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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备案、变更

(98)外经贸政发383号,署税【1997】1062号,2008年海关总署第103号公告

1.申报承诺书

2.代理加工贸易委托协议书(无报关员的企业需提供)

3.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合同式协议

4.加工贸易业务合同

5.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6.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首次备案除外)

7.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及材料

二.联网企业E帐册备案(首办)

(一)联网资格申请(上报审批)

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海关相关法规、规定的,海关

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海关总署令第150号、155号、168号,总署公告【2007】第1号

1.关于加入电子联网企业的申请书

2.南京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计算机联网监管申请表

3.南京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计算机联网监管审批表(一式两份)

4.营业执照副本

5.批准证书

6.税务登记证

7.组织机构代码证

8.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外经局公章)

9.上年度审计报告

10.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外经局公章)

11.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外经局公章)

12.属管制商品的,需提交归口主管部门的监管证件

13.进出口业务范围清单,进口料件清单,出口成品/半成品清单

以上内容另附TIF格式电子版本

另附以下资料,海关备案:

1.公司简介

2.公司组织机构图

3.厂区平面图

4.机器设备车间分配图

5.产品介绍

6.产品工艺流程图

7.生产能力证明

8.关务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9.出入库,领退料内部流转单编码释义

10.库别代号,流转单编码释义

11.外发厂商资料

12.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开通电子E帐册(首办)

2.南京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计算机联网监管申请表(已审批)

3.南京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计算机联网监管审批表

4.工商营业执照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外经局公章)

7.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外经局公章)

8.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外经局公章)

10.进口料件清单,出口成品/半成品清单

11.发送E帐册申请电子邮件

12.联网合作备忘录

13.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联网企业E帐册经营范围备案、变更

(一)经营范围备案

1.电子帐册业务三级审批表

2.申报承诺书

3.上年度加工贸易手册(首办需要)

4.经营范围备案申请

5.海关对企业实施联网监管的验收合格证书(首办需要)

6.工商营业执照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与生产能力证明(外经局公章)

9.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外经局公章)

11.属管制商品的,需提交归口主管部门的监管证件

(二)经营范围变更

3.经营范围变更申请

5.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与生产能力证明(外经局公章)

6.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外经局公章)

8.属管制商品的,需提交归口主管部门的监管证件

9.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四.联网企业E帐册备案、变更

(一)E帐册备案

3.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与生产能力证明(外经局公章)

4.E帐册备案申请

5.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外经局公章)

6.归并后料件、成品/半成品清单

7.属管制商品的,需提交归口主管部门的监管证件

8.发送E帐册申请电子邮件

10.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海关相关法规、规定的,海关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二)E帐册变更

1.变更情况说明(修改E帐册已备案部分需要)

2.发送E帐册变更电子邮件(包括电子帐册业务三级审批表,料件、成品、BOM清单等电子档)

3.属管制商品的,需提交归口主管部门的监管证件

4.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5.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海关相关法规、规定的,海关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五.出口加工区电子帐册备案、变更

(一)出口加工区设备电子帐册备案/变更

国务院令第389号、商务部令【2005】27号

2.出口加工区企业电子帐册备案/变更申请表

3.出口加工区企业电子帐册设备、车辆备案/变更申请表(设备清单)

4.设备功能、用途、工作原理说明,图片

5.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6.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出口加工区料件电子帐册备案/变更

3.出口加工区企业电子帐册料件备案/变更申请表(料件、成品、单耗清单)

4.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5.属管制商品的,需提交归口主管部门的监管证件

六.外发加工

1.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

2.外发加工书面申请

3.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

4.承揽企业营业执照

5.承揽企业税务登记证

6.承揽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7.承揽企业海关注册证书(如果没有,至合同备案处登记亦可)

9.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海关相关法规、规定的,海关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期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七.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审价

1.内销征税审批表

2.保税加工货物处理申请审批表(附清单)

4.内销征税申请

5.内销批准证复印件(3%以内且1万元人民币以下免于提交)

八.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1.企业填写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

2.委托办理协议书(无报关员的企业需提交)

3.申报承诺书

4.鼓励项目确认书(正本)

5.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6.外经(贸)委的批复(正本)

7.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

8.企业的合同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9.验资报告(复印件)

10.企业对自身情况以及生产产品情况的承诺函

11.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12.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九.自有资金项目备案

4.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企业收取由原颁发项目确认书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备件证明》(正本)

5.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收取《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证书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正本)

6.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

7.企业的审计报表及财务报表

8.验资报告

9.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10.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11.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十.科教用品备案

4.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核准文件

5.转制为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相关文件(主管部门由原政府职能部门转变成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的提供)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军事科研机构免于提供)

7.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十一.征免税证明

1.企业承诺书

3.企业填写的进出口货物申请表(加盖公章)

4.合同、发票、装箱单(复印件)

