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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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交建井地质报告。

8

问题说明

及其它

二、开拓与开采验收负责人(签字):

设计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井田范围及开采深度

井田范围及开采深度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井筒

井筒的数目、功能及布置形式、保护煤柱留设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矿井的安全出口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井底车场、硐室及主要巷道

4.1

位置及煤柱

大巷布置层位、井底车场及硐室、保护煤柱留设等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2

水平和采(盘)区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各个采(盘)区的安全出口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3

巷道断面

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断面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

爆炸物品库

井下爆炸物品库设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井下爆炸物品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

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库房的发放爆炸物品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爆炸物品发放硐室设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发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井下爆炸物品库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照明设备,照明线应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

不得在贮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壁槽内安设照明设备。

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物品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矿井开采

5.1

采区布置

采区巷道布置、采区接替、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参数、采煤工艺、采区煤仓及溜煤眼的设置等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5.2

三量

开拓煤量:

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矿井可采期不得少于5年;

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小于4年;

其他矿井不得少于3年。

准备煤量:

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

其它矿井不得少于12个月。

回采煤量:

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

其它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

5.3

煤仓、溜煤(矸)眼

煤仓、溜煤(矸)眼应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

煤仓、溜煤(矸)眼不得兼做流水道。

5.4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及支护

采、掘工作面应编制作业规程,并按规定履行了报批和贯彻程序。

工作面应按批准的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支护,不得空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不得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

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支架)。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使用前应逐根进行压力实验。

5.5

采煤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和液压支架支护的采煤工作面其乳化液泵站的出口压力值应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值,乳化液管路无漏液。

工作面煤层倾角大于15°

时应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综采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顶板管理

顶板管理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额、

三、矿井通风验收负责人(签字):

矿井通风系统

1.1

通风系统及阻力测定

矿井通风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竣工验收前应对矿井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验收时应提交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

1.2

测风制度

矿井井下空气成分、有害气体浓度、温度应符合规定要求,应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并有测风记录。

1.3

风量和风速

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和风速应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4

水平、采(盘)区通风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应实行分区通风。

采(盘)区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盘)区,不得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1.5

专用回风巷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应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应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1.6

采掘条件

准备采(盘)区应在采(盘)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应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应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1.7

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不得2个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

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不得串联通风。

1.8

采煤工作面通风

采煤工作面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1.9

局部通风

掘进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通风要配备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

1.10

硐室通风

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

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布置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应可靠。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中,应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在主要风巷中要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前后10m不得有障碍物或拐弯。

主要通风机

3.1

性能测定

主要通风机和附属设施应按设计安装建成,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并提交性能测定报告。

3.2

反风

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矿井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矿井反风实验报告,其反风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3.3

风机房

主要通风机房不得兼做他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应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

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应实行巡检制度。

四、瓦斯防治验收负责人(签字):

瓦斯管理

检查制度

矿井应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瓦斯检查人员应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携带便携式检测仪人员

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瓦斯检查工应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安全监测工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检查范围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检查次数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应有专人经常检查。

于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

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应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每天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甲烷浓度。

瓦斯日报审查

通风瓦斯日报应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应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2.1

采掘部署防突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

区域防突措施先行,且优先开采保护层。

2.2

防突措施规划与计划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应同时编制有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保护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内进行。

2.3

专项防突设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应编制专项防突设计。

矿井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应通过实际效果考察确定。

2.4

开采保护层

有效保护范围的划定及有关参数应实际考察确定。

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

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应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向距离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保护层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应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2.5

预抽煤层瓦斯

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控制:

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

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

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控制开采分层及其上部法向距离至少20m、下部10m范围内的煤层。

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

2.6

瓦斯地质图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2.7

机构和队伍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门机构或队伍。

2.8

防突仪器仪表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预测预报和防突效果检验仪器满足防突需要。

2.9

安全防护措施

避灾硐室应安设隔离门,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并设调度电话。

压风自救系统安设位置:

距采掘工作面25m~40m处、放炮地点、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

长距离掘进巷道,每隔50m设置一组。

反向风门安设位置:

掘进工作面进风侧。

门框厚度:

不小于100mm;

风门厚度:

不小于50mm;

两道风门间距:

不小于4m。

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满足突出强度的要求。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应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数量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和实际需求。

瓦斯抽采

抽采系统

瓦斯抽采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煤层瓦斯抽采方法、抽采工艺、抽采参数应符合专项瓦斯抽采设计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并制定安全措施。

