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宁房物24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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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宁房物243号

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宁房物[2006]243号)

作者:

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    文章来源:

本站整理       更新时间:

2007-12-6  

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县建设局:

为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引导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我局制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约时参考使用。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

物业管理 前期合同 示范文本通知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13日印发共印17份

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制定

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参考使用。

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咨询。

2、本示范文本所称的甲方为物业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为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的组成部分。

5、本合同文本条款由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地址:

区/县路号;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2、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修养护,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专业维修需另行签订合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服务;

4、公共绿化的养护服务;

5、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9、。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接受业主委托的其他特约性服务有:

1、;

2、;

3、;

4、;

5、。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

第五条甲方应于(具体时间)按规定无偿提供具有产权的、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含设备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

办公用房平方米,位于;用房平方米,位于;用房

平方米,位于。

分期建设的项目在首期交付时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部项目应交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交付使用过半的,应将物业管理用房全部交付。

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甲方应当事先交付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临时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平面图见附件六)。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以下第种方式:

(一)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按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用房:

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

用房:

元/月•平方米;

用房:

元/月•平方米。

(实施普通住宅物业等级收费的,其物业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见附件七)

2、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

3、包干制服务费不含下列费用: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2)代收代交的公共能耗费;

(3)停车费、停车管理服务费。

4、乙方按照包干制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后,无论盈亏均自行承担。

(二)酬金制

1、物业服务费用按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用房:

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

用房:

元/月•平方米;

用房:

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2、乙方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采取以下第种方式先提取酬金:

(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半年)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季/每半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比例提取。

3、除酬金以外的物业服务费用归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2)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6)。

4、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

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结余部分接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5、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

(2)。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1、本合同生效当月至出售房屋交付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承担。

2、因甲方与购房业主的合同纠纷,导致购房业主拒绝受领房屋、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欠交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

3、乙方可在购房业主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时,预收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和元代收代交的分摊公共能耗费(届时按实际用量结算,并予公示),预收费用不得超过六个月。

4、购房业主房屋连续六个月以上空置的,须向乙方进行书面备案,乙方应向业主按70%收取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和代收代交的分摊公共能耗费。

5、因甲方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到位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可低于本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15%-30%),其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6、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每月/每季)交纳,业主应在(每月第日/每季的第月第日)履行交纳义务。

7、本条第1款、第2款、第5款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应按

(每季/每半年)拨付给乙方。

第八条乙方应于(每半年/每年)月日、月日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九条公共能耗分摊费及其他费用按下列方式分摊:

1、物业公共区域能耗费由全体业主按分摊。

2、单元楼道内公共照明电费由单元内业主按分摊。

3、电梯运行电费由有电梯楼房内层及以上业主按分摊。

4、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由非直供水业主按用水量分摊。

5、中央空调运行能耗费由、、分摊。

6、装修管理服务费在装修前交纳。

7、。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条停车场服务内容及标准如下:

1、停车场共用车位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要求正常使用;

2、停车场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护、管理,要求运行正常,维修养护及时;

3、停车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要求干净、整洁,及时清除积水、杂物等;

4、车辆出入的指引、疏导,要求车辆进出、停放有序,专人定时巡视检查。

5、;

6、。

第十一条停车场服务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机动车车位元/个•月、车库机动车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用按露天机动车车位元/个•月、车库机动车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2、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机动车车

位元/个•月、车库机动车车元/个•月、立体机械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3、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立体机械车位,车位使用人应按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用按元/个•月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剩余部分归甲方所有。

4、公安、消防、抢险、救护、检修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

业主搬家、送货车和临时停车时间在一小时内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临时停车时间超过一小时的车辆按照规定收费标准计次收费。

第十二条停车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停车场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停车场共用车位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费用(业主自有车位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3、停车场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修养护费用;

4、停车场的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道闸等系统)的运行能耗费用;

5、停车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

6、法定税费;

7、。

第十三条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合同,明确车辆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车位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另行与乙方签订车辆保管合同。

第十四条会所的用途和管理

1、本物业区域内的会所属(全体业主/甲方)所有,会所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会所首先应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使用。

2、会所及内部规划设计用途:

(1);

(2);

(3);

(4);

(5)。

3、会所对外开放的范围及服务对象:

(1);

(2);

(3)。

4、会所出售或出租时,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或租售权。

5、会所所有人或使用人保证按规划设计用途和约定的对外开放范围及服务对象使用会所,需改变会所规划设计用途、约定对外开放范围及服务对象的,需按《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相关规定执行。

