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讲侵权行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数人侵权行为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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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益”是指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选项A)、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选项B)、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选项D)等人身、财产权益。
(2)选项C:
债权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权益”。
多选题】韩某患病去医院治疗,需要开刀手术。
陈医生为韩某施行手术,将纱布遗留在韩某体内。
在韩某接受复查时,张医生发现这一情况,并经再次手术,才将纱布取出。
下列关于本案性质、提起诉讼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本案性质属于违约而不是侵权
B.本案性质属于侵权而不是违约
C.本案性质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D.韩某只能选择侵权或者违约中的一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E.韩某可以向法院同时提起违约诉讼和侵权诉讼
【答案】CD
(1)韩某与该医院之间存在医疗合同关系,陈医生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医院未能适当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韩某的人身权受到侵害,陈医生的行为构成侵权,侵权责任主体为该医院;
(3)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如果加害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2)除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外,侵权责任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能免责。
(2)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法律即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确定加害人须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必须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1)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
(2)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前提;
(3)只有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时,行为人才能主张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
原告应当对损害之存在、损害的种类、范围和程度承担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2.加害行为违法
加害行为违法,是指加害行为违反法律对加害人所设定的义务、违反公序良俗对加害害人所要求的义务、违反在特定环境下加害人依常识或者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当承担的义务而致他人权益损害。
作为:
不当为而为之
不作为:
应为而不为
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
(2)正当防卫;
(3)紧急避险;
(4)自助行为;
(5)权利行使行为;
(6)受害人同意。
3.过错
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过错归责
过错+损害+违法加害行为+因果关系
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损害+违法加害行为+因果关系
无过错归责
损害+违法加害行为+因果关系
过错的类型
故意
直接故意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导致损害后果,但仍然追求损害后果发生
间接故意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导致损害后果,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无所谓)
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致害后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却因疏忽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行为的致害后果却轻信能够避免
我国《侵权责任法》把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过失。
【举例1】间接故意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举例2】疏忽大意的过失
某活动中心在前一天晚上例行将泳池注满水,但因水池底部泄露,使得第二天水位未能达到可游泳的高度;
李某第二天一大早来此游泳,因未看清水位过浅,跳入池中而受伤。
活动中心应当注意到水池问题,未经查看就开放泳池;
也未设置警示或安排保护措施,具有严重的疏忽大意。
【举例3】过于自信的过失
甲与乙素有嫌隙,某日,甲在乙的汽车的刹车部件做了手脚,未避免与乙同行的丙乘坐该车,甲约丙到某餐厅见面;
不料乙恰好外出途径该餐厅,于是丙搭载乙的车辆同行。
途中因刹车不灵,发生交通事故。
则:
甲对乙的伤害是直接故意;
对丙遭受损害有所预见,采取措施并轻信可以避免,故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
4.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前者引起后者的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2017·
多选题】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A.违反合同义务
B.损害
C.加害行为违法
D.过错
E.因果关系
【答案】BCDE
【解析】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损害;
(2)加害行为违法;
(3)过错;
(4)因果关系。
四、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
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
正当理由
(行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
依法执行职务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紧急救助
外来原因
受害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
不可抗力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1)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4)
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举例】甲与乙因琐事争吵,甲情急之下将乙踢倒在地,并进行殴打。
乙的儿子小乙见状,随手拿起一把铁锹,猛击甲的头部,致甲重伤。
本案中,甲并未使用致命武器,致乙于死地,小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
2.紧急避险
为了使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称为紧急避险
要件
法益遭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
具有避险目的
须处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通常为第三人法益)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结果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的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举例】甲被乙追杀,情急之下,甲抢了丙的摩托车逃跑;
乙在其后紧追,甲弃车逃进路边树林,致使丙价值2万元的摩托车被摔坏。
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3.紧急救助
《民法总则》第184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①
新设条文
②
要求救助人与受助人都必须是自然人
③
自愿:
救助人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④
须情势急迫
⑤
法律后果:
救助人免责
【2012·
单选题】甲、乙各自赶一头牛,同乘一条船过河。
当时天下着大雨,船被洪水冲下来的石头击中,危及到人与船的安全。
甲急中生智,将自己的牛推至河中,接着又将乙的牛推至河中,甲、乙才得以安全渡河,但两头牛均被大水冲走。
乙提出,甲只能将自己的牛推下河,不应该将乙的牛也推下河,要求甲赔偿损失。
甲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是(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D.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B
(1)为了使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称为紧急避险,避险的损害后果应当小于正在实际发生的危险后果;
(2)紧急避险属于免除侵权责任的正当理由。
4.受害人过错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5.第三人的过错
在侵权案件的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由于其主观上的过错而实施某种违法行为,该行为构成原告方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时,被告得依此主张减轻或者免除侵权的民事责任,与此相适应,第三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五、数人侵权行为(★)
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11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别实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
每个人的行为均单独足以造成损害
加害行为仍发生结合,并同时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结果
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举例】甲、乙不相识,但均与丙有仇。
某晚,甲从丙家的前院放了一把火,恰好乙同时从丙家的后院放了一把火,致丙家房屋等财产全部烧毁。
事后查明,甲放火、乙放火均可单独引发该火灾。
本案中,甲、乙无共同的故意,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甲、乙的行为均足以造成损害后果;
故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2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每个人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损害
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才能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举例】甲、乙两家印刷企业分别排放污水到一鱼塘,导致鱼类全部死亡:
(1)甲、乙企业排放污水前并未进行意思联络,属于分别侵权;
(2)如果任何一家的污水排放量都足以导致该后果,则应由甲、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两家的水量加总才导致该后果,或者两家不同性质的污水在鱼塘内发生化学反应后导致该后果的,则由甲、乙企业承担按份责任。
2.共同侵权
(1)共同加害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共同”:
共同故意、共同过失。
【举例】①甲、乙二人放“二踢脚”,甲负责摆放,乙负责点火,把丙炸伤,甲乙二人属于共同的故意,应当对丙承担连带责任。
②甲乙共同抬石头,相互询问查看,都相信绳子足够结实,石头不会掉落;
但结果是石头掉落砸伤了丙。
甲乙属于共同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2)教唆、帮助侵权
①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结】
教唆、帮助侵权
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帮助人与被教唆、被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无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教唆人、帮助人单独承担责任
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构成共同侵权;
教唆人、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举例】张某、李某及李某之子小李,三人在商场等人。
张某唆使小李拿玩具球击打一面玻璃幕墙;
小李见李某没有阻止,就拿球扔向墙面,不料几次击打之后,玻璃幕墙碎裂。
商场:
可以要求张某赔偿损失5万元;
可以要求李某赔偿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数额。
(3)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举例】甲、乙、丙持相同的枪和子弹,分别向远处射击,其中一颗子弹击中了丁,致其死亡。
在难以确定子弹是谁射出的情形下,甲、乙、丙的行为构成共同的危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