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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国皇帝所制定的一些制度对后世的君主有较大的防微杜渐作用,也可以被用来充当大臣制止皇帝越轨行为的工具。

第一章 夏商周

母系氏族公社典型地体现了原始社会的组织原则,与后来的国家政治共同体对社会的管理有所不同的表现:

1、它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和生活单位;

2、这时的社会组织形式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氏族、胞族和部落,而不是像后来的国家那样按地域划分其国民,也不同于后来的经济、文化组织、以行业来组织其成员;

3、它实行原始民主族管理,氏族成员一律平等,氏族全体会议为最高权力机关,重大事务由全体成年人男女讨论决定。

军事民主时期的管理体制:

1、军事首长:

军事首长仅统率军队和担任主祭,不单独享有民事方面公共事务的独断权,且其职务不能世袭;

2、部落酋长:

部落酋长议事会是部落联盟的常设权力机关,凡重大事务均由议事会集体决断,军事首长仅是议事会的成员之一,不享有民事方面的最后决断;

3、人民大会:

是最高的权力机关,只是由于部落联盟时代社会组织远较母系氏族公社大,故人民大会的举行次数亦大大减少。

四岳议事会:

是君主的辅助及咨询顾问。

王子王位继承制:

盘庚迁殷后,变“兄终弟及”制为王子继承制,即由家族占有王位缩小到直系占有王位。

嫡长子继承制:

西周,就是在诸嫡子之中,确定长子的优先继承地位。

西周的中央官僚机构:

1、周天子的地位最高,权力最大。

六种权力(主祭权、册封权、统帅军队、官吏任免权、授予爵禄权和巡狩权);

2、辅弼大臣,即三公(太师、太傅、太保);

3、三公以下的官是三司(司徒(管籍田和农业生产)、司马(军事)、司空(工程营造));

4、文教官员:

大吏、大祝、大卜;

5、宰(宫廷事务)。

内外服制:

是一种二元统治体制,即将统治分为内服和外服两大部分,采取不同的统治方式和组织形式。

“内服”指君王直接统治的区域,即王畿所在地,由君王直接派官员组织被征服者从事生产。

“外服”是指侯国统治的区域,由各地诸侯管理,但外服诸侯与君主是一种君臣关系。

内外服制最早实行于商朝。

分封制:

是中国奴隶社会中一种为协调统治阶级利益以便对付种族奴隶而建立的制度,即一种天子向诸侯,诸侯向世卿大夫“授民授疆土”以建立邦国的政治制度。

西周时期分封制度达到成熟和完善,它与宗法制度、礼乐制度相互支持、相互巩固,以达到保证国家统治的稳固长久。

周天子除留下王畿的一部分地区由刑王室直接管理外,将其他部分分封给王族成员、功臣姻亲和传统贵族,这些人也依此做法再分给卿大夫。

经过不同层次的分封,西周王朝形成了等级结构的国家群。

分封诸侯的目的是拱卫中央王朝,天子与诸侯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乡遂管理体制:

是西周在地方基层行政区划上实行的一种管理体制。

乡是国人居住之地,遂为野人居住之所。

在国都内及其近邻划分若干乡,并设相应的管理者。

在边远的农村地区实行遂制,也设相应管理者。

通过乡遂制度,形成层层控制的网络系统,成为后世基层行政组织的蓝本。

西周的行政决策与联络:

1、纵向的行政决策与联络:

是指中央朝廷、诸侯和卿大夫小朝廷的层层行政决策,其共同特点是实行君主************,即最后决策权由君主独掌。

联络方式:

巡狩、朝觐。

2、横向的行政决策与联络:

诸侯之间、卿大夫之间的联系与决策,按照“朝会”、“聘问”等礼仪形式进行。

朝会是诸侯间直接拜访,细分为“朝”、“会”两种形式。

朝指诸侯国君彼此到对方宫廷去拜会,会则是诸侯之间彼此在国都之外的郊野拜会。

朝会乃是一种直接勾通的方式,另有“聘问”这一间接勾通的方式,即诸侯派使者互相访问。

西周的行政文书:

分为《诰》、《誓》、《命》、《简书》。

《诰》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上级对下级发布的命令或布告,二是君臣之间互相勉励之词的记录,作为后世君主行为的规范。

《誓》多为战时的动员令;

《命》绝大多数为册命之书;

《简书》是日常通行文书。

西周的行政监督:

一是天子、诸侯各自对其下属“邦国”的监督;

二是天子、诸侯、卿大夫各自对其直接管辖区的监督。

世卿世禄制:

是指下级贵族到上级国君朝廷世代为官的制度。

世卿是指贵族中到王室充当卿士或到公室充当卿的那一部分具有官僚身份的贵族,他们的官职世袭,故称世卿。

世禄是指这些贵族一方面在朝为官,另一方面仍是其封国的封君,享有原有爵位和采邑作为其俸禄并世代享用。

世卿世禄制是巩固“封邦建国”王朝行政体制的一种手段,对等级君主制所固有的分散性作了一定程度的补救。

下级封君到上级封君处做官,加强了上下级封君政治上的联系和行政上的沟通,但另一方面也易造成诸侯称霸、强卿专权、使天子、诸侯沦为傀儡。

西周的官员的爵制:

公、侯、伯、子、男。

公为一等,侯伯为二等,子男为三等。

夏商西周退休:

70岁。

第二章 春秋战国

春秋战国赋税的改革的原因:

1、由于兼并战争的激烈化;

2、野人不负赋税重担,纷纷从公国上逃走,国人也日益走向贫困、破产、负债、甚至沦为奴隶;

3、国人暴动频繁。

春秋战国的赋税改革的内容:

田税:

即依土地好坏与数量分等级收税,承认国人土地的私有权;

军赋:

将军赋落实到田亩上,野人可以充当甲士,提高了庶民的地位。

春秋战国的赋税改革对国家行政体制的变革的巨大影响:

春秋战国的赋税改革是一场自上而下的土地关系和赋税财政制度的根本变革,它不仅影响到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动,而且随着经济基础的变革引起上层建筑国家职能的变化。

1、使国家的社会职能发生变化。

改革前的土地国有,庶民是君主的奴隶,各级君主必须设立家官,监督庶民劳动,赋税改革后,国家承认国人土地的私有权,实际取消了,实际取消了公私田之分,这意味着国家不再充当农业生产的组织者,这样国家的职能仅剩下政治和行政事务的内容,不再具有直接组织生产的职能;

2、引起了阶级结构的变化和基层行政组织的变革。

改革前,土地国有,君主封赐土地以基层行政组织为单位,在政府官员的监督下由基层行政组织负责人组织种族奴隶在公田上集体劳动。

改革后,一家一户的小家成为生产单位。

井田制的破坏引起了阶级结构的变化,庶民可以充当甲士,实际上成变成向国家交纳什一税的自耕农。

庶民自由开荒、自由转让土地,进一步加剧了贫富的两极分化。

庶民的分化,纠纷的增多,加上国家要向农户征收各种赋税,于是产生了以农户为单位的“编户齐民”的户籍制度。

户口的整顿为基层组织由乡遂双轨制过渡到乡里单一制奠定了基础。

家臣制:

在旧体制下,卿大夫是分土封制下最低的一层封君,,再往下就是同一血统不具有贵族身份的国人“士”了,卿大夫治国,其官员只能是从士产生了,由于卿大夫的国称“室家”其官员被称为家臣,家臣与卿大夫不同,无世袭特权,其职位由卿大夫任命,并可随时免除,呈现出雇佣关系和臣仆性质,食邑则相当于后世官员的俸禄,与采邑完全不同,两者不能世袭。

作用:

是后世官僚制的雏形,启用一般平民为官,打破了贵族对官职的垄断,为中央集权君主************的新政作了组织上的准备。

强卿************:

春秋战国时期,经过长期的争霸兼并战争,各诸侯国相继衰落,而充任各诸侯国的文臣武将的卿大夫的实力日益得到加强,地盘不断扩大,逐渐掌握了各国的内政外交大权,形成了执政的局面。

