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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夏”之一的《肆夏》,更见于《左传》与《国语》的记载。

《左传?

襄公四年》记载鲁穆叔聘于晋,晋侯享之,即献享金奏“《肆夏》之三”:

“穆叔如晋,报知武子之聘也。

晋侯享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

”《国语?

鲁语下》同记此事,亦称“金奏《肆夏》”:

“夫先乐金奏《肆夏》:

《樊》、《遏》、《渠》,天子所以享元侯也。

  综上,除《周礼》外,明见于其他文献的“夏”乐,则有《陔夏》、《肆夏》与《骜夏》等。

  据上引《左传》,晋侯所献鲁穆叔之“夏”乐,并不仅只《肆夏》,而称作“《肆夏》之三”。

所谓“《肆夏》之三”,穆叔在后文中即称之为“三夏”。

襄公四年》:

“‘三夏’,天子所以享元侯也,使臣弗敢与闻”。

显然,当时所奏,除《肆夏》之外,显然还应有另外二首“夏”乐,所以才能合称“三夏”。

不过,《左传》对于“三夏”应该包括哪三首“夏”乐,并没有明确记载。

晋人杜预《左传》注即以《周礼》之《肆夏》及紧接其后的《昭夏》、《纳夏》以当“三夏”:

“《周礼》以钟鼓奏‘九夏’。

其二日《肆夏》,一名《樊》:

三日《韶夏》,一名《遏》;

四曰《纳夏》,一名《渠》。

盖击钟而奏此三‘夏’曲。

”今案《左传?

襄公四年》记载晋侯献乐于鲁穆叔,除“《肆夏》之三”外,还同时记载有“《文王》之三”与“《鹿鸣》之三”。

关于“《鹿鸣》之三”,《左传》于后文中有明确解释:

  《鹿鸣》,君所以嘉寡君也,敢不拜嘉?

《四牧》,君所以劳使臣也,敢不重拜?

《皇皇者华》,

  君教使臣曰:

“必咨于周。

”臣闻之:

“访问于善为咨,咨亲为询,咨礼为度,咨事为诹,咨难为

  谋。

”臣获五善,敢不重拜?

则所谓“《鹿鸣》之三”,即是指选自《小雅》中的“《鹿鸣》之什”,并按次排列的《鹿鸣》、《四牧》及《皇皇者华》等三篇。

《左传》中没有具体记载“《文王》之三”,但《国语?

鲁语下》对“《文王》之三”却有详述:

“夫歌《文王》、《大明》、《?

》,则两君相见之乐也,皆昭令德以合好也,皆非使臣之所敢闻也。

臣以为肄业及之,故不敢拜。

”则所谓“《文王》之三”,即是指选自《诗?

大雅》中的“《文王》之什”,以《文王》篇为首,同时包括紧列于其后的《大明》及《?

》等三篇。

这说明周代称呼数篇诗歌或乐曲,有一个惯例,即往往只标出首篇之名,而以数字来简称自首篇之后的各篇诗或乐。

“《文王》之三”即以《文王》为首,兼及之后两篇如《大明》及《?

》;

“《鹿鸣》之三”即以《鹿鸣》为首,兼及之后的两篇如《四牧》与《皇皇者华》。

因此,《左传》记载鲁穆叔所称“《肆夏》之三”,则定指以《肆夏》为首,并兼及之后的两篇。

鲁穆叔既称呼它们为“三夏”,说明后二首乐亦当以“夏”为名。

据《左传》及《国语》中所谓“三夏”及“《肆夏》之三”等称呼,证周代有以“夏”为名的多种乐歌,应是可靠的。

杜预注据《周礼》之“九夏”解释以“《肆夏》之三”为《肆夏》、《昭夏》与《纳夏》,虽不免武断,但也可聊备为一说。

  据以上考证,周代,除明见于其他文献的《陔夏》、《肆夏》及《骜夏》外,还应有其他多种以“夏”为名称的诗或乐,因此,《周礼》所谓“九夏”之说,应是值得信据的。

此外,虽然据已有材料还难以确证《周礼》所载的其他各“夏”之名,但相信这些以“夏”为称的各种乐,也都应有比较可靠的根据。

  “九夏”之乐,除以“夏”为名称外,还有别称。

《国语?

