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判例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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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判例集

中国古代判例集

从秦、汉到宋、元、明、清,民国,有关婚姻、家庭、吏制、土地、产业、作奸犯科等案例,既有御览钦定,又有明吏断语,个别的还有当时鸿儒的批语。

是了解中华法律制度演变的一个窗口。

战国时期

1.邓析被杀案

此案发生于公元前509年。

邓析,郑国大夫,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

当时,郑国执政产产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封建化的改革,但为了维护贵族特权,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周礼”;邓析则反对礼治,要求“事断于法”。

邓析不满子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刻在竹简上,故而叫“竹刑”。

他对法律很有研究,曾聚众讲学。

并充当“诉讼代理人”,《吕氏春秋·离谓》载:

邓析“与民之有讼者约:

大狱—衣,小狱襦ru音。

民之献衣襦而学讼者,不可胜数”。

在诉讼中,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并“持之有故。

合之成理”,打破旧专统,不以“周礼”为准.“以非为是.以是为非”。

在邓析的倡导和鼓吹下,当时郑国曾兴起—股革新浪潮,给新、老贵族的统治造成严重成胁.以至“郑国大乱,民口欢哗,”公元前501年,“驷喘(去口加吹右)(chuan喘)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驷喘就是继子产、子大叔之后的郑国执政,他杀了邓析却不得不用邓析的竹刑。

2.孙膑刖足案

此案发生于战国中期。

据《史记》载,孙膑,齐人,是军事家孙武的后代。

曾与魏将庞涓一起学兵法。

庞涓自以为才能不及孙膑,便暗中让人召孙膑到魏国。

“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勿见”。

孙膑被断足后方察觉庞涓的阴谋,遂设计逃出魏国,后计杀庞涓。

3.门扇不紧失粮案

这是战国时秦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案成例。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rRJ》载:

“实官户扇下致,禾稼能出.廷行事赀一甲。

”即凡粮食仓房的门扇不紧密,导致谷物从里面漏出者。

按成例,罚有关人员相当—副铠甲的钱。

4.五人共盗案

此案发生在战国时的秦国。

《陋虎地秦基竹简·法律答问》载:

“夫、妻、子五人共盗.皆当刑城旦,今甲尽径告之,问甲当购几何?

人购二两。

”即,夫、妻、子五人共同行盗,均应判处刑城旦;现甲把他们全部捕获告官。

地方司法机请示甲应奖赏多少?

中央司法机关批复:

每捕获—人奖赏黄铜二两。

5.教唆未成年者杀人案

此案发牛在战固时的秦国,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

《睡虎地秦基竹简·法律答问》载:

“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

当碟。

”案情为,甲主谋教唆身高不到六尺的末成年者乙盗劫杀人,分到十钱,案发后甲乙均捕获。

地方司法机又请示:

如何论处甲,中央司法机关批复:

甲应依法判处碎尸。

6.甲盗牛案

此案发生存战国时的秦国。

《睡虎地秦募竹简·法律答问》载:

“甲盗牛。

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

问甲何论?

当完城旦。

即甲盗牛.案发时甲身高六尺,刚够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所以囚禁一年;年后再加度量,身高已六尺七寸,已超过成人标准,所以司法机关以盗牛罪判处甲先城旦刑。

7.甲盗乙不觉案

此案发牛在战国时的秦国。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载:

“甲盗不盈一钱,行乙室,乙弗觉;问乙论何也?

毋论。

其见知之而弗捕,当赀一盾”即,甲盗窃,赃物不足一钱,前往乙家,乙没有察觉甲盗窃。

案发后,司法机关将甲乙一起捕获,经审理,认定甲是盗窃罪判处刑罚;乙没有论罪。

但是法官认为如果乙知情而不捕抓甲,就应判罚一盾的钱物。

8.甲盗乙分赃案

此案发十在战国时的秦国。

《睡虎地秦墓竹筒,法律答问》载: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钱,问乙何论?

