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走进法庭观摩心得体会1200字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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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走进法庭观摩心得体会1200字5篇

学生走进法庭观摩心得体会1200字5篇

 

法庭(courtroom)是法院(court)的事务类组织单元,是法院的子属级单元,是审判者根据客观事实及证据,公正地依法审理,并判决当事人是否违法,该处以何种处罚,或裁定当事人在所涉事件中该担负的责任或该承担的义务的基本裁判组织单元。

下面是带来的有关走进法庭观摩心得,希望大家喜欢

走进法庭观摩心得1

毕业前夕,学校组织我们开展了“模拟法庭”观摩与实践的活动。

当晚同学们在老师的带领下走进了模拟法庭的教室。

走进教室,就看到威严的国徽挂在墙面的正中,法台及讼诉参与人的各种桌椅均错落有致的摆放整齐,立刻给人以冷峻、严肃的感觉。

同学们走向座位安静的坐在各自的位子上,期待着本次活动的开始。

这时我们的桂老师说话了:

“今天请大家来的目的是观摩一场别开生面的刑事庭牢活动,那咱们活动的参与人自然也是我们的同学们。

”这老师话音刚落,教室里一片喧哗,有的同学说:

“我还以为是看真的法院开庭呢?

”有的则说:

“我们也是专业,能演得像吗?

”就这样,大家七嘴八舌的吵开了。

此刻,老师微笑着说话了,“同学们别紧张,搞这次活动不仅仅是让大家观摩,也要求大家能积极参与其中,这样可以将我们多年所学与实践融合,也可以提高同学们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各种能力的培养。

表演的同学亲身感受一下庭审的氛围,观摩的同学要仔细看并指出表演同学的不足之处,这样对大家来说都是有益处的嘛!

”大家相互看着,心里想着老师会如何安排角色,是否会安排到自己呢?

安静过后,几位老师的商议有了结果,分别让10位同学分别担任了法官、检察官、书记员、辩护人、被告人等不同角色,当然,教师也考虑到了一些细节,如我们公安系统的同学,无愧于就是法警了,律师同学就是辩护人,而我就理所当然,摇身变成了审判长,因为我从事法院刑事审判,对刑事法庭的流程比较清楚。

当一切准备就绪了,我感觉自己也有点小紧张,心跳加快等现象。

随着老师说准备开始,我用力长吸一口气,随其他同学走向了法台。

“现在开庭,宣布法庭纪律”,随着“书记员”的话音落下,模拟庭审拉下帷幕了。

本次模拟案件是非曲直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系一女性,被检察院指控有罪,但种种证据并不能相互印证,且证明事实不清,证据没有形成锁链,无法充分证实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罪名,故此被告人无罪。

依据这些材料我流利的进行着庭审的流程,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尊重各辩护人的各种要求,请公诉人当庭出示证据并质证,到公诉人收表公诉意见,辩护人收表辩护意见,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再到结合本案,收表看法和宣判,都在有条不紊中结束了。

整个过程既严肃紧张,又轻松活跃。

同学们也为我们的参与而鼓掌,但同时,我也发现此次庭审中自身的不足和本次活动内容及材料上的瑕疵。

尽管这样,大家还是认为受益匪浅,亲身体验的感受超脱了课本的范围,各种角色,被同学们表演得活为活现,把各类人物形象刻化得淋漓尽致,绘声绘色。

虽然这只是同学们自己演绎的一段,它并不是真实现实的,它也不是专业娴熟的,但它确也是真实、诚恳的,真实的模拟现场,真实的人物刻化,真实的语言,真实的内心表露,均诚恳地反映出同学们对待这次模拟法庭的态度,其他观看的同学也非常细致,谨慎的听取我们的对话,言行,并不时提出意见、建议。

我觉得这个模拟法庭活动开展的非常好,不仅将我们在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现实中,也有机的将两者合地为一,相辅相承,更加有利于我们对课本知识的掌握,有利于一些难点、要点的加深印象,消化吸收,从而也锻炼了我们语言组织、表达能力、思维反映、逻辑推理等不同方面的能力。

