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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1

122.49

2

3.82

3.14

6.96

121.66

121.48

120.65

3

3.58

2.97

6.55

120.54

120.77

119.01

4

3.60

3.00

6.60

120.00

122.26

119.28

5

3.29

2.73

6.02

120.51

123.26

0~5岁

20.97

17.39

38.37

120.59

120.11

6

3.25

2.71

5.95

119.93

125.15

119.42

7

2.90

2.44

5.34

118.85

125.31

119.37

8

2.82

2.36

5.18

119.49

124.19

119.82

9

2.87

2.43

5.30

118.11

125.62

119.41

10

2.85

2.41

5.26

118.26

126.10

118.78

11

2.68

2.30

4.98

116.52

123.91

117.65

6~11岁

17.37

14.65

32.01

118.57

125.07

119.06

12

2.57

5.53

115.56

122.91

116.85

13

2.86

2.49

5.35

114.86

122.13

115.73

14

2.88

2.55

5.42

112.94

117.82

114.54

12~14岁

8.71

7.61

16.30

114.45

120.89

115.69

15

2.48

5.29

113.71

109.12

113.73

16

2.23

2.00

4.23

111.50

103.31

111.26

17

1.99

1.82

3.80

109.34

100.52

109.51

15~17岁

7.04

6.30

13.32

111.75

103.26

111.46

0~17岁合计

54.08

45.92

100

117.77

116.39

117.25

数据来源:

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长表数据

3、农村留守儿童与城乡流动儿童性别比总体差别不大,分年龄段比较差异明显  全部农村留守儿童中,男孩占54.08%,女孩占45.92%,性别比为117.77。

与农村非留守儿童和城乡流动儿童比较,总体性别比差别不大(农村非留守儿童和城乡流动儿童性别比分别为117.25和116.39),但分年龄段性别比结果存在差异。

  图1:

0~17岁农村留守儿童性别比:

与农村非留守儿童和城乡流动儿童相比

4、农村留守儿童高度集中在中西部劳务输出大省,但广东、江苏等东部发达省份比例也很高  留守儿童在各地之间的分布很不均衡。

其主要集中在四川、河南、安徽、广东、湖南等劳务输出大省。

四川、河南的农村留守儿童规模大,占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比例最高,分别达到11.34%和10.73%。

其次,安徽、广东、湖南的农村留守儿童规模占全国百分比也很高,分别为7.26%、7.18%和7.13%。

以上五个省份留守儿童在全国留守儿童总量中占到43.64%。

另外,从农村儿童中留守儿童所占比例来看,重庆、四川、安徽、江苏、江西和湖南的比例已超过50%,湖北、广西、广东、贵州的比例超过40%。

可见,农村留守儿童广泛分布于中西部省份,同时也分布于江苏、广东等东部发达省份。

5、近1/3农村留守儿童与祖父母一起居住,有3.37%的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  调查显示,46.74%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都外出,在这些孩子中,与祖父母一起居住的比例最高,占32.67%;

有10.7%的留守儿童与其他人一起居住。

值得注意的是,单独居住的留守儿童占所有留守儿童的3.37%,虽然这个比例不大,但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基数大,由此对应的单独居住的农村留守儿童高达205.7万,这是要特别给予关照的留守孩子。

表2农村留守儿童的居住类型百分比-分年龄段

单位:

%

外出情况

居住类型

年龄段

合计

父母都外出

单独居住

1.90

3.20

4.89

6.14

3.37

祖父母

38.85

34.49

25.15

19.61

32.67

其他人

6.33

12.10

14.53

15.23

10.7

小计

47.08

49.79

44.57

40.98

46.74

仅父亲外出

单独与母亲

13.98

20.15

27.50

30.3

20.33

母和祖父母

22.95

13.57

10.56

8.90

16.06

36.93

33.72

38.06

39.2

36.39

仅母亲外出

单独与父亲

4.93

8.81

11.64

13.8

8.44

父和祖父母

11.06

7.67

5.74

8.43

15.99

16.48

17.38

19.82

16.87

100.00

6、农村留守学龄儿童义务教育总体状况良好,部分中西部省份留守儿童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需引起重视6-11岁和12-14岁的农村留守儿童在校比例分别为96.49%和96.07%,表明他们绝大部分正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农村留守学龄儿童义务教育总体状况良好,但部分中西部地区的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状况相对较差。