强卿************对孕育中央集权************的政体的作用:

1、世卿制的瓦解与官僚制的雏形的出现;

2、国鄙制向郡县制的转化;

战国时期变法运动:

魏国的李悝、楚国的吴起、秦国的商鞅。

战国时期变法运动的内容及其影响:

1、用郡县制取代分封制,达到了实现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目的;

2、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制,奠定了封建君主中央集权体制的经济基础;

3、变法运动中,各国先后颁布了法律,出现依法治民的倾向;

4、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实行官僚制。

官僚制的特点:

是一种和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它具有:

1、官员职位不能世袭,只能凭能力和功劳由国家授予;

2、官吏只能依法按上级的规定行使职权,上级通过上计来考核官吏,依据官吏的工作实绩予以奖惩,并作为官员升迁的依据;

3、俸禄制取代食封制。

变法运动对以后历代封建国家行政管理的深远影响:

战国时各国官员的名称:

分二类:

1、中枢官员:

1)相。

相是战国时代的文官系统的首脑,即辅佐君主、执掌政务的百官之长。

2)国尉、柱国。

是战国时各国官员的武职人员。

3)御史。

是国君的秘书,负责记录并兼管文书的收发,后发展成为国君的耳目,负责监察百官。

2、职能官员。

各国强化君主************的组织形式:

各国推行的郡县制是一种中央集权的地方行政管理的体制,其特点有:

1、是其郡县长官由国君直接任免,而非分封世袭之贵族;

2、是郡县以下的行政机构是以乡里为基层行政单位,国君可以通过郡县长官把自己的权力一直延伸到社会的最底层。

战国时期郡县体制不断完善的表现:

1、首先表现为郡县两级管理体制的形成,各国交往的频繁,促使原来荒凉的边境地区日趋繁荣,原来面积大地位却低的郡的地位陡然上升,并在郡下设县,因此,郡县两级体制首先在边境地区出现,以后逐渐推行到内地;

2、其次是郡县官员的设置,随着疆域的扩大以及抵御外敌入侵的需要,各国国君不得不授予地方郡守较大的权力。

郡县机构和官员的设置:

郡的衙署称为府,长官称守,尊称太守,由原来的单纯武官官员变成为文武兼领的地方大史。

守下设郡尉和御史,分管一郡的军务和监察事务。

县设令,令下设丞、尉,分管一县的民政和军务。

县下设乡、里两级基层组织,里下按什伍组编居民。

乡有三老、啬夫、游徼等,分掌一乡之教化、税收、狱讼及捕监事务。

里设里正,什有什长、伍有伍长。

战国时期的会议制度:

主要按二种方式进行:

1、是在朝会上由群臣集议,最后由国君决断。

2、是由国君与个别大臣商议后由国君决断。

无论采取什么样的会议方式,国君均在行政决策中处在主导的位置,掌握行政决策中的最后决断权。

国君个人素质对政治的影响:

战国时期的决策制度没有什么严格的制度制约,能否做出正确的决策,取决于国君的素质,即决策者有没有从善如流的精神,以通过各种会议制度做到集思广益的效果,战国时期,大多诸侯国都能礼贤下士,以致礼贤下士一时成为战国时期的时代风气。

但,不同的统治者之间的素质差异也是很大的,如称雄一时的齐威王从谏如流,鼓励人民入谏,以纠正决策中的失误,致使齐国强盛,一度称雄天下。

与此相反,楚怀王喜听谗言,疏远屈原,一再为张仪所骗,最终导致赔地折兵,困死异邦。

战国时期文书的制度:

1、玺(官印)。

2、符(虎符)。

3、节。

国君把命令写在竹简上,然后用绳打上结,再在打结处涂上封泥盖上玺印,如此文书才能生效。

虎符是一种调兵的凭记,国君派某将军出征,须将母符交给他,母符与管兵将领的子符相符,将军才能领到军队出征。

节为使者通行文书,为邮送文书方便。

战国时期的选官方式:

1、荐举之法;

2、自荐;

3、通过耕战而功的“因功授官”。

4、世卿世禄制的残留。

战国时期的任免方式:

任免权主要在各君主所掌握,君主任命官吏称“拜”,发给玺(印)作为凭证。

玺即是官员获得职务的凭证,当官吏不能很好地完成其使命时,国君可以收回权力,称“夺玺”或“收玺”。

上计:

即是下级行政部门向上级禀报仓库存粮、垦田数、赋税数、户口统计以及治安情况,具体做法是:

每年初中央官员和地方长官将一年的预算方案写在木卷上,呈报国君。

国君将卷一分为二,国君执右卷,大臣执左卷,年终由国君亲自考核,将二卷相合,并将完成数与预算数相比较,以定政绩高下。

家臣制与世卿世禄制的不同。

家臣制与官僚制的不同。

第三章 秦汉

皇权的内容:

1、立法权:

皇帝的意志就是最高法律;

2、最高司法权:

即在司法享有最高审判权,并有大赦权;

3、最高军事权:

4、行政决策中的最后决断权和对中央、地方官员执行政务的考察权。

丞相权力的内容:

1、立法上负责起草或组织草拟法律;

2、在司法上有劾案百官及执行诛罚权;

3、在军事上可充当皇帝的军事顾问。

特别是在不设立太尉期间更是如此;

4、在行政上有参与行政决策,总领百官,处理日常政务之权。

三公宰相制:

汉成帝时,为分散相权,加强皇权把丞相制改为三公宰相制,即改宰相为大司徒,太尉为大司马,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以大司马、大司徒、大司空为三公官,三公宰相制使全国政务一分为三,一相制为三相制所取代,起到分散相权的作用。

皇帝尊号的独占性和至尊性:

中国第一个皇帝秦始王认为古代三皇五帝的称号不足以显示其至尊性,因而以自己“德过三皇。

功高五帝,于是就把传说中的三皇五帝的尊号集于一身,号称皇帝。

到汉高祖时,又对皇帝尊号的独占性作了明确的规定,皇帝的父亲”不豫治国“,只能称为太上皇,而不能称为皇帝。

在行政体制上确立了皇帝一人独揽国家大权的原则。

中外朝制:

汉武帝时,为削弱相权,加强皇权而在组织上实行的一种制度。

中外朝制指的是中外相所形成的两套处理政务的官员系统。

汉武帝时提拔一批中下层官员充当自己的高级侍从,出入宫廷,组成皇帝的私人秘书班子,形成中朝决策的格局。

从此,国家政务的决策权转到由宫廷侍从官组成的中朝,以丞相为首的外朝退居到执行政务的地位。

中外朝制起到削弱相权的作用,确保了皇帝作为国家行政首脑的地位。

领或录尚书事的制度:

即用内廷高官领或录尚书事,总揽朝政,以使尚书台所做出的决策在三公府得以顺利执行。

这样,领或尚书录事成为真正的宰相,三公仅是名义上的宰相而已。

列卿的名称和职责:

九卿:

1、奉常:

西汉称太常,掌宗庙礼仪;

2、郎中令。

西汉改称光禄勋,掌宫廷警卫;

3、太仆。

掌宫廷车马;

4、卫尉。

掌皇宫保卫;

5、典客。

西汉曾更名大行令、大鸿胪、掌少数民族及外交事务;

6、廷尉。

掌司法;

7、治粟内吏。

西汉更名为大农令、大司农、掌财政税收;

8、宗正。

掌皇族内部事务;

9、少府。

掌山河湖海税收及手工业制造。

另还有与九卿相当的中尉(掌京师治安)、将作大匠(掌土木工程)和大长秋(掌皇后的各种事务),他们与九卿合称列卿。

相府诸曹的设置:

1、东曹。

负责办理君国守相及军吏的迁除手续;

2、西曹。

主管府吏的任用及工作安排;

3、议曹:

主参谋议;

4、侍曹:

主招待宾客;

5、集曹:

主廷议记事;

6、奏曹:

负责管理奏章;

7、户曹:

掌民户及祭祀农桑;

8、金曹:

管货币盐铁;

9、仓曹:

管仓谷;

10、兵曹:

管兵役;

11、尉曹。

主卒徒转运;

12、贼曹。

管盗贼;

13、法曹:

掌邮驿科程;

14、词曹:

掌词讼;

15、决曹:

主罪法。

相府诸曹分曹理事与隋唐六部分工的差别:

1、首先,相府诸曹仅是丞相的幕僚机构,诸曹人员不是国家正式公职人员。

而隋唐六部则是中央主要行政部门,六部尚书是朝廷命官,地位崇高,与左右仆射合称“八座”,是都省办公会议的法定参加者,吏、兵两部尚书在唐初还常兼任宰相;

2、其次,相府诸曹仅是丞相的秘书班子,诸曹仅协助处理公务,其分曹的方法因时代、社会需要、机关结构调整以及主官政见不同而发生变化。

而隋唐六部作为正式的国家职能部门。

拥有法定的职权,并在处理、执行公务上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其机构设置也相对稳定。

尚书台诸曹设置:

相府分曹理事造成对皇权的威胁,皇帝就用尚书台分曹理事来削弱相权,始于西汉成帝。

1、三公尚书:

主管岁尽考课诸州郡事;

2、吏部尚书:

主管选举祠祀事;

3、民曹尚书:

掌管缮修功作盐池园苑事;

4、客曹尚书:

主持护驾羌胡朝贺事;

5、二千石尚书:

主管辞讼事;

6、中都官尚书:

掌管水火盗贼事。

尚书分曹与相府分曹理事制度的不同:

1、尚书台已是政府的公职人员,其演化的趋势就是隋唐六部二十四司的国家政体的体制,是隋唐六部制度的雏形。

2、地位崇高,很大程度替代了三公的诸曹职能。

郡守的职权:

1、郡守执掌一郡军政大权,且无副职牵制,都尉虽与郡守同秩,且有协助郡守处理军务之职守,但仅是副将而已,郡将为太守,到东汉时,甚至“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

2、郡守有自辟属吏的权力,且郡守与属吏间的关系密切,属吏的实权常高于中央任命的佐官。

郡县长官的两类属官:

1、佐官,包括丞(协助郡守治民)和尉(协助郡守主持军务),由中央任命。

2、属吏。

包括功曹等掾吏,由郡守自行辟除。

第四章 魏晋南北朝

三公官职务完全荣誉化的必然性:

汉武帝实行中外朝制,三公级别和待遇基本不变,出任三公官也被朝野公认为就宰相职,但三公并无实权,地位进一步荣誉化,甚至对具体的行政事务也不再负实际责任,仅对军国大事享有咨询权。

从此之后,三公已不再是国家的行政长官,三公府也因此沦为三公个人的秘书机构。

地方行政管理层次调整的必要性:

1、首先是州的数量大量增加;

2、其次是郡的滥置;

3、州郡的滥置导致了州郡所辖的范围急剧减小,使一些州郡徒有虚名,一州辖二郡,甚至委多郡都不辖县,同一个地方立两个郡名,州郡的滥置导致了机构的臃肿和重叠,造成行政效率的低下,加剧了政局的动荡。

地方行政管理层次调整的内容:

为了稳定政权,加强对地方的管理,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政权在不改变原有旧行政体制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对地方行政体制进行了一些调整,主要体现为以下的两个方面:

1、是在州上设官。

从曹魏开始便在州之上设置都督诸州事,以协调各州行动,北魏还在州之上设置具有中央派出机构性质的“行台”,但北齐之后此制夭折。

2、强化县级的行政管理。

晋朝规定,县令有政绩的可将县级地位升级,又规定官员不曾为县官者不得出任台郎。

北魏也曾有类似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在于强化县级的行政管理。

侨州郡县设置的作用及其弊病:

东晋初年,北方士族率领大量依附人口南渡,东晋政府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保护南迁士族的政治经济利益,便在人流集中的地方按他们的原籍的名称侨置州、郡、县,这样一方面照顾了各大家族的利益,为他们做官增加了位置,也使其控制大量依附人口成为合法,另一方面,也起到了稳定统治秩序的作用。

但侨州郡县与原州郡县并置一处,也造成了地方行政管理的混乱。

左郡县:

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南方各政权在蛮族地区建立的一种侧重内部自治性质的地方行政体制。

左郡县长官由中央政府选派或由各地少数民族首领充任。

凡由各地少数民族首领充任长官的左郡县基本上依据各少数民族传统进行治理。

地方行政管理中军政合一的特点:

魏晋以后,州刺史一般兼任军职,或由都督兼领刺史,或由刺史兼任将军,其中持节都督握生杀大权,兼掌地方军事、行政、司法、监察等各种权力,不领军职的刺史称为“单车刺史”,不仅权责有限,而且为时俗所轻,地位低下。

另外,此一时期州上所设之官,如都督诸州军事,作为地方统兵武官,也同时兼管地方军事与行政。

宗主督护:

北魏初年,北方各政权以游牧入主中原,在入主中原的过程中,面对各地豪强聚众以宗族为单位结坞自保,北魏只得承认既成事实,任命坞主为宗主督护,让他们行使基层政权职能。

三长制:

为地方基础行政组织,规定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三长负责核查户口,征收赋役,并办理一般民事诉讼。

君主************中央集权决策方式的两种形式:

1、对于重大的事务,依据秦汉以来的传统决策形式采用集议的方式,由皇帝召集群臣集议,最后由皇帝作出决策。

2、对于一般性政务,则多通过日益成熟的三省制度来加以解决。

尚书省在行政执行中的二种权力:

1、是对诏敕的解释权,以便更好地实施决策;

2、在行政执行中的组织指挥权,凡事涉及若干机构的行政决策,由尚书省会同有关机构共同解决。

御史台三类官吏及其职责:

1、诒(持)节侍御史,主管监察司法;

2、殿中侍御史,主管监察朝仪;

3、侍御史,主管纠劾官员的失职犯法,责权最重,故实行分曹理事。

以上三个方面监察官员互相配合,又各自有自己独立的监察范围。

行政决策中呈现两种不同程序的原因:

1、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政权更迭频繁的时期,权臣迭出。

2、魏晋南北朝时期,特别是东晋时期,门阀士族势力膨胀,成为行政决策上对皇权的一种制约。

监察制度进步的表现: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行政监察从制度上看较前代有较大的进步,如御史台的完全独立,监察机构职权的上升,这些都为隋唐时期的监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在封建************制度下,监察百官行使监察权从本质上讲是为皇帝驾驭大臣服务的,其监察重点并非大臣是否依法行政,而是根据皇帝需要罗织大臣罪名,以便皇帝操纵群臣,这反映出监察依附并服务于皇权的实质,这一时期的监察的实际水平不高,监察效果也往往取决于皇帝的意志和好恶,这使整个监察工作难于达到依法监察的水平。

分析地方政府在行政执行中拥有较大的自主权的原因及利弊:

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府的地方政府在执行政务过程中有自主权较大,这主要是因为这一时期大部分时间处于战乱状态,地方行政长官职兼军、政,中央政府的权威因此下降。

此外,中央政府考虑到战争的特殊环境,也主动给地方以较大的自主权,以利于地方对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

一般而言,州郡地方长官对境内敌情、民变、灾害等事务均可处理上报,不必待诏敕而后行。

这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地方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但毕竟背离了中央集权的要求,也使地方官员的贪残难以受到有效的遏制。

惟才是举是选官原则:

是各割据政权实行的选拔官员的原则,其选官不论出身、门第、甚至在道德上也不求全责备,奉行“惟才是举”的选官原则,尤以曹操为典型。

“惟才是举”的选官原则,仅是三国初期的几个开明皇帝个人行为,并未成为制度。

九品中正制是士族巩固门阀政治的工具:

九品中正制是从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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