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应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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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考核时间安排
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运营商运行监测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月度考核按自然月进行,季度考核周期为每年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考核采取系统自动统计分析为主、现场情况勘察为辅的形式。
月度考核于下一个月中旬进行;
季度考核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中旬进行,季度考核结果为本季度各月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值;
年度考核于下一年一月中旬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为本年度各月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值。
第十二条 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
考核以信息化系统为主要依托,基于市交通运输行业GPS监管平台自动生成的数据和部分定性评价数据,按相应指标计算方法进行,充分体现智能化、高效化、电子化。
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运营商运行监测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根据道路运输企业运行监测的考核结果,为市公共交通局、市港航货运局对道路运输企业考核提供参考依据。
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监控平台或车载终端的道路运输企业年度考核记为不及格;
将道路运输企业考核结果信息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评估的内容,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线路招标和新增运力等业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根据卫星定位运营商运行监测的考核结果,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卫星定位运营商数据质量分析、评定制度,作为道路运输企业选择卫星定位运营商的重要依据。
建立卫星定位运营商黑名单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全行业禁用黑名单:
1.经核实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2.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拒不整改的;
3.连续三个月度考核不及格的(低于60分);
4.连续三个季度考核排名后三名且得分低于80分的;
5.其他严重违反动态监控规章制度的。
第四章 运行监测考核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数据传输质量考核指标包括:
(一)平台连通率:
统计月内,下级平台与上级平台之间保持正常数据传输的时间总和占统计期间总时长的比率;
(二)车辆入网率:
截至某一统计时点,至少向上级平台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重点营运车辆数占本辖区内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总数的比率;
(三)车辆上线率:
统计月内,至少向上级平台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重点营运车辆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含卫星定位运营商)处于营运状态且已入网的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四)轨迹完整率:
统计月内,重点营运车辆完整轨迹与本辖区或本企业(含卫星定位运营商)上线重点营运车辆轨迹的比率。
轨迹完整是指轨迹点连续;
(五)数据合格率:
统计月内,下级平台上传的合格数据条数占上传数据总条数的比率。
合格数据包括车牌号、车牌颜色、时间、经度、纬度、定位速度、行驶记录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状态、报警状态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规则,且在合理范围内的车辆动态数据;
(六)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
统计月内,车辆定位数据存在高频度远距离漂移车辆总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含卫星定位运营商)重点营运车辆上线总数的比率;
(七)平台查岗响应率:
统计月内,监管平台不定期向监控平台下发查岗指令,监控人员在收到查岗指令后及时响应,查岗响应次数占查岗次数的比率。
查岗响应时间超过15分钟的不计入查岗响应次数;
(八)平均车辆超速次数:
统计月内,重点营运车辆的超速总次数除以本辖区或本企业上线的重点营运车辆数;
(九)平均疲劳驾驶时长:
统计月内,重点营运车辆的疲劳驾驶总时长除以本辖区或本企业上线的重点营运车辆数。
第十六条 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考核内容包括:
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平均车辆超速次数、平均疲劳驾驶时长、平台查岗响应率。
第十七条 对卫星定位运营商的考核内容包括:
平台连通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
上述定义涉及的判定参数设定,以市交通运输行业GPS监管平台的具体设置为准。
第十八条 卫星定位运营商运行监测考核主要分卫星定位数据传输质量、积极事件与重大不良事件三个部分。
考核满分为100分,最终结果为各评价指标得分之和(各单项项目评分方法详见附件)。
(一)卫星定位数据传输质量:
(二)积极事件:
此项为加分项,考核指标为卫星定位运营商积极协助市交通运输委相关部门处理完善委卫星定位监管平台事务、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新闻媒体表彰等,根据事件的影响程度,每项酌情加2分,上限为10分。
(三)重大不良事件:
此项为扣分项,考核指标为运营商数据传输或其他重大不良影响事件发生情况,根据事件的影响程度,最高可扣100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运输企业GPS应用与GPS运营商运行监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交〔2014〕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道路运输企业监测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2:
卫星定位运营商运行监测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对象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道路
运输
企业
车辆入网率
5
入网率*5;
低于90%不得分。
车辆上线率
上线率*5。
轨迹完整率
15
轨迹完整率*15;
数据合格率
数据合格率*15;
卫星定位
漂移车辆率
10
10-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10;
高于5%不得分。
平均车辆
超速次数
20
小于等于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的,10+〔(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企业平均超速次数)/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10;
高于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且小于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2倍的,〔(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2-企业平均超速次数)/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10;
大于等于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2倍的,不得分。
平均疲劳驾驶时长
小于等于区域平均车辆超疲劳驾驶时长的,10+〔(区域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企业平均疲劳驾驶时长)/区域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10;
高于区域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且小于区域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2倍的,〔(区域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2-企业平均疲劳驾驶时长)/区域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10;
大于等于区域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2倍的,不得分。
平台查岗响应率
平台查岗响应率*10。
注:
①平台上传的车辆数据存在车牌号、车牌颜色、日期时间、经度、纬度、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状态、报警状态等错误信息的,数据判断为不合格。
具体参照《JT/T809-2011》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之规则;
②超速及次数界定:
连续超速时间超过30秒的计为超速,1分钟内连续多次上报超速次数计为1次超速;
③疲劳驾驶时长界定:
白天超过4小时、夜间超过2小时未停车的计为疲劳驾驶时长;
④数据合理参考范围:
日期时间:
≤当前时间;
经度范围:
73°
33′E至135°
05′E;
纬度范围:
3°
51′N至53°
33′N;
速度:
0至160间;
海拔:
-200至6500之间;
项目
序号
考核指标
评分方法
数据来源
指标说明
卫星
定位
数据
传输
质量
车辆上线率*10。
GPS监管平台
定量指标
平台连通率
平台连通率*20;
轨迹完整率*25;
25
数据合格率*25;
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
20-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20;
积极
事件
发生积极行为事件情况
运营商积极协助交委相关部门处理完善委GPS监管平台事务、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新闻媒体表彰
相关证明材料
定性指标
加分项
重大
数据传输重大事件发生情况
指由于运行商机房故障、网络链路故障、设备故障、未备案的系统调试等软硬件因素造成的大面积(数量、时间间隔)数据丢失情况,同时考虑故障恢复与响应情况,由考核小组评定确定扣分分值;
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监控平台或车载终端的;
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的,由考核小组评定确定扣分分值。
运行指挥中心数据传输监测情况
扣分项
备注:
①因管理部门监管平台或网络运营商等情况造成断线并报备的,不计为断线时长;
②平台上传的车辆数据存在车牌号、车牌颜色、日期时间、经度、纬度、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状态、报警状态等错误信息的,数据判断为不合格。
③数据合理参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