7、母亲外出的留守儿童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最高,祖父母隔代照料面临诸多挑战  农村留守儿童不同的监护人对其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未来发展都会产生不同影响。

数据显示,母亲外出,单独与父亲一起居住的留守儿童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最高,达5.12%;

父亲外出,单独与母亲,或与母亲和祖父母一起居住的,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均较低,分别为3.13%和3.11%。

  所有隔代照顾留守儿童的祖父母,平均年龄为59.2岁,56%的年龄在60岁以下,绝大部分在50-59岁之间,甚至有12%的祖父母年龄在50岁以下。

但是,隔代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祖父母的受教育程度很低,绝大部分为小学文化程度,甚至有8%的祖父和25%的祖母未上过学。

由于受教育水平的限制,祖父母在抚养和教育留守儿童时面临诸多的困难和挑战。

  

(二)城乡流动儿童的整体情况和基本特征1、全国流动儿童规模达到3581万,数量大幅度增长  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0-17岁城乡流动儿童规模为3581万,在2005年基础上增加了41.37%,且有增长的趋势。

在这些流动儿童中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流动儿童占80.35%,据此全国有农村流动儿童达2877万。

2、各年龄段城乡流动儿童的规模都在快速增加,大龄流动儿童增速最快  流动儿童在各年龄组分布比较均匀。

学龄前流动儿童(0-5周岁)规模达到981万,占流动儿童总数的27.40%,与2005年相比,增幅达38.59%。

小学(6-11周岁)和初中阶段(12-14周岁)学龄儿童在流动儿童中所占比例分别为27.89%和13.21%,规模分别为999万和473万,与2005年相比,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共增加347万,增幅为30.83%。

大龄流动儿童(15-17周岁)占流动儿童比例为31.51%,规模达1128万,比2005年增加429万,增幅为61.43%。

可以看出,与2005年相比,各年龄段的流动儿童规模都在快速增加,以大龄流动儿童增加的速度最快,学龄前流动儿童增加速度较快,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儿童增幅相对较小。

  表3全国流动儿童的性别年龄构成  单位:

流动儿童

0岁

0.86

0.71

1.57

1岁

2.70

2.21

4.91

2岁

2.35

5.21

3岁

2.38

5.24

4岁

2.95

5.36

5岁

2.29

5.10

0~5岁学龄前儿童合计

15.05

12.34

27.40

6岁

2.25

5.07

7岁

2.52

2.01

4.54

8岁

2.51

2.02

4.53

9岁

2.62

2.09

4.71

10岁

2.67

2.11

4.78

11岁

4.26

6~11岁小学学龄合计

15.50

12.39

27.89

12岁

2.47

4.48

13岁

2.31

1.89

4.21

14岁

2.07

4.52

12~14岁初中学龄合计

7.23

5.98

13.21

15岁

3.28

6.86

16岁

5.28

5.11

10.39

17岁

7.15

7.11

14.25

15~17岁合计

16.01

31.51

53.79

46.21

3、城乡流动儿童与农村留守儿童性别比总体差别不大,分年龄段比较二者性别比呈此消彼长趋势  流动儿童总的性别比为116.39,与全国儿童、农村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性别比基本无差异。

但是分年龄来看,性别比随年龄变化的模式非常不同,这在流动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两个群体之间对比明显。

3-5岁学龄前和6-14岁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性别比明显高于留守儿童;

14岁以后流动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性别比差异逆转,流动儿童性别比低于留守儿童,17岁的流动儿童性别比甚至跌到100。

这种对比正好与学龄阶段对应,从儿童进入幼儿园起,到进入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中男孩比例始终高于农村留守儿童男孩比例;

到15岁接受完义务教育后,流动儿童中女孩的比例提高。

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性别比的差异体现了流动人口在选择携带子女一起外出时存在的性别偏好。

  图2:

各年龄段性别结构对比图

4、流动儿童高度集中在中东部发达地区,但部分中西部地区流动儿童在当地城镇儿童中所占比例也比较突出  全国31个省区市均有一定数量的流动儿童,而且在少数几个省份高度集中。

流动儿童最多的省份是广东,占全国12.13%,规模达434万,远远高于其他省份。

数量较多的还有浙江、江苏两省都超过200万人,四川、山东、河南、福建流动儿童也都超过150万人。

流动儿童最多的这七个省份占全国流动儿童百分比之和为45.71%,人数之和达1637万人。

部分地区流动儿童占当地儿童比例很高,上海市每10个儿童中就有4个是流动儿童,北京和浙江每10个儿童中有3个是流动儿童。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流动儿童在当地城镇儿童中所占比例也异常突出,如宁夏、新疆、青海和贵州分别高达41.76%、41.50%、35.79%和34.43%。

  表4各省0~17岁流动儿童人数占当地儿童的百分比  单位:

省份

城镇中流动儿童占儿童的百分比

北京

36.28

湖北

19.67

天津

20.49

湖南

21.37

河北

19.34

广东

31.19

山西

29.54

广西

21.12

内蒙古

39.49

海南

26.76

辽宁

22.45

重庆

19.17

吉林

22.44

四川

25.48

黑龙江

18.53

贵州

34.43

上海

46.24

云南

25.87

江苏

24.66

西藏

23.73

浙江

47.68

陕西

22.86

安徽

20.04

甘肃

21.67

福建

38.17

青海

35.79

江西

18.32

宁夏

41.76

山东

17.04

新疆

41.50

河南

20.41

全国

26.16

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千分之一抽样。

5、县内跨乡流动的儿童占全部流动儿童的比例最高,跨省流动儿童比例位居第二  跨省流动儿童占全部流动儿童的30.11%,省内跨市占18.80%,市内跨县占12.83%,县内跨乡占38.25%。

具体到各个省,流动儿童的类别构成差异较大。

北京、天津、上海的流动儿童以跨省流动儿童占主导,所占比例超过90%,浙江跨省流动儿童比例高达61.95%,广东和新疆的比例都超过40%。

部分省份的流动儿童则是以省内流动为主,如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四川和贵州等省份,省内流动儿童比例占90%以上。

6、多数流动儿童属于长期流动,平均流动时间3.74年  城乡流动儿童在户口登记地以外地区“流动”时间平均为3.74年,7-14岁流动儿童中约1/3流动时间在6年以上。

0-6岁流动儿童在外流动的平均年数占他们年龄数的比例高于50%,说明这些儿童自出生以来有一半时间在现住地居住。

0-14岁的流动儿童平均外出流动的时间随年龄而增长,15-17岁流动儿童的平均流动时间下滑,大龄流动儿童外出流动时间相对较短。

  图30-17岁流动儿童平均流动时间

7、城乡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条件改善,学前教育和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问题亟待解决

  大部分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流动儿童有机会在校学习。

其中低年龄的流动儿童,少数存在入学晚的问题。

高年龄的流动儿童,存在完成义务教育前终止学业的情况。

学前流动儿童有入园难的问题。

接受完义务教育选择继续在居住地读高中和考大学的流动儿童面临着许多困难。

“有异地高考需求的流动儿童”在个别省份十分集中,广东、北京、上海排在前三位。

  三、本次调查的几点启示  通过此次研究我们可以看出,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下,留守儿童面临的亲情缺失、生活抚育、教育监护、安全保护等问题,以及流动儿童面临的平等接受教育等问题得到一定缓解。

但这些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且新的问题仍在不断出现。

此次研究掌握的留守流动儿童的总体状况、基本特征、变化趋势,使我们对问题有了更为清晰的了解,从中也探索出一些新的规律,获得一些新的启示。

1.农村留守流动儿童问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必须高度重视留守流动儿童工作。

城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落后的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的必由之路。

