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6410366 上传时间:2023-05-06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2.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郑州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郑州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郑州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郑州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郑州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郑州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2页
郑州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2页
郑州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下载.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2页
郑州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下载.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2页
郑州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下载.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2页
郑州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下载.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2页
郑州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下载.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郑州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下载.docx

《郑州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郑州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下载.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郑州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下载.docx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以及行业规范和其他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八条【基本要求】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第九条【倡导行为】倡导下列公共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用语礼貌,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不以侮辱性语言、动作挑衅他人;

(二)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

(三)遵循家庭美德,培育良好家风,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四)开展文明餐桌行动,讲究餐桌礼仪,节约粮食,文明用餐;

(五)业主通过共同制定管理规约等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文明行为准则;

(六)在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场所开展广场舞、室外歌唱等文体娱乐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不影响他人出行;

(七)文明就医,文明行医,营造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方式和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八)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

(九)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其设施,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

(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十一)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

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行驶经过人行横道应当礼让行人;

(十二)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礼让行人;

等待交通信号指示时,应当在停止线以内;

(十三)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或者人行道被占用的,靠路右侧行走;

通过交叉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十四)旅游观光时,遵守文明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爱护文物古迹;

  

(十五)保护生态环境,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位,收集日常废旧物品,推动其循环再利用;

(十六)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养犬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影响公共卫生;

(十七)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

第十条【公共环境】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区域内吸烟的;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

(三)在公共绿地随意采摘花木、踩踏草坪、损坏绿化设施等;

(四)随地吐痰、便溺;

(五)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木柴、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八)其他损害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公共秩序】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利用网络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暴力信息,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以及利用网络进行其他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损毁、侵占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道路附属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旅游设施、景观设施、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损毁、侵占共享交通工具;

(五)违反规定占道经营、占道施工;

(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采取虚假或者其他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发布虚假广告,以次充好,出售假冒伪劣等不合格商品;

(七)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交通出行】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

驾驶机动车时,手持使用电话、超速行驶、随意变道;

违反规定停车、使用远光灯、鸣喇叭,违反规定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公交专用车道;

(三)驾驶非机动车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多车并排行驶,急转急停,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和公园、广场内行驶,违反规定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违反规定停车、载人、载物;

(四)行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指示横穿道路,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行走或者跨越交通护栏;

(五)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

(六)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优先通行;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遵守乘车规则,影响司机安全驾驶;

(八)违反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乞讨、大声喧哗;

(九)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规范的行为。

第十三条【社区】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三)将车辆停放在划定或者设置的车位、车库以外区域,妨碍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通行或者占用消防通道;

(四)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五)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

(六)装饰装修房屋时,改变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外立面等,产生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噪声、粉尘、臭气等环境污染;

(七)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鼓励与支持

第十四条【部门宣传义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文明范例,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宣传。

第十五条【鼓励创建】鼓励开展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慈善】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扶贫、助残、救孤、济困、赈灾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助人】鼓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当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处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救助。

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第十八条【献血】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及组织的行为。

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

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及组织的,其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临床用血、人体器官及组织移植等方面,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依法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时间储蓄制度等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二十条【优先录用】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二十一条【优质服务】鼓励和支持制定行业优质服务标准。

支持和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者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

第二十二条【爱心服务点】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三条【母婴室儿童厕位】鼓励机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鼓励机场、车站、地铁、大型商场、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人大监督】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组织、邀请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代表对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听取有关单位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考评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与责任单位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第二十六条【切实履行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并认真落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确定的临时任务分工,共同做好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评估】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公共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八条【教育领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公共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推进文明校园建设,鼓励和表彰文明行为,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第二十九条【文化文物部门】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化馆、美术馆、影剧院、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文化产品相结合,营造文明的公共文化氛围。

第三十条【城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容环境、市政基础设施等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劝阻、有效制止,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网络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和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二条【交警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建设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常态化。

采取有效措施,倡导文明出行,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依法处罚违法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程度。

第三十三条【旅游交通等部门】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广场、公园、景区、展览馆、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播放视频音频等方式,宣传、倡导文明出行、文明旅游。

第三十四条【城建领域】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水务等部门应当将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管理职责范围,及时制止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污染生态环境、损坏公共设施、损毁绿地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卫生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维护公平有序就医环境。

第三十六条【工商等部门】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质量监督、价格、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加强合法、诚信经营宣传,依法高效处理纠纷,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十七条【网信办】互联网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联合查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

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或者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请求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协助。

第三十九条【乡镇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工作日程,推进具体工作落实,推动基层文明建设。

第四十条【媒体宣传】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社会公共文明建设,实施媒体监督机制,宣传报道公共文明行为先进典型,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公共文明行为的氛围。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

第四十一条【窗口服务行业】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公用事业以及金融、邮政、通信、医院、交通、宾馆、商业零售等窗口服务行业应当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和行业规范,将公共文明行为要求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签订岗位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创建文明服务品牌。

第四十二条【劝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劝阻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

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

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第四十三条【聘用劝导员】承担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招募公共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公共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建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被采纳的,可以给予表扬、奖励。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时应当注意举止文明。

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

第五章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信用信息平台】本市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行以组织机构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为识别基准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受到表彰的文明行为信息和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并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

第四十六条【表彰奖励帮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表彰奖励制度和困难帮扶制度。

第四十七条【见义勇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第四十八条【评选表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参加各种公共文明行为评选与表彰活动。

鼓励企业对本单位职工文明行为进行奖励、表彰。

第四十九条【企业优惠政策】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给予奖金奖励的,奖金可以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衔接条款】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第五十一条【爱卫办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由市、县(市、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交警部门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社会服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自愿参加公共文明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

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第五十四条【处罚告知所在单位或社区】实施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告知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

第五十五条【部门纪律与法律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应当遵纪守法、热情服务、秉公执法,未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特殊区域】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等区域内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郑州火车站地区、郑州黄河风景名胜区内公共文明促进工作,由其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