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中铁大桥局集团二五年集体合同文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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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武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公司法》、《企业法》、《工会法》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大桥工程局关于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企业、集团公司工会主席代表职工,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与劳动合同配套实施。

第二章共同目标

第三条发展生产经营,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是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共同责任,也是把企业建成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共同体的关键所在。

签约双方应同心同德为实现企业物质、精神、政治三个文明建设的目标而共同奋斗。

二○○五年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目标是:

完成企业营业额90亿元,新签合同额146亿元,实现利润7000万元。

同时,确保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第四条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的经营班子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指导方针,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发挥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实施厂务公开制度,依靠职工办企业;

加强生产经营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加大经营开发力度,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职工要增强主人翁责任感,爱岗敬业,服从管理,遵章守纪,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努力学习技术、业务,提高劳动技能和业务水平;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积极参与民主管理,转变观念,参与并支持改革改制,维护企业利益,爱惜企业财产,在各自岗位上当家理财,降低消耗,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多作贡献。

第六条工会要在维护企业总体利益的同时,切实履行基本职能,在改革、发展、参与、帮扶的过程中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同时要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

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在制定调整工资方案时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审查通过。

第八条职工的劳动报酬按双方签订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履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根据各类人员工作特点,分别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不定时工作制、间歇轮班制、标准工作日制四种工作方式,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67.4小时。

具体按集团公司桥人[2002]297号文件《关于转发“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作时间、班制、假期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并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不得任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进行,并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执行国家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等假期制度,具体按集团公司桥人[2002]29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每年安排三分之一的职工健康体检,至少职工每三年进行一次体检。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要落实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进行专业培训,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执行国家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对大型临时设施施工实行签证制度,确保安全。

对有毒有害作业点定期进行检测。

对尘、毒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点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减少职业危害;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每年要安排一定量的资金用于改善劳动条件。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职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每年安排50%的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保证女职工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妇检。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及时通知同级工会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

制定或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应有工会人员参加;

制定涉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重要规章应经职代会审议。

支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职代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提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职工应自觉增强劳动安全意识,在劳动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直至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工会支持企业行政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严格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开展群众性的劳动安全监督活动,实施“一法二书三卡”制度,发挥职代会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检查监督作用。

工会组织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和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或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发现职工违章作业,应及时制止。

第六章职业培训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要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制定职业教育中长期规划和短期目标计划,列入单位的年度计划。

职工职业培训时间,平均每年每人应不少于80小时。

加强对职工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科学文化教育,鼓励职工岗位自学成才。

建立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等级的定期评审和鉴定制度,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职工整体素质。

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好职工教育经费。

第二十条工会要积极配合企业行政抓好职工队伍素质教育,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和“评选首席技工”活动,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

第七章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执行国家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加强管理,使职工享有基本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必须按规定足额及时缴纳各项保险金。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由其所在单位代扣缴。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死亡、工伤、生育等保险福利工作,落实劳动模范待遇,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集团各成员单位在执行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前,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医疗保险费,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改善职工医疗条件。

参加所在地医疗保险后,各单位按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为了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各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同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执行国家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

积极采取规范管理住房公积金并逐步提高交缴比例、结合企业实际逐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利用企业自有土地建造经济适用房和职工集资建房等多种途径,逐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在执行有关政策中应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为限制女职工而增设任何附加条件。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按国家规定提取使用福利费。

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加大对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和其他集体福利设施的投入,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同时要大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职工业余文化体育活动,陶冶职工情操,增强职工体质。

第二十七条工会积极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积极配合和协助企业行政做好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工作,进一步健全职工互助合作保障体系,做好送温暖工作。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在制定保障保险的有关制度和改革方案时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重要制度和改革方案应提交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或审查。

积极支持工会兴办职工互助合作保险。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按《工会法》和桥党[2002]6号文件规定,按时足额向同级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工会应加强工会经费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更好地为职工服务。

第八章劳动用工和奖惩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其确立劳动关系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对应条款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合理安排用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可以安排富余人员和未能竞争上岗人员实行企业内部下岗,也可以依法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具体办法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具体操作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应注意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对内部下岗人员要加强管理,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做好下岗职工的转岗或再就业培训工作。

积极为下岗职工创造再就业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通过竞争,实现再就业。

下岗职工要增强改革改制的意识,自觉维护企业的稳定,转变择业观念,积极参加培训,自强自立,不等不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争取上岗、转岗或自谋职业。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依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工作成绩显著的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犯有严重错误或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职工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允许职工本人申辩。

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依法调解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四条工会积极参加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对职工给予帮助和指导,教育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依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第九章本合同的履行、变更、违约责任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一年。

本合同期满应续订下一期合同。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经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报送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一经生效,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

有效期间内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相应条款可以变更或解除: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

2,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

3,因特殊情况出现,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具体操作程序按《大桥工程局关于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办理。

变更后的集体合同应报原审查机关审查。

第三十九条为保证本合同的有效履行,双方应建立联合监督检查组,每半年应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集团公司和职代会报告。

第四十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企业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对职工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职工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劳动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在签字后七日内报送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登记,并报湖北省总工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和总公司工会备案,登记生效后十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全文向职工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单位和上级工会各一份。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同时适用于集团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及所属单位。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附: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

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

集团公司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五年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地址:

武汉市汉阳大道38号

邮政编码:

430050

甲方(企业方)乙方(职工方)

首席代表:

周孟波首席代表:

职务:

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

集团公司工会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及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精神。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资协议内容

一、工资制度

集团公司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资分配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采用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工资分配形式,对集团公司不同岗位的职工分别实行年薪制、岗薪制、期薪制、岗位技能工资制、经营承包制、计件工资制等工资分配制度。

二、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集团公司的年薪制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分别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企业负责人年薪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期薪制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按桥工管[2004]422号文规定执行;

岗薪制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按桥董事会[2002]18号文规定执行,各子公司可按本单位自行制定的标准执行或参照执行;

承包制、计件工资制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按有关规定及基层单位的承包合同执行。

三、按照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高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不高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原则,结合集团发展状况,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同比增长8%。

四、基本工资由职工所在单位以现金形式,于当月规定时间支付给职工,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应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理办法

(一)实行标准工作日的人员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者本人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公休假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劳动者本人日基本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劳动者本人日基本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4、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人员,在完成劳动定额后,用人单位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职工工资。

(二)实行按年、季、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人员,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或轮休。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或轮休时,经领导批准,按本人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点工资,对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人员,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部分不算加班加点。

在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事后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

其中工勤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时,经领导批准支付加班工资。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人员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8天的有薪假。

(四)实行轮班(间歇)制工作的人员,在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可再增付不低于劳动者基本工资标准200%的工资报酬。

六、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休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等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应按照公司规定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七、职工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八、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各成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制订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

根据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考核和奖惩;

根据对职工的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的工资。

第三条集团各级工会组织应参与所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

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协议:

一、国家法律、法规有重大变化,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等;

二、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协议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三、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

第五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一、公司破产或濒临破产进行依法整顿期间;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或废止;

三、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

第六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本协议签订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本协议经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并报送湖北省劳动和劳动保障厅审查同意,生效后5日内将通过集团公司工会网站和《桥梁建设报》向全体职工公开。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条款经协商双方确认无误。

第十一条本协议同时适用于集团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及所属单位。

第十二条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委托代理人)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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