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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护秩序;
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维护交通秩序;
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接受公民报警;
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
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
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
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
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二)巡逻民警的权限
根据1994年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巡逻值勤中依法行使以下7项权力:
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查验居民身份证;
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人员,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处罚;
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巡逻的基本方式和方法
1.基本方式
(1)步巡。
一般在繁华街道、重点场所和地区使用,通常情况下,步巡组安排2—4人,巡警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队形为一前一后或者一前两后为宜。
(2)自行车巡逻。
是经济、便利和机动性较强的巡逻方式,主要适用于城市交通次干线、城郊结合部等,自行车巡逻组一般为2-3人,巡逻时保持纵向队形,距离不宜过远也不可过近。
(3)摩托车巡逻。
多用于城市交通干线、城郊结合部、郊区新村和随护贵宾等勤务。
在通常情况下,摩托车巡逻组3-4人,摩托车1—3辆,巡逻时应保持队形和适中速度。
(4)汽车巡逻。
是警察巡逻勤务现代化的一个主要标志,对于提高警察快速反应能力具有巨大的价值和意义。
汽车巡逻组一般安排4~8人,汽车1—2辆。
(5)舟巡。
主要适用于江、河、湖、海等水域进行巡视检查。
舟巡组一般安排3~5人。
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可疑船只时,首先要求其减速靠边接受检查,待巡逻艇靠近时,或上其船只进行检查,或叫其负责人到巡逻艇上接受调查。
(6)空巡。
主要适用于侦察草原、森林防火、重要活动安全保卫和追捕重要案犯等工作。
(7)骑巡。
2.基本方法
巡逻的基本方法有公开巡逻、秘密巡逻、公开与秘密相结合巡逻三种。
四、巡逻勤务的组织
(一)划定巡逻区域
1.按照巡逻区域人口疏密情况划分
2.按照巡逻区域面积划分
划分巡逻区域的大小一般以正常情况下车巡5-10分钟到达、步行半小时或一小时一周为原则,充分考虑巡逻区域的地形特点和各巡逻组的实际监控能力以及巡逻区域间的互相策应和协助。
巡逻区中可以分出若干警段,警段的长度一般为1500米左右。
3.巡逻警区划分的原则
(1)立足于全部辖区,充分考虑相关因素
①辖区面积、地域特征;
②辖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与分布;
③治安问题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
④社会治安防控机制的状况。
(2)确保速达现场
①范围不宜大,距离适中;
②不得跨越铁路、公路等交叉路口;
③保证见警频率
(3)合理调配警力资源,实现勤务整体效益最大化
(4)考虑地域特点,区别类型,突出重点
繁华型。
即以商贸集中区、交通枢纽要道和娱乐场所等区域为重点,兼顾周围治安复杂的地段所确定的警区。
居住型。
即以易发案的居民楼群、里巷为重点所确定的警区。
工企型。
即以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工厂企业单位所在区域为重点所确定的警区。
要害型。
即以党政首脑机关和首长居住地周围、军事要地、广播电台、电视中心等要害部位为重点所确定的警区。
城郊型。
即以城郊结合部易发案的地区为重点所确定的警区。
(二)确定巡逻路线
路线选择要考虑以下因素:
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警力与交通工具的效能,采取最佳配比形式;
有效控制巡逻区,形成巡逻网络;
保证专项任务的完成;
确保重点目标和区域的控制;
紧急情况下相邻线路、警区能够及时支援等。
在考虑这些因素的前提下,选择运用定线巡逻或者乱线巡逻。
(1)定线巡逻。
是巡逻警察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指定的路线作有规律的重复巡逻;
(2)乱线巡逻。
是巡逻警察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战术要求,自由选择有可能发生案件、事故的地点和区域,作任意性的、不固定路线的无规则的巡逻
徒步巡逻一般选择在繁华街道、要害部门驻地的周边道路、人流稠密的商业街和政府机关、外事机构、金融机构周边等,步行一般采用单线往返或定向循环巡逻方法。
自行车巡逻一般选择在居住社区、市区边缘道路、人口活动密度相对较小的僻静处,自行车巡逻作为徒步巡逻的补充,—般与徒步巡逻路线相互穿插,使巡区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机动车巡逻一般采用一定区域内随机选择巡逻路线,参与夜间机动巡察。
机动车巡逻还可以组织指挥巡区内其他巡逻方式的巡逻,还有对补充徒步巡逻和增援的作用。
(三)合理配置警力
科学、合理地选择、组合巡逻人员可以充分发挥警力资源优势,使巡逻达到最佳效果。
警力配置要考虑的相关因素有:
巡逻人员的经验和年龄、性别、能力和性格、彼此关系,以及是否居住在该区域等。
(四)选择巡逻方法
常规勤务方法。
是指按照固定线路进行的日常巡逻。
通常包括:
穿行巡逻、往返巡逻、循环巡逻
1.穿行巡逻。
巡逻过程采取穿行而过的方法,主要是造成巡警频繁出现,对犯罪起到震慑作用,多用于社会治安秩序较好的地段。
2.往返巡逻。
在同一巡逻线路上,采取一次或多次不定时往返的巡逻方法。
多用于治安情况比较复杂的地区。
有时在一定的巡段内发现可疑情况,需要进一步弄清情况,也常用此种巡逻方法。
3.循环巡逻。
对巡逻区域内的某一地段采取有重点的反复多次的巡察,这种方法多用于警区内的重要目标、要害部位或繁华场所等。
特殊勤务方法-------秘密巡逻
1.重点区域控制(便衣伪装阵地控制)
2.伪装机动巡查
常规勤务方法和特殊勤务方法相结合------秘密与公开相结合
(五)合理有效地组织巡逻需要考虑的因素:
1.本地区的犯罪率、犯罪性质和逮捕率;
2.本地区犯罪和交通事故的高发地段和高峰时段;
3.本地区人口的数量、素质、职业特征、种族、年龄结构、收入情况等;
4.本地区地理环境和区域面积、道路及交通状况;
5.本地区酒吧、夜总会及其他娱乐场所分布及经营状况;
现有警员数量及专业素质
五、巡逻勤务的实施
(一)民警执行巡逻任务时应当遵守的规定
1.着装巡逻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和携带装备(执法记录仪、辣椒水、手电筒、手铐、对讲机、手枪、伸缩警棍。
至于水壶、匕首和急救包);
2.执行便衣巡逻任务,应当报经所领导批准,并随身携带工作证件;
对携带的警械、武器或者其他装备,应当进行隐蔽或者伪装;
3.按照指定路线巡逻,不得无故超出巡逻区域,或者减少巡逻时间和巡逻密度;
4.到达巡逻重点地区时,应当停留作小区域巡查;
5.遇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疑物品,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6.遇有突发事件或者事故,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报告;
7.巡逻车辆的停放不得妨碍交通;
8.下车巡查时,车上或者车侧应当留一人,保护车辆安全、负责通讯联络和必要时请求支援等;
9.接受处理案(事)件任务后,将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向下达指令的部门报告;
10.记录巡逻起止时间、巡逻路线和任务执行情况,并向接班组进行工作交接。
(二)巡逻勤务制度
1.巡前教育制度
2.值班制度
3.备勤制度
4.记事制度
5.情况报告制度
6.交接班制度
下班巡逻组一般提前5~10分钟到达指定交接班地点,与上班巡逻民警交接有关情况。
7.协同勤务制度
8.检查考核制度
六、巡逻勤务应注意的问题
(一)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四)熟悉情况,确保安全(五)治安巡逻的实施
盘查
一、盘查的含义
根据治安盘查时间、地点的不同,盘查分为当场盘查和继续盘问。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和《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规范》等。
二、当场盘查
当场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盘问和检查活动。
1.当场盘查的主体
当场盘查的主体只能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2.当场盘查的适用对象------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属于“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民警可以实施当场盘查:
(1)体貌特征与通缉、通报协查、布控抓捕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特征相符或相似的;
(2)携带的物品明显不符合本人身份的;
(3)携带物品、驾驶车辆的外部特征与有关警情通报材料中描述的赃物、作案工具特征相符或相似的;
(4)出现的时间、空间、随同人员明显不合常理的;
(5)神色慌张、行为明显不合常理的;
(6)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其他情形。
3.当场盘查要点
(1)查清盘查对象的身份。
包括姓名、年龄、住址等能确认身份的基本情况。
(2)查清盘查对象的携带物品。
包括物品种类、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
(3)查清同行人关系。
包括夫妻、子女、同事、朋友等情况。
(4)查清可疑情况。
包括可疑行为、可疑事件、可疑神情、可疑痕迹、可疑迹象等主要可疑情况。
4.当场盘查的程序
(1)确定盘查主体。
盘查一般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盘查任务分工。
(2)表明执法身份。
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向被盘查人敬礼并告知:
“我是XX(单位)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检查,请你配合。
”
(3)身份查验。
通过视读、机读和逻辑查验等方法检查嫌疑人的相关证件。
(4)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必须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1名民警检查,其他民警在被检查对象的1.5—2米的范围内警戒;
人身检查采取从上至下,从外至里的顺序进行;
人身检查必须彻底,对腰部、裆部和脚部等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检查;