同论。

”即,甲盗窃,赃物价值一干钱;乙知道甲盗窃,分得赃物不足一钱。

司法机关判处甲盗窃罪.乙与甲同样论处。

9.司寇盗钱自首案

此案发生在战国时的秦国。

《睡虎地秦莫竹简·法律答问》有裁:

“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何论?

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

”即,刑徒司寇盗窃110钱后就去自首,审判时法官判其耐为隶臣,有的法官主张应判赀罚二甲。

10.魏绛执法

晋侯之弟扬干,乱行于曲梁,魏绛戮其仆。

晋侯怒,谓羊舌赤曰:

“合诸侯以为荣也,杨干为戮,何辱之也!

必杀魏绛,无失也。

”对曰:

“绛无贰志,事君不避难,有罪不逃刑,其将来辞,何辱命焉。

”言终,魏绛至,授仆人书,将伏剑。

士鲂、张老止之。

公读其书,曰,“日君乏使,使臣斯司马。

臣闻师众以顺为武,军事有死无犯为敬;君合诸侯,臣敢不敬。

君师不武,执事不敬,罪莫大焉。

臣惧其死,以及杨于,无所逃罪。

不能致训,至于用五钺(象板斧而大);臣之罪重,敢有不从,以怒君心。

请归死于司寇。

”公跌而出,曰;“寡人之言,亲爱也。

吾子之讨,军礼也。

子无重寡人之过,敢以为请。

”晋侯以魏绛能以刑佐民矣,反役,与之礼食,使佐新军。

(《左传》襄公一年)

11.戮尸刑

晋邢侯与雍于争畜(加耳字旁)而田,久而无成。

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

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

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

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

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

“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

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

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夏书》曰:

‘昏、墨、贼.杀。

皋陶之刑也。

’请从之。

”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

[2][2]《左传》昭公十四年.

12..楚令尹子文之族有干法者.廷理拘之。

闻其令尹之族也,而释之。

子文召廷理而责之曰:

“凡立廷理者,将以司犯王令而察触国法也。

夫直士持法,柔而不挠,刚而不折;今弃法而背令,而释犯法者,是为理不端,怀心不公也。

岂吾营私之意也,何廷理之(马交一个字)于法也?

吾在上位以率士民,士民惑怨而吾不能免之于法,今吾族犯法甚明.而使廷理因缘吾心而释之,是吾不公之心明著于国也。

执一国之柄而以私闻,与吾生不以义,不若吾死也。

”遂致其族人于廷理,曰:

“不是刑也,吾将死。

”廷理惧,遂刑其族人。

成王闻之,不及履而至于子文之室,曰:

“寡人动少,置理失其人,以违夫子之意。

”于是黜廷理而尊子文,使及内政。

国人闻之,曰:

“若令尹之公也,吾党何忧乎!

”乃相与作歌曰:

“子文之族,犯国法程。

廷理释之,子文不听。

恤顾怨萌,方正公平。

(《说苑·至公》)

秦时案例

1.秦太子驷案

商鞍变法,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

于是太子犯法。

卫鞅曰: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将法太子。

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

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

明日,秦人皆趋令。

(《史记·商君列传》)

2.争牛案

某里公士甲和士伍乙一起带牛一头到县廷争讼,牛是黑色母牛,系有长套绳,并有角。

告曰:

甲、乙都认为是自己丢失了牛,请求县廷裁决。

县令当即让令史检查牛的牙齿,发现牛已六岁;再分别询问甲、乙二人牛的齿数,由此判断出牛应归属于谁。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3.告人盗百一十,问盗百,告者可(何)论?

当赀二甲。

盗百,即端盗驾(加)十钱,问告者何论?

当贷一盾。

赀一盾应律,虽然,廷行事以不审论,赀二甲。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评析:

法律解释表明。

对于控告他人盗窃不实行为的处刑,虽然律文有明确规定,但廷行事却加重了其处刑,

4.求盗追捕罪人,罪人格杀求盗,问杀人者为贼杀人,且(虽加斤)(斗)杀?

