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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10、局部通风机专用电源和备用电源接在同一母线上的;

11、井下胶带运输机缺装综合保护装置的;

12、井下电气每出现一处电器失爆的;

13、甩掉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漏保护、煤电钻综合保护);

14、矿井主要及采区排水系统不按规定进行联合试运转的;

15、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修、安装,擅自承包给无资质单位进行施工的;

无使用证运行的;

16、带电搬迁、检修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的;

18、斜坡放飞车的;

19、机车、绞车闸失灵继续开车的;

20、扒、蹬、跳矿车、乘坐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胶带的;

21、机车未按规定测定制动距离的;

22、窄轨车辆未按规定进行拉力试验的;

23、斜井人车未按规定进行手动落闸试验的。

(四)一通三防

24、携带点火物品、烟草入井的;

25、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或吸循环风,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26、采掘作业地点瓦斯超限(1.5%及以上,时间1分钟以上或局部瓦斯聚积(CH4≥2%、体积≥0.5m3)的;

27、高瓦斯采掘工作面未制订专项防治瓦斯措施的;

28、低瓦斯矿井高瓦斯采掘工作面未按高瓦斯管理的;

29、未按规定排放瓦斯的;

30、违章放炮或未按规定处理瞎炮的;

31、私掐风筒的;

32、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按规定(超过45天的)及时密闭的(综采工作面扩棚结束后算起);

33、出现高温火点的;

34、没有按规定安装瓦斯监控装置或位置不当;

不按规定设置报警点、断电点或复电点,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35、作业场所、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经常处于超限状态,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继续组织生产的。

36、掘进工作面具备条件而未执行双风机双电源、缺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局部通风机不能自动倒台的;

不具备条件又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37、不按规定效检或效检弄虚作假的;

38、有突出预兆不按规定及时组织撤人的;

39、放炮后躲炮时间不够而提前进入工作面。

(五)安全管理

40、迟报事故超过30分钟,隐瞒重大安全隐患的;

41、不按规定期限整改重点监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

42、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未制订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43、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水害、顶板评价而擅自施工的;

44、不按规定落实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或防治瓦斯、水害、顶板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

45、不执行平顶山裕隆公司停产整顿指令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46、安全设施不起作用或损坏不及时处理的;

47、巷道贯通,遇老巷、老空、构造异常带,巷道揭煤等,未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六)地测防治水

48、矿井未配备专业地质测量、防治水人员的;

49、矿井未建立健全地质测量规章制度的;

50、矿井没有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储量计算图的;

51、矿井未建立井上下测量控制系统的;

52、矿井未配备必须的测量仪器,也没有与相对固定的测量中介机构签定服务协议的;

53、未按规定留设断层、边界煤柱或私自开采各类煤柱的;

54、无必须具备的水文地质图纸和台帐的;

55、有掘不探的;

56、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不清的;

57、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措施或设计和措施未经审批而擅自探放水的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第六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罚款2000元

58、工作面煤壁片帮、空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采空区局部悬顶和冒落高度不充分且大于10m2未采取措施的;

59、、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60、采煤工作面初采、收尾、过老巷、老空、断层、破碎带、托伪顶及复合顶开采,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或补充修改作业规程,以及措施不落实的;

61、坡度25°

以上回采工作面,未采取防止煤(矸)滑落伤人措施的;

62、安装、拆除液压支架以及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未制定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

63、检修采煤机、工作面运输机、转载机、破碎机时不闭锁的。

64、巷道开门、处理冒顶,施工大断面硐室、煤仓、交岔点,探放水特殊施工地点(过老巷、断层)无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

65、掘进工作面贯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开拓掘进管理》规定的;

66、掘进工作面没有临时支护(架棚巷道包含防倒器)或临时支护不合格的;

67、掘进工作面没有压风管路或敷设不到位的;

68、岩巷掘进工作面达不到光爆标准的;

69、交岔点、十字头等地点未按规定进行连锁加固的;

70、由下向上掘进25°

以上的倾斜巷道,未采取防止煤(矸)滑落伤人措施的;

煤巷坡度超过8°

且不跟底,未采取铺底加固措施的;

71、主提升系统绞车(包括暗斜井2米以上)缺规程规定的九种安全保护装置一种或现场试验不起作用的;

制动盘有油迹的;

制动闸间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72、主要通风机供电线路“T”接其他负荷的;

73、高压电气设备(包括下井电缆)不按规定进行整定试验的;

74、锅炉使用生水运行的;

75、胶带运输机沿线受煤点缺装急停开关或急停开关未接主控回路的;

机头机尾及受煤点无直通电话或联络信号的;

76、井口、井底设备没有实现联锁的(罐位、阻车器、摇台、安全门、提升信号);

