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协议书租赁合同LeaseContract是指出租人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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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协议书租赁合同LeaseContract是指出租人Word格式.docx

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

对于不定期租赁。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

但在解除合同之前。

应预先通知对方。

但是。

无论是否约定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都受20年法定期间的限制。

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

数量。

用途。

租赁期限。

租金以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形式。

合同的形式。

又称合同的方式。

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

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合同区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就租赁合同而言不定期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无须采取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

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

无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

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存在争议的。

推定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最长期限。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

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

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

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视为不定期租赁。

转租权。

承租人转租租赁物须经出租人同意。

转租与债的转移不同。

转租期间。

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

承租人未经同意而转租的。

出租人可终止合同。

注意事项。

租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

为了尽可能避免在租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相关事项。

一。

承租方需要了解出租人和出租物的基本情况1。

作为承租方。

应先审查租赁物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情形。

包括以下情形等:

未依法取得租赁物的相关证件;

共有租赁物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

2。

为了预防欺诈。

在合同中约定。

如果承租方是租赁物的所有人。

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如果承租方不是租赁物的所有人。

必须具有转租权。

3。

为了避免争议。

在合同中对租赁物的基本信息应进行明确约定。

如租赁物的规格。

质量。

数量等。

二。

租赁合同之租期条款在合同中。

约定租赁物的租赁期限。

明确租赁的具体起止日期。

如承租方超过租赁期使用租赁物。

应支付给出租方超时使用的租金。

三。

租赁合同之租金条款1。

在合同中。

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

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

实行按月支付。

按季还是年支付等。

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

应于每月的具体日期支付租金。

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宽限期内没有按期支付。

应支付迟延租金或违约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四。

租赁合同之保证金条款在租赁物租赁合同订立时。

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

预防欺诈。

承租方应在合同订立前交给出租方一定的保证金或押金。

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数额。

同时对于保证金退还的条件。

应进行明确约定。

五。

租赁合同之转租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转租。

1。

作为承租方。

经过出租方的同意。

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出租方和承租方原有的租赁关系不因转租而影响。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

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

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因转租造成租赁物损坏的。

承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

租赁合同之妥善保管责任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

应妥善保管租赁物。

如果未尽妥善保管义务。

造成租赁物及配套设施损毁。

灭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

应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物。

相关义务。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1.交付出租物。

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

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

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

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

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

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

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

在其存续期间。

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

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

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

则应维护修缮。

恢复原状。

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

收益的。

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

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

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

收益的状态。

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承租人的义务1.支付租金。

《合同法》第226条规定: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

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

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金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

一般以金钱计。

当事人约定以租赁物的孳息或者其他物充当租金的。

也无不可。

但不得以承租人的劳务代租金。

约定以一方付出劳务为对物的使用收益的代价的。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为租赁关系。

租赁的数额得有当事人自行约定。

但法律对租金数额有特别规定者。

则当事人应当依法律的规定约定;

当事人约定的租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

其超过部分应为无效。

承租人交付租金。

应依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数额交付。

租金虽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

但在因承租人自己的事由而致不能对租赁物的全部或者一部为使用收益时。

承租人不能免除或者部分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仍应按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

依《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

在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部分灭失时。

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部分不能为使用收益。

承租人可就灭失部分请求减少租金;

若租赁物剩余部分不能实现租赁目的。

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从而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应当依数一次性交足。

不能仅交租金的一部分。

而拖欠一部分。

承租人延迟交付租金的。

自应负债务延迟履行的责任。

同《合同法》第227条相关规定。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

不能达成协议的。

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

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

因属于正常损耗。

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

实为承租人违约。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

未尽妥善保管义务。

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

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

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租赁物有修理。

防止危害的必要;

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

承租人怠于通知。

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

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逾期不返还。

即构成违约。

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

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

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

并且不是附合装饰装修的。

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合同区别。

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1。

两者本质差别是处分权。

即最终所有权从理论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由两者本质差别所导致的几点不同。

3.租赁合同是非所有权合同。

4.标的物不完全相同。

5.当事人权利。

义务不完全相同。

租赁合同与分期付款合同的区别1.非信贷型分期付款购买纯属买卖行为。

2.信贷型的分期付款购买与租赁合同的区别仍在于所有权的转让与否。

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1.两者标的物不同。

2.标的物的性质不同--非消费性与消费性。

3.双方当事人权力。

义务不同。

4.合同内容大不相同。

特出情况。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据此。

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

租赁物因买卖。

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

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

新所有权人不履行租赁义务时。

承租人得以租赁权对抗新所有权人。

这在学理上称之为“买卖不破租赁”。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收益。

签订。

1.租赁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2)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当事人参与租赁业务时。

适用同一法律。

具有平等的地位。

4)当事人在产生。

变更和消灭具体的租赁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5)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交换。

实现各自经济利益。

6)双方互为给付。

互有补偿。

7)取得利益与履行义务。

价值上大致相等。

8)一方不得无偿占有。

剥夺和侵犯他方利益。

9)按损益相当原则。

使受害人受偿。

10)自愿和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

首先。

租赁当事人签合同时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

其次。

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一定意志自由。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以*公平。

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11)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

应讲诚实。

守信用。

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

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12)合法原则:

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2.签订的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1)租赁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租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租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租赁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签订租赁合同时。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不得采用口头形式。

3.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1)无效租赁合同指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欠缺租赁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

