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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尚无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标准,为了规范和统一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和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制定本标准。

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2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面积≥200m2的餐饮场所。

其它餐饮场所也可参照执行。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3 术语和定义

23.1 

餐饮场所restaurant

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其它建筑内的营业性餐饮场所,例如餐厅、餐馆、饭店、酒店、冷饮厅、茶吧、酒吧及其它具有餐饮性质的场所。

注:

建筑面积≥1000m2或餐位数≥200座的营业性餐饮场所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3.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singlestoryormulti-storybuilding

9层及9层以下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它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3.3 

高层民用建筑tallbuilding

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23.4 

地下民用建筑undergroundbuilding

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23.5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lightingevacuationindicatorsign

用不燃材料制作,通过电源发光方式发出疏散指示信号的疏散指示标志。

24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24.1 一般规定

餐饮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餐饮场所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24.2 消防安全责任人

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组织审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资金预算方案;

b)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c)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d)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

e)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24.3 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资金预算方案;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c)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d)组织整改火灾隐患;

e)组织建立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f)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每月至少一次。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24.4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分析研究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b)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c)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4.5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c)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d)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24.6 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引导顾客疏散。

24.7 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管理。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合作经营的商场,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明确管理责任,可委托统一管理。

2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5.1 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点

25.1.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25.1.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25.1.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25.1.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25.1.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25.1.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25.1.7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25.1.8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25.1.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25.1.10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25.1.11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餐饮场所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1注:

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25.2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餐饮场所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b)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e)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注: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26 场所设置要求

26.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

26.1.1 耐火等级

餐饮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3注:

也可设置在已经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26.1.2 安全布局和防火分隔

6.1.2.1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餐饮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6.1.2.2设置在住宅建筑底层的餐饮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

餐饮场所的安全出口应与住宅部分隔开。

6.1.2.3餐饮场所不应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6.1.2.4厨房与餐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或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6.1.2.5以闪点≥60℃的柴油为燃料的餐饮场所,应设置储油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柴油总储存不应超过1m3。

6.1.2.6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b)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26.2 安全疏散设施

26.2.1 安全出口

6.2.1.1餐饮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6.2.1.2餐饮场所中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6.2.2 疏散宽度

6.2.2.1餐饮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4注:

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

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单面布房)或1.3m(走道双面布房)。

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6.2.2.2人员密集的餐厅,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

5注:

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餐饮场所建筑面积(m2)的乘积。

餐饮场所的人员密度指标宜为(0.75~1)人/m2。

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5~1)m/100人。

26.2.3 疏散距离

6.2.3.1餐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6.2.3.2其它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餐饮场所不应大于22m)。

6.2.3.3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40m。

6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直线距离应为上述距离的一半。

26.2.4 疏散楼梯间

6.2.4.1设有餐饮场所且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人防工程,及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及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餐饮场所,应设有封闭楼梯间。

7注:

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执行GB50045-95中的有关规定。

6.2.4.2设有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地下人防工程,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设有防烟楼梯间。

6.2.4.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应符合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6.2.4.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8注:

多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26.2.5 其它要求

6.2.5.1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6.2.5.2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9注:

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º

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6.2.5.3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26.3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26.3.1 设在地下建筑内

室内装修的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10注:

A级为不燃性材料、B1级为难燃性材料。

26.3.2 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

6.3.2.1营业面积100m2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和窗帘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3.2.2营业面积≤100m2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11注:

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当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

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其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26.3.3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6.3.3.1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装修材料不应低于B1级。

6.3.3.2设置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3.3.3设置在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达到A级。

12注:

除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顶层餐厅,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

26.3.4 其它要求

餐饮场所其它部位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还应符合GB50222-95中的有关要求。

26.4 建筑消防设施

26.4.1 消火栓

6.4.1.1设有餐饮场所的多层公共建筑超过5层、住宅建筑超过6层、其它民用建筑体积≥10000m3的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13注:

住宅建筑指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6.4.1.2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面积>

300m2的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26.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4.2.1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餐饮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4.2.2设在建筑面积>

1000m2的地下人防工程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4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2001中的有关要求。

26.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3.1每层建筑面积>

3000m2或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餐饮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6.4.3.2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且建筑面积500m2的餐饮场所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98中的有关要求。

26.4.4 火灾应急照明

6.4.4.1餐饮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建筑面积>

1500m2的餐厅,建筑面积>

300m2的地下餐厅,设在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厅;

e)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6.4.4.2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照度地上不应低于0.5Lx,地下不应低于5Lx;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20m;

c)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d)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

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不应少于30min);

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e)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5s。

26.4.5 疏散指示标志

6.4.5.1餐饮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

b)疏散走道。

6.4.5.2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疏散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不大于15m);

d)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e)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为30min),且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26.4.6 灭火器

6.4.6.1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餐饮场所火灾的灭火器。

6.4.6.2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6.4.6.3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15m。

6.4.6.4灭火器的配置还应符合GBJ140-90中的有关要求。

26.4.7 其它消防设施

餐饮场所还应设置其它必要的消防设施。

16注:

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J16-87中的有关要求;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符合GB50045-95中的有关要求;

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应符合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2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27.1 一般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用途、重新进行内部装修的餐饮场所,应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审核。

开业前,应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使用或者开业。

27.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餐饮场所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27.3 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27.3.1 一般要求

7.3.1.1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

7.3.1.2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7.3.1.3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27.3.2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

7.3.2.1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a)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并应留有70cm×

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b)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

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c)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d)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e)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7.3.2.2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2002、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27.3.3 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餐饮场所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b)营业期间不应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作业;

c)不应在营业区、仓库区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d)非营业时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e)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27.4 可燃物、火源管理要求

餐饮场所应加强可燃物及明火设施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餐饮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b)餐厅内不应采用明火照明和取暖,禁止使用溶剂汽油、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取暖炉具;

c)餐厅内严禁存放、使用充装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液体、气体的钢瓶;

d)高火险等级以上天气,禁止以柴草、木柴、木炭等为燃料的餐饮服务经营用火;

e)营业时严禁明火维修作业和油漆粉刷作业;

f)严格内部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g)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应确定专人负责;

h)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

i)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禁止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2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餐饮场所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设置齐全、功能完备;

b)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

c)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d)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27.6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

27.6.1 一般规定

7.6.1.1餐饮场所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

7.6.1.2餐饮场所对其配备的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

7.6.1.3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餐饮场所,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测试。

27.6.2 灭火器管理要求

7.6.2.1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7.6.2.2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

7.6.2.3灭火器材应放置在指定部位,应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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