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电动车辆和类似用途充电器的安全实施规则G81208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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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9

9.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9

10.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9

10.1认证标志的使用9

10.2产品认证标志9

11.收费10

附件1.2.3.4.511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输入交流电压50Hz/60Hz、110V/220V/380V,输出电压为不大于交直流72V的轻型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滑板车、电动高尔夫球车)用充电器的安全要求。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申请

4.1申请单元的划分

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

不同的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单元划分按充电器电源的形式和输出功率区间划分,(具体单元划分见附件1)。

4.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文件:

①企业法律地位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②注册商标(如果有)

③产品描述报告(如需要还需提供差异说明)

④一致性声明

⑤关键零部件及材料清单(包括供应商名单、产品的规格、型号等),见附件4

⑥工厂调查表

⑦电气原理图

⑧其他需要的文件

5.型式试验

5.1送样

5.1.1送样原则

型式试验的样品应由认证工程师指定或双方协商确定。

5.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工程师指定或双方协商确定的要求送样,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送样数量为充电器:

3套

关键零部件及材料送样要求见附件2。

5.1.3样品及资料的处置

产品试验后,相关资料与检测记录一同保存在检测机构。

样品按CQC有关规定处置。

5.2型式试验的检测依据、项目及方法

5.2.1检测依据

*****-2006《轻型电动车辆和类似用途充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

5.2.2检测项目

产品检验项目为该产品认证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详见附件3)

5.2.3检测方法

依据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验。

6.初始工厂审查

6.1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4)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CQC指定的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

6.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品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及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在工厂审查时,对认证产品可采取现场指定试验。

6.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6.1.4对产品质量检测的特殊要求

按照《轻型电动车辆和类似用途充电器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控制的检测要求》(附件5)

6.2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生产厂为2人日。

7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7.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了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8.获证后的监督

8.1获证后监督的检查频次:

8.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8.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8.2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验。

8.3监督的时间:

工厂监督审查时间根据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生产厂为1至2个人日。

9.认证证书的保持

9.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9.1.1认证产品的变更

9.1.2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涉及安全的设计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9.1.3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检测,如需送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9.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一台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9.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当证书持有者和/或产品生产厂发生违反本规则以及其他强制性认证管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相应产品不得加施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10.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0.1认证标志的使用:

按CQC产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正确使用认证标志,标志可以加施在产品最小包装上或直接施加在产品本体上,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图案。

10.2产品认证标志:

11.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充电器产品CQC标志认证的单元划分

线性电源

开关电源

1

<120W

2

120W(含)~360W

3

360W(含)~840W

4

≥840W

注1:

线性电源和开关电源中电路工作原理、结构、安全关键件相同,仅输入功率(输入功率应符合下列要求)在同一功率段内有差异时,可作为同一单元申请。

注2:

同一电源种类,根据输入功率的不同划分单元。

附件2

关键零部件及材料送样表

序号

关键零部件名称

数量

带插头电源线

3根

变压器

3只

外壳

隔离电容(X、Y型)

各10个

5

熔断器

10个

6

印制板

3块

7

光电耦合器

注:

上述零部件已通过3C认证可不进行随机试验,但必须提供零部件的3C认证证书。

附件3

检测项目汇总表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

标志

XXXX第6.1条

使用说明书

XXXX第6.2条

标志耐久性

XXXX第6.4条

使用性能

XXXX第7章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XXXX第8.1条

发热

XXXX第8.2条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

XXXX第8.3条

8

工作温度下的电气强度

9

非正常工作

XXXX第8.4条

10

稳定性

XXXX第8.5条

11

机械强度

XXXX第8.6条

12

结构

XXXX第8.7条

13

内部布线

XXXX第8.8条

14

元件

XXXX第8.9条

15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XXXX第8.10条

16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XXXX第8.11条

17

接地措施

XXXX第8.12条

18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XXXX第8.13条

19

耐热、耐燃

XXXX第8.14条

20

耐久性

XXXX第8.15条

21

低温

XXXX第9.1条

22

高温

XXXX第9.2条

23

恒定湿热

XXXX第9.3条

附件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

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

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

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

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5.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

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

并应保存检验记录。

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逐批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6.1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

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

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

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

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

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

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附件5

轻型电动车辆和类似用途充电器CQC标志认证

工厂质量控制的检测要求

产品名称

认证依据

试验项目

确认

检验

例行

******-2006《轻型电动车辆和类似用途充电器的安全:

1.标志

2.泄漏电流

3.电气强度

4.发热

5.输入功率

6.空载直流输出电压

7.接地措施

8.耐热与耐燃

9.恒定湿热

注:

(1)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2)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确认检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

确认检验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验,确认检验最大周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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