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应对讲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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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应对讲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由于男子乱舞手中菜刀,邹老师也被砍伤。

男子被逼出校园后,村民张道师发现了。

张道师把一根扫帚绑在一米长的木棍上,找准机会,猛一打将该男子手中的菜刀打落,三人冲上去将该男子扑倒在地,张道师从家拿出绳索将其绑住。

质疑:

1、大门敞开,没有一个老师和大人。

(管理人员看什么啦,看门时间就应该是管理人员或者校领导的到校时间)

2、闵拥军冲了进去,左右挥舞菜刀,惨叫的孩子纷纷倒下,没用3分钟,他已经冲上了楼。

就在决定要将一个孩子扔下楼的时候,他看到了楼下血泊之中的孩子,想起了自己一个9岁、一个2岁的孩子。

放过了这个孩子,他也被赶来的群众制服了。

(上学时间乱,校园内应有巡视,要不是罪犯没有泯灭的一丝良知,死伤的孩子还会增加)。

大家可以看到图片中学校的墙上写着,安全重于泰山,生命高于一切。

但我想说的是安全意识不是要写在墙上,而是要记在心中,落实到行动上。

所以我概括这件事——人之祸。

案例二、1、学生开学兴奋,值班人员就要早起,没到开门时间当然不能开门,要围着楼道巡查维持秩序,尤其学生刚到,当时是正月十八,学生很容易带一些鞭炮,零食,玩物,正好边维持边检查。

2、值班人不但不检查,反而晚开门15分钟。

但是楼道这么多学生,绝对声响很大,值班人员或离岗,或睡衣很浓,而值班人员恰恰是该学校政务主任,我想说有这样的政务主任学校不出事才怪,缺乏最起码的责任心,危机感。

3、硬件设施不完善,我用“锈迹斑斑,摇摇欲坠”的铁门可能有点过分,但被学生挤开,而且是上方都断裂开,说明该门早就存在安全隐患。

踩踏这是内伤,如何是外人进来偷盗、行凶,猥亵女学生呢。

想想令人不寒而栗。

一句话更是人祸。

•案例三。

我想请领导们品味一下该政务主任的话。

•该校政教处主任李某说,事发时,学校教师均在开会,也未接到学生报告,当时不知情。

随后,校方会对三名打人者作出相应处分。

1、事发时,学校教师在开会,而时间是“4月21日正值星期天,按照惯例下午6时到校”,星期天,下午6点,两个让我们明眼人一看就是假话的时间。

当然我们还可以退一步说,开会是真事,但稍有住宿学校管理经验的人都知道,返校和放假是宿舍或学校管理中最容易出事的时候,即使开会也要放在学生返校时间前或学生离校时间后。

又是一个误人子弟的政务主任。

2、也未接到学生报告。

如果连捅7刀的事学校都要等学生报告才知道,才处理。

那么我猜必须是惊天地,泣鬼神的浩瀚大事学校才主动知道。

3、随后,校方会对三名打人者作出相应处分。

处理迟钝,后患无穷。

流血事件在学校是恶性事件,何况该三名学生仅因走路太牛就快刀出手,按道理应该是马上处理,直接开除,但是记者还在校园里看到这几个人,估计是留着做大事的。

两句话-这样的学校去不得,这样的主任用不得。

案例四。

这是个老事件,但有点代表性,是学校常见的小事积大事件。

两方面原因,一是学校不作为,二是学生处理事情不理智,尤其是被打死的学生。

二、海恩法则在学校安全管理中的警示

*首先任何教育教学过程都要进行程序化,使整个过程都可以进行监督,这是发现事故征兆的前提;

(教师及管理人员层次参差不齐,程序化管理便于管理人员快速进入状态,水平快速提高。

其实程序化管理就是告诉怎么做,怎样做。

*对每一项安全工作都要划分相应的责任,可以找到相应的负责人,要让他们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安全事故带来的巨大危害性;

(责任分工明确是关键,中国人历来有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的故事,他告诉我们人多了,就要立制度,行管理。

责任、义务分担,利益和好处共享,谁也不能例外,否则,就会乱套。

而且不但要赋予责任,更要明确失职的处理。

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

*根据可能性,列出每一种教育教学活动可能发生的事故,以及发生事故的先兆,培养教职工对事故先兆的敏感性;