加强自我意识,发挥各人特长。

通过这次模拟,我也觉得本来枯燥无味的课本内容变得有趣、生动起来,正如别人说:

“死读书、读死书”是没有用的。

就应该把课本知识利用实践的机会相结合,这样学习起来,才会轻松、易懂,事半功倍,自然也会对法律专业产生浓厚的兴趣。

所以说,校方组织的这次活动非常有意义,且不定期应组织类似的活动,让更多的同学参与其中,感受其中。

走进法庭观摩心得2

普法实践的第三天,阳光灿烂,似乎在为我们的实践加油助威。

沐浴在阳光下,我们要去参加法院和检察院的心情更加地浓烈,越加的兴奋。

上午,早早地,我们便来到洞头县人民法院,等着工作人员带领我们参观法院。

当我到达法院的正门口时,心里立马有一种庄重肃穆感。

随后,一抬头,便看见正门口上的五星国徽,那么金光闪闪,那么引人注目。

我心里暗想,或许他就是庄严的象征吧。

想到这里,我不自觉地挺直腰板,摆正自己的身躯,昂首阔步地走去。

进入法院,很幸运,今天刚刚有一起酒驾的案件在受审。

只在电视上看过案件受理的我便满怀兴趣悄悄地坐到位子上观摩整场案件的受理。

一开始,简单地进行案件的概述。

原来是被告人刘某因为在驾车前喝10多瓶啤酒,在回家的路上而被交警抓获。

整场案件受审中,被告人没有找辩护律师,而是态度很好的承认罪行,最终被告人最终也因为酒后醉驾的罪名,而被判一个半月的刑。

看完案件,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

我既是因为觉得案件受审没有电视剧里来的惊心动魄而有点失望,却也因为开庭后每个人都恪守法庭纪律,保守安静,连一根针落地都能听得见声音的氛围感到惊讶,更因为自己终于亲身体会到法院受审时的庄严肃穆、公正公平而感到赞叹不已。

旁听完整个案件后,我思考着:

正处于青春妙龄的我们,在平常生活中,要学会遵法守法、公平公正,就像这些法院的法官或者工作人员一样。

不仅如此,我们更要大力宣传,使身边的人懂更多的法律,让他们成为一个懂法守法的人。

随着旁听案件的结束,我们参观法院的旅程也随之结束。

下面即将开启的是参观洞头县检察院的行程。

下午,我们来到洞头的检察院。

一开始,里面的工作人员带我们参观那些曾经身居高位却、受贿行贿的人;那些身处要职却利用手中的权利和工作之便,知法犯法的人的受审问的地方。

也听工作人员给我们讲那些机关人员由于聚敛钱财,无视国家法律,最终都成为阶下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故事。

随着参观一个个的审问室,我想着要是所有的人都能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该有多好。

随后,又观察检察院工作人员的休息和娱乐场所,还有检察院的历史一览馆。

看着历史馆里的老照片,思绪万千:

如果一个人对名利过于追求,就会陷入欲望的泥潭,不能自拔。

正如一位哲人讲过:

“人的欲望是座火山,如不控制,就会害人伤己”,欲望过度,失去理智,心理失衡,最终会成为人民的罪人。

所以说,要树立正确的名利意识,特别是对于这些对未来美好憧憬的大学生,如果我们从小就不能正确对待名利得失,抵制不住诱惑,毕业后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身处在学校的我们只有正确地对待名利得失,见财物心不痒,见美色脑不昏,才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否则估计可能会被请到检察院坐上一坐。

时间,总是过得很快。

一天的旅程也就在参观法院和检察院的过程中结束。

经过这么一天,我暗下决定: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要走好脚下的每一步,等到我们回首往事之时,可以毫无愧疚地看到自己身后留下的那一串串踏踏实实、坦坦荡荡的脚印,或许那会是我们一生最好的见证。

