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范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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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

第六条学院计划财务处是主管学院财务的职能部门,作为学院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学院后勤、科技开发、院办产业等部门因工作需要经院d委会研究批准可设置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计财处的统一领导。

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计财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学院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学院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院预算在预算年度初编制,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预算由上级财政预算和院内部门预算组成。

第九条预算编制原则

学院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

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条预算编制方法

学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预算必须各自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学院的财政预算由学院计财处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财政部门要求上报有关资料,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定额核定预算控制数,学院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上报财政部门政部门审核批复下达学院预算。

学院内部部门预算由学院计财处根据学院财政预算和各部门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各部门执行。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各级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

1.教学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取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四条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各项收入全部由学院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职工福利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图书和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离退休费和其他个人家庭补助等。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院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学院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学院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切实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代替。

支出报销执行学院开支报销规定。

第十八条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学院制定的有关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学院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条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一条学院的资金结余,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其他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四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

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和存款的结算。

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和建筑物;

专用设备;

一般设置;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

其他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

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并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固定资产购置、管理、报废和转让由学院资产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

第三十一条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院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是学院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借贷的资金,包括科技开发贷款、基建借款、科研项目借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包括工会会费、d团会费和其他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四条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学院设立二级财务的单位每月向学院计财处报送会计报表。

学院计财处每月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学院领导上报会计报表。

月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和有关财务情况说明等。

学院计财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院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年终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一条学院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向学院领导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二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及内部结构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三条进行财务清算时,学院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小组,对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作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提出意见。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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