(预案是根本,但预案不是写在纸上的,而是要让涉及的人熟悉操作,这样才能发挥预案的真正作用)

*在每一个教育教学环节上都要制定定期的检查制度,及早发现事故的征兆;

(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我们把事故扼杀在摇篮中,不让他积累起来。

“勤”是根本,勤转,勤看,勤思考,勤整改)

*在任何教育教学过程当中发现的安全事故的隐患,要及时的报告,要及时的排除;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即使有一些小事故发生,可能是避免不了或者经常发生,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要及时排除。

教职工即使不能排除,也应该向学校的有关负责人报告,以便找出这些小事故的隐患,及时排除,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要把学校平时发生的小事故当成大事故抓,高度重视,细致整改,扼杀事故于无形。

真正出了大事要作为小事处理,稳神定气,有板有眼。

因为再大的事也要处理,处理过程就是对能力的检验,事已经出了,你在因为处理不好,使事件升级,那就更是错上加错了。

临危不乱,方是大将风度)。

这句话出自于《申鉴》——中国东汉末思想家荀悦的政治、哲学论著。

“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

意思是说,在事情没有发生之前未雨绸缪是为预防;

事情或其征兆刚出现就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是为补救;

事情发生后再行责罚教育称为惩戒;

预防为上策、补救次之、惩戒为下策。

明者远见于未萌,智者避危于无形

明智的人在(事情)没有发生之前早早预见,聪明的人在无形中就能避开灾祸。

祸害的原因大多隐藏在隐秘微小的地方,并且在人们所忽视的地方发生。

三、现实管理中我们应该怎么做

(一)规范日常管理,程序化管理过程,打造无缝管理模式。

Ⅰ、严把学校校门,做好学生入学放学的校门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大门口,是学校安全防线的第一关,也是最重要的一关。

这里是学校与外界交流的窗口。

校园门口是我们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学生一日2到校,四次进出门口,而学校门口往往秩序搅乱,接送孩子的家长,过路人,游手好闲的,人多不易管理。

所以大家看到一日流程中学生入校放学涉及的人最多。

那么如何做到乱而有序,人多不瞎打乱?

筑起三道防线

1、早上7点20开门,中午1点20开门,上学时值班干部到岗。

第一就是值班干部提前5分钟到校门口,观察门口情况,如有异常,及时通知安全处及政务处内部值班人员。

同时在门口形成一个流通带。

就是让接孩子家长。

2、值班干部与保安站在门口外面,负责不让外人进来和疏通学生外出或进入。

3、门卫在门里面负责不让住校的学生出去。

做到真正管理。

值班干部的门口任务最重要的是管理,

一是管理个别学生出校门打手机、抽烟、男女生拉手违纪现象。

二是解决门口聚群,尤其是校外人员聚群现象。

一定要去管,必须要明确值班干部的责任。

4、教学楼内值班人员净校清查,督促学生快走。

20分钟走完。

校门关闭。

Ⅱ、落实学生考勤,做好学生学校监护人

日程栏目中早读和课前环节的实施。

四中有个老传统,就是所有教师必须提前10分钟到校,否则算迟到,所有班主任必须提前10分钟进班。

学校进三年一直在执行班主任工作一日流程。

实行两条腿走路,班主任管,到班上去做五件事。

学生管,弥补班主任的漏洞及空缺。

这里注意的一点,只要有学生缺勤,且没请假,必须马上和家长取得联系。

做到问题早发现。

如果是重点学生更应该注意。

考勤还有课上考勤。

教室日志(教师填)一个班级日志(学生值日班长填)双管齐下。

日程中提到的微机、实验、体育考勤及管理,是一定要重视的。

Ⅲ、严控学生课间及课余时间纪律,做到课下也有序。

课间纪律是学校的老大难。

我们可以分成三大块,教室、楼道、教学楼外。

教室我们实行40+5+5.楼道实行年级承包,学生督查制度。

教学楼外分给政务处及安全处,抽查厕所违纪、学生下课买零食、及追逐打闹,迟到。

各项检查纳入班级考评和小组考评。

Ⅳ、课堂纪律是学生管理的延伸,切勿懈怠。

课堂纪律很关键,学生打仗事件很多都是课堂纪律乱,学生偷玩,打闹造成的。

一日流程中专门提到任课教师负责课堂教学安全,注意观察学生的各种异常表现。

明确的任课教师的安全责任,任课教师不只是教书任务,还有管理任务。

Ⅴ、课间操管理

我们执行阳光大课活,分4部分,逃生演练、课间操、课活、点评。

要求班主任必须跟操,有事委派一名任课教师跟操。

日常安全管理中的几点补充:

安全教育是个永恒的话题,不要空喊空号,要真落实。

致家长一封信要根据时令(暑假、寒假、五一、十月一)、根据上级指令(建设卫生城市,禁止乘坐非法车辆等)、根据管理需要(作息时间改变、放假时间改变、考试期间放学时间改变、学校需及时告知家长的管理要求等)。

不是发出去就结束,要有回执,以备不时之需。

(赵彦林事件,周末相约去捉鱼,跳水致死)。

这也是引发我制定《黄骅四中节假日放假六必讲》的起因。

都在说安全,有的班主任两句话说完,有的讲的细致,懵懂的孩子你只要不明确说不能做,他一定去做,更何况有的孩子你告诉不让做他还去做。

所以制定统一标准。

不会说你就给我读也行。

很多安全告知一定要结合本学校周边环境、实际问题有所侧重说。

不能生搬硬套。

而且还要加入时令性内容。

破窗理论

梁连续两天。

两起学生杀人案件,让我不能不用“怵目惊心,不寒而栗”来形容,懵懂的孩子为了“谁最漂亮”肢解同伴,为了虚幻的“12万”杀死与自己情同手足的兄弟。

让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教育怎么啦,虽然两起事件都是个例,不能代表什么,但是我们教育者的我们不得不思沉思,德育要做,心理教育更要做。

下面我主要谈预防安全事故的正面疏导预防。

二、注重疏导,让学生有事做,做好事,以德育促校园安全。

(一)深化“认同教育”,创建健康班级,开展学生自主管理

以“认同教育”为指导思想,以“学生健康成长”为中心,以“学生自主管理”为主线,发扬“责任意识”,“合作意识”,倡导“民主平等”“尊重理解”“抑扬有度”的氛围,建立健康良好的师生关系、生生关系,为学生打造一个优秀、健康的生活、学习环境。

班级十八项很重要,学生每天有事干,干正确的事,让他有成就感。

不要用原先简单的值日表代替疏导,教师要点评表扬。

学校的教师车辆规范放给那些特殊生,他们有积极性,干得很好,也有成就感。

(二)开展“学生德育自评”,给学生正面示范,对镜自检。

是河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省级重点课题

所谓德育自评,是指学生把自己作为评价主体,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和评价手段,对自己的道德品质、行为意向以及已经发生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自我审视、评价和判断,是学生在德育过程中自我认识,自我分析,自我提高的手段。

通过德育自评,使学生能够识别、判断、评估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要求,达到处理事情不冲动,不凭感觉做事,并且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意识,即理性自主。

但是自评只是简单形式,他需要班主任后面细致的跟进。

只有跟进引导,才能让学生逐步形成正确认知观,做好事,做正确事,有正确的审美观。

(三)、计划性开展多种活动,辅助阳光大课活,引导学生兴趣爱好

这样做可以教给学生怎样正确的玩,引导他们远离网络,远离追逐打闹,远离玩牌等不良玩法。

比赛能调动学生的集体荣誉感,促使他在接到比赛通知后,会利用课余时间反复练习,正向引导学生的兴趣爱好。

可以说从展开多种活动后,我校学生矛盾、打架现象、同学关系微妙等不良现象都得到了改善,师生关系明显改进。

总之,学校管理两个着重点。

一是管,一是疏,管是制度约束,规章惩戒,人员督促,是刚性砝码。

疏是环境熏陶,活动引领,人性展现,是柔性教育。

二者相辅相成,管事根本,疏是升华。

蝴蝶效应及两种事件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学校承担及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常见情况解读