走进法庭观摩心得3

本案原告香港星海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公司),香港星海传媒有限公司基于侵权将中国文化传媒总社(被告一),广东中凯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二),广东中陆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三),天津音像(被告四)及北京图书大厦(五)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复制销售侵权产品,赔偿五十万元损失,返还违法所得,赔礼道歉及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

审理开始,我首先通过原告宣读起诉书,被告进行口头答辩及宣读书面答辩意见,了解了案件事实。

本案涉及的侵权产品是著名影星成龙的三部系列电影,分别是警察故事,警察故事续集及警察故事三之超级警察。

因三部影片是陆续拍摄上映的,三部影片的著作权人香港星海传媒公司在几年前分别与被告一和被告四签订了影片的出版合同,其中被告一享有警察故事一VCD及DVD的出版权,被告四享有后两部影片的出版权。

另外还与被告三签订了三部影片的委托发行合同。

而后,被告三以合同方式将发行权转让给了被告二广东中凯公司。

由此看来,各方权力的取得似乎都是合理合法的。

但问题就出现在,香港星海公司基于自己对三部影片的著作权在香港和澳门地区发行了套装的三部影片的DVD数码修复版光碟。

而内地方面,中凯公司也基于之前享有的影片发行权在内地地区也发行了套装光碟,封面同样印有DVD数码修复版的标志。

香港星海公司因在北京图书大厦发现销售与自己同样商品,光碟封面及内部分别印有被告一至被告四的名称,认为五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将五被告共同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法律事实,可以将无被告分为三类:

第一类包括被告一及被告四,他们分别是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出版人。

第二类包括被告二及被告三,他们分别先后是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发行人。

其中二者通过合同的方式将权力从被告三转移到了被告二身上。

第三类则是被告五,它属于此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销售者。

对于第三类被告来说,在整个案件中可能是涉及的法律关系最简单的一类。

图书大厦作为该音像制品的销售者,与中国最大的音像制品发行商广东中凯建立了长期的购销关系,图书大厦通过合法渠道与中凯签订合同,将成龙电影套装光碟购入以供销售。

即使广东中凯提供的是侵权产品,作为与其建立了长期商业往来关系的图书大厦只要是通过合法手段购入的方式,都可以推断其为合法产品。

可以说,即使产品造成了侵权,作为图书大厦方面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最多也只是因过失所致。

因此,若判定该套光碟为侵权产品,根据《著作权法》,图书大厦可以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返还违法所得即已销售的光碟的价款的侵权责任。

而作为第一类被告来说,用他们的话来说“有点冤”。

在法庭辩论阶段,广东中凯一代理人已承认被告一中国文化传媒总社及被告四天津音像作为出版人是其在制作光盘时将其名字加在封面及光盘上的。

依据的是《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庭审整个过程中双方提供的情况,被告一及被告四的名称应该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标注在本案涉及的产品上。

应该说,即使产品已造成侵权他们在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在我看来,本案中最重要,对于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最关键的就是被告二和被告三,他们与原告的法律关系在整个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

依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与被告二三对事实的阐述,应该可以基本明确的得知,原告对于此三部电影的音像制品的发行权通过多次的授权已转让与被告三广东中陆手中。

而后被告三又与被告二广东中凯签订了授权合同,中陆将对于这三部电影的所有发行权转让给了被告二。

在合同中,双方具体说明了授权的内容及产品制作中涉及的技术问题。

通过对于被告的分类及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发现要想判断此案件是否存在侵权,就要将注意力放在被告二和被告三之间的授权合同中。

广东中凯是否发行了侵权产品就要看其是否超越了被告三的授权范围实施了越权的行为。

进一步,要判断被告二的行为是否属于越权,就要看在二者签订的授权合同中规定的授权具体事项是怎样的规定的。

其授予的权力是否及于发行此三部影片的DVD光碟。

依据庭审所提供的信息可知,被告三已将三部电影的发行权完全授予了被告二。

所以被告二发行三部电影的DVD光碟是合法行为。

但此案件复杂之处就在于,原告在港澳独家发行的所谓的套装DVD光碟是数码修复版这一新的形式。

由此可以分析出案件的争点就从被告二的行为是否超出合同范围进一步具体细化为DVD数码修复版光碟是否不同于DVD光碟,发行DVD数码修复光碟是否产生了一项新的著作权。

