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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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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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英译名:

GuangDongEngineeringCostAssociation(缩写为GDEC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信息和软件开发企业、工程材料及设备生产和供应商、建设行业相关单位、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和工程造价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服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业务范围

(一)研究广东省工程造价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性建议,加快广东省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工程造价等专题调研,促进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行业的运用与推广。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和行业内外的关系,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为会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巩固和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工程造价软件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采集和发布工程材价信息和工程造价信息、指标指数等,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五)协助政府部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制订、实施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准入与清除制度,建立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执业人员的信息数据,协调解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执业中的问题。

(六)贯彻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准则和造价执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咨询业务操作规程等行业规章、公约,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机制,协助政府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实施检查和监督。

(七)受理工程造价咨询业中执业违规的投诉;对违规者,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研究活动;受理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为社会提供经济技术咨询服务。

(八)代表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业、造价专业人员与同行联系、交往,履行相关行业组织成员应尽的权利和义务,为会员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组织广东省行业学术交流活动,评选、推荐行业优秀成果。

(九)组织行业培训,开展业务交流,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建立统一工程造价数据系统和信息平台,促进工程造价信息化的健康发展。

建立行业管理信息网络,出版及发行工程造价刊物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培训教育等书籍和资料。

(十)指导各市、县工程造价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为本行业及其相关的经济组织和造价专业人员。

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

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

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授权给本会秘书处讨论决定;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出版发行的刊物和资料,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本会的指导、协调和自律管理,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按要求向本会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资料;

(七)为本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单位会员:

1、会长单位每年60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30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和监事单位每年10000元;

4、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

5、材料、设备生产和供应商每年3000元;

6、一般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属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单位会员减免会费,其他单位会员如经费确有困难,可申请减免会费。

(二)造价专业人员会员:

1、资深会员每年800元;

2、造价工程师会员每年400元;

3、非造价工程师造价专业会员每年150元。

(三)材价信息使用会员每年5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书面通知会员: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不遵守本会章程的。

会员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取消其会员资格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由会员推举产生,会员代表推举产生办法和人数由本会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四)审议取消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

(五)对本会的名称、业务范围变更,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四)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或除名;提议取消对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

(九)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造价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通过和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决定其他需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审定本会秘书处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审议和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三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组织秘书处会议讨论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设立时由会长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按照广东省民政厅的有关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广东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广东省民政厅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

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秘书处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方案并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三十日内,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5年12月30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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