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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定义

1.6监理单位:

1.7总监理工程师:

,电话号码:

1.8(8.1)发包人代表:

赵建喜,电话号码:

1.9(9.1)承包人代表:

,电话号码:

1.10(10.1)分包人代表:

,电话号码:

2.适用的法律、标准、规范

2.2.1本工程执行的标准、规范:

本工程项目的验收一般按照招标图纸的说明和要求及国家和地方建设委员会所批准或发布的规范与标准执行。

若标准有不一致,以最高及最严格的标准为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范及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可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8),

及其它相关国家、地方法律、规范、规程、规定等。

3.图纸

3.1发包人向分包人于年月日之前提供经设计院盖章并满足要求的施工图图纸3套(含制作竣工图所用图纸),分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整套正式施工图纸,以供发包人、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3.2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分包人应于7日之前向发包人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表,分包人未能按约定期限提出补充图纸及资料的时间表或要求的,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4.合同范围

4.1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装修图纸,进行材料采购详见附件:

《精装修工程材料供应界面》、施工,成品保护,施工过程中的建渣清运以及完工后的卫生保洁工作,以及配合发包人、物业和客户提出质量问题的整改,保证满足发包人的实际使用要求和当地政府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发包人。

4.2分包人与承包人的具体工作界面(详见附件:

《精装修施工界面划分》。

4.3其他工作:

(地区可根据情况自行调整添加)

4.3.1与发包人、承包人的配合工作以及设计配合工作。

4.3.2承包范围内所有材料(含甲供材料到场后)的运输、装卸及保管等相关工作;进场材料需提供材料合格证、检测报告、材料备案登记证及材料复检报告,由承包人、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4.3.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并经发包人审定后实施。

4.3.4承包范围内的验收、试验及环境检测工作;进入精装修施工范围前对承包人移交工程成品的检查验收,包括按设计和规范检查几何尺寸,平整度、垂直度及平面方正、洞口预留尺寸偏差等,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形成书面移交记录和移交接收工作。

4.3.5施工过程中的清理保洁工作,须达到发包人的要求和标准(物业公司参与验收),质检验收、工地开放日、集中交房等重要节点的清理保洁工作及配合(详见附件:

《精装修成品保护标准》。

4.3.6设置专职成品保护人员及保安,负责所有精装修施工范围内成品保护工作(详见附件:

《精装修成品保护标准》。

4.3.7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竣工资料收集、审核、整理、归集工作,配合专项验收。

4.3.8精装修施工范围的工程保修工作。

4.3.9施工图审查、设计深化(优化,不增加费用)、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及相关签章工作。

4.3.10负责或配合发包人与有关政府部门就申请、领取、送审、报建(如有)的有关供应、安装、测试及运作的文件及手续。

4.3.11淮安天鹅湾北区项目样板房及13#(东单元)、14#楼(西单元)一至二层公区精装修图纸中的设计说明、图例、物料表、设备表、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详图等为精装修的工作内容以及招标过程中书面及答疑会明确的工作范围;

4.3.12用于招投标的精装图纸中的设计说明、图例、物料表、设备表、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详图等为精装修的工作内容,以及招标过程中书面及答疑会明确的工作范围。

4.3.13精装修工程工作界面划分表的所有负责内容,中标单位应及时提出图纸中与现场施工可能出现的矛盾、错漏及安全性、可操作性、可预见性等问题。

4.3.14中标单位完成现场测量及设计图纸疑问的提出。

在图纸会审后的技术变更我方视情况有权不予采用,因未提出问题而产生的费用将由中标单位负责。

4.3.15甲方有权根据现场精装修所需对一些材料做法进行变更或增减工程项目,中标单位不得以价格未明确为由拖延或拒绝施工。

4.3.16总包单位负责机电管线、灯具、面板开关等配合开孔工作,艺术灯具所需预埋构件及安装配合工作。

4.3.17装修施工区域以招标图纸为准,总包单位电源接至户内箱,户内箱和出线均由精装修单位施工。

4.3.18由精装修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应由业主及设计师确认品牌、型号、规格。

4.4精装总包管理

4.4.1分包人即为本项目的精装总包单位,承担精装修总包管理责任,管理精装材料分包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负责整个精装工程的工期,如因分包人原因延误工期则分包人承担完全责任。

4.4.2分包人应组建健全、完善的精装总包施工管理班子,统筹组织协调精装工程施工计划、质量、施工方法等工作,包括精装材料分包的各项施工管理工作。

分包人若不能有效地承担起精装总包施工管理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现场班子人员,如分包人更换班子人员后仍无法满足工作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终止已签订的精装承包合同。

4.5工作内容变更

施工范围或施工内容如有增减,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明确调整,分包人不能拒绝,也不能因承包施工范围调整要求变更工程工期。

