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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卖方都有在装运港安排订舱、配船的义务。

第2章票据

票据的基本功能

汇兑功能:

是票据的原始功能,其作用是解决资金支付的空间间隔问题;

支付功能:

是票据的基本功能,被称为“商人的货币”;

信用与融资功能:

是票据的核心功能,解决资金的收付时间间隔。

票据汇兑功能

票据支付功能

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独立于票据行为的产生原因而存在

持票人不必证明票据的取得原因、票据义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持票人

票据抗辩与票据拒付的比较

票据抗辩:

票据义务人提出相应理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是票据义务人的正当自我保护方式

票据抗辩发生后持票人没有追索权

拒付:

持票人作正当提示时,付款人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行为。

拒付又叫退票。

拒付发生后,持票人可要求前手履行票据义务。

第3章票据

汇票收款人抬头的类型

限制性抬头:

此汇票只限于付给指定的收款人,不可流通转让;

指示性抬头:

可以由收款人或其委托人、指定人提示取款的汇票;

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给他人;

来人抬头:

又称持票人抬头,不管谁持有来人抬头票据,都有权要求付款人付款,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即只要通过简单交付就可实现转让;

远期汇票的含义、种类

远期汇票:

是载明在一定期间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根据付款期限的表示或确定不同,远期汇票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见票后定期汇票3种形式;

汇票出票日期的意义:

出票人行为效力、票据到期日、票据失效日期

第4章票据

狭义票据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相应的票据能力

票据权利能力

票据行为能力

明确的意志表示

确立或发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转移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保障票据权利

必要的行为形式

必要事项的记载

行为人签名

票据交付

出票影响

创造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出票人:

主义务人,承担票据义务

收款人:

主权利人(第一持票人)

付款人:

受出票人委托履行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付款人不是票据义务人

背书影响

背书人(Endorser)失去票据及票据权利

背书人向后手证明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的有效性

背书人对票据担保承兑、付款

被背书人(Endorsree)获得票据及票据权利

必须提示承兑的远期汇票:

有“必须提示承兑”字样、见票远期、定日付款汇票、异地担当付款人付款汇票

不必提示承兑的远期汇票:

有“不得提示承兑”字样的汇票

追索条件:

善意持有票据、背书连续、作合格提示、发生拒付、按规定作成拒绝证书、拒付通知并通知前手;

被追索者的义务与权利

权利:

收回票据并涂销自己的背书,要求追索者交出拒绝证书、出示收据及费用表,向前手追索;

义务:

清偿债务,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追索金额;

第5章贸易汇款

汇款的种类

信汇、电汇、票汇;

信汇M/T优点:

费用低:

银行成本较低、银行无偿占用在途资金

缺点:

速度较慢、委托凭证可能传递丢失

电汇T/T电子信息:

加密电报、SWIFT

优点:

结算迅速、委托指令传递较安全

费用略高

票汇D/D特点

灵活性强:

收款人可自己取款,也可转让支付,还可卖给银行

不必通知收款人取款

汇款结算程序

1.汇款人填写汇款申请书、缴纳汇款金额及手续费

2.汇出行制作及发出汇款凭证

选择汇入行、制作汇款凭证、发出汇款凭证

3.汇出行向汇入行拨交头寸/汇款的偿付

-汇出行主动贷记汇入行帐户(汇入行在汇出行开户时)

-汇出行授权汇入行借记汇出行帐户(汇出行在汇入行开户时)

-通过碰头行(直接帐户行)拨交(非帐户行之间)

-通过帐户行的共同帐户行转帐(非帐户行之间)

4.汇入行审核付款指令

核对印鉴、密押,以辨别指令真假

是否为付款指令并由本行付款

审核付款金额

审核头寸条款

5.汇入行索偿头寸

先收款,后付款,一般不垫付资金

对于资信很好的银行,也可垫付资金,并加收利息

6.汇入行执行付款

通知收款人取款

汇款的偿付方式(账户行、非账户行之间)

账户行之间的直接转账:

汇出行主动贷记汇入行账户、汇出行授权汇入行借记;

非账户行之间的简介转账:

通过碰头行拨交头寸、通过账户行的共同账户行转账;

汇款结算的优、缺点

风险较大

资金负担不平衡

结算简单、迅速,费用低

使用背景:

进口商资信好

汇款的使用:

T/T:

大额、紧急货款收付

理由:

速度快、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单位成本低

M/T:

小额、从属费用收付

成本低

D/D:

强调支付转让时

汇款贸易融资

1.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T/T融资)

含义:

在T/T、O/A中,出口商将代表出口收款权的商业发票转让给银行,从银行得到商业发票金额一定比例的、有追索权的短期融资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的特点:

(1)基于O/A贸易和T/T结算的出口融资

(2)以出口商业发票做抵押

(3)融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商业发票金额的80%

(4)融资币种为出口商业发票显示货币或等值人民币

(5)期限为自发放之日起至出口应收账款的付款到期日止

(6)利率按同期限商业贷款利率执行

(7)银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的风险控制

风险来源:

进口商不付款

出口商无力接受追索

银行风险管理措施:

(1)占用出口商授信额度

(2)超额度担保、抵押

(3)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申请书》、进出口合同等文件,签定《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协定》

2.出口信保融资

银行应出口商申请,在其发货后凭客户转让的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权益提供的融资

对出口商的作用:

对出口商在应收账款买断的前提下能规避进口商信用风险,加强出口收汇保障;

提前结汇,锁定汇率风险;

在有追索权购买的前提下,能获得银行低成本资金融通。

出口信保融资程序:

(1)出口商接到外贸订单后,向中国信保申请买方信用限额和向银行申请信保项下融资额度;

(2)银行依据对出口商进行贷前调查,及中国信保给予的买方信用限额确定融资额度

(3)出口商、信保公司、银行签署《赔款转让协议》,将保单项下赔款转让给融资银行

(4)应收账款转让、融资。

出口商在发货后向中国信保申报投保,获得信保确认后将获得中国信保保障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而获得融资。

应收账款转让可以是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的。

风险管理措施:

对于信保限额以内的融资,银行无需再采取其他措施控制融资风险。

对于超出信保险额的部分,银行应占用出口商授信额度,或要求其提供担保或抵押。

3.进口T/T融资

即T/T汇款融资:

在货到付款T/T结算中,银行在进口货物到港后、应进口商申请而垫付货款给境外出口商,进口商在约定时间向银行归还垫款本息的融资方式

融资期限或进口商还款时间一般是货物销售、货款回笼后

银行风险管理:

审核进口商资信,占用其授信额度

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等。

第6章跟单托收

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和作用

银行主要有代收行和托收行,均完全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其职责主要是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行事,按常规处理业务,并对自身的过失承担责任。

托收行的具体职责:

核对单据;

选择代收行;

制作委托书;

代收行的具体职责:

保管好单据;

及时反馈托收情况;

谨慎处理货物

付款人责任:

按规定履行承兑、付款义务

跟单托收交单方式

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托收融资方式及风险管理

跟单托收出口押汇:

银行一般不太愿意做托收出口押汇,或对托收出口押汇的要求很严格,如要求进口商的资信良好、押汇单据必须是全套货权单据、必须取得出口保险等,此外还要收取较高的押汇利息和手续费用;

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

借单风险由代收行承担,因此,代收行必须先审查进口商的资信,采取风险管理的措施:

占用进口商授信额度、抵押、担保;

凭银行保函提货:

保函开立,银行承担融资风险,因此,银行应该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包括在接到担保提货的申请后,银行应在审查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料,并按实际货价收取全额保证金后,开具担保提货保证书,以免发生进口商提货后不付款或拖延付款,使银行处于被动的局面;

还有可以进行反担保;