鲁语下》记载鲁穆叔之言,不称“三夏”,而称“《肆夏》:

《繁》、《遏》、《渠》”。

历来学者普遍认为《繁》、《遏》、《渠》便是《肆夏》、《昭夏》及《纳夏》的别称。

不过,汉代学者吕叔玉对于《鲁语下》中这一句话理解不同,他以《肆夏》为一,《繁遏》为一,《渠》为一,合为“三夏”。

如此,则《昭夏》的别称为《繁遏》,《纳夏》的别称为《渠》,而《肆夏》的别称,《鲁语下》中则无载。

吕叔玉除断句与其他学者不一外,他还进一步指出了《诗?

周颂》“清庙之什”中的《时迈》、《执竞》与《思文》等按次排列的三篇即“三夏”之《肆夏》、《昭夏》与《纳夏》。

  据汉代学者的意见,“九夏”当为诗乐。

郑玄《周礼》注即云:

“九夏皆《诗》篇名,《颂》之族类也。

此歌之大者,载在乐章。

乐崩亦从而亡,是以《颂》不能具。

”是郑玄以为“九夏”皆为《颂》类诗篇,但他认为春秋时期,“九夏”的诗文已经因为礼乐的崩坏而亡佚了。

上引吕叔玉以《周颂》中《时迈》、《执竞》与《思文》当《肆夏》、《昭夏》及《纳夏》,显然与郑注不同。

不过,此二人皆以“夏”为《诗》中的《颂》类,在这一点上还是相同的,这应反映了汉代学者对于“夏”乐的基本认识。

  文献记载中的“九夏”,其演奏工具主要为钟、鳟、鼓、磬等打击乐器。

《周礼?

凡乐事,以钟鼓奏九夏。

“金奏击金以为奏乐之节。

金谓钟及?

n。

以钟鼓者,先击钟,次击鼓。

”是奏“九夏”,以钟鼓为最主要的两种乐器。

但在《仪礼?

燕礼?

记》“宾及庭奏《肆夏》”注中,郑玄又认为:

“《肆夏》,乐章也,今亡。

以钟?

n播之,鼓磬应之,所谓金奏也。

”这是又增加了另两种打击乐器――?

n与磬。

贾公彦《仪礼?

记》疏对此曾作解释,云:

  《钟师》云:

“掌金奏”,郑注云:

“击金以为奏乐之节,金谓钟及?

”又云:

“凡乐事以钟

  鼓奏九夏。

”郑注云:

“先击钟,次击鼓。

”是奏《肆夏》时有钟?

n鼓磬。

彼经注虽不言磬,但县

  内有此四者,故郑兼言磬也。

贾疏对郑注的解释显然是有道理的。

不过,贾公彦另外认为“夏”乐的演奏中也有声歌的内容,例如其《周礼?

钟师》疏即云:

“钟中得奏九夏者,谓堂上歌之,堂下以钟鼓应之。

故《左氏传》云晋侯歌钟二肆,亦谓歌与钟相应而言也。

”贾疏引《左传》晋侯有歌钟二肆,言九夏的演奏为堂上工歌与堂下钟鼓相应,不知何据,或应是误解。

今案贾疏所云“《左氏传》云晋侯歌钟二肆”,见于《左传?

襄公十一年》,其时郑国贿晋侯以“歌钟二肆”,孔颖达疏云:

“言歌钟者,歌必先金奏,故钟以歌名之。

《晋语》孔晁注云:

‘歌钟,钟以节歌也’。

”因此所谓“歌钟”,只是指歌必先击钟以为节,故以歌名钟,绝非有击钟必得以歌应之之说。

因此,《周礼》既只明言以钟鼓奏“九夏”,在没有其他材料的证明下,似不得确言其中还另有声歌。

清人于此也早有考述。

孙诒让《周礼正义?

“凡‘九夏’皆奏而不歌,郑误释为乐歌,贾遂谓堂上歌之,堂下应之,《左?