(虽加斤)(斗)杀人,廷行事为贼。

评析:

法律解释表明,虽然罪犯击杀迫捕之人的行为,符合律文斗杀人的特征,但是,对这种行为廷行事以贼杀人论处。

不难看出,廷行事可以变通律文规定,创制出新的法律规范。

5.百姓有责(债),勿敢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皆赀二甲。

廷行事:

强质人者论,鼠(予)者不论;和受质者,鼠(予)者口论。

6.仓鼠穴几可(何)而当论及谇?

廷行事:

鼠穴三以上赀一盾,二以下谇。

鼹穴三当一鼠穴。

7.“非所宜言”罪

(1)秦始皇三十五年,始皇帝幸梁山官,从山上见丞相车骑众,弗善也,中人或告丞相,丞相后损车骑。

始皇怒曰:

“此中人泄吾语”,案问,莫服。

当是时,诏捕诸时在旁者皆杀之,自是后莫知行之所在。

(《史记·秦始皇本记》)

(2)陈胜起山东,使者以闻。

二世召博士诸生三十余人前,曰:

“楚戍车攻蕲(其音)入陈,于公如何”博士诸生三十余人前曰:

“人臣无将,将即反,罪死无赦,愿陛下急发兵击之。

”二世怒,作色。

叔孙通前曰:

“诸生言皆非也,夫天下合为一家,毁郡县城。

铄(说音)其兵,示天下不复用。

且明主在其上,法令具于下。

使人奉职,四方辐辐揍,安敢有反者?

此特群盗鼠窃狗盗耳,何足置之齿牙间?

郡守、县令捕论,何足优?

”二世喜,曰:

“善。

”尽问诸生,诸生或言反,或言盗,于是二世令御史案,诸生言反者下狱,非所宣言。

诸言盗者皆罢之。

乃赐叔孙通帛二十匹.衣一袭,拜为博士。

(《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

(3)“王夫人知帝望栗姬,因怒未解,阴使人趣大行立栗姬为皇后,大行奏事毕,曰:

子以母贵,母以子贵,今太子母无号,宜立为皇后。

’景帝怒,曰;‘是而所宜言邪?

’遂案诛大行,而废太子为临江王。

”《史记·外威世家》:

(4)王莽新朝时,韩博曾保荐一名叫巨毋霸的奇士,由于王莽字巨君,巨毋霸隐含王莽不要篡位称帝之意,韩博被以“非所宜言”,判处了弃市。

(《汉书·王莽传》载)

8.韩非被逼自杀案

“韩非者,韩之谙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

非为人口吃,不能道说而善著书。

与李斯俱事苟卿,斯自以为不如非。

”他“见韩之削弱,数以书谏韩王,韩王不能用。

”后来秦王(始皇)看到他写的《孤愤》、《五惠》等篇,曾感慨地说:

“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

”公元前234年,秦围攻打韩同,韩王“遣非使秦。

秦王悦,末信用。

”李斯、姚贾陷害韩非说:

‘韩非,韩之诸公子也。

今七欲并诸侯,非终为韩不为秦,此人之情也。

今王不用,久留而旭之,此自遗思也,不如以过法诛之。

”秦王听信谗言,将韩非下狱。

公元前233年,李斯派人送给韩非毒药、强迫他自杀。

韩非想见秦王并表白白己,但没能见到秦王,于是自杀于狱中秦王后悔。

派人赦免韩非,但韩非已死。

此为战国末期发生在秦国的著名案件。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西汉:

1.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出,乘舆马惊。

于是使骑捕,属之廷尉。

释之治问。

曰:

“县人来,闻跸,匿桥下。

久之,以为行已过,即出,见乘舆车骑,即走耳。

”廷尉奏当,一人犯跸,当罚金。

文帝怒,曰:

“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

“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

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

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

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

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

唯陛下察之。

”良久,上曰:

“廷尉当是也。

2.光武时,董宣为洛阳令。

时湖阳公主苍头白日杀人,因匿主家,吏不能得。

及主出行,而以奴骖乘,宣于夏门亭候之,乃驻东叩马,以刀画地,大言数主之失,叱奴下车,因格杀之。

主即还宫诉帝,帝大怒,召宣,欲(垂上加竹子旁,垂音,鞭打的意思)杀之。

宣叩头曰:

“愿乞一言而死。

”帝曰:

“欲何言?