跟单托收优缺点

结算简单、迅速,费用较低

出口商收款风险较大、出口商资金负担较重

了解、信任进口商

托收贸易融资

1.托收出口押汇OutwardBills/

托收出口贷款

出口商通过将跟单汇票或全套货运单据抵押给银行而从银行得到垫款的融资方式。

银行有追索权地买进出口商持有的跟单汇票或全套货运单据的行为。

出口押汇的特点

以跟单汇票、货运单据为基础的融资方式

融资金额为应收款额扣减融资利息和手续费

融资期限与收款期对应

融资银行有追索权

托收出口押汇融资风险控制

(3)单据抵押

2.托收信保融资

出口银行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地买进出口商持有的、信保限额内的收款权

银行融资风险较小

3.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

指D/P远期中,单据、货物到达目的地而付款期限未到,进口商向代收行借单提货的方式

信托收据T/R(TrustReceipt)

进口商在借单时出具的有保证条款的借据

T/R的内容

进口商付款之前,货物所有权属于银行

进口商只能以货主的名义处理货物,如出售货物,则货款应存入代收行

进口商应赔偿代收行因借单而发生的损失

代收行可随时取消T/R,收回单据及货物

借单风险由代收行承担

代收行风险管理措施:

占用进口商授信额度、抵押、担保

4.凭银行保函提货

货物到达目的地而单据未到时,进口商在征得承运人的同意后,凭银行保函提货的方式。

进口商应提交申请书,并作如下保证:

不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延付货款

尽早以单据换回保函并退还银行

赔偿银行受到的任何损失

保函开立银行承担融资风险,因此,银行应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包括审查进口商资信、贸易合同、申请书,占用进口商授信额度、收取押金、要求提供反担保

第7-8章信用证

信用证的含义与特点

信用证,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第三者(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1.信用证结算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首先付款,付款后无追索权

2.信用证是自足文件,其效力独立于贸易合同

-贸易合同是信用证开立的基础;

-信用证一旦被出口商接受,便成为独立、完整的文件,其效力不再受合同影响

3.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业务

银行只管单据,不管合同和货物

付款行对相符单据、不符单据的处理

单证相符必须付款

单证不符时,征求进口商意见

单证不符时是否接受单据,仍由银行决定

付款行付款后无追索权,不管其能否从进口商处得到偿还

议付行对相符单据、不符单据的处理

对相符单据作正常议付,对不符单据则有条件议付或不议付;

受益人的收款方式(议付、收妥结汇、直接信用证、福费廷)

比较议付、付款、偿付的特点(与开证行关系、支付依据、支付金额、有无追索权等)

与开证行的关系:

议付行不一定是它的联行/代理行,而付款行必须是,偿付行也必须是联行/代理行,并且是账户行;

支付金额:

议付是部分金额,扣除手续费和利息,即净额;

付款行金额是信用证限额内的贷款实际全额;

偿付是开证行指定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支付依据:

议付和付款否是单据,偿付是开正行的偿付指令即偿付授权书;

追索权:

议付行对受益人有追索权,而付款行和偿付行都没有追索权;

付款行

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其他银行,后者应为开证行的联行/代理行

责任

单证相符时付款,且无追索权

单证不符、进口商愿意接受时付款,且无追索权

权利

开证行资信极差时,拒绝开证行付款委托,但实际上一般不拒绝

审核单据,在单证不符时有权拒付

付款后向开证行索偿

保兑行

受开证行邀请,在信用证上加注“保兑”字样的银行。

通常为资信较好的出口银行--通知行。

联行或代理行

付款责任与开证行相同:

第一性付款责任

决定是否接受开证行的保兑要求(一般不拒绝)

决定是否同意修改信用证

决定对修改后的信用证(增加内容)是否加保

收取保兑费并在支付后要求开证行偿还本息

偿付行

根据开证行的偿付指令向议付行、付款行、保兑行偿还款项的银行

偿付行为开证行的帐户行

偿付行付款的依据是开证行的偿付指令,它不需要审核单据

偿付行付款后无追索权

偿付行付款后应向开证行索偿

信用证结算的优、缺点

出口商收款风险较小(银行信用)、融资较方便

进口商提货风险大(易受欺诈)、进口商资金占用时间长(开证押金)、程序复杂结算速度慢、费用高

信用证结算的适用背景

进口商资信欠佳,出口商对进口商不了解(新客户)