77、副井提升人员时,不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

78、空压机储气罐、滤清器不按规定定期清洗的;

79、主要通风机不按规定定期倒换,备用风机不及时检修保养的;

倒换主通风机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80、巷道扩修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电缆的;

81、主要水仓、采区水仓不按规定及时清挖的;

82、大型固定设备的各项检验、试验,关键部件的探伤没按规定进行的;

83、矿井供电系统没有保护整定计算方案的;

现场检查保护整定不合格的;

84、没有接地保护和保护接地的;

85、锅炉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不起作用;

86、用铜丝、铝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87、检修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进行停电、检查瓦斯、验电、放电的;

88、检修处理设备故障不执行停电加锁、挂牌、专人看管制度的;

89、胶带运输机机尾无锚固装置的;

90、胶带运输机低速、煤位、跑偏等保护装置缺一种或一种不起作用;

91、固定胶带运输机巷机头机尾、移动胶带运输机巷机头、变电所使用可燃材料支护的;

92、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9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没有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

94、未制定矿井停电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演的。

95、主提升钢丝绳日检制度执行不好的;

96、斜坡不按"

三固定四保险"

作业的;

斜坡运输超挂车辆的;

97、斜坡声光行车信号装置不完善或不合格的;

98、斜坡运输行车时行人的。

99、盲巷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100、临时停风地点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101、通风仪器、仪表未按规定进行标校的或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102、风速超限或最低风速低于规程规定的;

103、掘进头停风不检查瓦斯送风的;

104、私自打掉风门或揭开密闭。

105、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

106、用风帘代替风门的;

107、施工瓦斯释放钻孔或抽放钻孔弄虚作假的;

108、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超前掘进的;

109、无终孔报告单或终孔报告单不经总工程师签字的;

110、无效检报告单或效检报告单不经总工程师签字的。

111、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没有建立台帐的;

112、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没有贯彻或贯彻不到位的;

113、不落实入井登记制度的;

114、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不在现场交接班的;

115、不按规定配备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及放炮员不归通风系统统一管理的;

116、不落实带班、跟班制度的;

117、井下电话敷设不到位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119、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储量计算图未及时填绘矿井最新采掘动态的;

没有采用计算机绘图的;

120、两井间贯通测量没有正规设计或没有经过上级技术主管部门审批的;

121、矿井测量工作没有采用地煤公司统一使用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即1954北京坐标系、1956黄海高程系);

122、没有按要求报送交换图的;

123、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的;

124、巷道贯通、揭煤或接近断层、老空、老巷以及水、火、瓦斯等危险区之前,未及时下发预报或通知单的;

125、立井、斜井、岩石上下山、主要煤巷未编制素描图的。

第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罚款1000元

126、工作面采放煤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27、炸药、雷管、放炮器、炸药箱、雷管箱、放炮线等爆破物品、器材管理和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128、一条巷道出现三处空帮空顶(600mm×

400mm×

300mm)的;

129、支架旋扭(≥100mm)连续超过五棚而没有采取加固措施的;

130、水平巷道支架前倾、后仰(>

)连续超过五棚而未处理的;

131、倾斜巷道迎山角不合适或退山连续超过五棚而未处理的;

132、架棚巷道连续五棚缺撑木或拉杆超过两处的;

133、在用巷道失修严重影响通风、行人、运输的;

134、耙碴机没有护绳栏、照明的;

钢丝绳磨损严重或接头方法不符合要求的;

135、在耙斗机运行范围内进行其它工作或行人的;

136、采用矿车运输的斜井、下山施工,在斜井、下山的上口未设置防止跑车装置;

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未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或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

137、采用矿车运输的斜井(巷)施工,未做躲避硐并设红灯或躲避硐、红灯设置违反规定的;

138、维修巷道未按规定加固邻近支架;

139、回收支架将支架作为承力点时,对受力支架未按规定进行加固的。

140、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未使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未安装栅栏门的;

141、凿井期间,未采用不旋转钢丝绳提升的;

142、凿井期间,吊桶升降距离超过40米后,未设置钢丝绳罐道的;

143、吊桶上方未装设保护伞的;

144、所有应设置消防器材的地点消防器材缺项、数量不足或不合格的;

145、接地保护、保护接地一处不符合规定的;

146、井下电缆、管线敷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47、变电所缺绝缘用具或绝缘用具不合格的。

148、机车灯、警铃、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149、小绞车安装不符合规定;

150、超高、超宽运送物料的;

151、超员乘坐运人装置的。

152、风门、反逆风装置损坏没有及时维修、更换或撞坏风门的;

153、风门、挡风墙、密闭设置时不按规定建造的;

