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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服务期条款

劳动合同服务期条款

篇一:

员工服务期协议

员工服务期协议

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乙方先生/女士

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联系住址联系方式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乙方在甲方工作,为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以及与业务相关的知识水平,甲方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随时出资派遣乙方参加国内或境外的、与业务有关的任何培训(下称“培训”)。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培训时间与方式

(一)培训时间:

预计为天;甲方可根据需要决定延长或缩短培训期限,但应当告知乙方,乙方应服从甲方调整安排。

(二)培训方式:

(脱产、半脱产、函授、业余、自学)

第二条培训地点与内容

(一)参加培训地点(以下简称“培训地”):

(二)培训机构及内容:

第三条培训费用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共计元人民币(大写为),具体包括:

1、培训的报名费、学费、资料费、证书费及其他与培训相关的费用;

2、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其他配合培训产生的与之相关的费用;

3、其他费用未经甲方同意支出的,由乙方承担;

具体数额的确定,根据甲方实际入账的财务凭证为准。

若受训人为多人的,根据受训人数进行培训总费用的分摊确定每位受训者的培训费用。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

(一)培训期间,乙方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遵守培训机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及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自觉维护甲方及培训机构的信誉。

如因乙方过错导致自身、甲方或第三方利益受损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二)如参加出国培训,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关出、入境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签证。

签证种类由甲方根据便利原则选择办理,签证的种类与本次培训无直接决定关系。

(三)培训期间,乙方须努力掌握培训的相关知识或达到培训的目的要求,在培训中务必掌握技术要点,并做认真详细的记录。

(四)培训期间,须服从甲方和培训机构的工作、学习安排,已阅读并保证遵守甲方和培训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在培训结束时,应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成绩单、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等;乙方受训后荣

获的相关资格证书由甲方保存,待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服务期满限后交付乙方。

(五)培训期间,乙方的休息日及节假日按培训机构或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六)培训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乙方不得使用带薪年休假。

(七)培训期间乙方工资由甲方按同期乙方应得工资标准按时发放。

同时甲方按现行劳动合同规定为乙方缴付各类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

(八)甲方有权根据特殊工作需要缩短或结束乙方的培训,培训费及服务期作相应比例调整。

(九)培训前,甲方向乙方告知培训机构提供的行程与规则安排。

乙方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

乙方未在甲方付款或签约前(以在先为准)提出异议或修正培训规则以达成一致并开始培训的,视为接受培训规则。

其他:

第五条服务期约定

培训结束后,乙方经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资质的,应服从甲方分配,到甲方安排的岗位,自乙方培训完成上岗之日起,即年月日起算,服务期为年。

如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可选择放弃或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

如甲方选择放弃剩余服务期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甲方不向乙方追索剩余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如甲方要求

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约定,并提供工作岗位,乙方应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约定,并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服务期届满。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培训期间,乙方若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培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不服从培训单位安排,以致严重违反事先告知的培训规则;或未能通过培训考核或未达到培训要求;

2、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或未请假中途旷课、不参加培训;

3、培训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4、触犯培训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导致培训无法正常进行;

5、在国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甲方利益或声誉的事务;

6、其他严重影响本协议履行的行为,以至无法完成培训,或达不到培训目的的。

(二)若乙方在服务期内因未能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或因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而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乙方承担受训的费用)=(培训费用合计÷协议服务期限)×(协议服务期限-实际服务期限)

注:

协议服务期限和实际服务期限精确到月,费用金额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三)违约金支付方式:

甲方有权将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在乙方的劳动报酬中、法定限额内直接扣除。

不足部分,乙方应当在甲方发出书面催还通知之后的3日内付清。

每逾期一日,须承担应付款额%的利息。

第七条再培训

本协议项下服务期尚未结束,甲方又与乙方签订协议安排乙方培训的,就服务期事宜届时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培训担保(出国培训的特别约定)

为保证乙方在培训期满后顺利回国为甲方服务,乙方在出国前须向甲方提供个甲方认可的担保人,就甲方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或交纳全额培训费用作为保证金。

保证金在乙方培训结束并回国在甲方单位工作日内退还。

若乙方培训结束后未按约定回国在甲方单位工作,甲方有权向保证人主张赔偿损失,或没收保证金。

担保人1:

姓名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签字

担保人2:

