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剖析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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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居住区内的配建停车场(库)应与居住区建筑相结合,不能对居住区环境产生影响。

2.0.9居住区内配套公建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按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2.0.10机动车停车场(库),其车位指标低于50个停车位时,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

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

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三个。

停车场(库)出口和入口宜分开设置,出口和入口之间的净距离应大于20米。

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的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或等于3米,出口和入口合并设置的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或等于6米,出口和入口之间必须有交通标志、标线及隔离设施。

2.0.11自行车停车场,其车位指标低于500个停车位时,可设一个出入口;

500-1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

大于1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个出入口。

出入口宽度应大于2.5米。

2.0.12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按表2.0.12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设计用标准车型外廓尺寸及各类车型换算系数表表2.0.12

项目

车型

换算系数

车辆几何尺寸(米)

铰接车

3.5

18

2.5

4.0

大型汽车

12

中型汽车

2.0

8.7

小型汽车

1.0

5.0

1.8

1.6

微型汽车

0.7

3.2

自行车

1.9

0.6

1.15

二轮摩托车

1.5

2

1

1.2

三轮车

助力车

0.8

注:

(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车尺寸计算。

(2)二轮摩托车停放按非机动车管理。

2.1.13配建停车设施其设计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范。

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2.0.13的规定。

车辆纵横向净距表表2.0.13

尺寸(米)车辆

类型

和小汽车

大中型汽车

和铰接车

车间纵向净距

车背对停时车尾间距

车间横向净距

车与围墙、护栏及其它构筑物之间

纵向

0.5

横向

多层停车库及地下停车库的净距离按国家标准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2.0.14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转弯半径应不小于表2.0.14的规定。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最小转弯半径表表2.0.14

车辆类型

最小转弯半径(米)

13.0

10

7.0

2.0.15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应不大于表2.0.15的规定。

停车场通道最大纵坡度表2.0.15

坡度(%)通道形式

直线

曲线

8

6

15

3配建指标

3.0.1住宅:

根据住宅建筑面积分为二类。

第一类:

每户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

第二类:

每户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具体配建指标见表3.0.1。

居住区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5%。

住宅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3.0.1

单位

指标

类别

小车位/户

(机动车)

辆/户

(非机动车)

第一类

第二类

3.0.2办公楼:

根据使用对象分为写字楼、行政办公、科研办公三类,具体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2

办公楼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3.0.2

小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

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写字楼

3.0

行政办公

科研办公

1、工厂办公,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

2、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类建筑每增加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配建指标折减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的折减率。

3.0.3商业场所分为普通商业和超市两类,具体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3

商业场所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3.0.3

普通商业

超市(大于一万平方米)

10.0

3.0.4金融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

第二类指证券交易所,具体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4

金融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3.0.4

6.0

0.3

15.0

3.0.5旅馆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5

旅馆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3.0.5

小车位/客房

辆/客房

三星及三星以上

0.4

其它

0.2

3.0.6餐饮、娱乐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6

餐饮、娱乐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3.0.6

餐饮、娱乐

3.0.7医院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7

医院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3.0.7

小车位/1个床位

辆/1个床位

三级(市级)

二级(区级)

一级(卫生院)

3.1.8博览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8

博览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3.0.8

博物馆、图书馆

展览馆

8.0

3.1.9游览场所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9

游览场所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3.0.9

小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机动车)

辆/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市区

0.1

其它地区

0.12

3.1.10体育场(馆)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10

体育场(馆)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3.0.10

小车位/100座

辆/100座

一类体育场馆

35.0

二类体育场馆

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和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

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或等于15000座的体育场和小于或等于4000座的体育馆。

3.1.11学校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11

学校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3.0.11

小车位/100名学生

辆/100名学生

小学

20.0

初(高中)

70.0

大学

80.0

成人教育

3.0.12影剧院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12

影剧院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3.0.12

单位

40

3.0.13未列入以上分类建筑的配建停车场,可根据停车场的实际需求,参照执行。

3.0.14对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等商业建筑小而密集的地区可采用集中配建与分散配建相结合的原则配建停车场地。

3.0.15主体功能不明确的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3.0.16有大量货物装卸的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部道路上设置货物出入口,并符合下列要求:

1旅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

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2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3商业场所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

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当装卸车位超过五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4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0平方米营业场地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5装卸车位尺寸应不小于4米×

8米,装卸车位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置。

3.0.17吸引大量出租车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附近设置专用出租车候客区,并符合下列要求:

1办公类建筑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位,当超过8个车位时,每增加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位。

2旅馆类建筑每15个床位设置一个出租车位,当超过8个车位时,每增加30个床位设置一个出租车位。

3医院类建筑每25个床位设置一个出租车位,当超过6个车位时,每增加50个床位设置一个出租车位。

4商业、娱乐、餐饮类建筑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的,设置一个出租车位。

大于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每增加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设一个出租车位,当超过8个车位时,每增加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设一个出租车位。

5体育场(馆)类、影剧院类建筑每100个座位,设一个出租车位。

3.0.18所有有急诊门诊的二级医院应增配一个救护车位、所有有急诊门诊的三级医院应增配两个救护车位

3.0.19停车场的占地面积与车辆的停放方式有关,在规划阶段,地面停车场按每个车位占地30平方米计,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按每个车位占建筑面积35平方米计,装卸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60平方米计,出租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30平方米计,救护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40平方米计,自行车停车场用地按每个车位占地1.5平方米计。

附件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条文说明

本标准考虑到制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实施管理的可操作性,在总结我市及其它城市已有经验基础上,提出一种较实际,方便操作的分类,使之能概括现有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需求的基本情况,将城市建设项目分成12大类,26小类。

对交通类建筑如汽车站、火车站、码头、航空港,因数量少,特殊性大,难于确定具体配建指标,故未列入本标准,建设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为依据确定配建停车位数。

3.0.1随着小汽车逐步进入家庭,居住区内小汽车停放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从目前已建成较完整的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抽样调查情况看,按原《规则》配建的停车位明显偏低,已经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本标准做了较大调整。

对政府扶持及社会保障性质住房的配建停车位,本标准不做具体规定,在详细规划中结合具体情况适当考虑,原则上不少于20个机动车停车位/百户。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

3.0.2办公类建筑是产生停车位供不应求矛盾的主要建筑类型,在停车需求调查中,公务停车占全部停车的41.54%。

对于这类停车需求较大的建筑类型,所给的配建停车位整体指标比较高,否则停车矛盾越来越大。

写字楼指以出租为主的综合性办公楼,因该种办公楼比单一行政办公楼的使用单位多,停车指标也高;

行政办公指市属、区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企事业管理机构、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单位;

科研办公指各科研院、设计院、科技信息、科技咨询机构等。

3.0.3商业场所也是停车需求较大的建筑类型,因我市目前超市数量较多,规模较大,这类建筑与相同面积的其它商业场所相比,停车需求量大许多,故单列一小类。

普通商业指:

综合百货商店、小商品市场、综合市场、小于10000平方米的小型超市等。

3.0.4本考虑将金融类建筑划入办公类建筑,但由于金融类建筑有它的特殊性,特别是证券所,自行车停放矛盾较大,故本次修订将其单独分类。

3.0.5旅馆类建筑依据本市调查数据及参考国内其它城市的配建标准及机动车发展趋势确定,并考虑到旅馆特点,还需配建出租车停车泊位。

3.0.6餐饮、娱乐类建筑主要指饭店、酒店、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

3.0.7原《规则》对医院分为两级,本标准根据卫生部对医院的分类标准分为三级。

3.0.8博物馆、图书馆类建筑的停车场供需矛盾不大,基本上以停车需求调查数据来确定指标。

展览馆停车需求的平峰与高峰反差很大,若以低限核定,高峰难于满足,若以高限控制,低峰又会造成闲置、浪费。

所以考虑将两者结合,采用比平峰值略高的指标,满足一般情况下的停车需求。

特殊情况下,如有展销活动时,应利用周围停车设施和交通组织、交通管制给予解决。

3.0.9游乐场所主要指公园、青少年活动中心、游乐场、游乐园等。

3.0.10体育场馆指室内外体育场所,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及居住区内的体育场所。

同样体育场(馆)停车需求的平峰与高峰反差很大,若以低限核定,高峰难于满足,若以高限控制,低峰又会造成闲置、浪费。

特殊情况下,如大型文体活动时,应利用周围停车设施和交通组织、交通管制给予解决。

3.0.11原《规则》没有学校类配建停车指标,目前的主要矛盾是学生自行车的停放。

由于小学一般允许五年级以上学生骑车上学,故对小学的配建车位也提出了要求。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是为教职员工考虑的,因不同学校的学生数与教职员工数有一个相对的比例关系,因此本标准以学生人数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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