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价标准条件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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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价标准条件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二、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好。

(二)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75分及以上。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四)具有硕士学位;

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经单位业务考核合格;

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小学、学前教育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

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初中、小学、学前教育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

(五)大学专科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

三、一级教师;

(一)具有较强的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80分及以上。

;

(三)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累积了一定经验。

(四)具有博士学位;

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

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

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小学、学前教育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学前教育二级教师岗位任教6年及以上

(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符合当年贵州省对计算机操作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六)任现职以来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时定额;

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科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或课外兴趣活动小组活动;

承担过校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

培养、指导至少1名低一级职称以下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能够独立完成1项校本教研任务,并须有完整的总结报告;

初级中学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小学(幼儿园)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七)申报一级教师职务,除符合本业务条件第

(一);

(六)项外,任现职以来,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款:

1、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幼儿园)教师获省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三等奖(证书获得者);

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三等奖(证书获得者);

或市(州)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证书获得者);

或市(州)级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二等奖(证书获得者);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市(州)级三等奖以上。

县、乡(镇)学校(幼儿园)教师获市(州)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三等奖(证书获得者);

或市(州)级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三等奖(证书获得者);

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荣获县级二等奖以上。

2、从事教育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

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教师所带班级获市(州)级以上先进集体;

县、乡(镇)学校教师所带班级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

3、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幼儿园)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论文获省级三等奖以上2篇。

县、乡(镇)学校(幼儿园)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论文获市(州)级二等奖以上1篇,或论文获县级一等奖2篇。

在乡(镇)以下学校(幼儿园)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论文获县级一等奖以上1篇。

4、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幼儿园)教师获得市(州)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或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其它学校(幼儿园)教师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或乡(镇)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5、在教改、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所在县(市、区)推广,自我评价《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价标准条件》。

6、在乡(镇)以下学校(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

(八)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等申报人员,除符合本业务条件第

(一)至

(五)项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教学研究机构: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1项市(州)级以上教科研课题。

每年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教科研论文1篇或获县级论文评选一等奖以上。

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40天,承担县(市、区)级以上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2次以上。

教师进修学校: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60学时以上,完成教学任务。

承担县(市、区)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2次以上;

独立完成1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

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教科研论文3篇以上。

电教(教育技术)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学校从事远程教育、计算机维护和教学的教师,每学年应按教学计划,设备正常使用率达80%以上,媒体软件(课件)制作2个以上,教育教学资源应用4次以上。

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2篇以上,获相关部门奖励的自制音像教材、媒体教育教学软件(课件)、优质课、视导课实录可等同为发表论文。

四、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85分及以上。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五)具有博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

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及以上。

(六)须有1年及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在任现职期间,支援农村(乡镇及其以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乡及其以下)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提前1年申报。

(七)具有一定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符合当年贵州省对计算机操作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八)任现职以来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时定额;

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科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或课外兴趣活动小组活动、或承担1门以上校本选修课;

每年承担过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能够独立完成2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或者主持或参加完成至少1项市(州)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培养、指导至少3名低一级职称以下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九)申报高级教师职务,除符合本业务条件第

(八)项外,任现职以来,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款:

1、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幼儿园)教师获省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证书获得者);

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二等奖(证书获得者);

或市(州)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证书获得者);

或市(州)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一等奖(证书获得者);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市(州)级一等奖以上。

县、乡(镇)学校(幼儿园)教师获市(州)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证书获得者);

或市(州)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二等奖(证书获得者);

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县级一等奖以上。

在乡(镇)以下学校(幼儿园)教师获以上奖项县级一等奖(证书获得者)。

2、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6年以上,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教师所带班级获市(州)级以上先进集体;

县、乡(镇)学校教师所带班级获县以上先进集体。

3、省、市(州、地)及所在地学校(幼儿园)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论文获得省级二等奖3篇以上。

县、乡(镇)学校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论文获市(州)级二等奖2篇以上。

在乡(镇)以下学校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论文获市(州)级二等奖1篇以上。

4、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幼儿园)教师获省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