5.合同工期

5.1高层13#楼样板房及工区2017年9月25日-2017年11月5日

别墅26#楼精装2017年8月30日-2017年9月30日

高层14#楼样板房及工区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2月20日

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单体施工周期不得超过40天。

此工期已充分考虑了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因素(除不可抗力外)对工程施工的影响。

中标单位中标后要求2天内人员、材料、设备必须全部到场就位。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112天

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实际通知为准。

5.2分包人节点工期要求:

高层13#楼样板房及工区2017年9月25日-2017年11月5日

别墅26#楼精装2017年8月30日-2017年9月30日

高层14#楼样板房及工区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2月20日。

5.4.2暂停施工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约定:

不可周转或无法正常周转的租赁设备延长租赁的费用损失、需保管或撤场的机械架料等建设物资的保管及撤场费用,劳务及管理班组重新派遣所发生的派遣费用、现场管理人员工资。

除此以外,发包人不予计取因暂停施工造成的其他费用以及如预期盈利等间接费用。

5.7关于合同工期的其他约定:

5.7.1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完成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并且无条件地交付给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交付。

设计变更资料必须经发包人、设计单位相关人员签认。

由于设计变更而引发的增减工程量,分包人不能因设计变更而要求发包人延长工程合同工期。

5.7.2除上述工程范围外,发包人认为需要委托分包人施工并完成的其他单项工程或零星工程,承包范围或施工范围有增减,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具体明确并加以调整,具体工期双方另行协商。

5.7.3进度计划的组成:

5.7.3.1整体计划:

分包人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按合同工期要求排定经发包人确认后整体施工计划(含甲指乙供材料、其余发包人分包的进场计划、工作面移交等)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实施。

5.7.3.2月度计划:

按整体计划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的工程计划(含甲指乙供材料、发包人分包进场计划、工作面移交等)和当月的进度统计。

5.7.3.3周计划:

按月度计划要求,每周一前提交下周的工程计划(含甲指乙供材料、发包人分包进场计划、工作面移交等)和当周的进度统计。

5.7.3.4如分包人未按进度计划完成双方确认的相关节点控制及进度计划,分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具体按照本合同违约条款执行。

6.合同价款

6.1合同价款采用以下A方式确定

A、固定总价合同:

B、固定单价合同

C、其它:

6.5合同价款其它约定:

6.5.1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了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涨跌的可能和相关因素,分包人承诺该市场风险完全由其承担。

6.7.7.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此变更价格,由分包人提出适当的报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其中:

清单报价中有的材料价格及损耗执行清单材料单价及损耗;清单报价中没有包含的未计价材料价格由发包人认价,损耗等其他以发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协商为准。

6.9关于合同价款及结算办法的其他约定:

6.9.1分包人对图纸的施工工艺深化及完善不收取任何费用。

6.9.2分包人负责竣工图(套)编制及精装材料分包竣工资料的收集、审核、整理、归集、汇总后交承包人,其费用在本次报价中已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考虑此项费用。

6.9.3本合同采用基于承包范围内施工图(含深化图)及技术规范总价包干方式,即所有为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内容的一切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该总价除因设计变更或本合同所允许的调整外,不会因为人工费、货物价格或费率的变动等任何原因而有所调整。

工程单体费用以工程量清单为计算依据,金额以图纸(合同文件中已说明不包括的项目除外)及工程规范要求包干。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由分包人自行计量,该工程量的任何错误、差异、遗漏皆为分包人的风险,不作调整。

分包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在合同履约期内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于合同文件填报的各项价格应为固定单价;所谓固定单价或价格应理解为各项单价或价格不因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费用、费率等形成各项单价或价格的任何价格要素的波动而调整,也不因合同履约期内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或人工工资标准和其它与本工程相关的税费和政府收费或其它在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货物、机械、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价格或费用的变化或货币的贬升值而调整。

6.9.4措施费:

为包干费用,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凡列入措施费的项目的计价完全是分包人的风险,此类金额是固定及不可调整的。

任何对措施费项目所含项目的报价均被认为已覆盖了合同文件各个部分的全部要求(含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

分包人不能以变更工程涉及措施项目之变动以索取额外措施费。

6.9.5合同价款清单《零星项目清单价格表》中的价格由发包人指定,用于发生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时所产生的费用组价,分包人必须接受此价格,不得修改,不足部分分包人可从清单的其他报价中消化。

6.9.6分包人应按本合同承包范围内设计图纸所示工作内容、清单规范、质量规范、技术要求、设计规范(根据各地区视情况增加)中明确的全部工作内容为准进行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内未报价的项目将被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项目报价内。

6.9.7施工过程中分包人因图纸理解错漏碰缺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发包人一律不承担。

6.9.8本工程如须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分包人应无条件配合进行办理,且因此产生的分包人部分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在措施费清单中体现。