因而当事人设立。

变更。

终止有关租赁权利义务的条款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

2)无效租赁合同的认定依据当事人不合格;

合同内容违法意思表示不真实。

4.签订的租赁合同可撤销的情况可撤销租赁合同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

违反自愿原则而签订的租赁合同。

5.租赁合同签订程序1)租赁项目决策。

2)项目委托与审查。

3)签订购货合同。

询盘。

发盘。

还盘。

接受。

4)签订租赁合同。

6.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签订时注意的问题购货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签订时注意的问题1)购货合同的主要内容:

约首。

本文。

尾部。

2)签订购货合同时需注意的主要问题必须考虑与租赁合同条款一致性签订购销合同的整个过程应当由出租人统筹安排;

技术条款确定由承租方负责。

商务会谈条款由出租人负责并征求承租人意见技术洽谈以承租人为主。

出租人应积极参与。

3)技术洽谈时应注意的问题收费标准要注意;

供货方要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

安装。

调试。

试生产时的原材料由谁提供。

费用由谁承担。

4)商务谈判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正式签约前的资信调查。

咨询选择签约对象;

价格谈判必须做到事前心中有数货比三家。

币比三种;

装运。

调试条款应规定罚则;

应规定索赔条款;

应规定仲裁条款;

应有补充条款。

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签订时需注意的问题购货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关系条款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条款;

对出租人免责和对承租人保障的条款租赁设备的所有权条款;

对第三者的责任条款转租赁条款租赁债权的转让和抵押条款;

危险负担负责条款。

合同法。

212条至230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

用途。

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

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

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

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

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

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

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

承租人转租的。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

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

归承租人所有。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

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

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

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

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31条至236条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

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

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

灭失。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

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

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

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

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

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4.租赁合同是主体范围相当广泛的合同.5.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

又引起特权法律关系,即导致承租人获得特权性质的租赁权和先买权。

效力终止。

租赁合同效力的终止因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而终止与一般合同一样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

所不同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与一般合同的解除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

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有类似“除合同约定条款外。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的规定。

即所谓的“中途禁止解约条款”。

合同签订以后。

由于主客观原因。

当事人往往需要变更合同内容。

删节或补充合同条款。

使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合同目的或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实现。

在法定的条件下。

也允许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发生消灭。

然而。

如果将这些规定毫无保留地适用于融资租赁合同。

将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因为:

一方面。

对于承租人而言:

承租人之所以要支付比贷款本息高得多的租金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

主要原因是承租人缺乏足够的资金购买设备又难以获得贷款。

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已经投入了相当的资金。

若允许出租人单方任意解除合同。

将使承租人已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而蒙受损失。

为了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往往需要进行一定的配套设备的投入。

出租人如中途解约。

会增加承租人的损失。

由于租赁物的特定性。

出租人单方中途解约收回租赁物以后。

承租人如果要再购进同种物件。

不仅是相当困难的。

短期内也难以办到。

这样势必给承租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另一方面。

对出租人而言:

购买设备需要大量资金。

这些资金除了出租人的自有资金以外。

绝大部分第三者的融资。

包括国外金融机构的融资。

出租人除了要支付这些融资的本息外。

还承担着汇率变动的风险。

如果允许承租人中途解约。

则出租人很难收回投入的资金。

更毋庸说偿付融资本息。

在融资租赁中。

租赁物是由承租人根据自己的具体生产经营条件选定的。

一般不具有通用性。

即使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在一定期间内租赁公司也很难将退回的租赁物租给新的承租人。

更难期待通过出卖租赁物使出租人收回残存租金的相当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

租赁公司不仅要失去数量可观的租费收入。

而且要遭受租赁设备无形损耗的损失。

租赁物的购入价款。

利息。

保险费。

手续费等。

在固定的租赁期间内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偿还。

租赁期届满时将全额收回。

将使出租人所投入的各项资金成本难以收回。

鉴于此。

无论国外立法还是融资租赁实践均对中途解约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限制的方式一般有如下三种:

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限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中途解约。

采取这种形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国。

美国在其《统一商法典》中以新增第2A-407条规定:

“如果合同不是消费租赁而是融资租赁……则承诺人在租赁合同中作出的承诺在没有得到接受承诺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取消。

终止。

修改。

拒绝。

免于履行或替代履行。

”以判例的形式确定对融资租赁合同中途解约进行限制。

德国联邦财产法院判例就形成了“禁止中途解约”的判例基准。

在具体的融资租赁合同中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对合同中途解约进行限制。

案例分析。

买卖不破租赁侵权被判担责购买房屋后。

郭燕山履行合同交清了全部租金。

xx年1月。

邱芳之兄邱楠到郭燕山店内。

以该店房邱芳已转让给他为由。

要求郭燕山从该店房搬出。

郭燕山则以租赁期限未到为由拒绝搬出。

双方为此发生争吵。

邱楠则强行将该店面进水管。

外接电线路拆除。

还将自己所有的一部汽车停靠在店门口。

致使该店停电。

停水。

汽车阻塞店门而无法正常经营。

造成郭燕山的经济损失。

郭燕山则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并要求赔偿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

郭燕山与邱芳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未违*的有关法律规定。

合法有效。

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

不影响郭燕山与邱芳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

被告邱楠以其购得该店房为由。

采取不正当手段。

妨碍原告郭燕山的正常经营。

造成原告的损失。

实属侵权。

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要求与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排除妨碍。

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应予支持。

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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