5.设备的图片、设备的用途和功能的说明

6.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设备清单(正本)

7.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8.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十二.设备结转

1.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

2.特定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

3.结转合同

4.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和进口报关单

5.结转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

6.结转企业的鼓励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十三.设备抵押贷款

1.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贷款用途的说明

2.《海关监管货物抵押贷款协议》(一式三份)

3.抵押物清单

4.抵押物的征免税证明和进口报关单

5.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正本)

6.内资企业需提供付汇、付款凭证

7.企业财务报表

8.抵押物固定资产凭证

10.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十四.设备解除监管

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2.解除监管设备清单

3.设备征免税证明及进口单证(复印件)

4.设备固定资产凭证

5.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十五.减免税设备内销

1.企业提供业务书面申请

2.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及进口报关单

3.设备的固定资产(帐页)凭证

4.企业的营业执照

5.设备清单

6.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十六.减免税设备异地监管

2.《特定减免税货物跨关区异地监管、结转报批表》

3.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及进口报关单

4.进口企业的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5.使用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7.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十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外资企业提交外经局批复正本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外经局批复文件

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8.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其它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法人代表,财务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土地证,租赁协议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10.以上复印件每页加盖企业公章,并将原件交海关验核,所在地海关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十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变更

1.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变更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企业章程修正案,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变更后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变更后银行开户证明复印机件

6.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外经局批复正本

8.《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10.其它与变更有关的文件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土地证,租赁协议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11.以上复印件每页加盖企业公章,并将原件交海关验核,所在地海关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十九.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5.《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

6.《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7.以上复印件每页加盖企业公章,并将原件交海关验核,所在地海关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二十.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申请人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逾期海关不予注册登记。

(一)取得行政许可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二)所在地海关注册

1.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

4.企业章程

5.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6.所聘报关员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7.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8.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9.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10.银行开户许可证

1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1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13.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14.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15.委托书(注明委托日期,由委托人签章。

1.委托人及代理人简要情况,如是法人或组织,载明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如是自然人应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2.申请、材料、委托事项及权限;

3.委托起止日期4.其他)

注:

签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在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二十一.报关企业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2.企业变更决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以上复印件每页加盖企业公章,并将原件交海关验核,所在地海关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二十二.报关企业许可延续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四十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1.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报关业务分析,报关差错情况及原因(报关业务情况分析表)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5.海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分支机构报关企业向分支机构注册地海关还应提交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所属报关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每页加盖企业公章,所在地海关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上报程序:

将收到的资料一式两份,一份注册地海关留存与企业许可注册登记材料一同归档,一份报企管处(加审核意见)注册地海关凭《许可延续决定书》修改报关企业的信息,以决定书注明的日期为准。

二十三.报关企业许可注销

1.企业注销申请

2.企业所持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报关企业未主动申请注销的,注册地海关凭南京海关出具的《不准予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决定书》办理注销,进入注销流程。

3.以上复印件每页加盖企业公章,并将原件交海关验核,所在地海关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二十四.报关员注册登记

1.《报关员注册(信息审查)申请表》及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报关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从事报关服务业的实习证明,实习备案单

5.与目前单位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6.医疗、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7.所在单位的海关报关注册等级证书复印件

8.彩色小2寸照片2张

9.以上复印件每页加盖企业公章,并将原件交海关验核,所在地海关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二十五.南京关区报关员IC卡制卡

1.经海关注册信息审核的《报关员制卡凭证》

2.1寸彩色证件照片2张,一张粘贴于《报关员制卡凭证》上,另一张照片请用铅笔在背后注明申请人姓名和《报关员证》号

3.电子口岸企业法人卡(请将密码修改为:

88888888),报关员所属企业不是中国电子口岸用户的,则需要企业先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

二十六.深加工结转(区内与区外)

(一)区内转出区外转入

1.区内转出企业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复,向转出企业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双方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2.区内转出企业提供《申请表》一式四联、双方结转合同、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批复、申报承诺书

3.区外转入企业应在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双方结转合同、申报承诺书、转出企业的出加区管委会批复,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

4.其他海关认为需要的资料及单证

5.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海关相关法规、规定的,海关自接受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二)区内转入区外转出

1.区内转入企业凭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复,向转入企业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双方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2.区内转入企业提供《申请表》一式四联、双方结转合同、商务主管部门批复、申报承诺书

3.区外转出企业应在转入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双方结转合同、申报承诺书、转入企业的商务主管部门批复,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出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

结转产品如果属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有效进口许可证件

二十七.深加工结转(特殊监管区域之间)

1.转出企业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复,向转出企业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双方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2.转出企业提供《申请表》一式四联、双方结转合同、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批复、申报承诺书

3.转入企业应在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双方结转合同、申报承诺书、双方企业所在出加区管委会批复,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

核查核销科相关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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