对女性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女性民警或者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同时应注意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5)物品检查。
(6)车辆检查。
5.盘查后处理
经过当场盘查,有以下几种处理结果:
(1)让被盘查人离去。
经盘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民警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说“谢谢你的合作”,表达歉意后让其离去。
(2)移交逃犯。
经盘查能确认是逃跑、被通缉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民警应当立即使用约束性警械将其控制,移交办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原羁押机关。
移交时,应当会同接收人员对被移交人进行人身检查,清点物品,并做好记录,要求接收人签字确认。
(3)采取强制措施。
确认被盘问、检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依法对其进行传唤或者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三、继续盘问。
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应当将其带回继续盘问,公安机关其他办案部门的人民警察应当将其带至就近的公安派出所继续盘问。
(一)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
对需要继续盘问或者已证实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由被盘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被盘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题:
1.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2.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3.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二)信息录入
除已当场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盘问、检查情况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或者数据库。
(三)呈批。
需要继续盘问的,应当制作《继续盘问审批表》,连同《当场盘问、检查笔录》,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盘问12小时。
(四)备案。
(五)通知家属或者单位。
批准继续盘问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继续盘问通知书》,送达被盘问人,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未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
(六)制作《继续盘问笔录》。
进行盘问时应当制作《继续盘问笔录》,对盘问情况进行记录,并载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由被盘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
对被盘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七)终止继续盘问。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终止继续盘问,并立即释放被盘问人或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继续盘问中发现具有不得适用继续盘问情形之一的;
已经证实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
◆继续盘问的时限
(1)一般时限。
继续盘问的时限——般为12小时;
(2)特殊时限-------带至公安派出所之时起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人候问室.
①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
对上述人员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
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3)延长时限。
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
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盘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严格依法办事,有礼有节、文明执勤。
2.盘查中应保持警力优势。
3.盘查的位置宜明不宜暗,宜宽不宜窄,宜直不宜弯。
4.要明确身份,注意言语、要掌握发问的技巧。
5.盘查中要距离适中、分工明确,保持高度紧惕。
距离1米-1.5米。
◆检查
(一)证件检查
检查的证件种类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与签证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暂住证、学生证、律师证、特殊通行证等。
检查的步骤和方法主要包括:
眼看-------手摸------仪器识别和平台比对---------人证对照。
(二)人身检查
(三)物品检查
(四)车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