襄》四年孔疏亦谓《肆夏》二人歌之,并非也。

  由于“九夏”主要是以钟鼓等打击乐器来演奏,故其声乐的特征是长于节拍,因此,文献记载中的“九夏”之用,主要为控制行步之节。

大司乐》云:

“大祭祀宿县,遂以声展之,王出入则令奏《王夏》,尸出入则令奏《肆夏》,牲出入则令奏《昭夏》。

”孙诒让注云:

“此令奏并谓令乐官奏钟鼓,以为出入之节。

”《大司乐》又云:

“大射,王出入,令奏《王夏》。

”这些于“出入”之时所奏“夏”乐,自然都是用以控制行步之节的。

另外,《仪礼》中记载奏《肆夏》、《陔夏》及《骜夏》,也往往都与控制行礼者的行步之节与行礼之节有关,详下文。

  根据《左传》、《国语》及《周礼》等文献的记载,“九夏”应分别在不同的场合演奏。

鲁穆叔不,敢与闻“《肆夏》之三”,称“三夏”为天子享元侯之乐,说明“九夏”的演奏都有具体的礼制规定。

上引《大司乐》中,王、尸及牲的出入也分别演奏了不同的“夏”乐。

不过,《周礼》一书并没有对每一种“夏”乐的演奏场合都作记载,因此,有关“九夏”的演奏制度,成为学者关注的对象。

汉代学者杜子春曾对此有具体的描述:

“王出入奏《王夏》,尸出入奏《肆夏》,牲出入奏《昭夏》,四方宾来奏《纳夏》,臣有功奏《章夏》,夫人祭奏《齐夏》,族人侍奏《族夏》,客醉而出奏《陔夏》,公出入奏《骜夏》。

”杜言客醉而出奏《陔夏》,在《仪礼》所记载的乡饮、乡射、燕及大射活动中屡见,应有比较可信的根据。

另,《仪礼?

大射》所云“公入骜”,与杜子春所云“公出入奏《骜夏》”也正相当,因此也有一定的可信性。

而杜云王出入、尸出入及牲出入分奏《王夏》、《肆夏》与《昭夏》,本《周礼?

大司乐》原文。

然通观《左传》、《国语》及《周礼》、《仪礼》、《礼记》等文献资料,则杜子春所云显然并不完整。

尤其是其中的《肆夏》,出现的场合十分复杂,发挥的功能也并不只限于“尸出入”时控制行步之节。

以下将对其做专门探讨,此不赘叙。

除上述“五夏”外,其余如《纳夏》、《章夏》、《齐夏》与《族夏》等“四夏”,除《周礼》外,并不见于其他先秦文献的记载,因此就更难验证杜子春说的可靠性了。

  二、《肆夏》

  “九夏”之中,《肆夏》屡见于其他先秦文献,这与其他“夏”乐之记载十分缺乏颇为不同。

尤其是它除见于《周礼》、《仪礼》、《礼记》等礼书外,还见于可信度很高的《左传》及《国语》等文献资料。

《肆夏》作为周代礼仪用乐的重要篇章,是勿庸置疑的。

  《肆夏》之起源甚早。

《尚书大传》卷一载帝舜举行祭祀云:

“始奏《肆夏》,纳以《孝成》,舜为宾而禹为主人。

”郑玄注云:

“始谓尸入时也,纳谓荐献时也。

《肆夏》、《孝成》,指乐章名也。

”这说明早在夏代以前,《肆夏》之乐就可能已经出现。

  《肆夏》之“夏”,为“九夏”之通称,据上引郑注,“夏”为“大”义,因此凡言“夏”者,皆当为大乐。

不过,这里的大乐,究竟是规模大,还是指其所属乐级高(如皆属《颂》类云云),已不得而知。

今案据《仪礼?