或获得市(州)级表彰或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其它学校(幼儿园)教师获县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5、在教改、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所在市(州)推广。

6、获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或获二十五年教龄荣誉证书。

(十)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等申报人员,除符合本业务条件第

(七)项外,任现职以来,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

主持完成本学科的市(州)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

每年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教研论文3篇或论文获省级评选二等奖以上。

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5名,并取得一定成绩。

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50天,承担县(区)级以上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3次。

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学时以上,出色完成教学任务。

主持或参加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

每年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教研论文1篇或论文获省级评选二等奖以上。

培养、指导的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3名,并取得一定成绩。

每年承担县(区)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3次以上。

电教(教育技术)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学校从事远程教育、计算机维护和教学的教师,每学年应按教学计划,设备正常使用率达90%以上,媒体软件(课件)制作8个以上,教育教学资源应用10次以上。

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3篇以上,荣获相关部门奖励的自制音像教材、媒体教育教学软件(课件)、优质课、视导课实录等同为发表论文。

五、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

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能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90分及以上。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

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五)应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以上。

(六)累计有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在任现职期间,支援农村(乡镇及其以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提前1年申报。

(七)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或荣誉称号。

(八)公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专著1部以上(20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

(九)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符合当年贵州省对计算机操作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十)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高级中学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时定额;

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

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

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并取得显著成绩;

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承担过省级以上的示范课1次以上;

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深入的研究,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

任现职以来每两年必须在企业实践1个月以上;

承担市(州)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在市(州)级同类专业教师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在教师技能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

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2、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

任现职以来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时定额;

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

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并取得显著成绩;

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

3、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承担市(州)级以上的示范课1次以上;

3、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2项以上,培养、指导本地区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承担市(州)级以上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4次以上。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

在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等方面有深入研究,主持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2项以上;

培养、指导本地区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每年承担的市(州)级以上的示范课4次以上。

第三条破格条件对任申报职务下一级职务2年以上,未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属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范围的教学第一线教师,除具备评审一级、高级、正高级相应正常的评审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分别破格申报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一、一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一)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市(州)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二)指导至少1名学生在省级以上行政、教育部门组织的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

(三)获省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证书获得者);

或市(州)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证书获得者)。

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省级二等奖、市(州)级一等奖以上。

二、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一)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省(部)级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二)指导至少1名学生在国家级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的。

(三)获省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证书获得者);

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一等奖(证书获得者);

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一等奖以上。

三、正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一)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国家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二)指导至少2名学生在国家级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

(三)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二等奖(证书获得者);

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二等奖(证书获得者);

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国家级二等奖。

第四条学历要求提升学历后均须与所任专业一致。

提升学历者,须在取得学历后在本专业岗位工作实践满1年以上方可用此学历参评。

提升至大专学历,参加工作以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方可申报一级教师职务;

提升至大专学历,参加工作以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方可申报高级教师职务。

提升至本科学历,参加工作以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方可申报高级教师职务。

教育部公布的高等学校设臵专业目录未收录专业、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不受此条限制。

第五条附则一、本《条件》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或各级教学研究、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申报评审条件。

二、本《条件》中所称论文是指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及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指定的刊物。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刊登的学术期刊。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著作。

本《条件》中提到的著作、论文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都是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三、本《条件》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通86号)、《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通87号)、《贵州省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通88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中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使用说明:

1、整个体系分为四个部分:

教学业绩评价(由学校组织进行评价),领导评价(领导指校、科、室领导),同行评价(同行指学校组织的5人以上同行专家),学生家长评价(学生指课堂教学时的全体学生的家长)。

采取权重与具体分数结合,制定出体现权重的积分,即教学业绩55%,满分55分;

领导15%,满分15分;

同行15%,满分15分;

学生家长15%,满分15分;

总计100%,100分。

2、评记分使用积分直接累加方法。

使用时,先由评价人员据实评分,然后由统计人员逐个进行评分累加,再按各类评价人员的多少,计算该类人员平均分。

评价平均分计算完毕,即可进行教师评价总分累加。

3、各学校可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体系的细化指标。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总评得分:

分(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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