

监督检验

8

GD4

定期检验

9

RJ1

压力

容器

超高压容器

监督检验

10

RD1

定期检验

11

RJ2

球形储罐

监督检验

12

RD2

定期检验

13

RJ3

第三类压力容器

监督检验

14

RD3

定期检验

15

RJ4

第一、二类压力容器

监督检验

16

RD4

定期检验

17

RJ5

氧舱

监督检验

18

RD5

定期检验

19

RD6

铁路罐车

定期检验

20

RD7

汽车罐车(低温、长管、罐式集装箱等)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续表

序号

核准项目

代码

核准项目

备注

21

DJ1

压力

管道

长输(油气)管道

监督检验

22

DD1

定期检验

23

DJ2

公用管道

监督检验

24

DD2

定期检验

25

DJ3

工业管道

监督检验

26

DD3

定期检验

27

DJ4

管道元件

监督检验

28

KJ1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

定期检验

29

JJ1

锅炉

介质

发电锅炉的水质

定期检验

参数不限

30

JJ2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锅炉的水质、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

定期检验

31

PD1

气瓶

无缝气瓶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32

PD2

焊接气瓶

定期检验

33

PD3

液化石油气钢瓶

定期检验

34

PD4

溶解乙炔气瓶

定期检验

35

PD5

特种气瓶(缠绕、低温、车载等)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36

PJ1

各类气瓶

监督检验

37

FD1

安全阀

安全阀

定期检验

38

TJ1

电梯

各类电梯

监督检验

注明是否含

防爆电梯

39

TD1

定期检验

40

QJ1

起重

机械

桥、门式起重机

监督检验

41

QD1

定期检验

42

QJ2

塔式起重机

监督检验

43

QD2

定期检验

44

QJ3

流动式起重机

监督检验

45

QD3

定期检验

续表

序号

核准项目

代码

核准项目

备注

46

QJ4

起重

机械

门座式起重机

监督检验

47

QD4

定期检验

48

QJ5

施工升降机

监督检验

49

QD5

定期检验

50

QJ6

缆索起重机

监督检验

51

QD6

定期检验

52

QJ7

轻小型起重设备

监督检验

53

QD7

定期检验

54

QJ8

机械式停车设备

监督检验

55

QD8

定期检验

56

NJ1

场(厂)内机动

车辆

场(厂)内机动车辆

监督检验

57

ND1

定期检验

58

YJ1

游乐

设施

A级游乐设施

监督检验

59

YD1

定期检验

60

YJ2

B、C级游乐设施

监督检验

61

YD2

定期检验

62

SJ1

客运

索道

各类客运索道

监督检验

63

SD1

定期检验

64

SJ2

单线固定抱索器式、拖牵式客运索道

监督检验

65

SD2

定期检验

 

二、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1

RT

射线照相检测

2

UT

超声波检测

3

MT

磁粉检测

4

Pr

液体渗透检测

5

ET

涡流检测

6

AE

声发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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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

(一)对于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自检机构),其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

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至少应当达到表1的规定,而且已经得到申请人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行检验责任范围的确认。

表l所拥有特种设备的最低数量要求

设备名称

最低数量

备注

锅炉

500台

申请人法人登记所在地所拥有的在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域内使用登记的设备数量

压力容器

1000台

压力管道

500km

起重机械

1000台

场(厂)内机动车辆

500辆

(二)申请核准的自检机构应当是申请人组织机构中具有独立建制的常设机构,该机构应当不受来自申请人行政管理或者组织内部其它部门的压力和影响,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定期检验工作。

(三)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保证与承诺:

一旦获得核准,对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定期检验以及其它相关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规定,建立与之相关的检验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在无法按时履行定期检验责任时,立即告知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所负责的定期检验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规模。

1.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

2.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下同)。

(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有其所属法人单位所授予的工作范围与责任说明书和正式授权书(任命书),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相应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2。

(六)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条件,具体要求见表2。

(七)具有一定的场地、设施。

1.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4.每5人至少拥有1台计算机,而且满足出具检验报告的需要;

5.建立了符合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的定期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6.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7.必要的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八)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独立于所属母体组织的,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而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九)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了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而且得到了监督指导机构对其检验能力能够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确认。

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二)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确认,有具体或者明确的特种设备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或者品种,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

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政府所规定的收费标准,而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定检验业务实施收支预算管理。

承担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内被核准项目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相关责任与义务。

(三)未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

(四)具有一定的规模。

1.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

2.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

(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持证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满足以下要求: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其中持特种设备检验员及以上证书的人员数量占持证人员数量的比例不小于5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65%。

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2。

(六)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具体要求见表2。

(七)具有一定的场地、设施。

1.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4.每5人至少拥有1台计算机,而且满足出具检验报告的需要;

5.建立了符合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6.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八)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九)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而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十)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了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而且得到了监督指导机构对其检验能力能够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确认。

(十一)具有承担检验责任过失的赔付能力(不低于300万元)。

 

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

核准项

目代码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GJ1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2名(承压类);

(2)锅炉检验师6名;

(3)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材料、焊接、应用化学、热能工程专业本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见本表注

(1),下同)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3)7射线机※;

(4)视频内窥镜(大于等于10m);

(5)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6)便携式定量光谱仪(至少含c、S、P的16元素);

(7)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8)台式金相显微镜;

(9)全站仪;

(10)应力测定仪※;

11)蠕变分析设备※;

(12)垢样分析设备※;

(13)水质分析设备(见本表JJl栏)※

GD1

GJ2

(1)锅炉检验师6名;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材料、焊接、应用化学、热能工程专业本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GD2

GJ3

(1)锅炉检验师3名;

(2)Ⅲ级射线或超声波、磁粉或渗

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材料、焊接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各1名人员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

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3)视频内窥镜;

(4)便携式定量光谱仪(8元素);

(5)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6)经纬仪;

(7)水准仪;

(8)水质分析设备(见本表JJl栏)※

GD3

GJ4

(1)锅炉检验师2名;

(2)锅炉检验员4名;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焊接或材料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1名

承压类基本配备

GD4

续表

核准项

目代码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RJ1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1名(承压类);

(2)压力容器检验师5名;

(3)Ⅲ级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焊接、化工机械、材料专业本科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

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视频内窥镜(大于等于10m);

(3)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4)便携式定量光谱仪(至少含c、S、P的16元素);

(5)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

处理功能);

(6)应力测定仪※;声发射仪※;

(7)超高压耐压试验设备

RD1

RJ2

1)压力容器检验师5名;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焊接、化工机械、材料专业本科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

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2)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3)便携式定量光谱仪(至少含c、s、P的16元素)※;

(4)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5)应力测定仪※;

(6)测温仪;

(7)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8)测氧仪;

(9)声发射仪※;

(10)经纬仪。

RD2

RJ3

(1)压力容器检验师4名;

(2)Ⅲ级射线或超声波、磁粉或渗

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焊接、化工机械、材料专业本科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

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7射线机※;

(3)视频内窥镜※;

(4)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5)便携式定量光谱仪(含c、s、P的16元素)※;

(6)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

处理功能);

(7)应力测定仪※;

(8)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9)测氧仪;

(10)声发射仪※

RD3

续表

核准项

目代码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RJ4

(1)压力容器检验师2名;

(2)压力容器检验员4名;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焊接或材料、化工机械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

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3)测氧仪

RD4

RJ5

(1)压力容器检验师2名;

(2)医用氧舱检验员2名;

(3)Ⅱ级射线、超声波、表面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除承压类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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