154、避灾硐室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或硐室内的设施及安装不符合要求的;

155、巷道回收结束后不及时密闭的;

156、未按规定施工钻孔的;

157、有突出威胁采掘工作面没有悬挂防突牌板的;

158、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159、反向风门不能正常开关的;

160、便携仪、自救器未统一管理、发放的;

16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下井人员未使用隔离式自救器的。

162、新工人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163、特种作业人员持无效证件上岗的,有证未携带的罚款减半;

16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上岗的。

165、发放的地质预报、通知单无总工程师、接受单位签字的;

166、巷道开口、停工、复工、停采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发放通知单的;

167、重要巷道导线测量或贯通测量没有进行复测复算的;

168、未建立钻孔成果台帐的。

 

第八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罚款500元

169、工作面及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未采取防倒柱措施的;

170、采煤工作面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支柱的;

171、工作面两巷高度或工作面超前支护不符合规程规定,超前20米内巷道高度低于1.6米(综采工作面低于1.8米),超前20米以外低于1.8米的;

172、工作面缺柱、提前摘柱、空载支柱、柱爪未卡入π型钢梁边槽内;

173、采面上、下尾巷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174、工作面使用失效支柱,支柱超高使用,连续三棚及以上支架旋扭,连续三根支柱迎山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175、作业规程未定期复查的;

176、采面机头、机尾长梁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77、采面移溜子时摘中排柱连续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178、采煤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煤体注水的;

179、使用不合格乳化液,乳化液浓度和泵站压力不够,无乳化液浓度测量仪、压力表的。

180、巷道失修未及时安排维修,断梁折柱未及时更换,巷道变形小于原设计断面1/3未安排处理的;

181、岩巷掘进工作面积碴超过两个循环的;

182、掘进工作面退路不畅的;

183、掘进工作面支架钢木混合使用的;

184、更换支架中途停止,没有采取接顶封帮措施的。

(三)、机电运输

185、胶带运输机巷缺少过桥、防护板、防护栏的;

186、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每缺一根压柱的。

187、违反规定在大巷推车的;

188、电机车顶车不连结或用其它物品代替连车环、插销的;

189、电机车司机在运行中将头、身体伸出车外的;

190、运行设备转动部位没有安装护罩的;

191、列车未使用红尾灯的;

192、人车未挂防护链的;

193、斜坡运输不使用防脱插销,元/辆;

194、违犯规定坐电机车头的;

195、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后未取下控制手把的;

196、在斜坡上停放车辆未采取可靠阻车措施的;

197、斜巷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规定进行试验的,元/处。

198、主提升机房、主通风机房、地面变电所内未安装应急灯的。

199、风筒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200、风筒脱节未处理继续作业的;

201、用荆芭或其他物品堵塞风筒出口的;

202、风门没有安装连锁装置或连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203、未按规定携带便携仪或悬挂位置不符合要求的;

204、隔爆、防尘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205、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煤尘厚度2mm,长度大于5m)的;

206、抽放管路漏气;

207、压风自救装置没气、漏气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cm(1-5个罚500元,5个以上罚1000元)。

208、入井验身制度不落实、酒后入井、不佩带自救器入井、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209、不按规定设置各种牌板、图纸或与现场不符的。

210、导线测量没有原始记录或不齐全的;

211、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内容不全、错误的;

212、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地质测量资料管理混乱的;

213、重要巷道的开口无标定工作设计图的。

第四章管理处罚

第九条管理上有以下情况的,按对应的规定进行处罚:

214、发生非伤亡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罚款20000元;

215、发生非伤亡煤层自燃事故的,罚款15000元;

216、破坏通风安全设施的,罚款2000~5000元;

217、生产矿井未编制《矿井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和《年度水害防治工作计划》者,罚款2000元。

217、未将小窑和本矿采空区、老巷积水范围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罚款3000元,未标注探水警戒线者,罚款2000元。

218、擅自进入各类防水煤柱开采者,罚款10000元。

219、对采掘工作面有疑不探者,罚款10000元;

未编制探放水或注浆加固设计及措施或未经平顶山裕隆公司审批而擅自进行探放水或注浆加固者,罚款10000元;

每回次探放水或注浆加固前未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验收者,罚款1000元;

平顶山裕隆公司组织抽查中,每发现探放水或注浆加固现场一项不合格内容者,罚款2000元;

擅自使用煤电钻探水者,按突水事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罚款10000元。

222、平顶山裕隆公司检查发现各矿值班人员脱岗的一次罚矿500元,罚当事人200元,发现当班跟班矿长未下井的罚矿1000元,罚当事人200元。

223、“五职矿长”升井后要填写下井记录,少填、漏填记录一次罚当事人50元。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平顶山裕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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