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职工养老金计算办法规定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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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职工养老金计算办法规定大全.docx

上海市企业职工养老金计算办法规定大全

 

上海市企业职工养老金计算办法(规定大全)

上海市企业职工养老金计算办法

(2018年9月更新)

上海市企业职工养老金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1、基础养老金(影响因素: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即由月度缴费基数与缴费时对应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得出【本文末尾附有计算公式】、本人缴费年限、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2、个人账户养老金(影响因素:

个人账户储存额【也与月度缴费额的多少、本人缴费年限有关】、退休年龄)

3、过渡性养老金(只限1992年12月(含)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发放,影响因素:

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即1992年底之前的有效工龄)

4、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即年度增资,影响因素:

按人头调整额、按缴费年限调整、按年龄调整等)

附相关文件:

市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2017年9月30日)

沪府发〔2017〕7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家关于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企业2017年1月1日以后申领养老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详见附件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计算;1993年至2010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的,按照计算【注:

本处与2015年的发放不同】;2011年至2013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分别按照不低于、、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详见附件2)确定。

  三、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根据“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先按照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再按照本人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时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账户储存额对应的“虚账实记”总额除以120,两者相加计发。

  四、为确保本通知实施前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有序衔接,凡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根据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部分,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计发。

具体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五、2015年、2016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若干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沪人社规〔2018〕9号

发布时间:

2018-03-1610:

40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70号,下称《通知》),经研究,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补充处理意见:

  一、2018年、2019年、2020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分别发给高出部分的35%、55%、75%;2021年以后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全额发放。

  二、2018年、2019年、2020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根据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分别发给高出部分的45%、60%、80%;2021年以后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全额发放。

  三、2018年以后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凡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再按照本市对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补充规定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凡按照原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每月再增加341元。

今后按照补充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可视情逐步予以递减。

按照本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6日

关于2017年本市计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人社规〔2017〕31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2017年本市计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再按照本市对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补充规定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二、凡按照原小城镇社会保险法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每月再增加341元。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7年8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4日

关于2017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7〕18号

发布时间:

2017-04-2510:

54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经研究,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以及按原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申领并经核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按本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元,增加额不足元的,补足到元;再按本人2016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

  (三)2016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其中:

2016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6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1年出生),以及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6年出生)、75周岁(1941年出生)、80周岁(1936年出生)的,可按2015年同类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五)按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三、资金列支

  按本通知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4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4月25日

 

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人社规〔2017〕33号

发布时间:

2017-10-1010:

50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70号,下称《通知》),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整年后的剩余月数,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个月按照%计发。

二、凡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对应的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缴费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其中,协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期间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计算。

本人在一次性缴费期间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再缴费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可以和一次性缴费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合并计算。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从记账之月起根据国家和本市公布的记账利率按自然年度计息,见分进角。

个人账户储存额未存满全年的,根据实际存续的月数计息。

四、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时,不满40周岁的按照40周岁确定,超过70周岁的按照70周岁确定。

五、按照《通知》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分别见分进角。

六、2017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5%;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根据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

七、2015年、2016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根据《通知》第五条规定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分别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

八、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待遇,从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九、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0日

 

沪府发〔2015〕7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8日

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现结合实际,就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加发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二、计算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应当包括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2010年底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从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实际计算。

其中,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参保人员2011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1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1计算;2012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计算;2013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计算。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此前已经按照规定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作变动。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本意见计发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凡低于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其中,按照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统一按照200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566元/月)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统一按照本人2010年底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确定。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办法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时,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Z1+Z2+……+Zm-1+Zm+1×n)÷N

  Z1、Z2……Zm-1、Zm为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指数。

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参保人员退休前1月、2月……m-1月、m月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对应的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参保人员2010年底以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

  n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

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

  N为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的月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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