姓名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签字

第九条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若本协议与双方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有任何不同之处,一律以本协议为准,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

篇二:

服务期条款应如何约定

服务期条款应如何约定

来源:

胡律师网作者:

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

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对于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某化工公司于2000年3月与小张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双方在本合同的约定期满前3个月内达成协议,本合同的期限可以延长”。

20XX年6月,公司送小张到英国进行业务培训,并与小张又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约定“在培训期间及完成后,雇员同意在其现在的岗位或公司认为适合的岗位上为公司服务至少5年(从培训开始之月起算)”;“培训开始之日至5年届满前,如员工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要求辞职,该雇员必须退赔公司全部培训费用。

”20XX年10月,小张从英国培训完毕回国。

在20XX年1月到3月,也就是劳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公司未向小张提出续订合同。

20XX年4月,小张以劳动合同届满未续订为由不再到公司上班。

此后,公司曾多次通知小张回公司上班。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后公司以小张违反培训协议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小张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赔偿公司全部培训费用。

公司认为,培训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并且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培训协议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延续。

既然违反培训协议,得依据合同的约定赔偿公司全部培训费用。

小张则认为培训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随合同,随劳动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

他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培训协议失效后离开公司的,对失效的合同不存在违反问题,也不应承担违反培训协议的责任。

本案最终的仲裁结果是公司败诉,并且在法院审理后也支持了仲裁的结果。

对于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与员工订立培训协议时,如果约定了服务期条款,要特别注意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之间的协调。

若服务期超过了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约定劳动合同期满之后的处理方法,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避免之后不必要的麻烦。

(文章来源:

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

hulvshi119@)

篇三: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服务期等条款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服务期等条款

来源:

大律师网

[案情]

高某与某公司在20XX年11月1日签定了无固定期限的一份,两边约好:

劳作合同有必要全部实行,任何一方违约,应付出对方违约金100000元;原告至劳作合同期满后五年内,不得参加同行业的商业竞赛或效劳于别人,不然给公司形成的全部丢失由其承当。

原告提早三十日以书面方式告诉免除本合同,原告要依法承当本合同约好的违约职责,未经两边洽谈并办好有关手续时,不得私行脱离公司安排的作业岗位。

同日,两边签定了劳作合同一份,约好:

高某负责该公司出产工艺办理作业,每月享用的酬劳为5300元(含技术保密费、竞业约束费、全部、手机费、回家的来回车旅费);为鼓舞原告努力作业,每月出产的产品合格率达100%,公司每月奖给高某薪酬酬劳总额的10%.约好每月的大星期为高某的休息日,别的为高某的,星期六为加班。

高某于11月16日开端在公司作业,职务为公司出产技术副经理。

20XX年3月26日,高某因家中有事向公司请假三天,尔后一去不返,公司屡次发函让其回公司上班,但未果。

20XX年4月6日,公司与一家微电公司签定订购合同二份,别离约好如延期交货需补偿微电公司经济丢失5万元和六万元。

20XX年7月,公司未能按其交货,微电公司告诉持续实行合同,并保存追查违约金及经济丢失的权力。

公司请求裁定,请求持续实行两边的劳作合同,请求高某承当违约职责10万元,补偿经济丢失110000元。

在裁定进程中,公司赞同,但请求高某承当违约金与补偿经济丢失10万元。

[不合]

在处理本案的进程中,形成了几种观点:

一、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约好的违约金条款无效。

两边在合同中未清晰约好效劳期,《》第31条规矩了劳作者有单独免除权,故高某不应承当违约职责。

二、两边约好的违约金条款有用,不管有没有约好效劳期,高某享用了单位供给的格外,高某单独免除合同违背法令和合同的约好,理应承当违约职责。

三、两边约好的违约金款无效,但高某单独免除合同不契合《劳作法》31条对于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方式告诉用人单位的规矩,故其单独免除合同应适用《劳作法》第102条的规矩,补偿给用人单位形成的经济丢失。

[剖析]

本案是一同在劳作合同期内,劳作者单独免除劳作合同所致使劳作争议案子。

中国《劳作法》规矩,劳作合同依法订当即具有法令约束力,有必要实行劳作合同规矩的职责。

但现实并非如此,因当事人违约而致使的劳作争议胶葛日积月累。

其间主要要素有二:

一是用人单位形成违约;二是劳作者歹意跳槽形成违约。

但惋惜的是,中国《劳作法》并未对劳作者和用人单位违背劳作合同应承当的违约职责作系统和完好的规矩,其间最为杰出的即是违约金疑问。

一起《劳作法》对效劳期也无详细的规矩。

本案的争议疑问就涉及到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效劳期适用以及与此相关的劳作者权的行使等疑问,这篇文章作一剖析:

一、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条件

中国合同立法及司法实习向来重视违约金准则。

违约金是规矩的违约救助的主要办法之一,是指违背合一起所应承当的经济职责。

但在劳作合同中,违约金是不是作为劳作合同的违约职责的承当办法,各国法令的规矩不尽相同,有的国家依照合同法的原理认可违约金条款,有的国家则在法令上制止劳作合同约好违约金的数额,而中国《劳作法》未对这一违约职责的办法作出规矩,但在劳作合同的实习中,违约金作为承当违约职责的办法被通常适用。

一起各地出台的劳作合同法令或规矩,对违约金也是采取了各种不一样的情绪,北京、湖南、河北等地以为两边当事人可恣意适用违约金,只需不违法、不存在显着失公正的状况,违约

金能够适用在劳作者提早免除劳作合同的状况;上海、江苏等地则对违约金限定于两种景象,违背效劳期约好的和违背保存商业秘密约好的。

这篇文章以为,对劳作合同的违约金适用应当有所约束方为合理,理由如下:

1、劳作者的从属性位置,决议了不能恣意适用违约金。

中存在的方式上的对等而实践上不对等的对立,较之所调整的产业占有联系和通常产品交换联系,更为杰出,也是劳作合同与通常合同存在的本质区别地点。

这种不对等的要素关键在于,在劳作分工中一有些人处于指挥者和办理者的位置,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实力悬殊显着,而劳作力是一种格外的产品,对劳作力的分配直接表现为对人的分配,劳作者具有显着的从属性。

这种从属性不只表现在身份上、职责实行的从属性,即劳作者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有必要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出产经营活动,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办理,一起还表现在经济上的从属性,劳作者所发明的劳作效果在法令上不能归属劳作者。

正是这种从属性特色,决议了不契合民法、合同法调整合同的对等主体的先决条件,而不能恣意适用违约金。

2、恣意约好违约金与劳作者的辞职权相对立。

根据《劳作法》第31条规矩,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方式告诉用人单位。

这一规矩是法令赋予劳作者的单独免除权(也称辞职权)。

劳作部《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条文的阐明》清晰指出除规矩的程序外,对劳作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

假如恣意约好违约金,无疑是该条款所赋予的权力不能执行到位,也约束了劳作者合法的择业权力。

3、恣意约好违约金条款易演变成用人单位制约劳作者的手法。

很多实务表明,违约金条款对两边当事人的制约效果不一样,因为严重地供大于求,作业局势恶劣,劳作者在缔联系一起不具有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洽谈和充分表达自个志愿的力气和能力,劳作合同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了用人单位的意思表明。

两边约好的违约金条款对用人单位制约较小,而对劳作者的自在择业影响较大。

违约金条款很容易被用人单位用来赏罚劳作者的职责方式,违约金的数额也通常超出了劳作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劳作法》作为调整劳作联系的基准法,是以维护劳作者为主旨,假如恣意约好违约金也与劳作法的主旨相悖。

4、恣意约好违约金不能表现对用人单位的制约。

劳作立法一方面供认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对等位置,着重内部劳作规矩,供认劳作安排对违纪员工的纪律,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天然的优胜位置,又以维护微小一方劳作者利益为基本准则,在《劳作法》第十二章中,能够看出这一侧重性,第89条至第100条以12个条款规矩了用人单位的职责,而仅用第102条规矩了劳作者违背劳作合同的职责,这显着与合同法所着重的对当事人对等救助的准则不相共同,并且通常合同中一方追查另一方违约职责时所行使的救助权属私权性质,国家公权力不能介入,但劳作者是以劳作获得酬劳来保持自个与家人的生计,在劳作法及劳作部颁布的配套规章中,行政职责、刑事职责等也是用人单位违约职责的主要承当方式,公权力常介入以维护弱者权益。

综上,劳作合同与通常合同有着许多的不一样,其不具有通常合同的适用条件而不宜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规模,合同法有关的法令规矩,不能直接运用于劳作合同中。