管路敷设及附属装置

抽采管路与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并且要吊高或垫高,若吊挂应吊挂平直,距地高度不小于0.3m、运输巷道内抽放管路与矿车最外缘的间隙应大于0.7m、地面瓦斯管路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它建筑物。

附属装置应包括瓦斯计量装置、放水器、除渣装置、测压装置、控制阀门。

管路防护应采取防腐、防冻、防漏气、防砸、电气防爆、防静电、防带电、防挤压等措施。

立井、斜井管路应采取在罐道梁上固定、设防滑卡等防滑措施。

钻孔封孔质量

本煤层瓦斯抽采钻孔封孔工艺:

采用充填材料进行压风封孔,封孔长度10m~12m。

邻近层瓦斯抽采钻孔封孔工艺:

采用封孔器或水泥砂浆封孔,封孔长度8m~10m。

3.4

抽采计量

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布置、计量器具应符合AQ1027-2006、NB/T51044-2015和《矿井瓦斯抽放设计手册》的有关规定。

3.5

抽采工程资料

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

五、粉尘防治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基本要求

防尘供水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贮水量、备用水池容量、防尘管路应符合设计要求,防尘用水水质应符合设计规定;

矿井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矿井应提供防尘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的检测报告、粉尘分散度检测报告、煤层注水可注性测试报告以及各尘源点的粉尘浓度(包括总粉尘浓度、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检)测记录。

煤层注水

煤层注水措施与效果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

隔爆设施

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以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采煤工作面喷雾除尘

采煤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

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

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加装外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否则采煤机应停机。

液压支架应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

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应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者采取压气喷雾降尘。

破碎机应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掘进工作面喷雾除尘

掘进机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控尘装置、除尘器等构成的综合防尘措施。

掘进机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

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加装外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炮采炮掘工作面、喷射混凝土作业及在煤、岩层中钻孔作业时应分别符合设计要求。

转载防尘

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等地点,都应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粉尘测定

矿井应建立测尘制度,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测尘人员。

粉尘监测人员应经培训合格。

粉尘传感器布置应符合有关规定,监测仪器应按规定进行维修、校准,测尘点位置、数量、粉尘监测周期应符合相关规定。

正常生产过程中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控制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

六、防灭火验收负责人(签字):

煤层自燃鉴定

矿井须提供各可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

防灭火设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编制矿井防灭火设计。

防灭火系统

开采容易自燃,采用分层开采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应有以灌浆为主的两种及以上综合防灭火系统。

防灭火管理和火情监测分析预报制度

矿井应建立防灭火管理和火情监测分析预报制度。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应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按设计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应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

灌浆防灭火

灌浆系统运转正常,灌浆材料的种类、主要灌浆参数、制浆方法、灌浆方式、灌浆方法、灌浆地点、灌浆时间及灌浆管理等内容符合批准的设计,并附有灌浆工艺系统图。

采(盘)区设计应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氮气防灭火

矿井氮气防灭火系统符合设计要求,运转正常,并附有注氮工艺系统图。

注氮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一条规定。

阻化剂防灭火

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喷洒压注工艺系统、喷洒压注设备配备符合批准的设计。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八条

(一)(三)的规定。

凝胶防灭火

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符合批准的设计。

采用凝胶防灭火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9

束管监测

矿井建成的自然发火束管监测系统符合MT/T757的规定,系统功能齐全,运转正常。

10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防火设施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的防灭火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11

消防洒水设施

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

12

采煤工作面防火门墙

采煤工作面防火门墙设置符合设计要求,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13

井下防灭火器材

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符合设计要要求。

14

井上下消防材料库

井上、下均须设置消防材料库。

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车。

消防材料库储存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等有关规定。

15

防止地面明火措施

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米,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米。

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表土层10米以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漏风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16

七、防治水验收负责人(签字):

矿井防治水基本要求

煤矿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地质勘探报告应经相关部门评审备案。

矿井应当对主要含水层进行长期水位、水质动态观测,设置矿井和各出水点涌水量观测点,建立涌水量观测成果等防治水基础台账,并开展水位动态预测分析工作。

按规定建立水文动态监测系统。

矿井应当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裂隙含水层(组)时,应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厚线图,对有突水可能的区域进行预测,并按设计落实防治水技术措施。

防水安全煤(岩)柱留设应符合批准的设计规定。

主要排水设施符合批准的设计规定,应做全负荷运转试验。

井下主要水仓设施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经验收合格且验收报告书完整规范。

疏水降压措施及封闭不良钻孔防治水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地表防治水

煤矿每年雨季前应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在山区还应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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