宣曰:

“陛下圣德中兴,而纵奴杀良人,将何以理天下乎?

臣不须(垂上加竹子旁,垂音,鞭打的意思),请得自杀。

”即以头击楹,流血被面。

帝令小黄门持之,使宣叩头谢主,宣不从,强使顿之,宣两手据地,终不肯俯。

主曰:

“文叔为白衣时,藏亡匿死,吏不敢至门。

今为天子,威不能行一令乎?

”帝笑曰;“天子不与白衣同。

”因敕强项令出。

赐钱三十万。

3.前元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

其少女缇萦上书曰:

“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

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

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

“制诏御史,……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

具为令。

《汉书.刑法志》

4.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以杀母大逆论。

帝疑之。

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帝例,遂问之。

对曰:

“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绕父之故,比之子母。

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下手之日,母恩绝矣。

宜与杀人同,不宜以大逆论。

5.定陵侯淳于长坐大逆诛。

长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事末发觉时弃去,或更嫁。

及长事发,丞相方进、大司空何武议曰:

“令,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明有所讫也。

长犯大逆时,乃始等见为妻,已有当坐之罪,与身犯法无异。

后乃弃去,于法无以解。

请论。

”廷尉孔光驳议,以为:

“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欲惩后犯法者也。

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

长未自知当坐大逆之法,而弃去乃始等,或更嫁,义已绝。

而欲以为长妻论杀之,名不正,不当坐。

”有诏光议是。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六)

6.汉元帝时,王尊守槐里令,兼行美阳令事。

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曰:

“儿常以我为妻,诟笞我。

”尊闻之,遣吏收捕验问,辞服。

尊曰:

“律无妻母之法,圣人所不忍书。

此经所谓“造狱”者也。

”尊于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悬磔(者音)著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

杀之。

(《折狱免鉴》卷四)

7.时有疑狱曰:

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

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

仲舒断曰:

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

诗云:

“螟蛉有子,螺赢负之”。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8.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

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

”乙怒杖甲二十。

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

仲舒断之曰:

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

虽杖甲,不应坐。

9.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枚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

殴父也,当枭首。

董仲舒论曰:

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gou)父也。

《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

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10.张汤案

两汉武帝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赵王刘彭祖上告御史大夫张汤与其吏鲁谒(业音)居有奸。

武帝令廷尉审理此事。

鲁谒(业音)居病死,其弟被捕,在狱中使人上书控告张汤与鲁谒居诬陷御史中丞李文并,将他处以死刑。

丞相长史朱买臣、王朝、边通素与张汤有怨,使吏收捕张汤之友商人田信等做证,上奏张场与商贾非法交结,囤居居奇,共分奸利。

武帝以此事责问张扬,张场当面否认,被认为是心怀奸诈,欺君,受到重责。

张汤自杀.留遗书自言无罪,受丞相和三长史陷害。

张汤死后,家产甚微,其母以薄棺简葬,武帝甚为感叹,严令穷究此案,将朱买臣、王朝、边通逮捕.以诬陷罪处死;丞相庄青翟亦受牵连,被朝廷收捕入狱,后自杀而亡。

11.征七科谪出征案

西汉武帝太初三年(公元前102年)因为贰师将军李广利领兵远征大宛(古西域国,在今苏联中亚费尔干纳盆地)失败,汉朝谪罚天下七种人充军,称为“七科谪”。

其中包括;犯罪的官吏,非法逃亡者,赘婿(在女方家庭落户的夫婿),商贾,曾经登记属于市籍的人,父母属于市籍的人,大父母(祖父、祖母)属于市籍的人,配属李广利率领,再次出征大宛获胜。