大射》的记载,在主人纳宾并向宾客行一献之礼的全过程中,一直演奏《肆夏》,其中所涉礼仪甚多,持续时间也较长,因此,这应能说明此乐延续时间较长。

当然,这里面也有重复演奏的可能性。

  从上文所述《陔夏》与《骜夏》皆可简称为《陔》和《骜》看,《肆夏》也应当可以简称为《肆》,而且只有“陔”、“骜”及“肆”才能代表这些乐歌的主要特征。

不过,对于《肆夏》之“肆”,《周礼》的郑注及贾疏都并没有做出解释。

汉代学者吕叔玉以《周颂?

时迈》当《肆夏》,并以《时迈》中的诗句对“肆”字做了解释:

“肆,遂也。

夏,大也。

言遂于大位,谓王位也。

故《时迈》日:

‘肆于时夏,允王保之’。

”吕说释“肆”为“遂”,可供参考。

  上文已述,“九夏”的演奏主要使用打击乐器。

这种声乐特征使得“九夏”具有较强的指示节拍的意义。

《肆夏》也是如此,凡文献记载中演奏《肆夏》的礼仪场合,一般均用之以控制行步之节和行礼之节。

“尸出入则令奏《肆夏》。

”贾公彦疏云:

“尸出入谓尸初入庙门及祭祀讫出庙门,皆令奏《肆夏》。

”显然,大祭祀尸出入时奏《肆夏》,正是为了控制尸的出入行节。

  杜子春曾归纳“九夏”的演奏场合,引《周礼?

钟师》之文,认为《肆夏》的演奏,主要用于控制祭祀时尸出入的行节。

不过,据各种文献的记载,《肆夏》出现的场合非常复杂,并不只用于祭祀时尸出入这一个环节。

以下即据文献记载对其演奏的场合分别予以考述。

  其一,诸侯举行大射礼时,奏《肆夏》用于迎宾。

《仪礼?

大射》云:

“宾及庭,公降一等揖宾,宾辟。

公升即席,奏《肆夏》。

”《燕礼?

记》亦云:

“若以乐纳宾,则宾及庭奏《肆夏》。

”在诸侯举行的大射礼中,宾客等级为卿大夫及士。

这说明《肆夏》可用于控制诸侯之卿大夫及士的行步之节。

  其二,王燕享朝聘诸侯时,奏《肆夏》以迎宾及送宾。

《礼记?

郊特牲》云:

“宾入大门奏《肆夏》,示易以敬也。

“宾,朝聘者。

易,和说也。

”孔颖达疏:

“此一节论朝聘之宾及己之臣子有王事之劳者,设燕享之礼奏乐之节。

”又《周礼?

“大享不入牲,其他皆如祭祀。

“大享,享宾客也。

不入牲,牲不入,亦不奏《昭夏》也。

其他谓王出入、宾客出入,亦奏《王夏》、《肆夏》。

”此大享即王享朝聘诸侯之礼。

作为宾客的诸侯出入庙门,与尸相同,也奏《肆夏》。

另《礼记?

礼器》亦云:

“大享……其出也,《肆夏》而送之”,孙希旦云:

“大享,谓王享来朝诸侯也”,与《周礼?

大司乐》所记同,也是说于送宾时奏《肆夏》。

上述材料说明,《肆夏》也用以控制诸侯的行步之节。

  其三,王举行礼事时出入行步,亦奏《肆夏》等以为行节。

乐师》云:

“教乐仪,行以《肆夏》,趋以《采荠》,车亦如之。

“教乐仪,教王以乐出入于大寝朝廷之仪”,认为是王出入于大寝及朝廷之礼仪,孙诒让《正义》注云:

“大寝即路寝,路寝之内廷为燕朝,其外又有治朝、外朝,王之出入恒在于此。

燕寝之内无朝燕之礼,出入不用乐,故知教王以乐出入于大寝朝廷之仪也。

”郑玄又以此所谓王出入大寝及朝廷所奏乐为迎宾之法。

乐师》郑注:

“王出既服,至堂而《肆,夏》作,出路门而《采荠》作。

其反,入至应门、路门亦如之。

此谓步迎宾客。

”孙诒让则认为此礼并不仅限于迎宾之用,其《正义》云:

“依郑注,此为王迎宾客法。

其王以他礼事出入大寝,亦当放此”,王出入行礼,步伐迟缓不同,所奏之乐也不同。

故上引《周礼》之文有“行以《肆夏》,趋以《采荠》”之说,郑玄注云:

“行者,谓于大寝之中,趋谓于朝廷”。

依郑注,即是说王行礼时,于大寝之内为正常行步,此时奏《肆夏》;

而于朝廷之中为疾行,所谓“趋疾于步”,此时则奏《采荠》。

孙诒让《正义》对此也有详述:

“王出至大寝之堂,其行尚舒,则奏《肆夏》以节之;

出路门,其行转疾,则奏《采荠》以节之也。

”据此,则《肆夏》节奏较缓,而《采荠》节奏较疾,故分别奏之以控制不同步伐。

不过,《大戴礼记?

保傅》的记载与此小有差异,而云:

“步中《采茨》,趋中《肆夏》。

”未知孰是。

  其四,王行礼乘车,也需奏《肆夏》等乐以节行。

上引《周礼?

乐师》之文中,即于“行以《肆夏》,趋以《采荠》”之后,又有“车亦如之”的记载。

另《周礼?

夏官?

大驭》亦云:

“凡驭路,行以《肆夏》,趋以《采荠》。

“凡驭路,谓五路也……行谓大寝至路门,趋谓路门至应门。

”郑此注行、趋的地点与《乐师》注文字不同,而所谓实一。

孙诒让《周礼正义》注《乐师》即对此做出解释:

“大寝之中,谓路寝之堂至路门。

朝廷谓治朝,即路寝门外、应门内之廷,故《大驭》注云‘行谓大寝至路门,趋谓路门至应门也’。

  综上所述,《肆夏》是周代礼仪活动中用于控制行礼者行步之节的重要乐章,其所使用的场合,十分复杂,包括王大祭祀、大享、出入大寝及朝廷、诸侯大射及燕享:

适用的对象,也极其不同,包括王、诸侯、卿大夫、士各个等级,此外还可用于祭祀时尸的出入,等等。

  除用于控制行步之节,具有礼之“节”的意义外,《肆夏》还可以献享给宾客,具有礼之“享”的用处。

例如,《左传?

襄公四年》记载晋侯享鲁穆叔以“《肆夏》之三”,据穆叔所言,就应是天子享元侯时所用之乐。

在这里,“《肆夏》之三”与“《文王》之三”、“《鹿鸣》之三”,显然都不是用于控制行礼之节的,而是用它来献享宾客,以取悦宾客的。

  《肆夏》的演奏,还可以调节礼仪活动的气氛。

“宾入大门而奏《肆夏》,示易以敬也。

”王享诸侯,奏《肆夏》以迎宾并以节制行步,已见上述。

不过,据郑玄注:

“易,和说也”。

因此,此时奏《肆夏》以迎宾,并不仅只节制行步之一种作用,还有调节礼仪气氛,和悦宾客的意义。

于此看来,《肆夏》之乐,一方面应具有比较突出的节奏感,另一方面还应有较为悦耳的旋律。

所以才能在演奏的时候,既可示以“易”,又可示以“敬”。

也正为此,《肆夏》成为先秦时期在很多场合中都要演奏的一部乐曲。

  汉晋学者,包括吕叔玉、郑玄、杜预、韦昭等,虽然对于《肆夏》是否仍保存在孔子所删选的《诗》中,尚有不同的看法,但都认为它应为古诗之篇名,因此,《肆夏》应是有词之乐。

但是,在先秦各类文献中,凡言乐用《肆夏》者,包括所有的“九夏”,皆云奏或金奏,从不言歌。

这应说明《肆夏》_及“九夏”即使原本为有词之诗乐,但在周代实际上是仅用其乐,而并不用其词。

也就是说,它的功能应主要限制在展示节拍及旋律等方面,而不会用以表达乐歌中的具体意义。

  以上是据文献记载归纳出的周代礼仪场合中演奏《肆夏》所能发挥的几种基本功能,既包括控制行步与行车之节,控制行礼之节,同时也包括调节礼仪的气氛,此外还可用以献享宾客。

这种功能的划分,对于理解礼书所记载的不同场合下演奏《肆夏》的目的,以及演奏时所用礼数的差别,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陔夏》

  《陔夏》,《周礼》中作《?