我们只有对处理办法铭于心,用于行,才能抓好预防,做好应对。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校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的公共设施的特点是公共性和开放性,他是客观存在的,是供学生使用的,所以它必须是安全的,合乎标准的,由于这些设施不安全和不标准造成的伤害事故,由学校负全责。

例:

1999年10月19日,某职业高中组织学生进行年级拔河友谊赛,因为系在拔河中间用来判断胜负标志的红布条随风飘动影响比赛裁决,学校组织者便在红布条下端系上一个直径24毫米的铁螺母,以便使红布条垂直向下,在高一和高二两个年级的比赛激烈时,拔河绳突然从中崩断,红布条上所系的螺母因惯性甩起,直接飞向高二年级站在第一位的学习刘某的头部,老师们随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某被诊断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受伤程度被定为伤残八级,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4万元。

学校作为学生拔河比赛的组织者,负有保证器材符合安全规范,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对于绑在红布条上的铁螺母有可能伤人的情况,学校应当能够提前预见到,但学校因为疏忽,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铁螺母伤人事件的发生,因此学校是具有过错的,这种过错属于过错类型中的过失,与故意相区别。

某小学为了方便学生悬挂衣物,在教室后墙上安装了许多铁钩,该校8岁的一年级学生吴某在与同学在教室玩耍追逐时,不慎撞到教室的后墙上,一只铁钩扎入他的左眼,造成左眼破裂,教师立即送往医院,法院认为8岁的吴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好动是小学生的特点,其无法也不可能预见自己与他人嬉闹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学校由于疏忽了小学生的生理特点,未能谨慎注意到其安装的铁钩与小学生的身高体征相近,铁钩的高度正好与学生的眼睛同高度,具有不合理的安全隐患,所以学校对吴某的伤残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为了保证学校的公共设施安全,学校应定期检查安全,不能认为没事就过于自信,而处在有过失过错状态,一般过失的出现都是在一般认为无事时出现的,学校有些设施是有强制性标准的,不能只是用警示来提示注意安全,因为我们面对的是小学生,所以对学校公共设施的安全必须采取客观措施。

(严重的,构成教学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其徒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学校作为学生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活动中使用的器械提前进行检查,在活动进行当中,也要随时留心器械的使用情况,以防止器械发生问题,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因学校器械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学生伤害,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上的管理一定要是规范的,要有多种健全制度,如果管理上出现的疏漏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负全责。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案例一、2001年12月7日下午四点三十分许,桥头镇某学校发生83人中毒事件。

经英德市卫生监督所对呕吐物进行化验,证明是有机磷农药中毒。

经对该校饭堂检查,卫生状况差,没有必备的洗、冲、消三级用池及洗菜、洗肉的专用池,不具备学校饭堂及集体饭堂的条件。

案例二、2001年9月5日,东北某地11所学校的2300多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发烧等症状。

在这两起事件都是学校责任,并给我们的教训是:

一是食堂采购必须实施定点采购和食品留样制度;

二是学校的食堂必须具备开办的条件,达到区里规定的考核量化标准。

凡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可根据《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其他单位和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与服务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学校已先行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向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行使追偿权。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对其组织举办的校外活动负有管理职责,不管此活动是否在学校场地进行,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时,其照管职责的大小取决于特定的活动场所及环境,在不同的环境中学校应负担的照管职责的标准也相应不同,如因学校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照管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则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2003年11月22日上午经学校领导批准,班主任吴老师与学校的另两位老师一同组织该校五年级约60名学生到该市海边进行野炊活动,但学校要求不准学生下海游泳,野炊过程中,部分男生向班主任吴老师提出下海游泳要求,刚开始吴某不同意,后经学生再生要求,吴某便同意了学生下海的要求,游泳时周某不慎被海浪卷走,3位老师积极抢救,并报“110”“120”求救,也未能阻止学生周某溺水身亡悲剧的发生,吴老师最后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在这个事故中,学校有明确规定不准学生下海游泳,吴老师也意识到让11岁的学生下海会有危险,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吴老师作为学生活动的带队老师,不仅没有尽到教师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义务,反而因为自己的决定过失导致学生溺水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老师等能积极抢救,并主动报“110”“120”求救,得到了减轻处罚,给吴老师定玩忽职守罪更为恰当。