笔者以为,劳作合同的违约职责应当有格外的规矩,对违约金应当有所约束,只在法定状况下允许约好违约金,江苏、上海等地已有清晰的劳作合同法令得到实习,约束约好违约金被证明有可取之处,应当将违约金约束在违背效劳期和保存商业秘密的约好,效劳期只限于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训练或许供给别的格外待遇的劳作者;违约金应当依照公正、合理的准则在劳作合同中约好,对于违约金数额约好畸高的能够向司法机关提出改变;劳作合同中有必要事前约好违约金,过后才能追查,这也是针对主体不对等景象而寻求分配公理的一种制约。

二、与效劳期抵触

劳作合同的期限简称合同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作合同中约好的员工在用人单位作业时刻的详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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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劳作法》的规矩,合同期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结必定的作业为期限三种类型。

对劳作者而言,即是其为单位作业的期限,对单位而言,即是其供给劳作岗位和酬劳的时刻期限。

而效劳期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在之时或劳作合同实行的进程当中,用人单位出资招用、训练或许供给格外待遇后,经两边洽谈共同断定的一个效劳期限。

效劳期的本质与劳作合同期限并无二致,但因为用人单位供给的格外训练和福利,非法定职责,两边为此约好效劳期属其意思自治规模,应当能够允许。

只需当用人单位为员工供给了格外待遇或出资招用、训练的状况下,才有权设定效劳期,进而约好违约金。

从效劳期的法令界说剖析,它更多的是维护用人单位权益的。

对效劳期怎么适用的疑问,应当区别以下几种状况:

1、两边约好的效劳期短于劳作合同期限。

因为两边已经在劳作合同中清晰约好了必备的劳作合同期限条款,该条款对两边均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在为劳作者供给某种格外待遇后与其签定对于效劳期合同,并不影响两边本来劳作合同的实行。

假如该期限短于劳作合同期限,应当视为被劳作合同期限吸收。

此刻效劳期的性质类似于劳作合同中约好的试用期限的性质。

对此,实务中并无太多的争议。

2、两边约好的效劳期善于劳作合同期限。

《劳作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矩,劳作合同除前款规矩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能够洽谈约好别的内容;劳作部《对于实行劳作合同准则若干疑问的告诉》第六条规矩供认当事人在劳作合同中有关作业岗位、等内容可在洽谈共同的基础上经过签定专项协议来规矩。

专项协议作为劳作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作合同平等的约束力。

劳作合同中的效劳期条款,或因单位供给训练、格外福利而约好的效劳期,可视为劳作合同中的专项条款或专项协议,只需内容与法令、法规不相抵触,应当确定是合法有用。

效劳期的约好可视为两边对的改变,效劳期的本质仍是合同期限,该约好对两边都有约束力,劳作合同应顺延至效劳期满。

劳作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请求劳作者持续实行效劳期的,两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作合同,如两边续订劳作合同的条件不能达到共同,两边应按原劳作合同断定的条件持续实行。

持续实行,假如用人单位不供给作业岗位,视为其抛弃对剩下效劳期的请求,劳作联系停止;假如劳作者违背效劳期约好的,应当承当违约职责。

可是,假如用人单位在劳作合同到期后不再期望与劳作者续签合同的,那么其就主动抛弃了效劳期的权力并且不得请求劳作者付出违约金和补偿任何费用。

3、两边对效劳效劳期限没有格外约好。

劳作者付出的劳作,不管期限长短,通常都会物化在单位的效果当中。

从入情入理的视点动身,劳作合同依法免除或停止时,劳作者已付出劳作应予折抵。

《劳作部办公厅对于试用期内免除劳作合同处理根据疑问的复函》(1994年10月劳作部办公厅发,劳办发[1994]第322号)规矩:

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训练,员工提出与单位免除劳作联系的,假如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请求劳作者付出该项训练费用。

假如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能够请求劳作者付出该项训练费用;没约好效劳期的,按劳作合平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实行的合同期限递减付出。

假如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格外训练或格外福利待遇的,对效劳期限没有格外约好的,效劳期限以不超越5年为限,劳作者提早免除劳作合一起,其实践效劳期限应参照该规矩予以折抵;一起假如效劳期限和折抵办法有格外约好的,按格外约好处理。

在这种状况下,按该规矩处理更契合公正准则,对两边当事人的权益的维护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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