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定位管理办法及处罚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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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定位管理办法及处罚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公司*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

系统管理办法及处罚暂行规定》的

通知

矿所属各区队、机关各部室: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是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之一,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切实发挥系统在应急救援方面的作用,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经**公司*矿研究,制定《**公司*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及处罚暂行规定》,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公司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及处罚暂行规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

煤矿安全管理办法通知

 *集团综合办公室  2012年12月2日印发

附件:

 

**公司*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

办法及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等法规、标准和文件要求,逐步实现河南煤化*集团(以下简称“**公司”)*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人员定位系统)的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及处罚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矿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管理及检查工作。

第三条矿长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矿长负责具体管理责任,安全矿长负监督责任。

第四条人员定位系统是矿井的安全基础工程,是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之一。

安装人员定位系统的目的是为了“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数量及位置,便于发生灾变时能及时开展救援”。

严禁违背人员定位系统功能挪作它用,人员定位系统必须和考勤系统分开管理,不能作为人员出勤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人员定位系统,并实施24小时运行和实时监控;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系统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入生产。

第六条矿井必须严格人员定位卡的领取、使用、故障查询处理、消退及销毁等管理程序。

入井人数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

入井人员必须携带定位卡。

第七条矿井入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能准确公示实际入井人数。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八条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维护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

第九条煤矿安装使用人员定位系统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取得“MA”安全标志和防爆合格证。

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第十条煤矿安装人员定位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

局部更换、定位范围扩大等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系统更新、改造等由**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矿井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要求,建设和完善煤矿人员定位系统。

在河南煤化集团规定的选型范围内提出系统设计方案,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公司备案。

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二条人员定位系统由数据库服务器、中心站、传输接口、分站、识别卡、电源箱、电缆、接线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设备等组成。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信息中心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井下维护、地面监测。

第十四条矿井调度室必须设立人员定位系统显示终端,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和生产调度要联合值守,并建立24h值班制度。

现场交接班,出现超定员、系统故障或其它异常时,应按制度立即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测日报表,报矿长和有关负责人审阅签字。

第十六条人员定位系统值班人员发现网络通信中断或无记录,应立即通知维护部门查明原因,并报告值班领导,下达处理意见,同时将处理结果记录备查。

第四章装备要求

第十七条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使用、维修必须符合《AQ1048-2007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等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地面中心站

1.系统主机应实行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2.中心站应实行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使用时间不小于2h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3.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和防雷装置;

4.中心站应配置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5.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第十九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应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应为本质安全信号。

矿井入井口应至少配备2台识别卡的检卡仪分站,确保识别卡的唯一性和有效性;矿井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分站用于抢险救灾。

第二十条矿井应与产品生产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确保产品生产单位负责产品的终身维修、配件供应、软件升级和技术支持等。

第五章功能要求

第二十一条系统应具有位置监测功能

1.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等监测功能;

2.系统应具有识别携卡人员出/入巷道分支方向等功能;

3.系统应能对乘坐电机车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携卡人员进行准确识别;

4.系统应能识别多个同时进入识别区域的识别卡。

第二十二条系统应具有管理功能

1.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入井总数及人员、出/入井时刻、下井工作时间、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2.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工作时间、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3.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时刻、滞留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

4.系统应具有特种作业人员等下井、进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工作时间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具有工作异常人员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及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

5.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下井活动路线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功能;

6.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卡号、姓名、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每月下井次数、下井时间、每天下井情况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7.系统应具有按部门、地域、时间、分站、人员等分类查询、显示、打印等功能;

8.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求救报警功能。

第二十三条系统应具有存储、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系统应能显示系统、基站断电和故障状态,实时显示各基站通讯状态,信号中断时应报警。

第二十五条系统监测数据应能接入监控数据网。

第六章安装要求

第二十六条系统应在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巷道分支处、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出入口、下井口等候区、主要运输大巷、行人大巷等地点设置分站。

人员出入井口、巷道分支处、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出入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出入口所设置的分站,应能满足识别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功能要求。

第二十七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读卡、观察、调试、检验且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巷道或硐室中。

第二十八条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供电必须可靠,入井电缆入井口处应采取防雷措施。

第二十九条采掘区队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以及读卡器的设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十条系统应在矿调度室和中心站分别设置显示终端,调度室显示终端须具备声光报警功能以及实时和历史数据查询功能。