某小学10岁的小学生于某参加了学校组织的鼓号队训练,中途休息时,其未按要求将队鼓卸下,在再次集合途中不慎跌倒,其腹部受到队鼓挤压,当时于某的伤情被前去观看训练的父母发现,随即将于某送到医院检查治疗,当时检查未发现异常,但医生要求于某住院观察,于的父母以怕影响于某学习为由,要求暂时不住院,回家观察,并将情况告知了于的班主任,要求留意观察,5天后,于某自感阵痛加剧,被送到医院住院,诊断为脾破裂手术切除。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在组织训练时,虽有安全措施,但没有做好防范措施,一百多名小学生集体训练只有一名年轻教师在场组织,10岁左右小学生发育尚未成熟,身材不高,在胸前背上一个大鼓,必然挡住视线,而学校应当预料到学生在剧烈活动或奔跑时有可能发生事故,学校在管理中有疏忽,所以最后法院认为学校管理的过错是导致学生摔伤的主要原因,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学校赔偿于某各项损失3.78万元。

某校初中组织拔河比赛,当比赛的一方获胜后,突然同时松开手中的绳子,致使对方的队员陆续倒地,其中多名队员踩压在学生杨某身上,杨某当场死亡,杨某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孩子平时身体健康,此次意外死亡完全是由于学校的组织不利,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负有对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妥善组织安排的职责,学校作为竞赛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假如在比赛前能向学生强调拔河中的纪律和注意事项,悲剧就不会发生,所以学校在这里的过错,主要是没有尽到适当的警示义务。

学校在组织拔河活动之前,一定要判定周密的活动预案,将活动时间、场地人员等事项进行组织安排,对注意事项,应急处理等问题提前进行策划、考虑部署。

并对参加的学生进行必要的纪律教育,对注意事项要认真向学生讲清,只有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才能使学生伤害事故不发生、少发生,即使有意外,学校也会因为工作无疏漏而免责。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的,如果教师是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由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是要负全责的

但有一个前题是学校是知道,如果教师是新来的或是新发病,学校不知道,学校免责。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学生是否可以参加某些事情,教师应该采用大家认可方式,或用自己孩子的标准来判断这样做一般就不会出现问题。

星期天某小学开展学雷锋活动,组织三年级学生到汽车站打扫卫生,擦洗玻璃,出发前,班主任老师向学生交代了任务,强调了要求,要求大家在活动中遵守纪律注意安全,上午到达车站后分头打扫卫生,擦洗玻璃,其中部分女生到二楼擦洗玻璃,学生张某不小心从二楼窗台摔下,班主任和车站的领导及时赶来,将张某送往医院,诊断为小腿粉碎性骨折,事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由学校和车站分别给予赔偿。

在这起事故中学校和车站都是有一定过错的,学校安排学生参加劳动项目不合适,三年级的小学生基本上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安排他们去擦二楼的玻璃是明显不当的,对于学校来说,在学生活动时没有足够的教师跟随,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危险动作,这也是不当的,对于一个不满10岁的孩子,在外界活动时不能采用放羊式的组织形式,那样极容易发生意外,学校和车站没有对学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这也是不妥的,在这起事故,虽然学校的出发点是好的,组织学生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性活动是有益于培养学生良好道德水准的,但在组织这类活动中学校应当注意活动的时间、地点,负责人都提前落实需要提前与有关单位联系的,要早打好招呼,活动的项目一定要经过精心选择,适合学生智力、体力等情况,要力所能及,在活动中注意保护学生安全,不能带有商业色彩,尽量避免带学生到不适于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活动,一定保证有足够的教师跟随,即要避免学生违纪发生意外,也要防范外界对学生的不良影响和侵害。

1994年4月的一天,某小学的校长冯某,教师马某带领部分学生在学校的操场劳动,突然,有学生发现附近山坡上的林场着火了,经冯校长同意,先后共有十几名学生赴火场扑救,校长和老师没有一同前往组织和指挥,在救火过程中,8名学生被烧死,法院认为校长和老师已经够成了犯罪,校长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老师被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本例中,校长和老师身为教育工作者,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应负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他们应当预见到,未成年人在无组织的情况下进行扑火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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