另在天汉四年(公元前97年),朝廷又一次征发天下七科谪民出朔方郡攻击匈奴。

12.司马迁案

西汉武帝天汉二年(公元99年),李陵率军出征匈奴,兵败后投降。

边塞上报朝廷,武帝大怒,群臣都谴责李陵,太史令司马迁为他辩解,称李陵事亲孝顺,与士人结交守信,常奋不顾身以徇国家之急;这次率步卒五干与匈奴数万骑兵交战,因为寡不敌众而失败,不应受到谴责。

他之所以没有战死而降敌,是为了将来有机会立功赅罪,回报汉朝。

司马迁的言语触怒武帝,以诬罔罪将他逮捕入狱,处以宫刑。

司马迁家财产不足以赎罪,亲友又不为他上言相救,本想自杀,但为了史记一书的撰写,忍辱受刑。

后来他获赦出狱.发愤著书,终于完成了《史记》的写作。

13、殴生父案

西汉武帝时,百姓某甲将亲生儿子乙送给了丙,由丙抚养长大。

后来甲饮酒醉,对乙说:

你是我的儿子。

乙不知缘故,怒而打了甲二十杖。

甲因为乙本来是自己的儿子,受到殴打,不胜气愤,于是到官府去告状。

按照归时的法律规定,殴打父母者要处以死刑。

而名儒董仲舒断决道:

甲虽然生育了乙,但是不能抚养,送给了丙,在道义上已经断绝了父子关系。

所以乙尽管打了甲,却不应以殴生父论罪。

(《白氏六帖集》卷九一)

14、寡妇再嫁案

西汉武帝时,有女子某甲的丈夫某乙驾驶海般出航,遇到风暴沉没,溺水而死,尸首漂失无法归葬。

四月以后,女子甲的母亲丙将她嫁与他人。

有人到官府诉讼比事,某些司法官吏认为,甲的丈夫死后未葬,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得改嫁的,她私为人妻,应当判处列刑,予以弃市。

而名儒董仲舒断狱道,依照《春秋》一书的意义,丈夫死后,寡妇如果没有儿子,是可以改嫁的。

妇人甲是被她的家长尊者做主改嫁的,无淫行之心,并非私为人妻,因此没有犯罪,不应受到惩处。

(《太平御览》卷六四)

15、东海孝妇案

西汉武帝时,东海郡有孝妇,年轻时即守寡,无子,奉养婆母甚勤,不肯改嫁。

婆母对邻居说:

孝妇服侍我很辛苦,为哀悼她死去的丈夫而寡居,我老了,不应长期负累她。

后来婆母为减轻孝妇的负担而自杀身亡,其女儿却向官府控告,说是孝妇不愿侍奉婆母,将其害死。

县里逮捕孝妇审讯,经过拷打,她被迫屈招,承认自己谋杀了婆母。

案件上呈到郡府,决曹于公认为此妇奉养婆母十余年,以孝顺闻名,肯定不会杀人。

太守不听,坚持判处孝妇死刑。

于公和他争辩,未能说服太守,因此称病辞职,孝妇终于被杀。

三年后新任太守到官,于公再次为她诉冤,此案得以平反,宣布予以昭雪。

(《汉书·于定国传》)

