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物流与供应链协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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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协会的性质:

嘉兴市物流与供应链协会是由物流经营企业包括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交通运输、仓储、配送、加工、包装、通讯等;

应用物流的企业包括制造业、农业、各类批发流通市场主体;

科研、院校、银行、保险、中介等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

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挖掘、集中、整合各方资源,加快与制造业的联动,发展壮大物流企业,培育物流需求市场,提升发展供给市场,引导物流产业健康发展,加快供应链的管理建设。

建立和繁荣嘉兴市现代物流体系,为促进嘉兴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依法享有独立平等法人地位,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业指导服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职能范围和主要业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的理论、方法和实践。

(二)按照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要求,积极推进流通领域的体制改革,探索适合嘉兴市的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模式,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服务。

(三)行业调研。

听取物流企业合理诉求,分析影响行业发展的问题和困难,畅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为优化发展政策环境提出意见、建议。

(四)信息服务。

编辑出版刊物等形式的宣传工作,通过网站等渠道搜集国内外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资讯、信息、法律法规、资料,整理分析提出物流与供应链发展趋势动态,为企业发展和壮大提供全方位的资讯服务。

(五)合作交流。

通过组织会员交流联谊会,举办各类学术交流会、展览、研讨和论坛会,加强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相关行业的沟通与协作,扩大综合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适应国内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快接轨步伐;

组织开展各项与市内外有关经济组织、行业团体的交流考察活动,促进会员发展对外合作,使其在激烈的国内国际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

(六)咨询服务。

组织、开展行业发展的调查、市场分析,为会员管理咨询服务,推动资源整合力度,促进企业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提高市场占有率。

总结推广先进的物流经营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接受企业委托和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经营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

开展行业内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七)鉴定认证。

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参与物流方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与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体系认证;

为会员单位提供质量管理体系、物流管理体系等标准认证咨询。

(八)职业培训。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开展职业人员培训认证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九)行业自律。

制定行规行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企业信用和经营者信用体系;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十)依法依规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其中,单位会员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相关业务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

如有变更,应当于一个月之内将变更后的代表告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协会设名誉会员。

热心物流事业,在物流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或对物流行业发挥较大作用,且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成为名誉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生产资料流通领域、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物流行业、科研院校、金融保险等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牌匾。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名誉会员具有表决权,但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诚信经营,信守职业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名誉会员无须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及时向协会提出申请,并主动将会员牌匾交回协会秘书处,双方确认后生效。

第十二条会员因特殊情况无法缴纳或需延迟缴纳当年度会费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并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无故不缴纳会费且无相关说明的,视为自动退会,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经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单位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和取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

(七)决定各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会费收费标准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范围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生产资料流通与物流业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秘书长人选的提名,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本协会财务开支审批。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讨论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与奖励;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还要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的终止提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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