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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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支持“三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本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人员是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四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五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的原则,信贷员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批委员会承担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批。

第六条 实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制度。

贷款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贷会)是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决策的机构,需经审贷会审批的信贷业务,必须经信贷员调查和评估,提出初步意见,送信贷管理部门复查或审议,最后报联社审贷会审批,审贷会如有疑义,可派员复查答复。

审贷会由联社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联社主任为审贷会主任委员,联社副主任为副主任委员。

每笔贷款由信贷部门负责人(审贷委成员)介绍基本情况发表评审意见,审贷会成员依次评审并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定。

第七条 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联社对所辖信用社贷款实行授权管理,信用社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信用社成立相应的贷款审批小组,信用社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并报联社审查备案。

第八条 实行三级责任人制度。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因违章违纪造成贷款损失,调查、经营管理的有权决定人为第一责任人,贷款审查为第二责任人,贷款审批为第三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九条 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制度。

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要求上报备案的贷款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实施前,要按规定的范围向联社报备,对报备联社审查不同意的信贷业务,信用社不得实施。

联社应报备贷款未经上级部门审查同意,联社不得实施信贷业务。

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信用社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六)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七)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

(八)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各级信用社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提供信贷服务。

第四章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授信的内容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十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十四条 信用社、联社根据农户的资信程度和资金需求状况,实行择优扶持的政策;对评上信用等级的农户,实行信用放款,确定每户贷款限额原则上为优秀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良好的最高限额为5000元,一般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因地制宜、灵活掌握,对超过限额的符合条件的农户按规定办理联保贷款;对不守信用的农户坚决不予贷款。

第十五条 对不同等级的信用农户核发不同级别的资信卡。

办理贷款一次核定,随用随贷、周转使用、余额控制。

第十六条 为普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社与信用社层层制定目标责任制,签定责任书,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落实到社、到人,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行纳入年度经营指标考核。

第五章信贷业务种类

第十七条贷款是指信用社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

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

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

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八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

本县信用社原则上只对农户发放信用贷款,大力推行农户小额持卡信用贷款,严格按评定的信用等级发放贷款。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信用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50000元。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定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

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

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值的70%。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定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

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的70%,一般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90%。

第十九条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信用社的票据行为,是信用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信贷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条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分级审批:

(一)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额度贷款由分社研究审批发放;

(二)10000至50000元(不含50000元)额度贷款由信用社研究审批发放;

(三)超过信用社审批权限贷款应报联社研究审批:

1、金额在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由联社计划信贷部严格审查后,报联社分管领导及贷审会审批;

2、金额在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由信用社、计划信贷部严格审查后,报联社审贷委员会及联社主任审批;

3、金额在20万元以上,由联社审贷委员会严格审查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备。

第二十一条信用社不得向联社、信用社职工及其家属发放信用贷款。

第二十二条信用社员工用在信用社工作所取得报酬担保贷款的,贷款金额控制在本人全年收入总额的80%以内,次月起从取得报酬中逐月扣收(除基本生活费外)。

第二十三条信用社员工贷款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联社审批发放。

第二十四条信贷产品定价。

贷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和总行的利率政策和结息方法,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

(一)入股社员贷款利率,期限在一年以内,按月利率7.5‰计收利息。

(二)其他贷款利率,按洱信联字[2005]101号文件执行。

(三)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一般逾期贷款按11.25‰计收罚息,挤占挪用、转移用途按15‰计收罚息。

(四)贷款展期利率按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五)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六)如遇贷款利息调整,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办理信贷业务要按程序操作

(一)借款申请:

借款申请包括:

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并提供借款人、担保人(如有担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担保抵押物证件。

(二)贷款初审:

根据借款人申请,由信贷员对借款人的道德品性、经济能力、社会信誉程度、经营效益和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发展前景等,提出是否进行贷款调查。

(三)贷款调查:

由两个以上信贷员根据贷款初审情况,对借款人的综合素质、资产状况、经营行为、经济实力、发展前景、贷款用途、担保抵押物以及贷款风险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与分析,写出调查报告,并签署意见,报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审批。

(四)贷款审批:

信贷管理部门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调查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贷与不贷或贷多贷少的意见,并按规定权限报批。

以上程序不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五)借款合同签订:

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其它事项,并按规定签订担保抵(质)押合同。

(六)贷款发放:

信用社要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

必须坚持谁借款、谁领款、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

第七章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信贷员应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借款人经营情况、担保抵押物的存放保管情况等进行跟踪调查,检查记录(报告)必须存入借款户档案。

大额贷款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形成书面分析报告,向主管领导反馈。

第二十七条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经营信用社提出贷款展期申请。

担保贷款申请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贷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

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3年。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贷款展期应报联社信贷管理部门,经联社主任审批。

第二十八条信贷违约处理。

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信用社要按合同约定的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停止提供新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客户维护。

对客户要提供理财、结算、信息咨询、代理保险、代理公证、保函等其它多方面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限制、淘汰劣质客户机制。

第三十条信贷档案。

信贷档案是信用社提供、管理、收回信贷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资料档案和信贷运作档案。