16.靳亭事国人过律案

汉朝法律规定成年男子每年要为官府或封召服一个月的徭役,称为“更卒”或“居更”。

西汉文帝后三年(公正的161年),信武侯靳亭役使封国内的人民超过了律文的规定,而被免去爵位,取消了封邑。

17.淮南王安谋反案

西汉武帝时,淮南王刘安欲起兵反叛朝廷.自立为帝。

他积聚钱财收买郡国诸侯游士与朝中大臣,修治攻战器械,作皇帝玺与丞相、御史、大将军及附近各郡太守、都尉官印,汉朝使节法冠。

并与宾客伍被、左吴商议,欲先杀淮南国相、二千石长吏,派人诈称南越兵入界,以此为由发兵反叛,其阴谋被他的孙子刘建等告发。

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朝廷派遗官吏到淮南逮捕了王后、太子及诸宾客,搜出各种谋反器具。

刘安畏罪自杀,王后荼、太子刘迁被判处死刑,和他策划谋反的人都受到族诛,被连坐而处死的列侯、二干石长吏、豪杰共有数干人。

侍中严(庄)助因为平素与淮南王结交、私下议论,并多受其贿赂,也被逮捕。

武帝不愿判处他死刑,遇到廷尉张汤的反对.提出“(严)助出入禁门,腹心之臣.而外与诸侯交私如此;不诛,后不可治。

”终于将严助处死。

淮南国被废除,改为九江郡。

18.衡山王赐谋反案

西汉武帝时,衡山王刘赐与其兄淮南王刘安谋反,交结宾客、壮士,寻求通习兵法占星望气者.并制造战车弓箭,刻天子玺、将相军吏印。

元狞元年(公元前122年),刘安谋反事泄露受诛,刘赐次子刘孝恐怕被人揭发,闻律文有“先白告,除其罪”的规定,便首告自己与父亲及宾客救赫、陈喜等谋反。

廷尉审讯后报告朝廷,武帝遗产司马安、大行李息前往衡山国审查此事,具实情。

公卿大臣请求皇帝派宗正、大行和沛郡官吏共同审理这一案案件,刘赐闻讯畏罪自杀。

刘孝因为先自首,得以免去谋反罪,但是由于他和父王牌女通奸,被判处死刑。

王后徐来因蛊杀前王后乘舒,太子刘爽曾被其父控告不孝,均被斩首弃市。

与衡山王策划谋反者都受到族诛的刑罚。

衡山国废除,改为衡山郡。

19.颜异腹诽案

西汉武帝时为解决财政危机,接受廷尉张汤的建议,发行了以鹿皮制做的“皮币”、每张定价四十万钱。

并规定王候朝贺献璧时,必须用皮币来做衬垫,强迫贵族购买。

大农令颜异对此反对,上奏说:

王侯朝贺所用的苍璧每枚才值数干饯.而做衬垫的皮币反倒值四十万钱,是本末不相称。

引起武帝和张汤的不满.欲加以陷害。

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张汤遣宾客往见额异,提起新制订的法令有不便于民的内容。

颜异没有回答,仅翻动了一下嘴唇。

张汤闻讯后即上奏颜异身为九卿,见法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诽,以此论罪处死。

此后,开始有了“腹诽”之法.尽管当事人没有犯罪的言语和行动,句法官史也可以主观推定其有罪。

这种罪名的布在.充分反映了封建司法的蛮横武断和暴虐。

20.告缗案

西汉武帝出于连年对周边少数民族进行战争.又内兴功利,封建国家的财政发生危机.商人势力乘机以高利贷盘剥贫民.囤积居奇.投机例把,积累巨额财富,促使社会矛盾激化。

元狞四年(前119年)武帝下诏“算缗”,令各类商人,手工业者申报财产数目,按照比例纳税,商人每二干钱交纳一算(百二十钱),手工业者纳税额为商人的一半,并对百姓的车船征税。

许多商民隐匿财物,不肯纳税。

于是应元狩六年武帝指使杨可主持“告缗”.即鼓励百姓告发隐匿财产的行为。

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朝廷下令告缗者将得到隐匿财产的一半做为奖励,于是告缗风行天下。

商贾中家以上几乎都被告发。

武帝派遣彻史和廷尉正监等分批前往郡国清理处置告缗所没收的资产,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干万数,田地大县达数百顷,小县也有百余顷。