夏》。

《陔夏》也是“九夏”中见于其他先秦文献次数较多的一首。

不过,与《肆夏》不同,《陔夏》演奏的场合比较单一。

据《仪礼》,在乡饮酒礼、乡射礼、燕礼及大射礼中,皆于行礼结束,宾醉而出之时演奏此曲。

如《乡饮酒礼》云:

“宾出奏《陔》。

”《乡射礼》云:

“宾兴,乐正命奏《陔》。

宾降及阶,《陔》作。

宾出,众宾皆出,主人送于门外,再拜。

”《燕礼》及《大射》皆云:

“宾醉,北面坐取其荐脯以降。

奏《陔》。

宾所执脯以赐钟人于门内雷,遂出,卿大夫皆出,公不送。

  之所以于宾醉而出之时奏《陔》,郑玄《仪礼?

陔之言戒也。

终日燕饮酒罢,以《陔》为节,明无失礼也”,是“陔”字即为“戒”义,两字音同,奏此乐正是为了警戒宾客不得失礼。

  除《仪礼》及《周礼》中提到的《陔》或《陔夏》外,《周礼?

笙师》中还提到“《械乐》”:

“掌教吹竽、笙、埙、龠、箫、篪、篷、管,舂牍、应、雅,以教械乐”。

郑玄注:

“《械乐》,《械夏》之乐”,即以“《械乐》”为《陔夏》。

《械乐》的演奏方式,郑玄《笙师》注云:

“牍、应、雅教其舂者,谓以筑地。

笙师教之,则三器在庭可知矣。

宾醉而出,以此三器筑地,为之行节,明不失礼。

”即以器“筑,,地为节,用以节制宾客之步伐。

“舂”是演奏的基本动作。

孙诒让《正义》云:

“《?

乐》用此三器,并筑地以发其声,故谓之舂也。

”牍、应、雅三种乐器,据郑司农,皆为大而腹空的竹木所制乐器:

“舂牍,以竹,大五六寸,长七尺,短者一二尺,其端有两空,鬃画,以两手筑地。

应,长六尺五寸,其中有椎。

,雅,状如漆箐而弁口,大二围,长五尺六寸,以羊韦鞔之,有两组,疏画”。

因此,持此三种乐器用力击地,自然能发出浑厚、洪大的声音,用以节制酒醉者的步伐,显然是很好的安排。

不过,据《周礼?

钟师》,“掌金奏。

凡乐事,以钟鼓奏九夏”,孙诒让《周礼正义?

钟师》引郑玄《仪礼?

乡射礼》注所谓“《陔夏》者,天子诸侯以钟鼓,大夫士鼓而已”,证“是《械乐》亦用钟鼓,不徒牍、应、雅三器也”。

其说良是。

因此,“九夏”中之《陔夏》,应有不同的演奏方法。

  据上引文献,《陔夏》的使用场合包括大射、燕、乡射及乡饮酒,与《肆夏》的使用场合有重复。

其适用对象包括诸侯之卿大夫,也与《肆夏》有重复之处。

两者应该说都是周代礼事活动中节制宾客步伐的重要乐曲。

不过,与《肆夏》相比,《陔夏》在控制行礼者的步伐方面,主要用于防止宾客酒醉后失礼,在使用的功能上与《肆夏》存在着互补的关系。

即《肆夏》主要用于在正常情况下控制宾客出、入的行步之节,而一旦出现宾客酒醉的现象,就会以《陔夏》取代《肆夏》。

这时就会出现迎宾用《肆夏》,而送宾用《陔夏》的现象。

《仪礼》所记诸侯举行大射礼及燕礼,迎宾时都会在客行至庭之时奏《肆夏》,但在礼仪结束,宾出大门之时,因为之前宾、主均行爵无算,酒醉在所难免,所以送宾出门时就皆奏《陔夏》。

  今案《礼记?