进口商存在严格的外汇管制

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

1.出口融资

打包放款

议付

福费廷

承兑汇票贴现(真远期)

2.进口融资

免收开证押金

承兑汇票贴现(假远期)

信托收据贷款

打包放款PackingCredit:

出口商发货前以正本L/C从银行预支款项的融资方式

包括预支信用证抵押融资和非预支信用证抵押融资

信用证结算国际惯例规则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ICCUCP600,2007)

2.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2007)

3.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偿付规则(URR725,2008)

4.电子交单增补(eUCP1.0/1.1,2007)

第9章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的含义与特点

L/G:

是商业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收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保证,实质是银行有条件付款的书面承诺

作用:

银行通过开立保函而借出信用,以解决受益人对申请人的不信任问题,促使交易活动顺利进行

特点:

银行保函的开立目的是促使申请人履行合同;

国际银行保函以独立性保函为主;

国际担保银行承担第一性责任;

担保银行付款的依据是单据及其他证明文件

银行保函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银行保函的开立方式

直接开给受益人

真假难辨、索赔不便

通过通知行通知—类似于信用证

真假易辨

索赔不便

通过转开行转开

真假易辨、索赔方便

成本较高

通知、转开方式使用较普遍

第10章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的基本内容

风险担保:

无追索权购买、核准额度内负责、逾期90天付款

贸易融资:

有追索权购买,不超过收款额的80%,余下金额收妥后清算

核定进口商的信用额度

销售帐户管理

货款催收(讨债)

双保理的运行程序

出口商申请与咨询

进口保理商核定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并报价

出口保理商报价并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

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

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

出口商和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

出口商寄单

委托出口保理商首款

进口保理商收款

进口商付款

进口保理商划款

国际保理的使用背景

以O/A、D/A结算为基础

债券性质是消费品出口收款权

出口商经营的是正当贸易且具有一定规模

债务人分布较为合理

国际保理服务规则

《国际保理服务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88年。

不具完全强制性。

但被从事保理业务的多数国家接受

债权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进口商)

《国际保理服务惯例规则》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ChainInternational,FCI),1990年版

进口保理商收到申请后14天内决定是否接受并毫不延迟地通知出口保理商

到期日后90天未收到进口商付款,进口保理商应于第90天向出口保理商付款

第11章福费廷

福费廷的含义与特点

包买票据,商业银行对出口商持有、经进口银行担保的债权凭证无追索权购买的业务活动,其目的是为出口商提供风险担保和贸易融资;

融资金额较大(起点100万,通常500万)

中期贸易融资(分期付款,3-7年)

按规定时间间隔出具债权凭证(汇票、本票)

进口银行为债权凭证担保

无追索权购买

使用最通用货币

债权凭证担保银行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风险:

主要是进口商的违约风险,即由于进口商违约、破产等原因使担保行的对外垫款得不到偿还;

控制措施:

核定信用额度,要求进口商提供抵押品或反担保函;

如果进口商与担保行不在同一国家,担保行还要承担国家信用风险,改风险的防范办法是核定该国信用额度;

包买银行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利率风险:

控制和消除利率风险的主要手段是应尽量做到资金完全匹配;

担保行的信用风险:

对担保行核定相应的信用额度;

国家风险:

核定信用额度及投保国际信用险,此外,还可邀请有关银行进行风险担保;

票据和单据缺陷风险:

包买商应严格审查有关单据、票据并做好记载;

托收与清偿风险:

加强内部管理,由专人负责保管单据及寄单;

福费廷贴现率的确定与影响因素

贴现率一般是固定的,其高低由进口国的综合风险数、融资期限长短、融资货币的筹资成本和预期利润等决定;

具体而言,贴现率通常是按包买合同签订日或交割日的LIBOR计算,并加计利差,利差是包买商根据融资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和所希望得到的利润来确定的;