7.工程款支付

7.2工程款采用以下A方式支付:

A、转账

B、银行承兑汇票

C、支票

D、商业承兑汇票

7.2.1关于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及商票的其它约定:

7.3预付款支付比例及时间节点:

无;

7.4进度款支付比例及时间节点:

7.4.1每施工批次基层处理及水电改造完成,且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完工批次包干总价的15%工程款给分包人;

7.4.2每施工批次面层(吊顶封板、地砖)完成,分包人申请,发包人支付至完工批次包干总价的50%工程款给分包人;

7.4.3每施工批次全部工作完工并初验合格,分包人申请,发包人支付至完工批次包干总价的80%工程款给分包人;

7.4.4整体工程完工,并且发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报的完整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

7.4.5每次付款前,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合法税务发票,税票要求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

7.4.6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办理完结算手续,移交全部工程及资料后,分包人申请,发包人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结算款的5%保修金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贰年后,分包人申请,发包人无息付清(如有质保支出,发包人按实扣除相关费用),支付结算款前需提供(提前包含质保金)的全额发票,否则发包人可不予支付。

7.4.7在现场实际施工进度达到合同约定的各进度款支付节点时,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包括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节点进度的确认),发包人在收到相关文件后的14个日历天内完成核查,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在14个日历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分包人。

7.5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质保期两年。

第一年质保期满,经物业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后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按照剩余质保金的60%向分包人支付;第二年质保期满,经物业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后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一次性向分包人支付剩余的质保金。

质保金不计利息。

7.7如果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受到政府机关质疑和检查并被认定为非法票据,分包人除重新提供等额合法发票外,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包括罚金、滞纳金、税款等),并按照发票对应总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有权于任何一笔应付款(包括质保金)中扣除其蒙受损失等之费用,或在扣款不足下由分包人作为债项而向发包人赔偿。

发包人还将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7.9关于工程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7.9.1发包人、分包人双方已确认的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款随各阶段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一同支付;包干措施费根据施工进度产值,按比例与进度款一起支付予分包人。

8.发包人责任:

8.1委派赵建喜为发包人现场代表。

8.7关于发包人责任的其他约定:

8.7.1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及管理需要,要求分包人调整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数量以满足发包人要求。

8.7.2发包人有权享有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8.2开工前向分包人提供经发包人审定并签字的施工图纸贰套。

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协调设计单位完善设计变更,提出技术要求,明确施工界面和范围,通知分包人进场施工。

8.7.3审查并确认分包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办理工程中间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8.7.4协调提供分包人施工用水、用电接口。

指定分包人搭建临时设施场地。

8.7.5确认分包人阶段施工进度及有关工程进度款支付报审和申请支付。

9.承包人责任

9.1委派为承包人现场代表。

9.4施工用水电费采用方式承担,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3:

《施工用水、用电及电梯使用规定》。

9.14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各城市公司自行完善填写

9.14.1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提供必须的合格工作面,以便分包单位作业。

如承包人提供工作面不合格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如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时,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人员整改,其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根据实际发生整改费用从其工程款中扣除。

发包人可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提出部分分包工程提前插入的要求,承包人应积极作出响应和配合。

承包人交给分包单位进行施工的工作面应根据规范进行验收,并办理交接记录,承包人应对施工偏差超出规范要求的项目无条件完成整改,直至满足规范要求。

9.14.2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再行收取分包人管理费和配合费等任何费用,否则视为违约,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2000.00元的违约金。

10.分包人责任

10.1委派为分包人现场总负责人,为项目经理,负责履行合同。

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项目经理及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如有变动,须事先征得现场监理和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否则,视为分包人违约,每发生一人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含任何施工阶段),并对接任人员资格进行重新审查。

10.14分包人提供竣工资料要求:

10.14.1分包人将被要求制作自己的竣工图和整理自己的竣工资料共份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10.14.2分包人还须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对各精装材料分包的资料管理进行指导,各精装材料分包的资料由各自整理后,由分包人统一装订成册,进行归档;

10.14.3分包人的竣工资料在分包工程竣工后提交给承包人,并应按照承包人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整理全套资料(含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10.16施工用水、电由发包人指定接驳点,由分包人安表计量付费,每月分包人应主动缴纳水电费,凡不按时缴纳的,发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并由分包人承担延迟缴纳的利息。

若分包人未安装计量,则按本合同工程结算总价的1.5%支付发包人水电费。

10.19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10.19.1分包人须聘用具备相应操作资质的且经过分包人培训的人员进行本合同项下工作。

分包人所派往工程现场之人员凡出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情况的,由分包人承担责任,与发包人无关。

10.19.2分包人所派往工程现场人员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0.19.3分包人应在交工前做好本工程的清洁工作并清理现场,将实施本工程产生的所有垃圾(含精装材料分包的垃圾)运送至合法地点。