目前,我国城镇化正在快速推进,2011年我国城镇人口达6.91亿,城镇化率上升到51.27%。

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是我国城镇化发展的关键时期。

由于长期形成的二元结构及由此衍生的制度、法规、政策、社会心理都不可能在短期内改变,因此留守流动儿童问题将长期存在。

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0-17岁农村留守儿童和城乡流动儿童共有9683万,这近一亿儿童的规模,每年还以一定的速度在扩大,是一支不可忽视的群体。

认清形势,坚定信心,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做好留守流动儿童工作,对于推进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将会发挥重要作用。

2.构建减量化机制与完善关爱服务机制相结合,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有效途径。

父母监护是儿童社会化过程中的重要因素。

由于与父母长期分离,亲情缺失,家庭教育弱化,留守儿童的生活质量、生理和心理健康状况、成长环境均劣于受父母监护的儿童。

调查表明,留守儿童最大心愿就是与父母团聚,使自己不成为留守儿童。

因此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吸引外出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

鼓励、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外出农民工带着子女举家进城,使更多农村儿童能够在父母身边成长,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总量;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完善留守儿童法律保护和关爱服务长效机制,动员学校、社区构建关爱网络,落实管护与人文关怀至关重要。

3.消除制度、经济和社会文化的排斥,是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的关键。

调查显示,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和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时相比,流动儿童数量大规模增加,2000-2005年五年增加了551万,增幅为27.80%;

2005-2010年五年增加了1048万人,增幅为41.37%。

但流动儿童在城市生活并不意味着完全融入城市,他们面临经济与福利制度、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排斥,融入城市存在多方面障碍,打破户籍制度造成的二元化体制,实现城乡一体化是消除城市隔离的关键。

市民与农民工、城市儿童与流动儿童的互动交往,多种文化的包容,将会使流动儿童真正融入城市。

为此,学校、社会和家庭都应为儿童城市融入与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4.关心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儿童的特殊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留守流动儿童工作。

调查发现,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性别有此长彼消的相关现象,这显示出了家长的“性别偏好”。

学龄前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中,留守儿童的性别比低,流动儿童的性别比高,说明家长往往带男孩进城,把女孩留在家乡,让男孩享用较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而在16-17岁大龄儿童中,流动儿童的性别比低,留守儿童性别比高,说明家长会选择刚完成义务教育的女孩进城,让其早早就业,由此导致她们只能进入技术含金量低的、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或传统服务业,缩小了女孩向上发展的空间。

按年龄分析,留守婴幼儿有母亲哺乳、科学养育的需求。

6-7岁有按期入学的问题。

而大龄流动儿童有完成义务教育后继续高中学习和异地高考的需求。

这些都需要我们进一步细化留守流动儿童工作,在开展工作时加入性别分析视角,考虑到不同年龄段儿童的需求。

5.强化父母的法定监护责任,完善监护制度。

调查显示,接近半数的留守儿童不能和父母一起生活。

近20%的务工父母在儿童1岁前外出,其中30%在儿童出生1-3个月外出,相当数量留守婴儿由于母亲外出不能得到足够时间的母乳喂养。

因为和父母的长期分离,留守儿童生活照顾、安全保护和接受教育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特别是亲情缺失,会造成一生无法弥补的缺憾。

还有,统计显示,有3.37%的留守儿童在父母外出后,自己单独居住和生活,这对儿童的生存状态留下了潜在的危险。

为了减少因父母缺失给儿童造成的有形的和无形的伤害,首先应在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等方面强化父母的法定监护职责,探索监督和保护父母尽职尽责的渠道和办法,切实保护留守儿童的福祉。

  四、解决农村留守、城乡流动儿童问题的对策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关心关怀他们的健康成长。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各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采取举措,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开展关爱活动,扎实推进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成长环境不断优化。

针对此次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进一步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保障儿童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强化父母法定监护责任,探索有偿代理监护制度,填补留守儿童监护缺位。

逐步修订建立在二元结构基础上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与户籍管理相联系的住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政策法规,保障农民工及其子女能够平等享有公共服务资源。

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已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制定并落实农民工带薪休假等制度,切实保障他们更好地履行监护责任。

2、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

农村留守流动儿童问题作为现阶段的重大社会问题,应纳入留守流动儿童集中地区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将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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