IFA福费廷国际规则

IFA(InternationalForfaitingAssociation)国际福费廷协会:

福费廷业务领域最大的国际组织

宗旨是促进福费廷业务在全球的发展,制订福费廷业务的惯例规则,便利成员间的业务合作

国际福费廷协会市场惯例委员会于2004年通过了《IFA国际福费廷规则》和《IFA国际福费廷规则用户指南》。

规则适用于由IFA成员选择使用的全球范围内的福费廷交易

第12章国际结算方式选择

国际结算方式的比较

1.性质和作用

基本结算方式:

汇款、托收、信用证

附属结算方式:

银行保函、国际保理、福费廷

2.结算工具流动方向

顺汇:

汇款

逆汇:

托收、信用证

3.信用基础

商业信用:

汇款、托收

银行信用:

信用证

4.融资便利程度:

信用证、汇款和托收

影响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基本因素

基本因素:

进口商资信、出口商品性质;

其他因素:

价格条件、运输单据性质、外汇政策;

国际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使用综合性方式

国际保理服务

福费廷业务

基本方式与银行保函结合

贸易汇款与保函

跟单托收与保函

跟单信用证与保函

基本方式之间的结合

汇款与托收

汇款与信用证

托收与信用证

第14章单据

单据的含义和作用

商业单据简称为单据,是指国际贸易结算中直接说明货物有关情况的商业凭证;

出口商履行合同的证明、收取货款的依据

进口商提取货物、履行付款义务的依据

银行收付款和融资的依据

报关、纳税的依据

海运单据的含义和作用

简称提单,承运人在收到货物或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约定通过海运将该项货物运往目的地交予单据持有人的运输单据

海运单据是货物收据

海运单据是运输合同证明

海运单据是物权凭证:

海运—物权凭证—提单

比较《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特点

前者货物定义较窄,所称“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不包括活牲畜以及甲板货;

后者扩大了“货物”的范围,该规则将“活牲畜”和“甲板货”包括在“货物”范围之内;

前者承运人责任期限较短,船运方的责任期间限定为“钩至钩”,即“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时间”;

后者延长了承运人责任期限,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港至港”,即对货物从转运港至卸货港的全部期间负责;

前者承运人责任模糊且免责条款众多;

后者承运人应承担完全过失责任;

前者发生损失后的赔偿额较低,该规则规定承运人的陪产各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计费单位100英镑;

后者增加了赔偿限额,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额作了调整,规定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相当于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以数额高者为准;

前者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时间较短,规定的时间仅为一年;

后者延长了提出诉讼和仲裁的时间,规定为2年;

《海牙规则》TheHagueRules

草案于1921年在荷兰海牙通过,1924年26个主要航运国家在布鲁塞尔正式通过,1931年生效。

意义:

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责任限度,此前无任何规定

偏袒承运人利益,忽视货方利益:

“货物”定义较窄,不包括活牲畜、甲板货

承运人责任期间:

钩至钩

承运人责任模糊(只要求其谨慎)、免责条款多达17项、承担“不完全过失责任”

赔偿额较低:

每件£

100

提起诉讼、仲裁时间较短:

1年

《汉堡规则》HamburgRules

1978年在汉堡通过,1992年生效

调整《海牙规则》原则,注重保护货方利益:

拓宽“货物”范围,包括活牲畜、甲板货

延长承运人责任期间:

港至港

废除17项免责条款,承担“完全过失责任”

提高赔偿限额:

SDR835

延长诉讼、仲裁时限:

2年

联运和多式联运的异同点比较

相同点:

都是几个运输企业共同完成客货运输的方式。

联运和多式联运两者不同点:

联运的范围大一些,可以是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也可以是同一运输方式。

多式联运指运输过程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而且国内规定必须有一种是海运方式。

不同点:

(一)联运的第一承运必须是海运,而多式联运则可是其他方式;

(二)采用联运时,托运人只需与第一段承运人签订全程的运输合同,剩下路段由第一承运人与之签订合同,而多式联运则只需与承运人签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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