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直事业单位岗位工资级别绩效情况一览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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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员级

十三

550

2330

管理岗位

正厅

1640

5280

副厅

1305

4580

正处

1045

3970

副处

850

3440

正科

720

2980

副科

640

2640

科员

办事员

工勤岗位

高级技师

技术工一级

830

2500

技师

技术工二级

690

高级工

技术工三级

615

中级工

技术工四级

575

2335

初级工

技术工五级

545

2240

普通工

540

编号:

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写说明

1、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2、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3、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5、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学历:

专业: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三)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部门从事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三)乙方同意在该岗位工作,并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和本地方的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或告知乙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依据。

(二)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地方的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四)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甲方提供乙方的岗位工作条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五、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及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

乙方工资的构成和标准如下:

(二)乙方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国家和省的政策及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享受国家、省和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本合同中未尽的权益,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均按国家和省的政策及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付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金。

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可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附件一),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四)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向乙方出具《工作岗位调整通知书》(附件二),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处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经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

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但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除外。

(六)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

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4、甲方因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乙方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本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八)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三),并办理相关手续。

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4、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5、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四),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聘用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

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附件五)。

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十、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解除本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

支付赔偿金的标准为:

2、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计算方式为: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甲方的经济损失。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

1、

2、

3、

十一、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当事人也可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

(二)

(三)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聘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年月日变更年月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合同编号:

)。

聘用合同的内容作如下变更:

………

聘用合同书未变更部分的内容,双方仍继续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

工作岗位调整通知书

字第号

(乙方)

因你在年度/聘期的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方对你的工作岗位做以下调整:

特此通知。

甲方(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

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字第号

根据国家、省和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与于年月日解除

年月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合同编号:

特此证明。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附件四:

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根据国家、省和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与于年月日终止

附件五:

聘用合同续签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年月日续签年月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合同编号:

原聘用合同书内容不变,续签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乙双方补充约定如下事项:

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及特设岗位的工作人员考核,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关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绩的原则,以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充分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在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和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业部门,探索制定分行业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准确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和在政治立场、思想政治素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的提高、知识更新、工作创新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公共服务意识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九条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与出勤、遵守单位管理制度情况,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及所产生的效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

平时考核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第十条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表现。

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特点,按照农历年、学年等周期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聘期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

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间隔不超过2个月的,可以同时组织。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相结合,统筹安排,有效衔接。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 

考核标准应当以岗位职责及年度、聘期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由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当明确具体,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当有不同的要求。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五条 管理岗位聘用人员考核各档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素质一般,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或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考核各档次的基本标准是: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学风端正、学术诚信、清正廉洁、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工作成绩突出,成果显著。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学风端正、学术诚信、廉洁从业、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取得一定的业绩成果。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一般,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职业道德、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不足。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或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职业道德、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十七条 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考核各档次的基本标准是:

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职业技能水平高,工作有创新,勤奋敬业,严格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出色,业绩突出。

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职业技能水平较高,工作积极,自觉遵守劳动安全规定,无责任事故,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政治思想表现一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职业技能水平较低,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不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职业技能水平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人数的15%。

对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当年集体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取得重大工作创新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20%。

实际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人数少于10人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2名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员。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可统筹组织实施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

优秀档次比例应当向单位主体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规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

如两个岗位分别考核,年度考核档次依据两个岗位考核中较低档次确定。

第二十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超额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实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或者聘期内取得重大工作突破或重大创新成果,成绩显著的,聘期考核确定为优秀档次。

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实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档次。

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未实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二十一条 

平时考核一般采取工作纪实、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法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注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任务时的表现进行跟踪考核。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一般采取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对事业单位中层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可以安排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三条 

绩效分析主要通过有关统计数据,对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核算处理,形成量化结果。

绩效分析指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设计,突出公共服务特点。

第二十四条 

部门内部评议主要通过部门内部人员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以及在本部门工作人员中的认可度。

部门内部评议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填写评议表等方式进行。

评议表应当填写具体的评议意见,包括工作表现、不足之处等。

第二十五条 

单位民主测评主要通过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或者工作人员代表的评价,了解中层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在本单位工作人员中的认可度。

单位民主测评一般采取无记名(或记名)测评等方式进行,测评分项分档,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项目,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主要通过服务对象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在服务对象中的公认度。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一般针对工作人员个体进行,也可以根据行业工作特点针对工作人员集体进行。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分为即时调查和定期调查。

即时调查主要适用于服务对象流动性较强的公共服务,一般采取电子投票、填表、第三方评价等方式进行。

定期调查主要适用于服务对象相对固定的公共服务,一般采取无记名(或记名)问卷调查、约谈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电子投票、填表、第三方评价、问卷调查等可以根据行业特点设计,采用量化统计分析的方法。

无特定指向服务对象的公共服务,可以结合工作特点,实行定期调查与及时调查相结合,一般采取第三方评价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综合评价主要对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单位民主测评、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获得的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印证,修正绩效分析的量化结果,全面、客观、公正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评价。

综合评价一般应当形成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的综合性评价意见,作为审议考核档次建议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时一般应当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本单位负责人、单位内部组织人事等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无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二)考核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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