信贷员以客户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记录每笔信贷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及客户和担保人资料。

客户和担保人资料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材料、分析报告、评估报告,并按要求将全部数据按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信贷运作档案主要包括审贷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过程的有关资料,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按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对信贷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岗位变动要进行移交。

实行信贷档案借阅、查阅登记制度。

第八章信贷资产风险监管

第三十一条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监管制度。

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债权保全和清偿、核销和监测。

第三十二条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和风险分类法。

(一)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其中:

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为不良贷款。

(二)按风险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

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三十三条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

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

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

对不良贷款实行直接监管和重点监管,严格责任考核,除不可抗拒因素,不得产生新的不良贷款。

第三十四条债权保全和清偿。

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

要参与人民银行组织的同业联合制裁行动。

第三十五条以资抵债资产管理。

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信用社利益的原则。

在授权范围内,做好以资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呆帐(损失类)贷款核销。

按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帐(损失类)贷款。

贷款豁免权属国务院。

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信用社豁免贷款。

第三十七条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

逐步组建不良资产集中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资产清收和管理。

(一)对历年旧贷本着“谁调查、谁审批、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树立高度的责任感,认真清理落实债权,建立监管台帐,实行“新老划断、分帐管理、分类指导”的措施,盘活存量贷款。

(二)新发放的贷款,按照“包放、包收、包效益”的原则,实行贷款清收管理责任制。

凡贷款到期后3个月未清偿的,视其情况,责令清收责任人下岗清收,下岗清收期间只计发基本生活费。

如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清收,信用社要实行分片包干,落实到人,纳入年度指标考核。

第三十八条贷款稽核工作主要由联社稽核部门负责。

联社稽核部门每年必须组织一次对5000元以上贷款的专项稽核,并写出贷款稽核报告,报相关部门备案。

对查出的问题,除按章处罚外,要书面通知主要负责人限期纠正。

第三十九条建立贷款定期检查制度,信用社每个季度对辖区内贷款检查一次,联社信贷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信贷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对问题特别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信贷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条按照审贷部门分离要求设置信贷机构,确定岗位,配备信贷管理和经营人员。

第四十一条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所有信贷从业人员要通过考核,获得上岗资格;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信贷工作。

第四十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人员是指县联社分管信贷工作的主任或副主任、贷款审批委员会全体成员、信贷部门全体人员、各信用社主任或副主任、信贷人员。

第四十三条加强培训,提高信贷人员业务技能和道德修养。

第四十四条违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信贷管理电子化

第四十五条信贷管理电子化,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把信贷日常业务处理、决策管理流程、数据统计分析、贷款风险分类预警、信贷监督检查、客户资料等行为全部纳入计算机处理,形成覆盖信贷管理全过程的科学体系,是信贷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六条信贷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

信贷员、信贷管理部门、科技部门各司其责,负责信贷各项数据的登录、数据处理和系统维护等。

信用社信贷员负责辖区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发放及收回客户经营情况等资料登录。

信用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业务审查、权限管理、数据上报和综合系统检查。

信用联社负责辖区所有上报数据的汇总、整理和上报,联社科技部门负责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

第四十七条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

信贷部门和科技部门要按规定操作,严守机密,不得将数据结构、操作密码告知无关人员或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八条信贷管理系统的人员管理。

信贷管理系统必须按规定设定系统维护员、系统综合管理员。

系统维护员负责系统及设备维护,系统综合管理员负责系统机构人员管理、权限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信贷管理系统信息管理。

信贷管理系统登录的基本信息和决策意见,是信贷决策、检查、考核的基本依据。

信贷管理人员对登录系统的信息负责。

第十一章信贷管理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严禁发放跨县、跨地区贷款、冒名贷款、转移用途贷款、化整为零贷款、垒大户贷款、抵押价值不足额贷款。

违者视其情节,处罚放贷金额的1—10%罚金和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严禁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严禁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造成损失的按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关系人是指信用社的理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出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十三条发放抵押贷款,抵押登记手续不完善,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责任人全部经济责任。

第五十四条贷款除按物价部门核准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代扣其他任何款项,不得坑农、害农。

第五十五条实行特事特办制度。

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确需简化手续和程序,报经联社审贷会审查,并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实行特事特办。

第五十六条开办委托贷款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开办委托贷款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十七条建立信贷人员稽核制度。

信贷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调离信用社、退休、辞职、落聘、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判刑、因故死亡,稽核部门要对其所办理和参与审批的贷款合规及合法性进行离任稽核审计,认定可收回金额及损失额度。

作出审计结论,落实清收及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凡因有违规、违纪、违法造成贷款损失的信贷管理人员一律不得提拨重用,视其情节明确清收责任,如下岗清收、岗位清收、责任清收,限期内及不能收回的,要限期赔偿,可从责任人个人工资、福利、股金、抚恤金等渠道强行追偿,直至偿清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十九条联社副主任级以上贷款管理人员离岗审计,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信贷管理人员的离岗审计由联社稽核和纪检监察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第十二章附 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联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经联社社员大会通过后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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