6、会所所有人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会所的,其经营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乙方与所有人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经营管理属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的,其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经营收入扣除相关经营支出成本后,剩余费用的%补贴物业服务费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于时,通知乙方承接验收物业,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及有关资料。

乙方应当会同甲方对本合同附件三、附件四规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签订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文本见附件八)

第十七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清册(包括业主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房屋建筑面积、交付时间等);

5、;

6、。

第十八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履行保修责任的,双方应当另行订立委托协议。

第十九条甲方按下列程序,向乙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1、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并提交有关资料;

2、乙方应对提交的资料在7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要求的,约定验收时间及有关事项;

3、甲方组织现场交付工作,并会同乙方和业主代表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和物业管理用房等进行查验。

查验的物业必须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材料;

4、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并签订有关协议处理解决;

5、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在7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甲乙双方签定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

第二十条物业的承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建成并满足规划、设计的使用功能;

2、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3、消防、安全、供电、供气、给水排水、卫生、绿化、道路、电信等主要设备和设施正常使用并符合相关规定;

4、临时设施、施工机具、建筑构件、建筑垃圾、废料等全部清运完毕,室外无架设临时管线;

5、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已完工退场,不再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且临时施工用房已拆除;

6、绿化已按设计要求种植;

7、专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车库、车棚)已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区域室外道路建成并保持通畅;

8、共用区域垃圾中转站(箱、桶)已按规定配置;

9、物业管理区域入口处已设置平面示意标识;

10、共用部位消防设备设施及信报箱、公告栏已按规定配置;

11、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幢、户编号已经有关部门确定;

12、物业管理用房已按规定落实。

第六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甲方相关责任:

1、业主大会成立前,责成乙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3、及时依法履行对物业的保修责任;

4、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告知相关业主和乙方,共同商定施工方案;

5、支持和配合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活动;

6、监督、检查乙方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的实施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7、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成熟的,应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

8、负责处理因甲方遗留问题引发的物业管理纠纷;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10、。

第二十二条乙方相关责任:

1、委派具有岗位资格的人员履行本合同,负责对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按有关合同要求参与前期介入,熟悉场地,掌握管网、线路布置及设施设备功能,并对设计建设方案提出优化修改建议;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处理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3、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4、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5、采取规劝、制止、报告、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6、应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在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期间,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对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及时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

8、自本合同终止时起10日内,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区域、资料和财务,不得以合同纠纷等理由拒绝移交;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10、。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赔偿相关利益人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给购房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相关利益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按应交数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超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乙方应双倍返还超额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因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及时缴纳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而导致服务中断或受到影响的;

6、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虽经乙方采取规劝、制止、向有关部门汇报等措施后,仍未解决,其行为对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产生妨碍和影响的;

7、。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是:

1、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

2、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

3、物业买受人,是指房屋销售合同中确定的购买人。

4、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5、物业交付使用,是指物业买受人收到甲方书面入住通知并已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6、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7、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保障房屋正常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8、公共区域,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整幢房屋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

9、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第三十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委托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期满前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代管。

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应以本合同约定的住所地作为彼此联系的通邮地址;业主的通邮地址以其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所预留的通邮地址为准;物业使用人的通邮地址以甲方或业主书面备案为准。

本合同所述通知、书面征求意见、等须以挂号信方式寄送,有证据证明该通知、书面征求意见、已按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寄出,并经过合理的邮递期限后,即视为对方已收到该通知。

通讯地址的变更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否则不产生变更效力。

第三十四条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物业规划平面图

附件二:

物业构成明细

类型幢数套(单元)数建筑面积

(平方米)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别墅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办公楼

地下普通车库

地下机械车库

会所

学校

幼儿园

用房

合计

备注

附件三: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传达室;

10、;

11、。

附件四: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绿地平方米;

2、道路平方米;

3、化粪池个;

4、污水井个;

5、雨水井个;

6、垃圾中转站个;

7、水泵个;

8、水箱个;

9、电梯部;

10、信报箱个;

11、消防设施;

12、公共照明设施;

13、监控设施;

14、避雷设施;

15、共用天线;

16、机动车库个平方米;

17、露天停车场个平方米;

18、非机动车库个平方米;

19、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平方米;

20、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

21、;

22、。

附件五: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

2、;

3、。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

2、;

3、。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

2、;

3、。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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