10.19.4分包人须做好清洁,确保质检验收、工地开放日、集中交房期的清洁标准。

若达不到清洁标准,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清洁,按实际委托清洁费用并加50%管理费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若因分包人清洁达不到标准造成客户向发包人索赔或其它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赔偿。

10.19.5注意对空气质量的控制及管路隐蔽工程的质量保证,做好相应的测试、检测工作。

空气检测费用包含在措施费中。

10.19.6分包人项目经理或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中应保持在岗。

如需请假,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10.19.7分包人必须按要求正常使用电梯,听从电梯操作工的指挥,电梯操作工有权拒绝搭载不听从安排的人员和物品。

如果分包人不听从电梯操作工的安排强行使用电梯,发包人将向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追究违约责任及相关费用。

10.19.8分包人须主动协调场内各施工单位,提前为甲供材料的运输做好准备,包括甲供材料的水平运输、垂直运输以及必要的局部加固保护措施等全部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0.19.9在工地开放日、集中交房期间分包人必须准备满足发包人要求数量的各工种快修人员到现场,对客户的整改需求马上维修,以确保客户及时收房。

集中交房期内现场需保留1-2名经发包人认可的管理人员和满足发包人要求数量的快修人员,以满足此期间接房客户的快速维修、整改需要,以提高报事完结率。

此期间后的维修责任按质保期的维修条款执行。

10.19.10如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的约定时间付款,分包人不得计利息,也不得停工和延长合同工期(应视为正常履行合同)。

10.19.11分包人对发包人指定分包的管理:

10.19.11.1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为精装材料分包。

10.19.11.2分包人不得向精装材料分包收取管理费和配合费等任何费用,否则视为违约,每发生一次,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2000.00元的违约金。

10.19.11.3分包人全面承担精装材料分包现场施工的管理责任,含质量、进度、环保、清洁、安全、治安、消防等,协调各精装材料分包之间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临设场地及其它后勤服务,并对整体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和工期负责。

对精装材料分包管理造成其进度达不到要求,或未担负起管理责任,或未按合同要求提供相关配合,以上任一情形每出现一次,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0元整,造成发包人损失,分包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包人在其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10.19.11.4分包人应按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向各精装材料分包免费提供现场施工水电的接驳点,和垂直运输设备(发包人不具备垂直运输设备除外),并保障施工水电和垂直运输设备的日常使用。

10.19.11.5熟悉精装材料分包的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

10.19.11.6要求各精装材料分包提供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并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工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解决。

10.19.10.7精装材料分包将自己施工产生的垃圾运到分包人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分包人负责清运出场。

10.19.11.8及时解决因分包人或精装材料分包施工而引发的邻近居民投诉等问题。

10.19.12工程范围的调整及施工过程的变更,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10.19.13分包人有权享有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材料设备供应及结算

11.8材料设备供应其它约定:

11.8.1分包人自购材料必须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可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8)的有关规定,如分包人所供材料满足不了以上要求,应无条件更换。

在本工程完成10天后进行空气质量检测,如空气质量检测不合格,则整改费用及再次进行空气质量检测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但分包人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空气质量检测不合格是因为精装材料分包所使用的材料无法达成《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可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8)的有关规定造成,经发包人调查属实的,分包人可不承担再次进行的空气质量检测费,分包人应要求精装材料分包无条件更换不合格材料,使之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可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8)的有关规定。

11.8.2发包人有权在工程实施中更改材料供货方式,但发包人应在分包人订货前提出,若因发包人在更换材料供货方式时给分包人造成订货损失,该直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8.3若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材料的供应方式由乙供改为甲供,则此部分材料的施工费不因材料价格调整而调整,同时于结算时扣除此部分乙供材料价,并扣除乙供改甲供的管理费,乙供改甲供的管理费=(甲供主材到场价与乙供主材到场价取高值)*10%。

11.8.4对于甲供材料设备,发包人将组织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召开交底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甲供材料设备的计划、供应、结算等要求。

11.8.5分包人必须负责对进场的甲供材进行现场卸货入库、验收与保管,并进行入库、出库登记。

分包人每次收到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实物后三天内应将入库验收单提供给发包人,否则每发生一次分包人未按时提交入库验收单,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元的违约金。

11.8.6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指定供应商进行相应规格、型号材料、设备采购,每发现一批次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并将该部分材料设备清退出场,工期不予顺延。

对已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可视情况要求分包人全部拆除清退并重新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或要求除按发包人掌握的该材料成本价计入结算外,并由分包人按材料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1.9.1材料设备消耗量计算方式:

按清单所报消耗量。

11.9.3材料设备消领用节约奖励方式:

12.质量与检验

12.1本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详见附件:

《精装工程主要分项工程技术标准》。

13.工程保修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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