当然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二和原告就基于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当然双方为了驳倒对方争取法官的认同,摆出了各种理由,而主要都是通过论述技术及载体的相同或不同来证明自己的论点。

原告认为数码修复版光碟采用了先进的技术,将老电影母带中声音,画质等方面的瑕疵得以修复,改善了电影的播放质量。

庭审中原告采用了加拿大全球视野公司提供的有关数码修复技术的资料详细讲解了此技术所带来的新的作用。

而被告二则认为无论采用了什么先进技术,通过母带制作光碟的技术是相同的,无论DVD还是DVD数码修复版都是以DVD光碟作为载体,因此发行修复版光碟并未产生新的权力。

在我看来,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忽视了一点很重要的内容。

电影音像制品的发行权属于电影作品这一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存在一定的差别,著作权保护的是产生作品的智力创造,而邻接权保护的是传播作品和其他成果的过程中投入的资金和劳动。

作为邻接权客体的并不是作品本身,而是作品的一种传播方式,或者说是作品面向大众的一种形态。

邻接权的客体并不需要具备独创性。

看来无论是DVD还是DVD数码修复版都是电影作品以光碟的形式面向大众的一种载体。

DVD光盘作为电影作品的传播方式无需独创性。

虽然技术有所改进,但载体确实没有发生变化。

因此我认为,发行DVD数码修复版光碟并未产生新的权力,由此也可推出,被告二广东中凯并没有超越授权范围进行发行,其在内地发行的套装电影光碟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力,不属于侵权行为。

当然,有点商业头脑的人都知道原告将五被告告上法庭的根本原因。

目前,原告虽仅在港澳地区发行了此种套装光碟,但其目光一定还会进一步瞄准大陆市场,在港澳地区发行过后必然会将此种套装光碟引入大陆市场出售,以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

而大陆方面现已有公司基于合法授权,在市场上发行出售了此种商品,这相当于抢走了原告即将开发的市场,造成原告可预知的经济利益的损失。

基于此,原告才将大陆的发行商和销售商告上了法庭,试图追回一部分经济损失。

除了诉讼,原告是否可以以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一商业上的问题呢?

毕竟诉讼存在败诉的风险。

我想原告是否可以在得知大陆方面已出售相同产品时及时与中凯公司协商,通过双方谈判已取得一个共同受益的结果。

走进法庭观摩心得4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侵犯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力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条法律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用以计算赔偿额的具体规定。

但通过观看今天的庭审,不难发现条文虽规定的具体但实际的操作性却不大。

若本案中原告的理由得到法院认可,被告行为系属侵权行为。

但作为原告,因大陆方面发行了其在港澳地区同样发行的套装光碟而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是很难计算清楚的。

如其产品能够拿到大陆来销售,到底能有多大的市场,能获得多少利润都会因为夹杂的各种商业因素而很难得到确切的答案。

我想法律中进一步规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这个规定看似是在减轻原告的举证难度,但实际操作中困难却不一定小。

拿本案原告来说,广东中凯到底发行了多少套装光碟,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如何,已获取多少利润,都是其无法获知的。

庭审中当法官询问原告是否能提交其要求赔偿的依据时,原告也只能说我们无法获知被告获利的数目,依次按法律规定提出了最高额五十万元的赔偿请求。

虽然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但这或多或少的加大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这有可能引起原被告对公平裁判的猜疑。

我想是否可以在确认案件存在侵权事实的基础上由法院利用职权搜集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比如销售清单之类能确定违法所得具体数额的证据。

这样一来,法官可以依据客观的证据加以判案,以避免自由裁量带来的弊端。

走进法庭观摩心得5

在我们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去了赛罕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观摩庭审。

