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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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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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Word格式.docx

建设实施代建是指代建单位对初步设计批复后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三)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以下称代建项目),代建单位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代建单位由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通称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选定。

(四)代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遵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和确定程序

(六)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水利工程设计、监理、咨询、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

或者是由政府设立(或授权)的专设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相应业绩;

或者是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

3.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4.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较高的资信能力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1.不能满足第(六)项规定的。

2.近3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八)拟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

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管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开始前选定代建单位;

实行建设实施代建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前选定代建单位。

(九)项目管理单位可直接委托政府设立(或授权)的专设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者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作为代建单位,也可招标选择代建单位。

(十)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

因特殊原因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等其他竞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十一)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管理单位应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和代建费用等控制指标,以及项目实施计划、资源配置,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前,可先行签订项目代建初步合同,待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签订正式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要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应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进行招标,除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以代建为理由规避招标。

(十三)通过招标确定的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招标代理、监理资质,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监理工作。

由代建单位承担项目招标代理、监理工作的,项目管理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补充合同。

代建单位应严格依据合同和相关规定、规范要求开展招标代理、监理工作。

(十四)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不得承担(包括参与投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十五)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做好检查、协调等工作,不得违反合同越权干涉代建单位的正常建设管理工作。

三、项目管理单位和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十六)项目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1.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2.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

3.组织或参与其他项目前期设计编报工作。

全过程代建的,协助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

建设实施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

4.组织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相关设计编报工作。

5.负责建设资金筹措和地方关系的协调落实。

6.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许可手续。

7.监督检查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协助做好上级有关单位(部门)的稽察、审计等工作。

8.组织或参与工程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9.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七)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

全过程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建设实施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2.协助组织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相关设计编报工作。

3.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许可手续。

4.办理招标备案、开工备案、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验收申请和资产移交等手续。

5.组织项目招投标,择优选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

组织项目实施,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对建设工期、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资金管理等负总责。

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

6.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的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

7.按合同确定的建设目标,及时编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定期向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8.按照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分部工程、单位(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组织参建单位做好项目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9.配合完成质量评定,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审计配合工作,整理汇编工程建设档案,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资料整理等验收准备工作,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10.配合做好上级有关单位(部门)的稽察、审计等工作。

11.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和奖惩规定

(十八)代建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有关要求,做好代建项目建账核算工作,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十九)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各级地方政府和项目管理单位应认真落实建设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二十)代建管理费要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通过直接委托选定的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按不高于

概算批复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

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标底比照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编制。

全过程代建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二十一)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后,按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规定分期拨付。

项目竣工验收前,代建管理费拨付额不超过总额的75%;

项目移交后一个月内,拨付额不超过总额的90%;

其余代建管理费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后一次性付清。

(二十二)代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

实施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经竣工决算审计确认的项目投资结余或超支资金,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1.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有结余,从项目结余资金中提取不超过30%的资金奖励给代建单位,最高额不超过600万元,其余结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返还各投资方。

2.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的超支资金,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但由不可抗力因素、国家政策性因素或由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造成的除外。

(二十三)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全额上缴投资方,出现超支的全部由项目代建单位承担。

(二十四)代建单位因管理不善致使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或者质量不合格的,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通过验收为止,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

(二十五)代建合同中应当约定代建项目的交付工期及违约责任,并明确提前交工和拖延工期的奖惩措施。

(二十六)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的稽察、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取消该代建单位的代建资格。

(二十七)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二十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实施细则。

(二十九)本指导意见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三十)本指导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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