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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章程

山东大学章程

序 言

  

  山东大学前身是创办于1901年的山东大学堂。

1932年,改称国立山东大学。

1951年,国立山东大学与华东大学合并成立山东大学。

2000年,山东大学、山东医科大学、山东工业大学合并成立新的山东大学。

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山东大学以“为天下储人才,为国家图富强”为办学宗旨,以“学无止境,气有浩然”为校训,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努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山东大学,简称山大。

英文名称为ShandongUniversity,简称SDU。

  学校法定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学校在青岛市、威海市设立校区。

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对外称山东大学(青岛),英文名称为ShandongUniversity,Qingdao。

山东大学威海校区,对外称山东大学(威海),英文名称为ShandongUniversity,Weihai。

  学校可视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探求科学真理,服务社会发展,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进步。

  第五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发展留学生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六条学校以学生和教师为主体,以教学为中心,以学术为本位,坚持内涵发展、质量发展、特色发展,实施学术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战略。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建学校。

  第八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评估和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九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学校发展有建议权与监督权,并对学校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和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调整内部收入分配,聘任和解聘教职工。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招收学生,并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规实施奖惩,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向学生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依法向卓越的学者和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向为学校、社会以及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其他荣誉称号、名衔。

  (六)依法管理、使用举办者和共建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

  (七)与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合作与交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依法接受举办者、共建者、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四)确保学校办学效益不断提高,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五)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科技和信息支持。

  (六)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不断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稳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为在学习、生活和就业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八)依法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教职工、校友

第一节 学 生

  第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主体。

  第十三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各种奖励或资助,完成规定学业并达到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地获得在国内外交流、学习、深造,以及学校科研资助等发展机会。

  (四)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并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诚实守信。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用设备和设施,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以育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全面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良好服务。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和研究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 教职工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地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

  (四)公平地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和申请救济。

  (七)聘约规定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关心和爱护学生。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聘约规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实行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和职务任期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建立教职工荣誉体系,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不履行义务、违规违纪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学校对教师实施带薪学术休假制度。

  第三节 校 友

  第二十四条校友是指与学校相关的下列人员:

  

(一)在山东大学(含前身)学习并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

  

(二)在山东大学(含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山东大学董事会董事、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及各类理事会理事(监事)。

  (四)获得学校授予的名誉博士学位及各种荣誉称号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校友荣誉体系,向为学校及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校友授予“杰出校友”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山东大学校友会,并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和指导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二十七条学校积极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为校友联系学校提供便利条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荣誉,弘扬“凡我在处,便是山大”的优良传统,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

第四章学校组织结构

  第二十九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以及学部、校区组成。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机构。

  第三十条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等,以上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置跨学科的研究院、研究中心等学术组织。

  第三十一条学校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

  

(一)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直属单位,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三)根据生活服务、学生实习、学科发展等需要设置附属单位,为教职工、学生及学校发展提供后勤保障及其他服务。

  第三十二条学校按照学科门类及实际需要划分学部。

学部一般由学科性质相近的教学科研机构组成。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

校区是山东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山东大学统一领导下,按照统筹布局、一体发展的原则开展工作。

  校区管理采取条块结合模式。

分别设立党的组织和行政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具体开展校区的党政工作和办学活动,落实学校的决策和部署。

  第三十四条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如附属医院、产业集团、出版社等,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政治稳定,凝聚全校力量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负责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三)负责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发展规划、财务预算、土地及校舍的增减与建设。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负责学校干部的选拔、任免、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以及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六)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培养、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七)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工会、团委、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

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八)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和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规划,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活动和德育教育,以及后勤、基建、产业、医院及安全保卫等工作。

  (三)拟定学校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订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负责教师的管理;组织制订招生方案,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提出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六)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个人及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山东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九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

  第四十条学校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应通过学校党委会、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校长办公会是贯彻学校党委会议精神,组织实施党委会议决定的有关工作,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负责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研究确定学校学科发展、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合作交流等办学活动以及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四十二条学校制定党委、行政会议制度,规范学校决策过程,会议决策严格执行议事规则。

第三节 学院管理体制

  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第四十四条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推进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三)设置院内机构和负责院聘岗位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四)制定设置本院的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院学生教育与管理,对本院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七)负责本院社会服务活动。

  (八)组织本院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执行学校决定的其他任务。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五条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与学院行政共同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能。

  第四十七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重大事项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等学术机构,根据学校规定,享有与学院同等或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四节 学术管理体制 

  第四十九条学校坚持学术至上,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

  第五十条学校设立学校、学部、院级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院级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基层单位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推选产生。

学部学术委员会由院级学术委员会推选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部学术委员会推选委员、当然委员、校长提名委员组成。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与委托开展相关学术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术审议。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学科专业的设置;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价。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术咨询。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风维护。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第五十二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由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和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节 民主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学校尊重师生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五十四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山东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行使以下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学校在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会)是学校与学生相联系的桥梁,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为宗旨,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成员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五十八条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团员合法权益、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五十九条学校妇委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妇联组织领导下,由女教工、女学生依法自愿参加的组织,维护妇女权益,团结教育女教工、女学生在学校改革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节 咨询机制

  第六十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由部分校领导、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以及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组成。

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担任。

  第六十一条学校设立董事会。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咨询建议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合作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其职责是联系海内外各界力量,对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咨询建议、推动合作与交流、扩大办学资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支持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董事会董事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海内外知名人士、社会贤达及组织代表组成。

  学校董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资产、财务和后勤

  第六十二条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山东大学及其前身使用的校名、品牌如齐鲁大学、山东医科大学、山东工业大学等(含英文表述)依法注册,受法律保护。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十三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二级财务机构,接受学校统一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十四条学校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法注册成立“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依国家有关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

  教育基金会的宗旨是,通过吸收接纳海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捐助,支持和推动学校的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六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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