第七章管理维护

第三十一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应具备技术资料。

(一)矿井应制定人员定位系统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入井人员信息定期核对制度等规章制度。

(二)矿井应对从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人员定位系统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账

2.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监测日报表

7.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8.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及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矿负责人审批。

(四)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年。

第三十二条人员定位系统管理部门要随井下生产系统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矿井人员定位系统。

第三十三条人员定位系统具体管理部门应绘制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图、设备布置图、设备台帐、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

设备布置图应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的位置、编号、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图纸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四条人员定位系统人员超时报警定值设置,超时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工作时间的50%。

第三十五条系统管理部门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工作主机和备用主机的切换。

每季度测试一次备用电源放电容量,备用电源不能保证系统连续工作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六条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期检查、测试在用设备设施的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记录存档。

第三十七条系统发生故障时应立即维修,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按照预案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八条矿井应备足系统设备备件,备件数量应不少于在用数量的10%。

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应比经常下井人员总数多10%以上。

不固定专人使用且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应比每班最多下井人数多10%以上。

第三十九条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各种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事故记录应永久保存。

第八章处罚规定

第四十条矿井人员定位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矿长、分管矿长、安全矿长罚款3000元。

第四十一条矿井应备足系统设备备件,不按规定要求配备的,对矿长、分管矿长、安全矿长、罚款2000元,并由矿井对责任人拿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分站的供电必须可靠,中心站设备没有可靠的接地和防雷装置、中心站未使用录音电话的对矿长、分管矿长、安全矿长罚款1000元。

第四十三条发现人为、故意破坏人员定位系统设施、设备、线路的,按破坏安全生产罪,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入井人员不带识别卡严禁入井,同时严禁入井人员弄虚作假行为,凡发现不带或携带他人识别卡的(包括人员升井而识别卡仍在井下的),工人开除,干部撤职,并对当班井口责任人罚款100元/人次。

第四十五条职工下井前须检卡,以鉴定自己佩戴的识别卡是否有故障,识别卡失效不能实现正常接收的,不得下井。

否则每次罚款200元,并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识别卡必须与矿灯固定在一起,否则,发现一人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并对矿分管领导、安全矿长、管理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四十七条系统监测人员发现系统提示识别卡弱电、分站停电、超时等故障报警信息,不及时上报,不做记录,对分管负责人及监测人员不低于2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系统维护人员不对系统进行定期检查、不做记录的,对分管负责人及系统维护人员不低于2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矿井人员定位系统要及时安排处理故障,分站故障不能在短时间解决的,必须制订整改计划,限期解决,否则对矿长、分管矿长罚款1000元。

第五十条识别卡弱电故障必须在故障报警两日内处理完毕,识别卡弱电故障率必须控制在当班人员的2%以内,每超1%对矿长、分管矿长罚款500元,并由矿井对责任人拿出处理意见。

超时故障必须当日调查原因,由识别卡引起的故障必须在1天内解决;否则每人次对矿长、分管矿长罚款300元。

第五十一条矿井做好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没有合格证上岗的,发现一人次不持证上岗的,对矿长、分管矿长、安全矿长罚款300元,并由矿井对责任人拿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二条监测人员能够熟练操作人员定位系统,否则必须调离工作岗位,并处以不低于200元的罚款,同时对分管培训的分管矿长、分管科长罚款300元。

第五十三条职工在井下不得随意按动识别卡报警求救装置,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第五十四条矿井缺少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

每少一项对分管部门领导罚款100元。

第五十五条矿井缺少设备仪表台账、设备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设备、仪表台账、中心站运行日志、监测日报表、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布置图等帐卡及报表和图纸的,每缺一项对分管矿长和部门负责人每人罚款100元。

第五十六条人员定位系统记录不按规定保存的,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及保管记录人员分别罚款200元。

第五十七条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安装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300元,由矿井对责任人拿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八条矿井必须定期对工作主机和备用主机进行切换试验,备用主机必须在5min内投入工作,否则,对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不低20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因无计划停电影响人员定位系统电源,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六十条矿井技术负责人必须根据地区变化及时调整分站布置,当人员定位系统因地区变化而不能及时实现对主要地点监控时,对技术负责人和设计、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人员定位系统纳入日常安全管理考核范围,由安监局、调度室、信息中心按公司下发的管理办法和处罚暂行规定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请各矿井认真执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公司调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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