礼器》记载:

“大享……其出也,《肆夏》而送之。

”这是以天子大享诸侯后仍是奏《肆夏》以节制宾客的行步。

郑玄注以为《礼记》字误,“《肆夏》”当改作“《陔夏》”,但却引起了众多清代学者的异议。

例如,金鹗即认为:

  天子诸侯之乐,以金奏为第一节。

然金奏所以迎宾送宾,祭祀以迎尸送尸,始终皆有之。

《大司乐》云“王出入奏《王夏》,尸出入奏《肆夏》”,是知终始皆有金奏也。

《郊特牲》云“宾入大门而奏《肆夏》”,《礼器》云“其出也《肆夏》而送之”,此其明证。

尸出入皆奏《肆夏》,则宾

  出入不宜有异。

郑注《礼器》乃破“肆”为“陔”,失之。

孙希旦《礼记集解》及孙诒让《周礼正义》并同。

不过,金鹗所云,只是强调迎宾送宾皆有金奏,但上引《钟师》,已经证明《陔夏》除以大型竹木筒形乐器演奏外,也有使用钟鼓的金奏方式。

因此,仅以宾、尸同礼,而尸出入皆金奏《肆夏》,论证宾出入也应当都奏《肆夏》,当然不能说已经服郑。

事实上,孔颖达《礼记?

礼器》“《肆夏》而送之”疏就已经对郑注有很好的解释:

“今破为《陔夏》者,以大司乐之文,大享诸侯,则诸侯出入奏《肆夏》。

此经是助祭之后,无算爵,礼毕,客醉而出,宜奏《陔夏》。

故《燕礼》、《大射》宾出奏《陔夏》,明不失礼也。

”贾公彦在《周礼?

大司乐》“大享,不入牲,其他皆如祭祀”疏中也对《礼记?

礼器》的郑注有解释,与孔疏意思基本相同,也是以大享礼后有无燕饮为解:

  案《礼器》云:

“大享其王事与?

”又云“其出也,《肆夏》而送之。

“《肆夏》当为《陔夏》。

”彼宾出入奏《肆夏》,与此大享宾出入奏《肆夏》同,而破《肆夏》为《陔夏》者,彼郑注大享为袷祭先王,祭末有燕而饮酒,有宾醉之法,与乡饮酒宾醉而出奏《陔夏》同,故破《肆夏》为《陔夏》。

此大享,享诸侯来朝,则《左传》云:

享以训恭俭,“设几而不倚,爵盈而

  不饮”,献依命数,宾无醉理。

故宾出入奏《肆夏》,与尸出入同也。

可见唐代学者对于郑注与“礼书”之间的不洽早有认识,但他们的探讨,却不仅仅只是限于演奏的方式,而是从具体的礼事需要来探讨乐曲演奏的目的,从而得出支持郑注的结论,这一点要比清人高明。

虽然其中可能有疏不破注的体例使然,但唐代学者的论说,确实是清代学者难以驳斥的,所以我们在清人的经解中也没有看到能够超过金鹗的进一步论证。

孙诒让尽管在《周礼正义?

大司乐》中对金鹗说表示赞同,但显然也看到了金说的不足,所以他就从用乐的等级差别来更为之作解释:

  《大射礼》,宾入奏《肆夏》,礼终宾出,则仍奏《陔》。

《燕礼?

记》说以乐纳宾之盛礼,不言出奏《肆夏》,疑亦如常燕之礼奏《陔夏》,则与大享之出奏《肆夏》亦异。

然则宾出入皆奏《肆夏》者,惟天子享来朝诸侯及诸侯自相享乃然。

其天子享三公及畿内诸侯,当亦用此礼。

若天子与诸臣及来聘陪臣享燕,则当如诸侯燕群臣之礼。

至诸侯与聘使享燕礼,礼经无文,疑当如燕礼以乐纳宾法。

  与金说以为凡宾出入皆奏《肆夏》相比,孙说可谓是进了一步。

不过,他所说的天子享来朝诸侯、三公及畿内诸侯,以及诸侯自相享,出入皆用《肆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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