商贾中家以上大部分因此破产。

政府将没收的缗钱分配给各个部门,在水衡、少府、太仆、大农等机构设旨农官,分别经营没收的郡县土地。

没收的奴婢则主要用于饲养苑囿(又音)中的狗马禽兽和在官府充当杂役。

告缗沿续到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因为政府的财政状况有了明显的好转,才宣告结束。

21.义纵废格沮事案

西汉武帝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因为商贾百姓抵制算缗今,不肯如实申报财产.交纳赋税,朝廷派杨可主持“告缗”,即告发隐匿不报的财产。

右内史义纵队为这项措施扰乱民众,派遣官吏速捕了杨可属下的人。

武帝闻讯后.使杜式审查此事,定为废格沮事、即阻止皇帝命令的执行,判以死刑。

弃市。

东汉时期案例

1、防广报仇杀人案

东汉光武帝建武二十五年(公元49年),堂邑人防广为父亲报仇杀人,被捕入狱。

他的母亲病死,防广闻讯哭泣不食。

县令钟离意出于爱怜,于是释放防广归家置办丧事。

县丞、属掾都极力劝阻,钟离意果然归入狱。

钟离意暗地将有关情况上报,使防广以行孝复仇得到“减死”的宽大处理。

(《后汉书·钟离意传》)

2、张妙戏杀案

东汉明帝永平年间,汝南郡民杜士家娶妻,宴请宾朋。

客人张妙酒后与杜士相戏,将他捆绑起来,笞打了二十下,又悬其足趾,致使杜士死亡。

张妙因此被捕,经过审理,太守鲍昱判决道:

“酒后相戏,原其本心,无贼害之意,宜减死也”。

此后戏杀减死成为定例。

(《意林》引《风俗通义》)

3、妻杀夫案

东汉时妻某甲的丈夫某乙殴打他的母亲,妻甲在旁看见后愤怒,遂杀死她的丈夫乙。

在讨论此案如何判决时,有公羊学派的某位儒生认为妻甲为姑(婆母)讨夫,犹似周武王为天诛杀商纣,是无罪的。

名儒郑玄反驳他说:

乙虽然不孝,但是甲殴打他是可以的,杀死他则太过份了。

尽管按照法律殴打父母者是要判处死刑的,但这应该由官府执行,私人不得代替,妻甲是负有罪责的。

至于官府如何处理,史载不详。

(《礼记正义·檀弓》)

1、太宗诱赂官吏案

武德九年(公元626年),唐太宗初即位,便励精图治。

他十分注意整顿吏治。

当时常有官吏受贿的情况,太宗感到很不安,决心纠正这种现象。

他曾使人以财物试赂官吏们,有一刑部司门令史,接受了一匹绢的“贿赂”,太宗欲杀之。

唐律对官吏受贿,分别不同情况,有向种不同的规定,对一般的受人财物而不枉法者,以“坐赃”论处,根据受赃的数量量刑:

受赃折级别一尺笞二十,满一匹加一等,满十匹徒一年,每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对主管官员受财枉法的惩罚最重:

“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的受赃折绢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满十五匹绞。

耍邓使按照最亚格的规定,受赃一匹,也罪不至死。

太宗求治心切,矫枉过正,对此案的处理,有悖于法律。

民部尚书(后称户部)裴矩进谏道:

“为吏受赂,罪诚当死;但陛下使人遗之而受,乃陷人于法也,恐非‘导之以德,齐之以礼’。

”太宗听后认为他的话很有道理,便如何五品以上官员,对他们说:

“裴矩为官,能据理力争,不曲从,倘大家在每件事情上都通样,何忧天下不治!

”遂免司门令史之罪。

(《通鉴》卷一九二,高祖武德九年)

2、王君操报父仇案

唐朝五君操的父亲在隋大业年间(公元605~618)被同乡李君则殴打致死,事后李君则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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