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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库管理办法

广东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和管理,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7〕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我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决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按照规划先行、政府主导、对接市场、有序推进原则,规划布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储备、动态调整、资源配置、跟踪管理和综合分析,实现项目建设全流程、规范化管理。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对全省或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公路、铁路、机场、港航、能源、水利、信息、城建、环保和科技等领域的重大项目。

  第三条 入库项目主要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三)列入已经批准的规划纲要、区域规划、重大专项规划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纳入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纳入本项目库。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库,统筹管理入库项目,依据项目库编制基础设施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前期工作计划。

省有关部门负责中央驻粤单位在我省投资建设项目、省属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属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第五条 项目库依托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通过互联网运行管理项目申报、审核、更新、查询等工作。

项目入库后,各项报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凡申请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安排、前期工作经费、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资金,以及由省配置资源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定。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实时共享项目库信息,对入库项目推进建设全过程实施审批、服务和监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资金等建设要素对接,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监测。

 

第二章 项目谋划储备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围绕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重大专项规划,统筹谋划事关发展全局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中长期发展需求,谋划储备本行业重点推进的项目;各地按照轻重缓急,谋划储备本地重点推进的项目。

  第八条 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条件成熟的项目,申报纳入项目库。

  申报项目需包括以下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论证情况,以及建设类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等。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入库项目实行“挂号”管理。

申报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储备项目各项前期研究工作,并提出论证报告。

  第十条 对提交论证报告的储备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专家评估论证工作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从前期工作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地市对项目评审意见进行集中审核,对符合规划布局、建设必要性的项目,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正式纳入项目库。

第三章 入库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入库项目实行唯一代码制度。

项目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编码规则赋予代码,按照一项一码原则归集项目信息。

  第十三条 入库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申报单位可申请前期工作经费,用于规划研究编制、方案编制,以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方面。

前期工作经费开支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在每年8月底前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全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内容、责任单位和前期工作经费,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应当作为省级财政投资补助,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对于省市共同出资的项目,已获得省级前期工作经费支持且批复建设的项目应在省级出资中抵扣前期工作经费。

  对未获批准等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前期工作经费核销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批准后作核销处理。

已经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缴,调整用于其他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严禁挪作他用。

  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前期工作项目,各地、各部门组织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入库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入库项目涉及多部门办理事项的,申报单位应当提前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

省国土资源、林业、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做好项目的统筹平衡和资源共享,统筹保障入库项目各项建设要素。

  第十八条 项目库与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及时办理入库项目审批、核准和各项报批手续,并通过数据对接的方式自动获取项目审批信息。

  第十九条 入库项目根据推进阶段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对前期工作已完成、建设手续基本完备、拟开工建设的项目,自动调整为新开工项目;对已开工建设、尚未竣工投产的项目,自动调整为在建项目;对已建成的项目,自动调整为投产项目。

  第二十条 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入库项目监管,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基础设施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中明确的项目建设时序和投资规模,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库管理和运行工作包括:

项目入库、信息动态调整、项目进度管理、项目退出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库与国家、省相关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和及时更新。

按照谁录入、谁更新的原则,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安排专人负责项目库管理和运行,及时更新项目信息。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建立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或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健全完善工作规程和运作机制,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论证评审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入库项目信息,引导社会投资,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由于国家和省投资政策变更、建设条件不具备,无法继续推进的项目,由原申报单位提出退出建议,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将项目从项目库中移除。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库工作考核机制。

对工作完成较好的地市、部门,给予通报表扬、政策倾斜等奖励支持;对工作完成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减少前期工作经费安排。

  第二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库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督促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和数据更新工作。

省审计部门对项目库运行实施在线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广东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库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件:

  

广东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库工作流程示意图

 

 

广东省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各类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力促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根据《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7〕70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以我省行政许可通用事项目录为基础,全面梳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再造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切实解决审批不集中、流程不合理、审批时效低等问题,为推进项目建设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基本思路为:

  ——精简审批事项。

对影响审批效率的事项和环节,通过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委托或认定第三方机构实施、整合等方式进行精简。

  ——下放审批权限。

按照下放权限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依法采取委托或授权等方式,全部或部分实行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行使。

  ——缩小实施范围。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缩小实施项目范围,制定项目审批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提高审批效率。

  ——实行并联办理。

对同一阶段的审批事项合理并联。

部门内部同时受理、同步办理、联合审批、一文出具;跨部门容缺受理,依托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一门式、一网式办理。

  ——分类简化手续。

对不同类型投资项目,分类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健全监管机制。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整合监管力量,共享监管信息,实现协同监管,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投资项目立项、报建、验收阶段可能涉及的审批事项121项,经优化改革,取消3项;改为征求涉及部门意见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审查或评估8项,不再列入审批事项;整合35项为9项。

优化整合后,保留审批事项82项。

  ——立项阶段

  1.委托或认定第三方机构实施2项:

  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2项,明确实施项目范围,规范中介服务,破除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

  2.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行使审批6项:

  

(1)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海、跨大江大河、跨地市的以下项目,下放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

新建水库外的水利工程,水电站,背压式(含抽背)燃煤热电项目,22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省主干管网外的输气管网,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高速公路、国道外的公路项目,三级以下通航段非收费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危险废物处理、医疗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2)下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办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其他需要省综合平衡的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外的项目备案,全部下放属地办理。

  (3)下放工程招标核准权限。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市、县管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

待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后实施。

  (4)下放省管项目用海预审权限。

由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围填海、自然岸线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征得省海洋渔业部门同意后,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5)下放国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

不涉及跨地市和铁路、机场、核电等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下放地市。

待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

  (6)委托实施省管项目用地预审。

将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委托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3.缩小实施项目范围5项:

  

(1)项目建议书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均须履行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对列入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重大专项、基础设施年度投资计划或相关决策文件的项目,估算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单纯购置项目,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纯购置项目,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

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环境影响较大、资源开发利用,除可能引发社会公众不同意见、反应强烈外的项目,可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

  (4)地震安全性评价。

实施范围为:

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核供热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废物处置场;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工程;坝高超过200米或库容大于100亿立方米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内坝高超过100米的1、2级大坝;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重要区段油气输送管道;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30g及以上地区内的单跨跨径超过150米的特大桥;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20米、墩高大于80米、跨度大于150米的铁路桥梁;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构)筑物和厂房;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

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5)气候可行性论证。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等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4.实行并联办理13项: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程招标方式核准2项,发展改革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2)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核准2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3)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程招标方式核准、节能审查3项,发展改革部门内部并联办理;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方式核准、节能审查2项由发展改革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2项,国土资源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5)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海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4项,跨部门并联办理。

  (6)政府投资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海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5项,跨部门并联办理。

  ——报建阶段

  1.取消3项:

  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3项。

其中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待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取消。

  2.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2项:

  

(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2)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改为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3.委托或认定第三方机构实施5项: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5项,明确实施项目范围,规范中介服务,破除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

  4.整合21项为8项:

  

(1)将“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环评文件审批”2项,合并为“环评文件及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1项。

  

(2)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

  (3)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城市树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

  (4)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5)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迁移、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审批”2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和涉及水利水文工程审批”1项。

  (6)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7)将“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申请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2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省级及其以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项。

  (8)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5.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行使审批9项:

  

(1)下放环评审批权限。

将不涉及跨地市项目的省级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广州、深圳市。

水利类项目中的改建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能源类项目中的背压式热电项目、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气化发电(包括热电)项目、燃气发电(热电)项目、改建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风力发电项目,交通运输类项目中的改扩建国家高速公路、改建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采掘冶金类项目中的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的轧钢项目,机械建材类项目中的改扩建拆船项目,轻工纺织类项目中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味精生产项目、柠檬酸生产项目,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内或经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查通过的地级市行业整治规划环评审查意见明确可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项目、印染(设漂染工序)项目、鞣革(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项目,燃气发电(热电)项目,珠江三角洲地区总规模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燃油锅炉(余热利用除外)等20类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地级市。

  

(2)委托、下放能评审批权限。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节能审查委托广州、深圳市投资主管部门实施。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及以上项目节能审查下放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实施。

  (3)将省管项目不涉及跨地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省管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不涉及跨地市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7万吨级及以下的码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等6项事项权限,下放地市。

其中下放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待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地方性法规后实施。

  (4)将省管权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省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委托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6.缩小实施项目范围15项:

  

(1)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2)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实施范围为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划分,国务院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项目。

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初步设计审查。

  (3)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中,单纯购置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概算。

  (4)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5)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实施范围为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其中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医疗机构项目,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实施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居住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消防设计审核。

  (8)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实施范围为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建设项目。

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实施范围为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备)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备)的项目。

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安全条件审查。

  (10)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实施范围为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重点科研单位和军工单位周边安全控制范围内项目,出入境口岸、邮件和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等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的其他项目。

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

  (1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实施范围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海上风电和陆上风电项目。

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实施范围为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

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1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广东省地质灾害易发分区图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15)施工许可。

实施范围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7.实行并联办理25项:

  

(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2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2)政府投资项目的环评文件及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取水许可、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迁移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港区内港航设施使用岸线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审批、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等20项,跨部门并联审批。

  (3)企业投资项目,除上述20项外,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3项,跨部门并联办理。

  8.实行联合审图。

  试点开展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尽快推开规划、建筑、人防、消防等“多图联审”,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9.规范开工管理。

  依法依规加强项目开工管理,统一明晰办理施工许可的材料清单,精简审批要件,确保项目开工既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又简化手续、加快办结。

  ——验收阶段

  1.委托或认定第三方机构实施1项: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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