中午吃完饭,我们两个班的同学一起坐着公交车就出发前往法院了,虽然离得比较远,但是我们还是到的比较早,我们就在外面等了一下时间后经过了严格的检查。

我们进入了这个神圣又庄严的地方,开始了这场具有深刻意义的观摩庭审。

审判法庭的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审判台方右侧设公诉台,审判台的正前方是书记员的席位,书记员的席位前是犯罪嫌疑人的席位。

原告和被告所在的位置分别在审判台的两方,原告在正对审判台的左方,被告在审判台的右方。

两个位置都比审判台略低,旁听席与审判区由一条栏杆隔开。

这次观摩的庭审是一场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审判长宣读了一下法院规则,宣布正式开庭,确认双方出庭人员阶段,原告通过法定程序宣布了对于被告出庭人员打的出庭异议。

但是由于被告的代理人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出庭,所以改为他人出庭,审判长因此驳回了原告的异议,庭审继续进行。

原告对于此次双方的纠纷做了一个简单地陈述。

被告对于原告作出的关于原告的建筑对于环境有污染状况作出作出的公告违反了正常的法定程序,请求法院进行行政复议

,紧接着,双方对于这个问题各自进行了举证,并且提出了自己的异议。

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双方对于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公告进行了详细的辩论。

通过这次观摩庭审,我认识到了律师的相关情况:

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进行,应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同时必须援引确切的依据以支持自己收集整理的观点,但决不要反反复复重复自己的论点,因为重复很可能会使法官感到厌烦,而且浪费了庭审的时间。

辩论发言要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明,逻辑要严密。

我觉得这次庭审实践活动十分有意义。

作为一个学法律的学生、未来的法务工作者多

学生走进法庭观摩心得体会1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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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一:

《教师学习法律个人心得体会5篇》】

教师,以教育为生的职业。

这个职业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职业之一。

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根据学校设施条件和个人职称专业,安排学生入座、发放学习资料、备课授课、批改作业、引导辅导帮助学生学习、组织听课练习,下面是带来的有关教师学习法律心得体会,希望大家喜欢

教师学习法律心得体会1

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

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在十七大的引领中正视教育。

十七大报告中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为一项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

回顾自己十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

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

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

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三、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

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

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

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

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

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四、学典型找差距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

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觉得自己缺少的就是这样一种精神,去寻找这种精神,让自己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能够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教师学习法律心得体会2

开学初,学校组织我们学习了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学习的过程中,又一次让我们的思想和心灵受到了净化,得到了提升。

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

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从而为自己以后学习与提高的道路指明了方向,最重要的是,让我们老师对教育事业充满了激情、斗志与信心,现在,我想谈谈我今后的努力方向:

1、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

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

回顾自己二十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

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

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

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2、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

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

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时存在问题的学生,要多方面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3、视学生为己出,处处关爱学生。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

热爱一个学生等于塑造一个学生。

而厌弃一个学生则无异于毁坏一个学生。

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刻,在成长的道路上,难免会遇到各种困扰和问题。

需要我们去帮忙引导。

如果说教师的人格力量是一种无穷的榜样力量,那么教师的爱心是成功教师的原动力。

那么如何爱心去打开学生心灵的窗户?

首先就要了解他们。

了解学生的爱好和才能,了解他们的个性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

只有了解了每个学生的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才能引导他们成为有个性、有志向、有智慧的完整的人。

教育是人类学,是对人类灵魂的引导和塑造。

苏霍姆休斯基说得好,不了解学生,不了解他的智力发展,他的思维、兴趣、爱好、才能,就谈不上教育。

热爱每一个学生,我要热爱我的每一个学生,我觉得教师不只是教给学生知识,还要教会他做人。

还要关爱他,时时刻刻让他感觉到集体的温暖。

让每个学生都能在这个集体中茁壮、健康的成长,这就是我的目标。

也是我的责任。

4、活到老,学到老。

社会的飞速发展,对教师的要求不断提高。

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知识的更新非常快,原有的知识已不能很好的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所以要求教师要不断学习,扩充知识量,为实现优良教学效果提供保障!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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